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噪雾化射雾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60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51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5475.8
申请日:2016-04-18
复审请求人:昆明奥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隋子玉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任平平
国际分类号:B05B1/34(2006.01);B05B1/26(2006.01);B05B7/12(2006.01);F04D25/08(2006.01);F04D29/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另一份现有技术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5475.8,名称为“一种低噪雾化射雾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昆明奥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368207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1020420Y,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4448201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噪雾化射雾器,包括雾化装置和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风装置包括集流器、叶轮及风筒,所述风筒内设有第一导叶、第二导叶、叶轮筒和导锥,所述叶轮筒通过第一导叶与所述风筒固定连接,所述导锥通过第二导叶与所述风筒固定连接,所述叶轮与所述叶轮筒转动连接,所述叶轮筒内设有电机,所述叶轮由所述电机驱动,所述集流器与所述风筒的一端相接,所述风筒内壁设有吸音层;所述雾化装置包括供水管和雾化环,所述供水管上设有进水接头、过滤器、浮球阀、第一电磁阀和水泵,所述雾化环通过软管与所述供水管连通,所述雾化环设于所述送风装置的出风口;所述吸音层的材质为聚氨酯吸音棉,所述聚氨酯吸音棉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聚醚多元醇40~50份,聚丙烯40~50份,醋酸乙烯酯3~5份,石墨烯1~2份,异氰酸酯1~2份,二氧化硅2~4份,交联剂1~2份,扩链剂2~3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筒由圆筒段和锥筒段组成,所述锥筒段的锥度为1:3.3~3.8,所述导锥的锥度为1:1.7~2.2。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筒段的锥度为1:3.6,所述导锥的锥度为1:1.8。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筒与所述导锥相距15~30mm。
5.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环包括圆环管,所述圆环管上均布设置数个雾化喷头,所述雾化喷头的轴线与所述圆环管环面的夹角为55~65度,所述雾化喷头两两间的距离为50~65mm。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喷头包括喷头本体,所述喷头本体设有进液直通道、颈缩通道及增压腔,所述增压腔的内径大于颈缩通道的内径,所述增压腔内设有涡流腔,所述涡流腔通过涡流腔进孔与所述增压腔连通,所述涡流腔进口的数量为四个,且环向均布,所述涡流腔设有喷孔,所述涡流腔进孔设于靠近所述涡流腔的内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孔由喷孔第一段和喷孔第二段组成,所述喷孔第一段的直径小于所述喷孔第二段的直径。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孔的数量为三个,所述喷孔第一段的直径为1~1.5mm,所述喷孔第二段的直径为2~3mm。
9.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低噪雾化射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管末端设有排水管,所述排水管上设有第二电磁阀。”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1)本申请的吸音层的材质为聚氨酯吸音棉,聚氨酯吸音棉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聚醚多元醇40~50份,聚丙烯40~50份,醋酸乙烯酯3~5份,石墨烯1~2份,异氰酸酯1~2份,二氧化硅2~4份,交联剂1~2份,扩链剂2~3份;(2)本申请的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供水管上还设有进水接头、过滤器、浮球阀以及第一电磁阀。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筒收敛降噪组件4由多孔板和降噪棉组成的基础上,为了既能达到降噪的目的,又能便于安装、降低成本,而使用本领域常用的聚氨酯吸音棉作为吸音层的材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选择,而针对该聚氨酯吸音棉的具体组分和重量份,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聚氨酯吸音棉及其制备方法,该聚氨酯吸音棉包括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聚醚多元醇A 95~100份、聚醚多元醇B 10~15份、水4-5份、泡沫稳定剂0.5-0.7份、胺催化剂0.3-0.5份、交联剂1-2份、扩链剂2.5-3份以及改性黑料35-40份。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制作聚氨酯吸音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制作聚氨酯吸音棉时,为了提高吸音棉的吸音效果、阻燃性能以及使用寿命,往往会添加一些添加剂,例如发泡剂、阻燃填料、开孔剂、活性剂以及一些增强性能的组分等(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韦军,刘方,第244-247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其中,异氰酸酯作为发泡剂是制作聚氨酯泡沫的常用材料(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韦军,刘方,第245-246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而为了改善泡沫的泡孔结构而添加聚丙烯(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韦军,刘方,第246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作为开孔剂、为了提高聚氨酯吸音棉的耐火性能而添加二氧化硅作为阻燃填料(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韦军,刘方,第246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以及“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细节详解”,张伟,第91页,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09月)以及添加醋酸乙烯酯增加粘合程度、添加石墨烯与聚氨酯合成高分子材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添加方式(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韦军,刘方,第246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来分配各组分的份数,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总而言之,具体采用聚醚多元醇40~50份,聚丙烯40~50份,醋酸乙烯酯3~5份,石墨烯1~2份,异氰酸酯1~2份,二氧化硅2~4份,交联剂1~2份,扩链剂2~3份(即共公开了本申请的扩链剂的数值范围)来制作聚氨酯吸音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现有组分,结合聚氨酯吸音棉的常用添加剂以及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配置,其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7部分设置于叶轮筒内的基础上,为了既能提高电机固定的牢固性和可靠性,又能减小风阻,降低电机产生的噪音,而增大叶轮筒的覆盖面,即将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机构和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亦可预期;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筒6外设有风筒收敛降噪部件4的基础上,为了提高降噪效果,而使得风筒上均设有吸音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其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在风机领域中,一般多采用吸声式消声器,即利用吸声材料固定于风道内壁上,使噪声在传播途中逐渐吸收而衰减(参见“流体机械”,齐大信等,第240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97年08月),由此,具体将该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机构而做出的常规设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在水管上设置浮球阀以监控是否缺水、设置过滤器以过滤杂质以及设置控制阀以控制供水(具体参见“固定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实用手册”,孙军田,张明,孙文海,第33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05月)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而电磁阀是常用的控制阀中的一种。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雾组件包括供水管和喷环1,供水管上设有进口高压泵14,喷环1通过水管与供水管连通的基础上,为了使得供水管快速接通水源而设置进水接头、为了防止水源中的杂质进入雾化装置中而设置过滤器、为了监控是否缺水而设置浮球阀、为了控制供水而设置第一电磁阀,以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所需而在供水管上所设置的常规部件,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不仅能减少风阻,还能降低工作噪音;并且对锥筒段的锥度及导锥的锥度进行了限定,解决了电机内置后的风力风速问题;设置风筒与导锥相距15-30mm,产生一定空气回流,对电机进行散热,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叶轮筒。②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将降噪组件设于风筒外部,“矿井通风与安全”与本申请技术领域和作用均不同。“流体机械”中只公开了吸音材料固定在消音器风道内壁上,而将吸音层设置于风筒内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即散热及自燃问题。③对比文件3公开的聚氨酯吸音棉与本申请不同,也没有给出本申请的聚氨酯吸音棉的组份的启示;且所提供的公知证据只是给出了各材料的作用,各材料的作用和功能属于现有技术,而本申请的组份构成和比例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满足了吸音效果好和阻燃的要求。④供水管上设置过滤器和浮球阀极大改善了供水水质和供水的稳定性,并非本领域的常规部件。⑤该雾化喷头的结构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缺少导流板,本申请的涡流腔形状与对比文件2的旋流室形状不同,喷孔的结构和尺寸不同。“石油化工厂设备检修手册 换热器(第二版)”中的换热器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且其中喷头的结构、尺寸均与本申请中的喷头不同。⑥本申请属于环保设备技术领域,审查员引用了不同技术领域的多达10篇对比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电机7前端外部设置的用于连接前导叶8的筒状部件即为叶轮筒,即使该部件不为筒状,为了避免气流冲击而产生噪音,而将该位于风道内的且用于连接前导叶8的部件设置为筒状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为了既能提高电机固定的牢固性和可靠性,又能减小风阻,降低电机产生的噪音,而增大叶轮筒的覆盖面,即将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机构而做出的常规设置。电机7部分设置于叶轮筒内,其实现了对电机的散热目的;为了同样实现利用风筒内的气流对电机进行散热的目的,而利用叶轮筒与导锥之间的间距产生的空气回流,对叶轮筒内的电机进行散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可以得到的,而具体将叶轮筒与导锥之间的间距设置为相距15~3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机构而做出的常规设置。②在风机领域中,一般多采用吸声式消声器,即利用吸声材料固定于风道内壁上,使噪声在传播途中逐渐吸收而衰减(参见“流体机械”,第240页),而将吸声材料固定于风道内壁上解决了吸音层散热和自燃问题,在此基础上,具体将该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机构而做出的常规设置。③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氨酯吸音棉吸音效果好且具有阻燃性(说明书第[0025]-[0026]段)。其次,在制作聚氨酯吸音棉时,为了提高吸音棉的吸音效果、阻燃效果以及使用寿命,往往会添加一些添加剂(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第244-247页),其中,异氰酸酯作为发泡剂是制作聚氨酯泡沫的常用材料(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第245-246页),而为了改善泡沫的泡孔结构而添加聚丙烯(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第246页)作为开孔剂、为了提高聚氨酯吸音棉的耐火性能而添加二氧化硅作为阻燃填料(参见“高分子合成工艺学”,第246页,以及“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细节详解”,第91页)以及添加醋酸乙烯酯增加粘合程度、添加石墨烯与聚氨酯合成高分子材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添加方式,在此基础上,具体采用本申请中的组分以及比例来制作聚氨酯吸音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现有组分结合聚氨酯吸音棉的常用添加剂以及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配置,其并没有带来除了吸音效果好且阻燃的其它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④在水管上设置浮球阀以监控是否缺水、设置过滤器以过滤杂质以及设置控制阀以控制供水(具体参见“固定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实用手册”第333页)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因此,在供水管上设置过滤器和浮球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所需而在供水管上所设置的常规部件。⑤针对雾化喷头,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涡流腔进孔的设置位置以及喷孔的个数、结构以及尺寸;有关涡流腔的形状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其不能用来限定该权利要求的范围。针对喷孔的个数和结构,参见“石油化工厂设备检修手册 换热器(第二版)”中的第161页中的附图4.7.2;而喷孔的具体尺寸和个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设计的需要而做出的常规设置。⑥首先,审查员仅引用了三篇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其它六篇书籍均为公知证据;至于申请人声称的涉及较多不同领域,具体原因在于本申请涉及的领域宽泛(雾化喷头、阀、过滤器、吸音材料等),且这些领域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协同作用,以上证据均是说理过程中添加的辅证,并不存在技术困难。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吸音层的材质为聚氨酯吸音棉,聚氨酯吸音棉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聚醚多元醇40~50份,聚丙烯40~50份,醋酸乙烯酯3~5份,石墨烯1~2份,异氰酸酯1~2份,二氧化硅2~4份,交联剂1~2份,扩链剂2~3份;(2)本申请的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3)雾化环通过软管与供水管连通,供水管上还设有进水接头、过滤器、浮球阀以及第一电磁阀。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筒收敛降噪组件4由多孔板和降噪棉组成的基础上,将降噪棉的材料具体选择为聚氨酯吸音棉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选择,而针对该聚氨酯吸音棉的具体组分和重量份,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聚氨酯吸音棉所包含的聚醚多元醇、交联剂、扩链剂的组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改善吸音棉的吸音降噪效果、阻燃性能以及使用寿命,选择添加聚丙烯、醋酸乙烯酯、石墨烯、异氰酸酯和二氧化硅等其他组分,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配置,至于这些组分的具体重量份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选择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7部分设置于叶轮筒内的基础上,为了既能提高电机固定的牢固性和可靠性,又能减小风阻,降低电机产生的噪音,而增大叶轮筒的覆盖面,即将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机构和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其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筒6外设有降噪棉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降噪效果,而将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雾化环通过软管与供水管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在供水管上设置浮球阀以监控是否缺水、设置过滤器以过滤杂质以及设置控制阀以控制供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具体参见“固定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实用手册”,孙军田,张明,孙文海,第33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05月),而电磁阀只是常用的控制阀中的一种。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不仅能减少风阻,还能降低工作噪音;并且对锥筒段的锥度及导锥的锥度进行了限定,解决了电机内置后的风力风速问题;设置叶轮筒与导锥相距15-30mm,产生一定空气回流,对电机进行散热。因此将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是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风筒内设置吸音层是本领域的首创,将吸音层设置于风筒内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吸音层设置于风筒内大大提高了吸音效果,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的聚氨酯吸音棉的组份不是本领域的常规组分,其满足了吸音效果好且阻燃的要求,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雾化喷头的结构与对比文件2相比缺少导流板,涡流腔形状与对比文件2的旋流室形状不同,喷孔的结构和尺寸不同,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有效提高了射程及覆盖范围,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低噪雾化射雾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能降霾除尘风机,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低噪雾化射雾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39]段,附图1):该节能降霾除尘风机包括喷雾组件(对应本申请的雾化装置)和送风装置,送风装置包括集流器10、叶轮9及风筒6,风筒6内设有前导叶8(对应本申请的第一导叶)、中导叶17和后导叶18(共同对应本申请的第二导叶)、整流部件5(对应本申请的导锥);如图1所示,电机7前端外部设置有通过前导叶8与风筒6连接的筒状部件(对应本申请的叶轮筒),叶轮9与该筒状部件转动连接;整流部件5通过中导叶17和后导叶18与风筒6固定连接,整流部件5降低噪音,增加风速提高风机动压;电机7连接并驱动叶轮9;风筒6的风机进风口处设置有集流器10,风筒的出风口处安装有喷雾组件,喷雾组件包括环绕设置于风筒边缘的喷环1(对应本申请的雾化环),喷环1上引出若干均匀排布的喷嘴2,喷雾组件通过水管(对应本申请的供水管)连接有高压泵14(对应本申请的水泵);风筒6外部缠绕设置有风筒收敛降噪组件4(对应本申请的吸音层),风筒收敛降噪组件4由多孔板和位于风筒夹层中的降噪棉构成;先使用进口高压泵14、微细雾化喷嘴2将水雾化,再利用风机9风量和风压将雾化后的水雾送到较远距离,使得水雾到达较远距离同时能够覆盖更大面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吸音层的材质为聚氨酯吸音棉,聚氨酯吸音棉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聚醚多元醇40~50份,聚丙烯40~50份,醋酸乙烯酯3~5份,石墨烯1~2份,异氰酸酯1~2份,二氧化硅2~4份,交联剂1~2份,扩链剂2~3份;(2)本申请的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3)雾化环通过软管与供水管连通,供水管上还设有进水接头、过滤器、浮球阀以及第一电磁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降噪效果以及如何提高供水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筒收敛降噪组件4由多孔板和降噪棉组成的基础上,将降噪棉的材料具体选择为聚氨酯吸音棉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选择,而针对该聚氨酯吸音棉的具体组分和重量份,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聚氨酯吸音棉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4]-[0074]段):该聚氨酯吸音棉包括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聚醚多元醇A 95~100份、聚醚多元醇B 10~15份、水4-5份、泡沫稳定剂0.5-0.7份、胺催化剂0.3-0.5份、交联剂1-2份、扩链剂2.5-3份以及改性黑料35-40份。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制作聚氨酯吸音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聚氨酯吸音棉所包含的聚醚多元醇、交联剂、扩链剂的组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改善吸音棉的吸音降噪效果、阻燃性能以及使用寿命,选择添加聚丙烯、醋酸乙烯酯、石墨烯、异氰酸酯和二氧化硅等其他组分,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配置,至于这些组分的具体重量份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选择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7部分设置于叶轮筒内的基础上,为了既能提高电机固定的牢固性和可靠性,又能减小风阻,降低电机产生的噪音,而增大叶轮筒的覆盖面,即将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机构和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其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筒6外设有降噪棉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降噪效果,而将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雾化环通过软管与供水管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在供水管上设置浮球阀以监控是否缺水、设置过滤器以过滤杂质以及设置控制阀以控制供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具体参见“固定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实用手册”,孙军田,张明,孙文海,第33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05月),而电磁阀只是常用的控制阀中的一种,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风筒,其中“风筒由圆筒段和锥筒段组成”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至于锥筒段和导锥的具体锥度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选择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叶轮筒与导锥的距离,但是,“相距15~30mm”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既能实现回流降温,又能使得结构紧凑,并避免因回流而产生噪音可选择采用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雾化环,其中,“雾化环包括圆环管,圆环管上均布设置数个雾化喷头”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附图1),至于雾化喷头倾斜的角度和两两间的距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想要获得的雾化效果可选择采用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雾化喷头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流量漩涡压力喷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附图1-3):该大流量漩涡压力雾化喷嘴包括由本体3、导流板2以及喷片1组成的喷头本体,如图1所示,喷头本体3设有进液直通道、颈缩通道及增压腔,增压腔的内径大于颈缩通道的内径;如图2所示,增压腔内设有旋流室b(对应本申请的涡流腔),旋流室b通过切向进液槽a(对应本申请的涡流腔进孔)与增压腔连通,旋流室b设有喷孔c;如图3所示,旋流室b进口的数量为四个,且环向均布。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雾化喷头的主要结构,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雾化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为了保证液体进入涡流腔后才形成涡流,而将涡流腔进孔设置于靠近涡流腔的内壁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喷孔,但是,喷孔的具体结构和数量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雾化效果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供水管,但是为了防止剩余的水残留于供水管内,而在供水管末端设置具有第二电磁阀的排水管,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叶轮筒,即电机7前端外部设置的用于连接前导叶8的筒状部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在于对比文件1的电机部分置于叶轮筒内,而本申请的电机是完全置于叶轮筒内,但是为了减小风阻,降低电机产生的噪音,而增大叶轮筒的覆盖面,即将电机设置于叶轮筒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机构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锥筒段和导锥的具体锥度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选择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叶轮筒与导锥的距离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既能实现回流降温,又能使得结构紧凑,并避免因回流而产生噪音可选择采用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筒6外设有降噪棉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降噪效果,而将吸音层设置于风筒的内壁上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聚氨酯吸音棉所包含的聚醚多元醇、交联剂、扩链剂的组分,至于所包含的聚丙烯、醋酸乙烯酯、石墨烯、异氰酸酯和二氧化硅等其他组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吸音棉的吸音降噪效果、阻燃性能以及使用寿命,可选择的常规组分,这些组分的具体重量份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选择的常规数值范围,且本申请的原始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该聚氨酯吸音棉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针对雾化喷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喷头的主要结构,在此基础上,对涡流腔进孔的设置位置、喷孔的个数、结构以及尺寸进行进一步地限定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想要的雾化效果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雾化喷头提高了射程及覆盖范围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得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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