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促进无线通信技术之间的设备内共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13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77502
优先权日:2013-02-25;2013-06-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73674.8
申请日:2013-12-09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小倩
合议组组长:王志伟
参审员:王红丽
国际分类号:H04W28/10,H04W24/02,H04W8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36748,名称为“促进无线通信技术之间的设备内共存”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0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8的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通信设备,包括:
蜂窝通信接口,所述蜂窝通信接口被配置为使用长期演进(LTE)或高级长期演进(LTE-A)技术进行通信;
第二通信接口,所述第二通信接口被配置为使用Wi-Fi技术或蓝牙技术中的一者或多者进行通信;和
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耦接至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和所述第二通信接口,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以至少:
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数据流量;
确定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是由于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的所述数据流量的发送与经由所述第二通信接口的并发数据接收相干扰所导致;以及
响应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减小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比特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进一步控制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以:
确定在减小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之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是否继续存在;以及
在确定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进一步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进一步减小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中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被分成多个流量分类,每个流量分类具有相应的优先级,并且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无线通信以至少部分地通过首先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如下数据的比特率来减小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该数据具有在所述多个流量分类中的最低优先级的流量分类。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进一步控制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以:
确定在减小具有所述最低优先级的所述流量分类的所述比特率之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是否继续存在;以及
在确定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如下数据的比特率,该数据具有在所述多个流量分类中的第二低优先级的流量分类。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中在应用层处使用第一编解码器对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初始编码,并且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以至少部分地通过在所述应用层处从使用所述第一编解码器切换到使用第二编解码器对所述数据流量进行编码来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进一步减小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所述第二编解码器具有比所述第一编解码器低的比特率。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以至少部分地基于由所述第二通信接口报告的测量来确定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中由所述第二通信接口报告的所述测量包含对由所述第二通信接口观察到的已接收数据错误率的指示。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中由所述第二通信接口报告的所述测量包含对由所述第二通信接口报告的噪声基底的指示。
9.一种用于在无线通信设备上促进无线通信技术之间的设备内共存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处:
经由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发送数据流量,其中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为蜂窝通信技术;
确定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是由于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的所述数据流量的发送与由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经由被干扰对象无线通信技术进行的并发数据接收相干扰所导致,其中所述被干扰对象无线通信技术为无线局域网(WLAN)或无线个人局域网(WPAN)通信技术;以及
响应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减小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比特率。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在减小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之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是否继续存在;以及
在确定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进一步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进一步减小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被分成多个流量分类,每个流量分类具有相应的优先级,并且其中减小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包括首先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如下数据的比特率,该数据具有在所述多个流量分类中的最低优先级的流量分类。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在减小具有所述最低优先级的所述流量分类的所述比特率之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是否继续存在;以及
在确定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如下数据的比特率,该数据具有在所述多个流量分类中的第二低优先级的流量分类。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应用层处使用第一编解码器对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初始编码,并且其中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进一步减小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包括从在所述应用层处使用所述第一编解码器切换到使用第二编解码器对所述数据流量进行编码,所述第二编解码器具有比所述第一编解码器低的比特率。
14.一种用于在无线通信设备上促进无线通信技术之间的设备内共存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经由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发送数据流量的装置;
用于确定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的装置,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是由于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的所述数据流量的发送与由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经由被干扰对象无线通信技术进行的并发数据接收相干扰所导致;和
用于响应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减小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比特率的装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确定在减小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之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是否继续存在的装置;和
用于在确定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进一步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进一步减小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的装置。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被分成多个流量分类,每个流量分类具有相应的优先级,并且其中用于减小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首先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如下数据的比特率的装置,所述数据具有在所述多个流量分类中的最低优先级的流量分类。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确定在减小具有所述最低优先级的所述流量分类的所述比特率之后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是否继续存在的装置;和
用于在确定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如下数据的比特率的装置,所述数据具有在所述多个流量分类中的第二低优先级的流量分类。
1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在应用层处使用第一编解码器对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初始编码,并且其中用于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进一步减小所述数据流量的所述比特率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在所述应用层处从使用所述第一编解码器切换到使用第二编解码器对所述数据流量进行编码的装置,所述第二编解码器具有比所述第一编解码器低的比特率。”
驳回决定引用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2/0329515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其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蜂窝通信接口还可以使用LTE-A技术进行通信;B: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蜂窝接口发送数据,通过第二通信接口接收数据,由此发送数据和接收数据产生干扰,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蜂窝通信接口接收数据,通过第二通信接口发送数据,并由此产生干扰;C:该权利要求通过减小经由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数据的比特率来减小对接收信号的干扰,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降低经由第二通信接口发送的数据的功率或传输速率来减小对接收信号的干扰;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通过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来减小经由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数据流量的比特率。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该权利要求中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是蜂窝通信技术,被干扰对象通信技术是WLAN或WPAN通信技术,而对比文件1中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是WLAN或蓝牙通信技术,被干扰对象通信技术是蜂窝通信技术;B:该权利要求通过减小经由干扰源通信技术发送的数据的比特率来减小对接收信号的干扰,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降低经由干扰源通信技术发送的数据的功率或传输速率来减小对接收信号的干扰,且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通过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来减小经由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数据流量的比特率。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13是与权利要求2-5对应的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4-18是与权利要求9-1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采用各个单元来实现相应的各个步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手段,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9-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6日向专利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减小功率来实现速率的减小,未公开“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减小由所属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比特率”。本申请实现了允许选择要影响的特定应用程序,而不是不加区分的影响来自所有应用程序的所有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特征“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减小精油所属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比特率”,能够实现如下技术效果:允许选择要影响的特定应用程序,而不是不加区分地影响来自所有应用程序的所有数据。因为在应用层,来自不同应用的数据是可区分的。从属权利要求3-5中分别记载了首先减小优先级低的流量分类,其次减小第二低优先级的流量分类,还可以通过更换低比特率的编解码器来实现数据比特率降低。而对比文件1中不加区分地减少所有数据的发送功率,无法实现选择影响特定的应用程序。(2)对比文件1虽然多次提到“传输速率”,但是大部分是在描述降低功率。对比文件1不支持应用层的比特率降低。可见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关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24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12/0329515 A1,其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
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的单包速率和功率控制系统,具体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说明书第[0002]-[0005]、[0017]-[0028]、[0034]-[0039]段,权利要求第1-22项及附图2-8):一种通信系统,接收LTE信号(LTE信号的收发必然通过相应的通信接口,因此这里相当于公开了:蜂窝通信接口,所述蜂窝通信接口被配置为使用LTE技术进行通信)的同时发送Wi-Fi信号和/或蓝牙信号(Wi-Fi信号和蓝牙信号的收发必然通过相应的通信接口,因此这里相当于公开了:第二通信接口,所述第二通信接口被配置为使用WI-FI技术或蓝牙技术中的一者或多者进行通信);内核逻辑210可以向控制电路221提供根据WLAN/BT协议传输的数据,也可向控制电路222提供根据LTE协议传输的数据;Wi-Fi和/或蓝牙信号的传输会干扰LTE信号的接收,传输控制逻辑310是传输控制逻辑220的一个实施例(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处理电路),传输控制逻辑310包括WLAN/BT控制电路221和LTE控制电路222;WLAN/BT控制电路221耦合到功放311和312,并通过信号组合逻辑315耦合到天线321,信号组合逻辑315能够组合蓝牙信号BT1和Wi-Fi信号WH1并通过天线321进行广播(相当于:处理电路耦接至第二通信接口);LTE控制电路222耦接到功放313,并依此耦接到天线322(相当于:处理电路耦接至蜂窝通信接口),传输控制逻辑310确定当正通过天线322来接收LTE信号LT1时,根据WIFI和蓝牙信号的频率或信道来选择性地减小WI-Fi发送信号和蓝牙发送信号的功率水平和传输速率以减小对LTE接收信号的干扰;本实施例同样适用于调整其他各种无线标准或协议的传输速率和/或功率级的多个信号,以减少信号之间交叉干扰(相当于:确定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是由于经由所述发送接口的所述数据流量的发送与经由所述接收接口的并发数据接收相干扰所导致,响应于设备内干扰状况,减小发送的数据流量的传输速率)。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蜂窝通信接口还可以使用高级长期演进(LTE-A)技术进行通信;(2)该权利要求是通过蜂窝接口发送数据,通过第二通信接口接收数据,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蜂窝通信接口接收数据,通过第二通信接口发送数据;(3)该权利要求是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减少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比特率,从而减小发送侧的数据传输率,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减小发送功率来减小发送侧的数据传输率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以蜂窝通信接口发送数据、以其它通信接口接收数据时产生的干扰。
对于区别(1),配置蜂窝通信接口支持高级长期演进LTE-A技术进行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一种协议发送的数据会对通过另一种通信协议接收的数据产生干扰,在具体应用时,选择采用何种协议接收何种协议发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具体设计细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发送信号是LTE或LTE-A,接收信号是WI-Fi或蓝牙时,采取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通过减少发送信号的数据传输速率来减少对接收信号的干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3),当以蜂窝通信接口发送信号时,数据传输就是从应用层开始,经过网络层、数据链路层,最后到达物理层的。要减少发送信号的传输速率,通过减小源头数据流量,即由应用层到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来减少发送数据流量的比特率,进而减小发送数据传输速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减小发送数据传输比特率后干扰还存在,说明发送数据还是会对接收数据造成干扰,因此进一步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发送的数据流量的比特率,也就是再次降低了经由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数据流量的比特率,以减小对接收数据的干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是从属权利要求,当具有多个发送数据时,不同的发送数据具有不同的优先级,为了避免对接收数据的干扰同时保证高优先级的发送数据的传输比特率,在减小发送数据的发送速率时,先减小优先级最低的发送数据的传输比特率,如果干扰还存在,再减小第二低优先级发送数据的传输比特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蜂窝通信时,通常在应用层使用编码器对数据流量的至少一部分进行编码,并且不同的编码方式有不同的编码比特率。当需要减小蜂窝数据流量比特率时,可以使用比特率较低的编码器替换比特率较高的编码器,从而降低从应用层到TCP/IP栈的数据比特率,进而减小数据流量的比特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8是从属权利要求,通过接收数据接口的测量的报告,比如已接收数据的错误率、噪声基底等,来确定交叉干扰的情况,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无线通信设备上促进无线通信技术之间的设备内共存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的单包速率和功率控制的方法,具体包括(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2]-[0005]、[0017]、[0021]-[0028]、[0034]-[0039]段,权利要求第1-22项及附图2-8):一种通信系统,接收LTE信号(相当于被干扰对象无线通信技术)的同时发送Wi-Fi信号和/或蓝牙信号(相当于经由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发送数据流量);内核逻辑210可以向控制电路221提供根据WLAN/BT协议传输的数据,也可向控制电路222提供根据LTE协议传输的数据;Wi-Fi和/或蓝牙信号的传输会干扰LET信号的接收,传输控制逻辑310是传输控制逻辑220的一个实施例,传输控制逻辑310确定当正通过天线322来接收LTE信号LT1时,根据WIFI和蓝牙信号的频率或信道来选择性地减小WI-Fi发送信号和蓝牙发送信号的功率水平和传输速率以减小对LTE接收信号的干扰;本实施例同样适用于调整其他各种无线标准或协议的传输速率和/或功率级的多个信号,以减少信号之间交叉干扰(相当于确定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所述设备内干扰状况的发生是由于经由所述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的的所述数据流量的发送与由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经由被干扰源对象无线通信技术进行的并发数据接收相干扰所导致,响应于设备内干扰状况,减小发送的数据流量的传输速率)。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该权利要求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为蜂窝通信技术,被干扰对象无线通信技术为WLAN或WPAN通信技术,而对比文件1干扰源无线通信技术为Wi-Fi和蓝牙通信技术,被干扰对象无线通信技术为LTE通信技术;(2)该权利要求是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以减少经由所述蜂窝通信接口发送的所述数据流量的比特率,从而减小发送侧的数据传输率,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减小发送功率来减小发送侧的数据传输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以蜂窝通信接口发送数据、以其它通信接口接收数据时产生的干扰。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一种协议发送的数据会对通过另一种通信协议接收的数据产生干扰,在具体应用时,选择采用何种协议接收何种协议发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具体设计细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发送信号是LTE或LTE-A,接收信号是WI-Fi或蓝牙时,采取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通过减少发送信号的数据传输速率来减少对接收信号的干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2),当以蜂窝通信接口发送信号时,数据传输就是从应用层,经过网络层、数据链路层,最后到达物理层的,要减少发送信号的传输速率,通过减小源头数据流量,即由应用层到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来减少发送数据流量的比特率,从而减小发送数据传输速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1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5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4-18要求保护一种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9-13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9-13相比,产品权利要求14-18中,设置用于执行方法各步骤的部件装置。然而用部件装置实现相应的步骤或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本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对权利要求9-13的审查意见,相应地,权利要求14-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选择影响特定应用程序的效果,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均没有体现,且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记载在降低数据传输速率时选择影响特定应用程序的相关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通过减小由应用层至TCP/IP栈的数据比特率,就能实现选择影响特定应用程序的效果。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评述参考上述评述意见3和4.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减小发送数据的传输速率以减小对接收信号的干扰,即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降低发送数据速率的具体方式是通过减小由应用层提供至TCP/IP栈的数据的比特率来实现,然而,本领域所公知的是,数据是从应用层开始,经过TCP/IP层、物理层等多层来实现传输的。当发送数据采用蜂窝通信时,要降低发送数据的传输速率,可以通过降低发送数据的传输比特率来实现,进一步地为了降低蜂窝数据的传输比特率,设置通过减小源头数据比特率,即应用层到TCP/IP栈的数据比特率来实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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