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50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47448
优先权日:2013-04-24;2013-05-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23545.2
申请日:2014-04-24
复审请求人:知识产权古里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焦磊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C04B14/10;C04B14/18;C04B14/22;C04B14/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的常规选择和\/或替换而获得,而这些选择和\/或替换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3545.2,名称为“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知识产权古里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24日及2013年5月8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7日以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混合物包括: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以及
所述混合物是可挤出的;
其中,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包括: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至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至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浆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制粒机具有约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膨胀的玻璃或所述膨胀后的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基本上由以下组成: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至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浆料。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膨胀的玻璃或所述膨胀的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包括: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5至5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6至7%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9至1.1%的NaNO3;以及
具有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的制粒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膨胀的玻璃或所述膨胀的浮石具有约0-8mm的直径,约0.10至0.5g/cm3的堆积密度,约0.10至0.8g/cm3的有效密度,约0.5MPa至5MPa的压缩强度,以及约0.04至0.15W/mK的热导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具有包括约0-1mm、1-2mm、2-4mm、4-8mm或其组合的粒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二次材料包括沙、石膏、硅灰、热解法二氧化硅、飞灰、炉渣、岩石、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塑料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或其组合。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聚丙烯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德兰尼特(Dolanit)纤维或其组合。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流变改性剂包括多糖、多糖衍生物、蛋白质、蛋白质衍生物、合成有机材料、合成有机材衍生物或其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多糖包括纤维素基材料、纤维素基材料衍生物、淀粉基材料、淀粉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纤维素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甲基羟乙基纤维素(MHEC)、羟甲基乙基纤维素(HMEC)、羧甲基纤维素(CMC)、甲基纤维素(MC)、乙基纤维素(EC)、羟乙基纤维素(HEC)、羟乙基丙基纤维素(HEPC)以及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组成的组。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淀粉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小麦淀粉、预胶凝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预胶凝马铃 薯淀粉、支链淀粉、直链淀粉、海凝胶(seagel)、醋酸酯淀粉、羟乙基淀粉醚、离子淀粉、长链烷基淀粉、糊精、胺基淀粉、磷酸酯淀粉或双醛淀粉组成的组。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缓凝剂包括柠檬酸钠,或熟石膏、柠檬酸钠和结晶二氧化硅的混合物。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密度为约0.2至1.0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10MPa,并且热导率为约0.05至0.3W/mK。
15. 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以下组成: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至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以及
所述混合物是可挤出的;
其中,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包括: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至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至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浆料。
16. 一种用于生产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方法,包括步骤:
将水泥、轻质膨胀骨料、二次材料、增强纤维、流变改性剂和缓凝剂与水混合;
采用挤出机将混合物通过模具挤出;以及
使挤出的混合物凝固;
其中,所述混合物包括: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以及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
其中,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包括: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至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至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浆料。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以下组成: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以及
以及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至60%的水。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制粒机具有约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基本上由以下组成: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50%的所述浆料。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包括: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5至5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6至7%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9至1.1%的NaNO3;以及
具有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的制粒机。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的直径为约0-8mm,堆积密度为约0.10至0.5g/cm3,有效密度为约0.10至0.8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5MPa,以及热导率为约0.04至0.15W/mK。
2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制造轻质膨胀骨料的步骤,该步骤包括如下步骤:
将以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与以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水混合以生产浆料;
将以重量百分比计约3-15%的硅酸钠加至所述浆料;
将约0.1-5%的NaNO3加至所述浆料;
通过进料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至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与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所述浆料,在制粒机中形成骨料;
干燥所形成的骨料;
将干燥的骨料与约30%的磨细的高岭土一起加热至约800到1400摄氏度的温度;以及
将加热的骨料冷却。
23.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轻质膨胀骨料的粒度包括约0-1mm、1-2mm、2-4mm、4-8mm或其组合。
24.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二次材料包括沙、石膏、硅灰、热解法二氧化硅、飞灰、炉渣、岩石、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塑料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或其组合。
25.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聚丙烯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德兰特尼纤维或其组合。
26.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流变改性剂包括多糖、多糖衍生物、蛋白质、蛋白质衍生物、合成有机材料、合成有机材衍生物或其组合。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所述多糖包括纤维素基材料、纤维素基材料衍生物、淀粉基材料、淀粉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所述纤维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甲基羟乙基纤维素(MHEC)、羟甲基乙基纤维素(HMEC)、羧甲基纤维素(CMC)、甲基纤维素(MC)、乙基纤维素(EC)、羟乙基纤维素(HEC)、羟乙基丙基纤维素(HEPC)以及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组成的组。
2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所述淀粉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小麦淀粉、预胶凝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预胶凝马铃薯淀粉、支链淀粉、直链淀粉、海凝胶(seagel)、醋酸酯淀粉、羟乙基淀粉醚、离子淀粉、长链烷基淀粉、糊精、胺基淀粉、磷酸酯淀粉或双醛淀粉组成的组。
3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缓凝剂包括柠檬酸钠,或熟石膏、柠檬酸钠和结晶二氧化硅的混合物。
3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在凝固、固化或干燥后,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密度为约0.2至1.0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10MPa,以及热导率为约0.05至0.3W/mK。
3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挤出的混合物凝固多达2至3小时。
33.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固化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34.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35.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挤出的混合物模塑、切割、修整、砂磨或镂铣成指定形状的步骤。
36.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用防水剂喷洒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驳回决定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271253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日)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2(《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建筑材料——配方、生产技术、应用》,邹惟前 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237-239页:利用废弃玻璃制作轻骨料,2004年8月31日)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经过常规选择容易获得,或者为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2)同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5和1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和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36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6,而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经过常规选择容易获得,或者为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3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4、15、16、20中的“包括”修改为“由以下组成”,删除原权利要求3、19,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4项,如下:
“1. 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混合物包括: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以及
所述混合物是可挤出的;
其中,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由以下组成: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至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至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浆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制粒机具有约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膨胀的玻璃或所述膨胀的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由以下组成: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5至5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6至7%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9至1.1%的NaNO3;以及
具有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的制粒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膨胀的玻璃或所述膨胀的浮石具有约0-8mm的直径,约0.10至0.5g/cm3的堆积密度,约0.10至0.8g/cm3的有效密度,约0.5MPa至5MPa的压缩强度,以及约0.04至0.15W/mK的热导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具有包括约0-1mm、1-2mm、2-4mm、4-8mm或其组合的粒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二次材料包括沙、石膏、硅灰、热解法二氧化硅、飞灰、炉渣、岩石、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塑料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或其组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聚丙烯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德兰尼特(Dolanit)纤维或其组合。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流变改性剂包括多糖、多糖衍生物、蛋白质、蛋白质衍生物、合成有机材料、合成有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多糖包括纤维素基材料、纤维素基材料衍生物、淀粉基材料、淀粉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纤维素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甲基羟乙基纤维素(MHEC)、羟甲基乙基纤维素(HMEC)、羧甲基纤维素(CMC)、甲基纤维素(MC)、乙基纤维素(EC)、羟乙基纤维素(HEC)、羟乙基丙基纤维素(HEPC)以及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组成的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淀粉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小麦淀粉、预胶凝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预胶凝马铃薯淀粉、支链淀粉、直链淀粉、海凝胶(seagel)、醋酸酯淀粉、羟乙基淀粉醚、离子淀粉、长链烷基淀粉、糊精、胺基淀粉、磷酸酯淀粉或双醛淀粉组成的组。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缓凝剂包括柠檬酸钠,或熟石膏、柠檬酸钠和结晶二氧化硅的混合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密度为约0.2至1.0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10MPa,并且热导率为约0.05至0.3W/mK。
14. 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以下组成: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至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以及
所述混合物是可挤出的;
其中,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由以下组成: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至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至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浆料。
15. 一种用于生产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方法,包括步骤:
将水泥、轻质膨胀骨料、二次材料、增强纤维、流变改性剂和缓凝剂与水混合;
采用挤出机将混合物通过模具挤出;以及
使挤出的混合物凝固;
其中,所述混合物包括: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以及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
其中,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由以下组成: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3至15%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1至5%的NaNO3;
对于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以及
对于所述制粒机,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浆料。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以下组成: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5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以及
以及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至60%的水。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制粒机具有约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由混合物形成,该混合物由以下组成:
以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45至50%的水;
以所述浆料的重量百分比计约6至7%的硅酸钠;
所述浆料的约0.9至1.1%的NaNO3;以及
具有1份浆料比约2.5份研磨的玻璃或浮石的比例的制粒机。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膨胀玻璃或所述膨胀浮石的直径为约0-8mm,堆积密度为约0.10至0.5g/cm3,有效密度为约0.10至0.8 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5MPa,以及热导率为约0.04至0.15W/mK。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制造轻质膨胀骨料的步骤,该步骤包括如下步骤:
将以重量百分比计约40至6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与以重量百分比计约40-60%的水混合以生产浆料;
将以重量百分比计约3-15%的硅酸钠加至所述浆料;
将约0.1-5%的NaNO3加至所述浆料;
通过进料以重量百分比计约50至80%的研磨的玻璃或浮石与以重量百分比计约15至50%的所述浆料,在制粒机中形成骨料;
干燥所形成的骨料;
将干燥的骨料与约30%的磨细的高岭土一起加热至约800到1400摄氏度的温度;以及
将加热的骨料冷却。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轻质膨胀骨料的粒度包括约0-1mm、1-2mm、2-4mm、4-8mm或其组合。
22.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二次材料包括沙、石膏、硅灰、热解法二氧化硅、飞灰、炉渣、岩石、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塑料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或其组合。
23.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聚丙烯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德兰特尼纤维或其组合。
24.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流变改性剂包括多糖、多糖衍生物、蛋白质、蛋白质衍生物、合成有机材料、合成有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所述多糖包括纤维素基材料、纤维素基材料衍生物、淀粉基材料、淀粉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所述纤维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甲基羟乙基纤维素(MHEC)、羟甲基乙基纤维素(HMEC)、羧甲基纤维素(CMC)、甲基纤维素(MC)、乙基纤维素(EC)、羟乙基纤维素(HEC)、羟乙基丙基纤维素(HEPC)以及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组成的组。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所述淀粉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小麦淀粉、预胶凝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预胶凝马铃薯淀粉、支链淀粉、直链 淀粉、海凝胶(seagel)、醋酸酯淀粉、羟乙基淀粉醚、离子淀粉、长链烷基淀粉、糊精、胺基淀粉、磷酸酯淀粉或双醛淀粉组成的组。
2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缓凝剂包括柠檬酸钠,或熟石膏、柠檬酸钠和结晶二氧化硅的混合物。
2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在凝固、固化或干燥后,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密度为约0.2至1.0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10MPa,以及热导率为约0.05至0.3W/mK。
3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挤出的混合物凝固多达2至3小时。
3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固化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32.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33.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挤出的混合物模塑、切割、修整、砂磨或镂铣成指定形状的步骤。
34.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用防水剂喷洒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述膨胀玻璃或膨胀浮石基本不含黏土。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制备不含黏土的轻质骨料。本申请完成的轻质膨胀玻璃或浮石骨料的压缩强度为0.5-5MPa,该范围远远大于0.203MPa,本申请在不使用黏土的情况下也具有高的压缩强度,这样的效果是不能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预知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1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时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5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14、15中,膨胀玻璃或膨胀浮石的具体组成特征删除,将“轻质膨胀骨料的含量范围”修改为“13至40%”,并对二次材料和增强纤维进行了具体限定;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7和权利要求16-23;将原权利要求26中的“纤维基材料”修改为“纤维素基材料”;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0项,如下:
“1. 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混合物包括: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3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所述二次材料包括沙、石膏、硅灰、热解法二氧化硅、飞灰、炉渣、岩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以及
所述混合物是可挤出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流变改性剂包括多糖、多糖衍生物、蛋白质、蛋白质衍生物、合成有机材料、合成有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多糖包括纤维素基材料、纤维素基材料衍生物、淀粉基材料、淀粉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纤维素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甲基羟乙基纤维素(MHEC)、羟甲基乙基纤维素(HMEC)、羧甲基纤维素(CMC)、甲基纤维素(MC)、乙基纤维素(EC)、羟乙基纤维素(HEC)、羟乙基丙基纤维素(HEPC)以及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组成的组。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淀粉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小麦淀粉、预胶凝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预胶凝马铃薯淀粉、支链淀粉、直链淀粉、海凝胶(seagel)、醋酸酯淀粉、羟乙基淀粉醚、离子淀粉、长链烷基淀粉、糊精、胺基淀粉、磷酸酯淀粉或双醛淀粉组成的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缓凝剂包括柠檬酸钠,或熟石膏、柠檬酸钠和结晶二氧化硅的混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密度为约0.2至1.0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10MPa,并且热导率为约0.05至0.3W/mK。
8. 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以下组成: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至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3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所述二次材料包括沙、石膏、硅灰、热解法二氧化硅、飞灰、炉渣、岩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至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以及
所述混合物是可挤出的。
9. 一种用于生产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方法,包括步骤:
将水泥、轻质膨胀骨料、二次材料、增强纤维、流变改性剂和缓凝剂与水混合;
采用挤出机将混合物通过模具挤出;以及
使挤出的混合物凝固;
其中,所述混合物包括: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40-90%的水泥;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3至40%的轻质膨胀骨料,其中所述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50%的二次材料,所述二次材料包括沙、石膏、硅灰、热解法二氧化硅、飞灰、炉渣、岩石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至20%的增强纤维,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纤维素纤维、玻璃纤维、聚乙烯醇(PVA)纤维或其组合;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5-10%的流变改性剂;
以湿重百分比计约0.1至8%的缓凝剂;以及
占总的湿材料重量的10-60%的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流变改性剂包括多糖、多糖衍生物、蛋白质、蛋白质衍生物、合成有机材料、合成有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所述多糖包括纤维素基材料、纤维素基材料衍生物、淀粉基材料、淀粉基材料衍生物或其组合。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纤维素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甲基羟乙基纤维素(MHEC)、羟甲基乙基纤维素(HMEC)、羧甲基纤维素(CMC)、甲基纤维素(MC)、乙基纤维素(EC)、羟乙基纤维素(HEC)、羟乙基丙基纤维素(HEPC)以及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组成的组。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淀粉基材料选自基本上由小麦淀粉、预胶凝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预胶凝马铃薯淀粉、支链淀粉、直链淀粉、海凝胶(seagel)、醋酸酯淀粉、羟乙基淀粉醚、离子淀粉、长链烷基淀粉、糊精、胺基淀粉、磷酸酯淀粉或双醛淀粉组成的组。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缓凝剂包括柠檬酸钠,或熟石膏、柠檬酸钠和结晶二氧化硅的混合物。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在凝固、固化或干燥后,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密度为约0.2至1.0g/cm3,压缩强度为约0.5MPa至10MPa,以及热导率为约0.05至0.3W/mK。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挤出的混合物凝固多达2至3小时。
17.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固化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18.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19.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挤出的混合物模塑、切割、修整、砂磨或镂铣成指定形状的步骤。
2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用防水剂喷洒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公开、教导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3至40%的量使用膨胀玻璃或膨胀浮石。本发明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是由包含上述特定量的特定轻质膨胀骨料以及特定二次材料和特定增强纤维等组分的特定组合物形成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且该热绝缘水泥基材料轻质、并可挤出,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6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的常规选择和/或替换而获得,而这些选择和/或替换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20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高强度的挤压成型的纤维增强水泥制品以及制造该制品的方法,并公开了:可挤压成型的合成物和因而形成的建筑制品可包括诸如流变改性剂、水硬性水泥、其它水硬性可凝材料、促凝剂、缓凝剂、纤维、无机骨料材料、有机骨料材料、分散剂、水以及其他液体的组分(参见说明书第57段);还公开了:挤压成型建筑制品所用的可挤压成型水泥合成物包括水、水硬性水泥、纤维、流变改性剂以及可选的促凝剂、缓凝剂、和/骨料。制造挤压成型的建筑制品所用的合成物,其包括A.水硬性水泥:该组分是在接触到水之后硬化和固化的无机粘合剂,例如波特兰水泥、粉煤灰、以及石膏。……水硬性水泥可从约25%至约69.75%(以湿重衡量),优选约35%至约65%(以湿重衡量),最优选约40%至约60%(以湿重衡量)地存在(参见说明书第79、83-86段。分析可知,所述的粉煤灰、石膏即为二次材料);B.水:在可挤压成型的合成物和未干的挤压成型制品中的水量可在从约25%(以湿重衡量)至约69.75%(以湿重衡量)的范围,优选约35%至约65%,最优选约40%至约60%(以湿重衡量)(参见说明书第90段);C.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等,纤维的浓度可在大于约10%的范围内,优选约10%至约40%范围内 (以干体积衡量)(参见说明书第96-104段,该玻璃纤维即作为增强纤维存在);D.流变改性剂:流变改性剂的量可在从约0.1%至约10%的范围内, 优选约1%至约3%范围内(以湿体积衡量)(参见说明书第110-117段);E.填料:填料包括如……膨胀粘土、珍珠岩、蛭石、高岭土、钙硅石、硅藻土、塑料球、玻璃球、粒状橡胶、粒状塑料、页状蛭石、滑石,而云母是更优选的,因为它们减少了水泥建筑制品的重量和密度(参见说明书第118-121段);F.其它材料:延缓剂(又被称作缓凝物、延迟凝固或水合控制外加剂)也可用于延缓、延迟、或减慢水泥水合的速率(参见说明书第122-124段)。
可见,基于对比文件1的混合物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且可以发现在选择构成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所述水泥基材料混合物的各组分时采用了相同或同类的物质组分。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二者对轻质膨胀骨料的限定有所不同,其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轻质膨胀骨料包括膨胀玻璃、膨胀浮石或其组合;(2)二者有关水泥基材料的部分组分的含量有所不同,其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采用湿重百分比对轻质膨胀骨料、增强纤维、二次材料、缓凝剂作了具体限定。
针对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珍珠岩、膨胀粘土、蛭石等轻质材料作为填料,其作用均是作为轻质骨料达到减少水泥建筑制品的重量和密度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他的轻质材料(如膨胀玻璃或浮石或其组合,其所起的作用同对比文件1中的骨料的作用相同)实现相应作用是容易的。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废弃玻璃制作膨胀玻璃骨料作为轻骨料的工艺和流程。其中,还公开了“采用硅酸钠作为玻璃的胶黏剂,使得玻璃之间形成牢固的化学结合。采用加入黏土作为增塑剂(便于加工成球)、稳定玻璃中的苏打含量且能增加烧制陶料的强度”(参见第237-239页)。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破碎的玻璃、硅酸钠并添加黏土制备膨胀玻璃的过程,且明确揭示了具体各添加剂的作用。同时,在制备具体的膨胀玻璃或膨胀浮石轻质骨料时,为了保证轻质骨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如重量、密度、压强、热导率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调整轻质膨胀玻璃或膨胀浮石的具体组成(如选择添加常用的NaNO3发泡剂)及配比以及采用制粒机进一步制粒,该种调整和选择仅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2)而言,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相应成分及其各自作用,如水泥为胶凝材料并且增加材料的机械特性(参见说明书第60段),轻质骨料(如膨胀黏土)作为填料并减少水泥建筑制品的重量和密度(参见说明书第119页),水泥增强纤维为基质提供柔性和韧性且提供结构性增强(参见说明书第62-64段),流变改性剂有助于基本上均一地使纤维分布在水泥合成物中(参见说明书第111段),缓凝剂可用于延缓、延迟或减慢水泥水合的速率(参见说明书第124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各组分在水泥基材料中的作用,通过优化试验调整组分用量而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5限定了流变改性剂的类型和成分,权利要求6限定了缓凝剂。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流变改性剂的类型可以是任何能够表现为或提供本文所述的流变特性的多糖、蛋白质材料、和/或合成有机材料。某些合适的多糖、特别是纤维素醚的范例包括甲基羟乙基纤维素、羟甲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以及羟乙丙基纤维素、淀粉(例如支链淀粉、直链淀粉、淀粉醋酸酯、淀粉羟乙基醚、离子淀粉、长链烷基淀粉、糊精、淀粉胺、磷酸淀粉、以及双醛淀粉)、多糖胶(例如海凝胶、褐藻酸、藻胶、琼脂、阿拉伯胶、瓜尔豆胶、刺槐豆胶、刺梧 桐胶、黄耆胶)等等。某些蛋白质材料的范例包括胶原蛋白、酪蛋白、生物聚合物、生物聚酯等等。可赋予流变改性特性的合成有机材料的范例包括基于石油的聚合物(例如聚乙烯、聚丙烯)、乳胶(例如苯乙烯-丁二烯)、以及可生物降解的聚合物(例如脂肪族聚酯、聚羟基烷酸、聚乳酸、聚己酸内酯)、聚氯乙烯、聚乙烯醇、以及聚乙酸乙烯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4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他具有相同或相似作用的流变改性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延缓剂的范例包括木质素磺酸盐和其盐类、羟基羧基酸、硼砂、葡萄糖酸、酒石酸、粘液酸以及其它有机酸和其相应的盐类、膦酸酯、单糖、二糖、三糖、多糖、某些其它糖类(例如食糖和糖酸)、淀粉和其衍生物、纤维素和其衍生物、硼酸的水溶性盐类、水溶性硅酮化合物、糖酸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4段),那么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具有相同功能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缓凝剂也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水泥基材料的性能参数作了具体限定,就所述限定而言,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组分的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调整轻质膨胀骨料的粒度、密度等参数获得预期的产品性能(压缩强度、热导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由混合物形成的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高强度的挤压成型的纤维增强水泥制品(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二者对轻质膨胀骨料的限定有所不同。(2)二者有关水泥基材料的部分组分的含量有所不同。对于上述区别,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故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挤压成型的建筑制品所用的合成物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可挤压成型水泥合成物包括水、水硬性水泥、纤维、流变改性剂、以及可选的促凝剂、缓凝剂和/或骨料,且由图1可知该混合物是通过模具挤出。组合的固化/烘干过程(即混合物凝固过程)可用于固化和烘干水硬性水泥以形成挤压成型的水泥复合材料。例如,可在从约75至95℃的温度下执行组合的固化/烘干过程48小时以获得最终强度的约8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第152段)。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二者对轻质膨胀骨料的限定有所不同;(2)二者有关水泥基材料的部分组分的含量有所不同。同样针对上述区别,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3进一步限定了流变改性剂的类型和成分,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缓凝剂。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在凝固、固化或干燥后,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性能参数。针对权利要求10-15,请参见对权利要求2-7的评述。权利要求16-20对部分工艺步骤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选择混合物凝固的时间、固化挤出的混合物、干燥固化的混合物,以及将所述挤出的混合物模塑、切割、修整、砂磨或镂铣成指定形状,用防水剂喷洒所述挤出的混合物的步骤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20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以湿重百分比计约13至40%的量使用膨胀玻璃或膨胀浮石”而言,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珍珠岩、膨胀粘土、蛭石等轻质材料作为填料,其作用均是作为轻质骨料达到减少水泥建筑制品的重量和密度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他的轻质材料(如膨胀玻璃或浮石或其组合,其所起的作用同对比文件1中的骨料的作用相同)实现相应作用是容易的。其次,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利用废弃玻璃制作膨胀玻璃骨料作为轻骨料的工艺和流程,如采用破碎的玻璃、硅酸钠并添加黏土制备膨胀玻璃的过程,且明确揭示了具体各添加剂的作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轻质骨料。最后,对于膨胀玻璃或膨胀浮石的使用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轻质骨料的添加必然需要综合考量产品性能、生产成本等因素以满足生产的实际条件和产品规格的要求,轻质骨料使用量过多意味着较高的成本,使用量过少则达不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可见面临该选择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轻质骨料添加量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最后从技术效果来看,本申请原始说明书公开的轻质骨料的添加量为5-40%(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0029段),这意味着包含其中的5-12%添加量也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选择13-40%的含量相比于5-12%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意见中所述的轻质骨料、二次材料和增强纤维而言,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采用包含轻质骨料、二次材料和增强纤维的原料制作可挤出的轻质热绝缘水泥基材料的技术方案,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相应成分及其各自作用,如水泥为胶凝材料并且增加材料的机械特性(参见说明书第60段),轻质骨料(如膨胀黏土)作为填料并减少水泥建筑制品的重量和密度(参见说明书第119页),水泥增强纤维为基质提供柔性和韧性且提供结构性增强(参见说明书第62-64段),流变改性剂有助于基本上均一地使纤维分布在水泥合成物中(参见说明书第111段),缓凝剂可用于延缓、延迟或减慢水泥水合的速率(参见说明书第124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各组分在水泥基材料中的作用,通过优化试验而调整和确定合适的组分用量,进而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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