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检测剂组合物、使用了它的成形体、片材、脱氧剂用包装材料、脱氧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氧检测剂组合物、使用了它的成形体、片材、脱氧剂用包装材料、脱氧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91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0786
优先权日:2013-10-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54779.3
申请日:2014-10-06
复审请求人: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妍妍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谢春苓
国际分类号:G01N31/00,G01N21/77,G01N21/78,G01N3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该现有技术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该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是在该现有技术启示下的常规选择,且该常规选择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4779.3,名称为“氧检测剂组合物、使用了它的成形体、片材、脱氧剂用包装材料、脱氧剂”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4日、2014年0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8/0300133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2:GB2298273A,公开日为1996年08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氧检测剂组合物,其含有氧化还原色素和还原剂,
所述氧化还原色素为无机物,
其中,所述氧化还原色素为普鲁士蓝,所述还原剂选自葡萄糖、果糖、木糖、麦芽糖、抗坏血酸及其盐、连二亚硫酸及其盐和半胱氨酸及其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所述氧检测剂组合物还含有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或苹果酸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检测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氧化还原色素在20℃下于水中的溶解度为1mg/100g-H2O以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检测剂组合物,其还含有碱性物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检测剂组合物,其还含有载体。
5. 一种成形体,其包含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氧检测剂组合物。
6. 一种片材,其包含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氧检测剂组合物。
7. 一种脱氧剂用包装材料,其包含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形体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片材。
8. 一种脱氧剂,其包含:
脱氧剂组合物、和
包装所述脱氧剂组合物的权利要求7所述的脱氧剂用包装材料。”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氧检测剂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氧化还原色素为普鲁士蓝,所述钠的有机酸盐为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或苹果酸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氧化还原色素的选择及钠离子盐的选择。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成形体,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片材,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脱氧剂用包装材料,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脱氧剂,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其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带来的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记载的“氧检测剂组合物还含有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或苹果酸钠”修改为“氧检测剂组合物还含有选自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和苹果酸钠中的钠盐”,并进一步限定“所述钠盐的含量以钠原子的质量基准计为所述氧化还原色素的含量的0.1~1.1倍”。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氧检测剂组合物,其含有氧化还原色素和还原剂,
所述氧化还原色素为无机物,
其中,所述氧化还原色素为普鲁士蓝,所述还原剂选自葡萄糖、果糖、木糖、麦芽糖、抗坏血酸及其盐、连二亚硫酸及其盐和半胱氨酸及其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所述氧检测剂组合物还含有选自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和苹果酸钠中的钠盐,
所述钠盐的含量以钠原子的质量基准计为所述氧化还原色素的含量的0.1~1.1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普鲁士蓝、特定的还原剂和特定的钠盐共同作用,使得高温高湿环境下能抑制色素溶出,能根据氧浓度变化快速响应且变色;对比文件1中试剂的作用只是显色,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实施例表明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可进一步提高氧检测速度,对比文件2未公开和启示钠盐和色素含量,无法获知其技术意义,经计算,对比文件2实施例1中的钠盐和色素含量的质量比0.032未落入0.1~1.1,因而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氧检测剂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氧化还原色素为普鲁士蓝,钠盐选自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和苹果酸钠,钠盐的含量以钠原子的质量基准计为所述氧化还原色素的含量的0.1~1.1倍;所述还原剂还可以选自葡萄糖、果糖、木糖、麦芽糖、连二亚硫酸及其盐和半胱氨酸及其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基于该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氧检测性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区别是对比文件2的相同功能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另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启示下的常规选择设置,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成形体,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片材,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脱氧剂用包装材料,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脱氧剂,权利要求5-8除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外,其余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记载的“抗坏血酸及其盐”。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氧检测剂组合物,其含有氧化还原色素和还原剂,
所述氧化还原色素为无机物,
其中,所述氧化还原色素为普鲁士蓝,所述还原剂选自葡萄糖、果糖、木糖、麦芽糖、连二亚硫酸及其盐和半胱氨酸及其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所述氧检测剂组合物还含有选自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和苹果酸钠中的钠盐,
所述钠盐的含量以钠原子的质量基准计为所述氧化还原色素的含量的0.1~1.1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基于现有技术无动机选择本申请的钠盐及其含量,无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L-抗坏血酸替换为本申请的还原剂,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该现有技术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该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是在该现有技术启示下的常规选择,且该常规选择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氧检测剂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检测食品包装中氧气的氧指示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3-9页),例1记载了如下组分:FeSO4˙7H2O(1.25g),K4Fe(CN)6˙3H2O(1.91g),L-抗坏血酸(5mg),羧甲基纤维素钠(0.25g),水20ml,聚乙烯醇(9%v/v ,1ml)(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氧指示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准备粉末状干燥组分的混合物,抽气并置于无氧环境,保持吹扫氮气的情况下向粉末混合物中加入去除气体的液体组分,并搅拌产生均匀一致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4页第1段),然后将组合物施加于载体上(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其中,亚铁盐与亚铁氰盐反应的生成产物为亚铁氰化亚铁(参见权利要求2),羧甲基纤维素钠的含量在2~12%w/w之间(参见权利要求6),周围环境有氧气时,氧指示组合物发生颜色变化(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
L-抗坏血酸起稳定作用,用量少于干燥混合物的0.5%w/w;不添加抗坏血酸时,糊状物迅速变为蓝色且在制备后24小时内不稳定;用量大于0.5%w/w时,将干涉氧反应时间,降低灵敏度(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其中,变为蓝色是因为二价铁被氧化为三价铁,对于抗坏血酸的作用,换句话说,即:添加抗坏血酸时,抗坏血酸本身固有的还原性质使得在制备组合物时组合物反应产物中的二价铁不被氧化,使组合物反应物处于性能稳定状态,即维持“二价铁”的这一还原状态。
由此可见,通过以上制备方法获得的氧指示剂组合物包括亚铁氰化亚铁(普鲁士蓝的还原态,相当于氧化还原色素,氧化还原色素为无机物)、 稳定剂L-抗坏血酸(相当于还原剂)、羧甲基纤维素钠(相当于钠盐)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氧化还原色素为普鲁士蓝,钠盐选自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和苹果酸钠,钠盐的含量以钠原子的质量基准计为所述氧化还原色素的含量的0.1~1.1倍;还原剂选自葡萄糖、果糖、木糖、麦芽糖、连二亚硫酸及其盐和半胱氨酸及其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氧检测性能。
根据本申请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混合物成形体是能够检测氧气的产品,此时还原剂将普鲁士蓝(又称为亚铁氰化铁ferric ferrocyanide)转换为普鲁士蓝的还原态“亚铁氰化亚铁”,从而使得组合物的混合物在氧气环境中能够发生颜色的变化。
综上可知,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2,实现氧气检测的方式都是利用氧气氧化“亚铁氰化亚铁”时发生的颜色变化;两者相比,用于产生“亚铁氰化亚铁”的途径不同:本申请利用还原剂与普鲁士蓝反应生成“亚铁氰化亚铁”,对比文件2利用亚铁盐与亚铁氰盐反应生成“亚铁氰化亚铁”。也就是说,虽然两者用于形成检测用混合物的最初组分有差别,但两者最终用于检测氧气的混合物中都需要含有“亚铁氰化亚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普鲁士蓝在还原剂作用下将被还原为亚铁氰化亚铁,在氧气存在时亚铁氰化亚铁将被氧化成蓝色。利用还原剂与普鲁士蓝反应生成“亚铁氰化亚铁”是对比文件2中利用亚铁盐和亚铁氰盐反应生成“亚铁氰化亚铁”的相同功能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即:为了生成能够与氧气反应的产物“亚铁氰化亚铁”,在组合物含有还原剂的情况下,作为反应物的普鲁士蓝是同样作为反应物的亚铁盐和亚铁氰盐的替代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用羧甲基纤维素钠的含量范围,这至少给出了需要进行羧甲基纤维素钠含量调整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没明确公开羧甲基纤维素钠的作用以及为什么进行含量调整,但是对比文件2提供的是一种用于检测氧的氧指示组合物,调整氧检测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追求,在调整组分含量时必然要考察组分含量对氧检测性能的影响,正如对比文件2中设置L-抗坏血酸的含量时,考察了用量对组合物与氧的反应时间(主要的氧检测性能)的影响,考察了L-抗坏血酸对组合物稳定性能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3段)。因此,基于调整氧检测性能的普遍技术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确定钠盐的含量,使钠盐的含量以钠原子的质量基准计为氧化还原色素的含量的0.1~1.1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作的常规选择设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同对比文件2中设置L-抗坏血酸含量的方式一样,去比较添加与不添加羧甲基纤维素钠时对组合物性能(含氧检测性能)的影响,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和所给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容易确定羧甲基纤维素钠中阳离子钠、阴离子羧甲基纤维素对氧检测性能产生的影响,基于此以其他钠盐(如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和苹果酸钠)替代对比文件2的羧甲基纤维素钠是常规选择设置。
如前所述,L-抗坏血酸在对比文件2中的表观性能是稳定组合物反应物,使得组合物在制备后不变色,而之所以能实现这一稳定作用,是利用抗坏血酸本身固有的还原性质使二价铁不被氧化为三价铁,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制备组合物时,采用还原剂确保二价铁不被氧化为三价铁的技术启示。而葡萄糖、果糖、木糖、麦芽糖、连二亚硫酸及其盐和半胱氨酸及其盐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还原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置,是对比文件2所用还原剂的常规替代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当以普鲁士蓝替代对比文件2的亚铁盐和亚铁氰盐时,普鲁士蓝在20℃下于水中的溶解度为1mg/100g-H2O以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碱性物质是促进氧化还原反应发生的常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添加。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氧指示剂组合物的步骤包括将组合物的混合物施加于载体上(出处同上),同时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本申请的氧指示材料作为印刷层置于聚合物基材上(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成形体;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片材,它们分别包含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氧检测剂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组合物以可印刷介质形式存在(参见权利要求5),本发明的氧指示材料作为印刷层置于聚合基材上,用作标签(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同时如前所述,请求保护氧检测剂组合物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脱氧剂用包装材料,其包含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形体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片材。对比文件2公开了脱氧剂通常包括由透氧材料形成的且含氧敏材料的小袋(相当于脱氧剂用包装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本发明的氧指示材料作为印刷层置于聚合基材上,用作标签(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而以含有印刷层的聚合基材制作含有氧敏材料的小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如前所述,请求保护成形体的权利要求5以及请求保护片材的权利要求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脱氧剂,包含脱氧剂组合物和包装所述脱氧剂组合物的权利要求7所述的脱氧剂用包装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脱氧剂通常包括由透氧材料形成的且含氧敏材料的小袋(相当于脱氧剂用包装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本发明的氧指示材料作为印刷层置于聚合基材上,用作标签(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而且脱氧剂组合物是脱氧剂的常规组成、在包装材料内包装脱氧剂组合物是脱氧剂的常规构成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基于现有技术无动机选择本申请的钠盐及其含量,理由为:
本申请中,含有特定含量的特定钠盐能够解决即使暴露于高温环境下也能抑制氧化还原色素溶出的问题,特定钠盐与特定的氧化还原色素和特定的还原剂并用以实现优异的氧检测性能。
对比文件2改善组合物显色性或常温下氧检测性能,而本申请的氧检测性能是实施121℃、30分钟蒸煮处理后的氧检测性能且本申请表3启示了所限定的特定盐能提高氧检测性能;对比文件2的羧甲基纤维素钠难溶于水,而本申请钠盐溶于水且钠离子被吸收至普鲁士蓝的晶格中发挥效果;对比文件2未公开羧甲基纤维素钠含量范围;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调整蒸煮处理后氧检测性能的技术追求,由对比文件2不能预期选择钠盐及其含量必然提高在本申请蒸煮处理试验条件下的氧检测性能,也无动机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羧甲基纤维素钠及选择钠盐含量。不能使用本申请表3,4的试验数据作为证据证明该选择是显而易见。
(2)无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L-抗坏血酸替换为本申请的还原剂,理由为:
L-抗坏血酸是对比文件2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动机突破其教导“在不存在L-抗坏血酸的情况下,糊剂在其制备的24小时内迅速形成蓝色并变得不稳定”,对其进行不合理替换,且L-抗坏血酸仅起到稳定作用,而本申请通过特定的还原剂与氧化还原色素等并用,解决的问题是即使由于加热灭菌处理等而暴露于高温环境时,也能抑制氧化还原色素的溶出,这与L-抗坏血酸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不同,两者并没有解决相同性质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需要明确如下内容:
本申请为了解决高温下有机色素溶出问题,提出使用无机物替代有机物作为氧化还原色素,本申请表1-2(不含钠盐)以无机物氧化还原色素替代现有技术中的有机染料型氧化还原色素与还原剂共同作用可抑制高温下色素溶出。相比本申请表1-2,本申请表3(采用4个不同无机钠盐和1个有机钠盐,氧检测性能无差别)与表4(改变同一有机钠盐的含量,氧检测性能无差别)通过在组合物中加入钠盐,提高了氧检测性能,改变同一有机钠盐含量的实施例4与采用不同钠盐的实施例3的氧检测性能无差别。其中,本申请通过采用无机物氧化还原色素使得组合物耐受蒸煮处理,钠盐及其含量以及采用何种还原剂均不是本申请解决色素高温溶出问题的必要手段。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利用本申请表4的数据来证明钠盐含量能产生显著技术效果,基于此,在回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时,综合考虑本申请的各个实施例,利用本申请表3-4说明已有试验数据不足以支撑申请人的陈述理由。
复审请求人主张组合物中钠盐、氧化还原色素、还原剂均是“特定的”,然而,本申请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氧化还原色素,只要是无机物就没有特别限定”(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还原剂只要是能够还原暴露于氧化状态的氧化还原色素的化合物即可,没有特别限定,也可以使用公知的还原剂”(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作为钠盐,可以例举出……等无机盐,……等有机酸盐等”(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作为钠离子,只要是在体系中从产生钠离子的物质产生的即可”、“钠盐及钠离子的含量的总量没有特别限定”(参见说明书第[0061]页),同时实施例中的表1-4采用的各组分仅为示例,并未提及其所采用的无机物色素相比其他无机物色素、所采用的钠盐相比其他钠盐、所采用的还原剂相比其他还原剂具有何特殊性。经综合考虑,由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组合物中钠盐、氧化还原色素、还原剂均是“特定的”。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采用纯正化学株式会社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表明羧甲基纤维素钠难溶于水。然而,该技术说明书的公开日期2013年11月28日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后,且技术说明书的第3项中羧甲基纤维素钠的组分含量不明,利用该技术说明书给出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AS号,在chemicalbook中查询可见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解性为soluble,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2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第1240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年01月”公开了羧甲基纤维素钠溶解于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羧甲基纤维素钠含量范围;然而,如前所述,这一含量范围已被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6明确记载。
其次,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替换钠盐、还原剂以及调整钠盐含量。
(1)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无机物氧化还原色素、还原剂和钠盐的组合物混合物用作氧检测剂,其同样是钠盐、无机物氧化还原色素和还原剂三者并用。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文字记载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及相应技术效果,但是本申请用于解决高温下色素溶出问题和提高氧检测性能的技术特征“无机氧化还原色素”和“钠盐”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技术特征决定了技术方案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客观上能解决高温下色素溶出问题(即耐受蒸煮处理)和提高氧检测性能。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氧检测剂组合物,并未限定检测组合物性能时的试验条件“蒸煮处理”,而且如前所述,本申请通过技术特征“无机物氧化还原色素”使得组合物耐受“蒸煮处理”,而这一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蒸煮处理”不会隐含组合物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本申请仅明确记载了加入钠盐可提高氧检测性能,而未明确记载“蒸煮处理”这一试验条件对氧检测性能有何影响,因此,只要存在替换和调整的技术启示,就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组分替换和含量调整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
对于氧检测试剂来说,考察其氧检测性能是制备氧检测试剂时的普遍技术追求,基于这一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氧检测试剂的各个组分含量。虽然本申请说明书提及在优选的钠盐含量范围下能够进一步提高氧检测性能,并推测这是因为普鲁士蓝晶格吸收了钠离子,但这从本申请已有的试验数据中并不能得到验证,而且当有动机调整组分含量时,对组分含量进行优选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用羧甲基纤维素钠的含量范围,这至少给出了需要进行含量调整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没明确公开羧甲基纤维素钠的作用以及为什么进行含量调整,但是对比文件2提供的是一种用于检测氧的氧指示组合物,基于以上普遍技术追求,在调整组分含量时必然要考察组分含量对氧检测性能的影响,正如对比文件2中设置L-抗坏血酸的含量时,考察了含量对组合物与氧的反应时间(主要的氧检测性能)的影响,考察了L-抗坏血酸对组合物稳定性能的影响。因此,基于以上普遍技术追求以及对比文件2给出的设置钠盐含量范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确定钠盐的含量;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同对比文件2中设置L-抗坏血酸含量的方式一样,去比较添加与不添加羧甲基纤维素钠时对组合物性能(含氧检测性能)的影响,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和所给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容易确定羧甲基纤维素钠中阳离子钠、阴离子羧甲基纤维素对氧检测性能产生的影响,基于此以其他钠盐(如钠的无机盐、乙酸钠、酒石酸钠、柠檬酸钠和苹果酸钠)替代对比文件2的羧甲基纤维素钠是常规选择设置。
(2)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L-抗坏血酸仅起到稳定作用”、“在不存在L-抗坏血酸的情况下,糊剂在其制备的24小时内迅速形成蓝色并变得不稳定”。
而其中,变为蓝色是因为二价铁被氧化为三价铁。对于以上教导内容,换句话说,即:添加抗坏血酸时,抗坏血酸本身固有的还原性质使得在制备组合物时,组合物反应产物中的二价铁不被氧化,使组合物反应物处于性能稳定状态,即维持“二价铁”的这一还原状态。
可见,L-抗坏血酸在对比文件2中的表观性能是稳定组合物反应物,使得组合物在制备后不变色,而之所以能实现这一稳定作用,是利用L-抗坏血酸本身固有的还原性质使二价铁不被氧化为三价铁。因此,只要是还原剂即可实现这一稳定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其它还原剂是L-抗坏血酸的常规替代手段。
如前所述,利用还原剂与普鲁士蓝反应生成“亚铁氰化亚铁”是对比文件2中利用亚铁盐和亚铁氰盐反应生成“亚铁氰化亚铁”的相同功能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即:为了生成能够与氧气反应的产物“亚铁氰化亚铁”,在组合物含有还原剂的情况下,作为反应物的普鲁士蓝是同样作为反应物的亚铁盐和亚铁氰盐的替代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2,都是采用还原剂保证在制备组合物时组合物反应产物中铁元素为二价铁,两者作用相同。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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