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90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67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14353.7
申请日:2015-12-10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妍妍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孙雪婷
国际分类号:G01N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该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14353.7,名称为“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75V钢相变动力学曲线测定及热处理工艺研究”,王立新 等,包钢科技,第41卷第2期,第28-32页,公开日为:2015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其特征是:
1)利用Formastor-F型热膨胀仪测定珠光体钢轨的静态CCT曲线,确定其珠光体的临界冷速和过冷奥氏体的相变区间,为随后的试验方案设计提供冷速范围;
2)热模拟试验:根据步骤1的试验结果,在MMS-200热模拟试验机上模拟珠光体钢轨在线热处理工艺参数;
2.1)连续冷却工艺
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保温,以几个不同的冷速冷到室温,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HRC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得到了各冷速条件下硬度与组织的对应关系以及不同钢种的冷却特性;
2.2)二阶段冷却工艺
根据1、2.1的试验结果,按照现场生产节奏允许的时间要求,设计二阶段冷却的工艺制度: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一定时间的保温,以不同的冷速冷到几个不同的终冷温度进行不同时间的保温,后空冷,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HRC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确定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的奥氏体化温度、冷却速度范围和终冷温度。”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热处理工艺还包括步骤2热模拟试验:根据步骤1的试验结果,在MMS-200热模拟试验机上模拟珠光体钢轨在线热处理工艺参数;步骤2.1连续冷却工艺: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保温,以几个不同的冷速冷到室温,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HRC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得到了各冷速条件下硬度与组织的对应关系以及不同钢种的冷却特性;二阶段冷却工艺在热模拟试验机上进行,根据1、2.1的试验结果,按照现场生产节奏允许的时间要求,设计二阶段冷却的工艺制度;还包括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确定珠光体钢轨的最佳奥氏体化温度;以不同的冷速冷到几个不同的终冷温度进行试验,后空冷;硬度测试为HRC硬度测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试验方法的精确度。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研究不同奥氏体温度和不同冷速对珠光体的影响,二阶段研究不同的奥氏体温度、不同的冷却速度和不同的相变温度对珠光体的影响。基于此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准确地测定出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不能基于控制变量法将区别作为惯用手段,因为三变量法中,一般固定两个,另一个变化,驳回决定所引的现有技术都如此,本申请是三者都在变化,并非简单重复有限试验可得;通过连续冷却工艺得到各冷速条件下硬度与组织的对应关系以及不同钢种的冷却特性,然后通过二阶段冷却工艺确定最佳奥氏体温度、冷却速度范围和终冷温度,连续冷却工艺与二阶段冷却工艺的结合不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本申请的热处理工艺还包括:步骤2)热模拟试验:根据步骤1)的试验结果,在MMS-200热模拟试验机上模拟珠光体钢轨在线热处理工艺参数;步骤2.1)连续冷却工艺: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保温,以几个不同的冷速冷到室温,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HRC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得到了各冷速条件下硬度与组织的对应关系以及不同钢种的冷却特性;二阶段冷却工艺在热模拟试验机上进行,根据1)、2.1)的试验结果,按照现场生产节奏允许的时间要求,设计二阶段冷却的工艺制度;在二阶段冷却工艺中,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确定珠光体钢轨的最佳奥氏体化温度,以不同的冷速冷到几个不同的终冷温度进行试验,后空冷;硬度测试为HRC硬度测试”。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热处理工艺试验方法的精确度。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进行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珠光体钢轨为U75V珠光体钢轨或U76CrRE珠光体钢轨,测定得到的所述U75V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为900℃保温10分钟,8-15℃/s冷速冷却到570-600℃,空冷;测定得到的所述U76CrRE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为900℃保温10分钟,6-10℃/s冷速冷却到590-610℃,空冷”。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其特征是:
1)利用Formastor-F型热膨胀仪测定珠光体钢轨的静态CCT曲线,确定其珠光体的临界冷速和过冷奥氏体的相变区间,为随后的试验方案设计提供冷速范围;
2)热模拟试验:根据步骤1的试验结果,在MMS-200热模拟试验机上模拟珠光体钢轨在线热处理工艺参数;
2.1)连续冷却工艺
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保温,以几个不同的冷速冷到室温,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HRC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得到了各冷速条件下硬度与组织的对应关系以及不同钢种的冷却特性;
2.2)二阶段冷却工艺
根据1、2.1的试验结果,按照现场生产节奏允许的时间要求,设计二阶段冷却的工艺制度: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一定时间的保温,以不同的冷速冷到几个不同的终冷温度进行不同时间的保温,后空冷,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HRC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确定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的奥氏体化温度、冷却速度范围和终冷温度;
其中所述珠光体钢轨为U75V珠光体钢轨或U76CrRE珠光体钢轨,测定得到的所述U75V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为900℃保温10分钟,8-15℃/s冷速冷却到570-600℃,空冷;测定得到的所述U76CrRE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为900℃保温10分钟,6-10℃/s冷速冷却到590-610℃,空冷。”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首先利用Formastor-F型热膨胀仪测定珠光体钢轨的静态CCT曲线,确定其珠光体的临界冷速和过冷奥氏体的相变区间,为随后的试验方案设计提供冷速范围;随后在其基础上通过控制不同的奥氏体温度、不同的冷却速度和不同的相变温度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U75V珠光体钢轨或U76CrRE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测定U75V珠光体钢轨或U76CrRE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
对比文件1没有启示或教导按照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不同奥氏体化温度下、以不同的冷却速度冷却至不同的终冷温度的方式确定珠光体钢轨的热处理工艺。改变奥氏体温度、冷速、相变温度的结果并非可预料得到,对比文件1中,冷速大于6.00℃/s时钢轨组织开始出现马氏体,相变温度高于525℃,U75V钢的珠光体转变临界最大冷却速度是6.00℃/s,而本申请中,U75V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为900℃保温10分钟,8-15℃/s冷速冷却到570-600℃;由对比文件1的热处理工艺参数无法预料到本申请的最佳热处理工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该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U75V 钢相变动力学曲线测定及热处理工艺研究,对U75V钢轨热处理工艺分析,结合CCT曲线与TTT曲线和显微组织可知,U75V钢热处理时,转变温度高于525 ℃ 并进行等温转变时可获得片间距细小的珠光体组织,冷却速度控制为2.00~6.00 ℃ /s,此时硬度满足钢轨的性能要求(相当于一种准确测定珠光体钢轨最佳热处理工艺的试验方法),具体试验方法如下(参见第29-32页,附图1-2、5(a)):
利用Formastor-F型热膨胀仪分别测定U75V钢的CCT 和TTT曲线,测CCT曲线的工艺为:将试样加热到900 ℃,保温10 min,然后分别以0.25、0.5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10.00、12.00、20.00 ℃ /s 共13 种不同的冷却速度冷却到室温,测量相应的连续冷却转变膨胀曲线,确定转变开始温度和终了温度(相当于公开了通过CCT曲线确定过冷奥氏体的相变区间);冷却速度对组织及硬度的影响为:当冷却速度为0.25~6.00 ℃/s 时(即冷速范围),U75V 钢的显微组织以珠光体为主,且冷却速度越大组织越细小,冷却速度大于6.00 ℃/s(即临界冷速)时,组织中开始出现马氏体(相当于公开了步骤1利用Formastor-F型热膨胀仪测定珠光体钢轨的静态CCT曲线,确定其珠光体的临界冷速和过冷奥氏体的相变区间,为热处理工艺提供冷速范围)。其中,获取CCT曲线的工艺本身为连续冷却工艺;
测TTT曲线的工艺为:将试样加热到850 ℃(即奥氏体化温度),保温10 min,然后以200.00 ℃ /s 的冷却速度冷却至650 ℃ 、625 ℃ 、600 ℃、550 ℃、525 ℃、500 ℃、475 ℃、450 ℃、425 ℃、400 ℃、375 ℃、350 ℃、300 ℃、250 ℃共14种不同温度(相当于终冷温度)下开始等温(相当于保温),待相变完成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终冷温度不同时,相变完成的时间会有所不同,相当于公开了冷却到终冷温度后进行不同时间的保温)炉冷至室温(相当于公开了二阶段冷却工艺制度,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一定时间的保温,以一定冷速冷到几个不同的终冷温度进行不同时间的保温,后冷却),并作一等温膨胀曲线,确定转变开始时间和终了时间;用蔡司Axio Observer.D1m 金相显微镜观察显微组织,绘制U75V钢的CCT 和TTT 曲线;用岛津显微硬度计测量试样显微硬度,分析不同冷却速度和转变温度对组织和硬度的影响;得出U75V钢热处理时,控制转变温度高于525 ℃ 并进行等温转变,冷却速度为2.00~6.00 ℃ /s,获得的珠光体片间距最细,硬度可满足钢轨的性能要求(相当于公开了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确定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的冷却速度范围和终冷温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申请的热处理工艺还包括:步骤2)热模拟试验:根据步骤1)的试验结果,在MMS-200热模拟试验机上模拟珠光体钢轨在线热处理工艺参数;步骤2.1)连续冷却工艺: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进行保温,以几个不同的冷速冷到室温,对每个工艺下的试样进行HRC硬度以及金相组织检测分析,得到了各冷速条件下硬度与组织的对应关系以及不同钢种的冷却特性;二阶段冷却工艺在热模拟试验机上进行,根据1)、2.1)的试验结果,按照现场生产节奏允许的时间要求,设计二阶段冷却的工艺制度;在二阶段冷却工艺中,将珠光体钢轨加热到不同的奥氏体化温度,确定珠光体钢轨的最佳奥氏体化温度,以不同的冷速冷到几个不同的终冷温度进行试验,后空冷;硬度测试为HRC硬度测试;所述珠光体钢轨为U75V珠光体钢轨或U76CrRE珠光体钢轨,测定得到的所述U75V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为900℃保温10分钟,8-15℃/s冷速冷却到570-600℃,空冷;测定得到的所述U76CrRE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为900℃保温10分钟,6-10℃/s冷速冷却到590-610℃,空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热处理工艺试验方法的精确度,确定不同珠光体钢轨的最佳热处理工艺。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CCT曲线的连续冷却工艺和获取TTT曲线的二阶段冷却工艺,连续冷却工艺的一般过程是:加热到某一奥氏体化温度,保温,以某一冷速冷却至室温,二阶段冷却工艺的一般过程是:加热到某一奥氏体化温度,保温,以某一冷速冷却至某一终冷温度进行相变,然后冷却。经过这两个工艺处理的钢试样,均进行组织观察和硬度测试,继而分析热处理后钢试样的性能(组织、硬度)与热处理工艺中试验参数(冷速、相变温度)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中,无论是哪一个工艺,在为了获得每一个待观察测试的钢试样的每一次完整的热处理工艺操作中,各试验参数的值都是一个数值,而不是一个变化的范围值,为了研究不同冷速、不同相变温度对组织和硬度的影响,需要相互独立地进行多次热处理工艺操作,由多次热处理工艺操作体现不同的冷速或不同相变温度,从而获得多个待观察测试的钢试样,比如:改变不同冷速的连续冷却工艺,虽然冷速是变量,但进行某一次完整的热处理工艺试验时,只能用一个冷速值。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影响钢轨热处理性能的工艺参数,除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冷速、相变温度以外,奥氏体化温度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为了能够更全面、精确的获得热处理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研究奥氏体温度、冷速、相变温度三者对组织、硬度的影响,从而筛选出最佳的工艺参数值,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奥氏体温度、改变冷速、改变相变温度对钢试样进行热处理获得待观察测试的钢试样,继而确定最佳工艺参数值。
虽然需要研究三个变量,但如前所述,获得某一待观察测试的钢试样的多个热工艺参数的值都是单个数值,即在一次工艺操作中,不改变各参数的值,当改变奥氏体温度、冷速、相变温度进行热处理时,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艺操作,在所有这些工艺操作中,一次工艺操作的试验参数与另一次工艺操作的试验参数相比,可能是有两个参数的数值是相同的、第三个参数的数值不相同,也有可能是只有一个参数的数值相同、另外两个参数的数值均不相同,也有可能三个参数的数值均不相同,并且各次工艺操作相互独立的完成,如此以来,这些工艺操作可分为:含有单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含有两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含有三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
根据研究奥氏体温度、冷速、相变温度对钢试样性能影响的需要,在进行热处理试验时,无论一开始是设定一个变量,还是设定两个、三个变量,每次工艺操作都只能取变量数值范围内的一个值,所以通过遍历范围内的各个数值进行数值组合,可进行以上所需要的相互独立的一系列工艺操作,进而可经分析获取性能与各变量的依赖关系。
而为了研究冷却工艺对钢样组织和性能的影响,采用模拟功能更好更全的热模拟试验机模拟加热和冷却试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热模拟试验机模拟珠光体钢轨在线热处理工艺参数,即:为了研究热处理参数对钢试样性能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热模拟机上进行连续冷却工艺、二阶段冷却工艺,从而对经热处理获得的钢试样进行组织观察和硬度测试。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通过改变试验参数进行热处理的工艺操作,当通过热膨胀仪测量的CCT曲线获得大概的冷速范围后(即根据步骤1的试验结果),面对需要优化的三个试验参数(即需要确定的最佳奥氏体温度、冷速范围、终冷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利用模拟功能更全更好的热模拟机进行热模拟试验时改变奥氏体温度、改变冷速进行连续冷却工艺(该工艺的终冷温度为室温,通过该过程可获取含两个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也可获得含一个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以及改变奥氏体温度、改变冷速、改变终冷温度(相变温度)进行二阶段冷却工艺(通过该过程可获得含有三个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也可以获得含有两个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还可以获得含有一个变量的一组工艺操作),即为了获取待观察测试用的钢试样,进行以上所需的相互独立的一系列工艺操作,从而经分析获得最佳奥氏体温度、冷速范围和终冷温度。其中,在使用热模拟机进行热处理时,通过连续冷却工艺(即根据2.1)的试验结果)为二阶段冷却工艺的试验参数提供选择依据以及根据现场生产节奏允许的时间要求设计二阶段冷却的工艺制度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常规做法。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不同厂家生产的钢样原始性能参数可能不同,而且待测钢样的尺寸、化学成分及其组分含量不同时,同样热处理试验条件下,不同钢样的内部性能变化也会不同,而本申请并未记载待测钢样的原始性能参数,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最佳热处理工艺参数,但是当待测钢样的原始性能参数与对比文件1待测钢样的原始性能参数不同时,可预见它们的最佳热处理工艺参数也不同。因此,虽然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冷速范围不在对比文件1所选定的冷速范围内,但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改变试验条件进行连续冷却工艺、二阶段冷却工艺测试,获得最佳热处理工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当所处理的钢样尺寸等参数与对比文件1的钢样尺寸等参数不同时,可通过有限的试验采用常用技术手段获得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最佳热处理工艺参数。
另外,具体选择MMS-200热模拟试验机、对试样进行HRC硬度测试、以空冷代替炉冷冷却试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如上所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前所述,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部分区别特征“利用Formastor-F型热膨胀仪测定珠光体钢轨的静态CCT曲线,确定其珠光体的临界冷速和过冷奥氏体的相变区间,为随后的试验方案设计提供冷速范围”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连续冷却工艺和二阶段冷却工艺进行钢试样组织观察和硬度测试的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影响钢轨热处理性能的工艺参数,除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冷速、相变温度以外,奥氏体化温度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那么,为了能够更全面、精确的获得热处理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研究奥氏体温度、冷速、相变温度对组织、硬度的影响。
当通过CCT曲线获得大概的冷速范围后,面对需要优化的三个试验参数(即需要确定的最佳奥氏体温度、冷速范围、终冷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热模拟试验中改变奥氏体温度、改变冷速进行连续冷却工艺,以及改变奥氏体温度、改变冷速、改变终冷温度(相变温度)进行二阶段冷却工艺,从而获得分析用钢试样并经分析获得最佳奥氏体温度、冷速范围和终冷温度。
虽然本申请记载了根据2.1的试验结果设计二阶段冷却工艺,申请人也强调在模拟实验时首先进行连续冷却工艺,然后进行二阶段冷却工艺,然而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中,两种工艺所采用的奥氏体化温度相同、保温时间相同、冷速范围相同;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2中,两种工艺所采用的奥氏体化温度相同,保温温度相同,二阶段冷却工艺的冷速范围比连续冷却工艺的冷速范围宽,显然地,由实施例1、实施例2实际使用的工艺参数的数值并不能得出本申请以连续冷却工艺为基础进行二阶段冷却工艺,反而由这两个实施例可知,连续冷却工艺与二阶段冷却工艺是独立进行的冷却工艺。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不同厂家生产的钢样原始性能参数可能不同,而且待测钢样的尺寸、化学成分及其组分含量不同时,同样热处理试验条件下,不同钢样的内部性能变化也会不同,而本申请并未记载待测钢样的原始性能参数,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最佳热处理工艺参数,但是当待测钢样的原始性能参数与对比文件1待测钢样的原始性能参数不同时,可预见它们的最佳热处理工艺参数也不同。因此,虽然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冷速范围不在对比文件1所选定的冷速范围内,但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改变试验条件进行连续冷却工艺、二阶段冷却工艺测试,获得最佳热处理工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当所处理的钢样尺寸等参数与对比文件1的钢样尺寸等参数不同时,可通过有限的试验采用常用技术手段获得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最佳热处理工艺参数。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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