发明创造名称:淋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38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3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21074.8
申请日:2015-01-15
复审请求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
合议组组长:郝荣荣
参审员:李军
国际分类号:F24H9/18;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1074.8,名称为“淋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 2018年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731555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2月2日)、对比文件2(US2013/0284117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淋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淋浴系统包括热水器、出水装置、连接所述热水器与所述出水装置的出水管路、及设于所述出水管路上且靠近所述出水装置设置的水温调节装置,所述水温调节装置包括监测装置、升温装置及降温装置,当所述监测装置监测到的水温低于预设水温时,所述升温装置对水进行升温,所述降温装置包括与冷水源连通的冷水进水管路及设于所述冷水进水管路上的阀体,所述冷水进水管路一端通过阀体与所述出水管路连通,另一端与所述冷水源连通,当所述监测装置监测到的水温高于预设水温时,所述冷水进水管路向出水管路中注入冷水以混合水温进行降温;所述水温调节装置还包括控制装置,所述监测装置、升温装置及降温装置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用于预设水温的操作装置,所述监测装置设于靠近所述出水装置处,以检测流向出水装置的水温;所述热水器为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淋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装置为温度传感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淋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升温装置为第一加热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淋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气热水器包括第一壳体、及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内的第二加热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申请的水温调节装置设于出水管路上且靠近出水装置,水温调节装置包括监测装置、升温装置及降温装置;②本申请的水温调节装置还包括控制装置,控制装置还包括用于预设水温的操作装置,监测装置设于靠近出水装置处;③本申请的降温装置包括与冷水源连通的冷水进水管路及设于冷水进水管路上的阀体,当监测装置监测到的水温高于预设水温时,冷水进水管路向出水管路中注入冷水以混合水温进行降温。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连接线段的长短并不能确切表示距离长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水温调节装置靠近出水装置,本申请的监测装置、升温装置及降温装置均靠近出水装置,能够更迅速地调节好水温。对比文件2的二级加热元件16位于相对远离第一用水点66的位置,对比文件2中的毛细旁通管60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降温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未涉及控制器38以及用户界面43的具体位置设置的问题,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表明,控制器38远离第一用水点66。本申请将操作装置靠近出水装置具有方便水温控制操作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阀体,本申请的冷水进水管路与出水管路的连通处即为冷热水开始共混之处,在管道中混合降温的方式有利于减少热能损失,还具有减少升温装置结垢的作用,减短了用户的等待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快热式热水器6作为水温调节装置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水温调节装置的具体位置只有靠近出水装置、远离出水装置以及在靠近和远离之间的位置等有限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本领域将加热装置设置在远离出水装置的位置是为了避免燃气热水器在使用中由于空间不够或通风不足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对比文件1的快热式热水器6是电热水器,不存在一氧化碳中毒的问题;而将加热装置设置在靠近出水装置,有利于避免管道的热量损失,这种位置选择及其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公开了快热式热水器6的出水管与喷淋头相连,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就能想到水温调节装置靠近出水装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冷热水混合以降低水温,本通知书未使用对比文件2,关于对比文件2的意见陈述不予回应。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定水温,在此基础上采用操作装置预设水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中常见的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都具备供用户设定水温的操作面板或遥控装置,而且操作装置的设置位置只有有限的选择,为了方便用户在使用热水时设定水温,将操作装置靠近出水装置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冷热水混合以降低水温的技术启示,阀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流量控制部件,无论是温控阀还是电磁阀都是常见的阀门,在该技术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采用冷水管和阀门控制冷水与热水混合以降低水温。同时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避免高温水进入加热器从而减少结垢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管道中混合降温,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对其他权利要求调整序号、未做内容上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淋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淋浴系统包括热水器、出水装置、连接所述热水器与所述出水装置的出水管路、及设于所述出水管路上且靠近所述出水装置设置的水温调节装置,所述水温调节装置包括监测装置、升温装置及降温装置,当所述监测装置监测到的水温低于预设水温时,所述升温装置对水进行升温,所述降温装置包括与冷水源连通的冷水进水管路及设于所述冷水进水管路上的阀体,所述冷水进水管路一端通过阀体与所述出水管路连通,另一端与所述冷水源连通,当所述监测装置监测到的水温高于预设水温时,所述冷水进水管路向出水管路中注入冷水以混合水温进行降温;所述水温调节装置还包括控制装置,所述监测装置、升温装置及降温装置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用于预设水温的操作装置,所述监测装置设于靠近所述出水装置处,以检测流向出水装置的水温;所述热水器为强排式燃气热水器;所述监测装置为温度传感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淋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升温装置为第一加热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淋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气热水器包括第一壳体、及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内的第二加热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所涉及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淋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与集成管道恒温阀快热式热水器相结合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淋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图1-2):包括太阳能热水器1(相当于本申请的热水器);太阳热水器1的出水管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连接热水器与出水装置的出水管路)上串联一集成管道恒温阀的快热式热水器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设置于出水管路上的水温调节装置);快热式热水器6的出水管与喷淋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出水装置)相连,用水时首先连接管路8(快热式热水器6的出水管与连接管路8共同构成了本申请中的出水管路)中的水进入到快速式热水器6中,由于水温较低,快热式热水器6自动根据设置的水温加热,使消费者用上理想水温的热水;快热式热水器6主要有加热体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升温装置)、管路10、控制装置11、外壳12、管道恒温阀13组成;管道恒温阀13的一端口通过管道连接于单向阀4与集成电磁阀3之间的太阳能热水器1进水管上;当热水器中的高温水缓缓流下经过入口A时,管道恒温阀13根据检测到的进水口A处温度(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水温调节装置包括监测水温的监测装置)与设置温度比较,高于设置温度时,直接从E口进入冷水,经管道恒温阀13C处后的恒温水直接通过加热体9从B处流出(结合图1可知,冷水源与恒温阀E口连接的进水管路和与进水管路连接的管道恒温阀13、单向阀4构成了降温装置);当检测到的进水A处温度一直低于设置温度时直接从C处经加热体9加热后从B处流出(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当检测装置检测到的水温低于预设水温时,升温装置对水进行升温);快热式热水器6主要有加热体9、管路10、控制装置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温调节装置还包括控制装置)、外壳12、管道恒温阀13组成,集成电磁阀3与快热式热水器6的控制装置11相连,管道恒温阀13根据检测到的进水口A处温度与设置温度比较,快热式热水器6自动根据设置的水温加热或通入冷水降温,整个系统统一控制(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检测装置、升温装置及降温装置电性连接于控制装置)。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水温调节装置设于靠近出水装置处,控制装置还包括用于预设水温的操作装置;热水器为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监测装置为温度传感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迅速方便地调节水温。
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快热式热水器6作为水温调节装置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水温调节装置的具体位置只有靠近出水装置、远离出水装置以及在靠近和远离之间的位置等有限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对比文件1还明确公开了快热式热水器6的出水管与喷淋头相连,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就能想到水温调节装置靠近出水装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检测到的进水口A处温度与设置温度(即预设水温)比较,在此基础上采用操作装置预设水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中常见的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都具备供用户设定水温的操作面板或遥控装置,而且操作装置的设置位置也只有有限的选择,为了方便用户在使用热水时设定水温,将操作装置靠近出水装置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强排式燃气热水器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燃气热水器,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常规的温度监测装置,采用温度传感器监测温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的快热式热水器6的加热体9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加热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壳体和加热装置是燃气热水器的常规部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对比文件1不存在将水温调节装置靠近出水装置设置的改进动机。对比文件1中的太阳能热水器对水加热受限于天气的影响,本申请的燃气热水器的加热并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本申请将水温调节装置靠近出水装置设置的目的不同于对比文件1。
②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兼具检测和控制功能,本申请中的温度传感器仅具有检测功能,与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调节水温的原理是完全不同的,从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并无法直接得到本申请中的温度传感器,且对比文件1中的进水管路、单向阀以及管道恒温阀所构成的整体也并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降温装置。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集成安装在快热式热水器6中,且需要和进水管路上的单向阀4协同作用才能构成降温装置完成对冷水的调控,否则当管道恒温阀的E口开放时,从A口进入快热式热水器中的高温热水就很有可能进E口回流至冷水进水管中,若无单向阀4的单向限流作用,热水会回流至冷水源,进而造成热能浪费。
对于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①是否受限于天气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与是否靠近出水装置设置水温调节装置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热源距离用户太远会由于管道的长度造成热量损失形成浪费是生活常识,并不会由于受限于天气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考虑这种管道的热量损失。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快热式热水器6作为水温调节装置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水温调节装置的具体位置只有靠近出水装置、远离出水装置以及在靠近和远离之间的位置等有限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将加热装置设置在靠近出水装置有利于避免管道的热量损失,这种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②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的温度监测装置,采用温度传感器监测温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与本申请同样是利用温度作为控制信号,进而控制阀门的打开和关闭实现温度调节,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本申请中的降温装置和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同样是利用冷水与热水混合的方式实现控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从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恒温阀得到本申请中的降温装置。对比文件1中从A口进入快热式热水器中的高温热水不会进E口回流至冷水进水管中,如果按照复审请求人的这种逻辑,本申请从出水管路300进入水温调节装置400的高温热水也会通过冷水进水管路462回流至市供水管路,这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了“设于所述冷水进水管路642上的阀体”,因此并不能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单向阀4而认定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存在实质性区别。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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