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收折式洗手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23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22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63503.9
申请日:2017-05-22
复审请求人:曾迪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柴国荣
国际分类号:E03C1/31,E03C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并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性的调整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时,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63503.9,名称为“一种收折式洗手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曾迪,申请日为2017年5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7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了5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1305624A,公开日为:1919年6月3日;对比文件2:CN106088269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对比文件3:GB2073811A,公开日为:1981年10月21日;对比文件4:CN1575717A,公开日为:2005年2月9日;对比文件5:JPH08371A,公开日为:1996年1月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包括水槽架(1)、固定器(2)、支撑杆(3)、安装体(5)以及水槽(6),所述水槽(6)设置在水槽架(1)内,所述水槽(6)由可折叠的防水材料制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架(1)与支撑杆(3)一端连接;
所述支撑杆(3)另一端与调节组件(4)连接;
所述固定器(2)与所述水槽架(1)连接,并与安装体(5)连接;
所述调节组件(4)包括卡止器(41)和滑块(42),所述卡止器(41)固定设置在调节组件(4)上,所述调节组件(4)为硬质材料,所述调节组件(4)与所述安装体(5)固定连接,所述滑块(42)与所述支撑杆(3)连接,当水槽架(1)展开并处于水平状态时,滑块(42)卡在卡止器(41)上;
所述安装体包括墙壁、门板、隔板及其他能够支撑所述洗手盆重量的支撑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组件(4)设置在所述固定器(2)下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架(1)由硬质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架(1)为环状闭合的框形结构,水槽架(1)能支撑所述水槽(6)及所盛水重量,水槽架(1)的形状、大小与所述水槽(6)上部开口的形状、大小相对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架(1)上设置有固定栓(12),水槽(6)上部开口与所述水槽架(1)连接的边缘上设置有与所述固定栓(12)对应的挂孔(61),所述水槽(6)的挂孔(61)穿套在对应的固定栓(12)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架(1)设置有凹孔(111),所述水槽(6)上部开口与所述水槽架(1)连接的边缘设置有与所述凹孔(111)对应的挂孔(61),挂钉(11)穿过挂孔(61)插在凹孔(111)内将水槽(6)固定在水槽架(1)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凹孔(111)为螺纹孔,所述挂钉(11)为螺钉。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杆(3)为硬质杆状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6)由软质材料 制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6)由软质材料和硬质材料结合制成,水槽折叠时折痕(94)所处的部位为软质材料,折痕以外的部位(95)则为硬质材料或硬质材料与软质材料相贴合的构造。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器(2)与所述水槽架(1)之间通过转动轴(21)或转动环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器(2)设置有固定孔(22),安装螺钉(23)穿过固定孔(22)将固定器(2)固定在安装体(5)表面。
13.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组件(4)还包括限位槽(43),限位槽(43)的宽度大于卡止器(41)和滑块(42)的宽度之和,所述滑块(42)可活动地设置在限位槽(43)内。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器(2)与所述调节组件(4)连接为一个整体。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块(42)在限位槽(43)内滑动所经过的路径中,卡止器(41)与限位槽(43)的内壁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滑块(42)相对应的尺寸。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6)为可伸缩风琴结构。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组件(4)的卡止器(41)的数量为两个以上,所述固定器(2)活动地设置在调节组件(4)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水槽盖框(8),水槽盖框(8)设置在水槽架(1)上,所述水槽盖框(8)形状、大小与所述水槽架(1)的形状、大小相对应。
19.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水龙头(9)和连接头(91),连接头(91)设置在水龙头(9)底部,连接头(91)用于与外部水管相连接。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龙头(9)设置有转动组件(92),所述转动组件(92)能够使所述水龙头(9)实现自由旋转。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龙头(9)设置有开关(93),所述开关(93)设置在水龙头(9)下部不可转动的部位,开关(93)打开或关闭时摆动路径所形成的平面与安装体(5)平面之间为平行关系。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龙头(9)设置在固定器(2)上。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头(91)上预设有螺纹。
24.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防水挡片(10),所述防水挡片(10)用于防止水滴溅射到安装体(5)上并能将所述水滴引入所述水槽(6)中。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水挡片(10)为软质防水材料,该防水挡片(10)与所述固定器(2)连接。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6)的水槽内侧面(62)(贴近安装体(5)的一面)与所述安装体(5)相互平行,水槽外侧面(63)与安装体(5)形成夹角。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6)还开设有排水孔(60),所述排水孔(60)与排水管(7)的一端相连接,所述排水管(7)另一端与下水道连接,所述排水管(7)贴近安装体(5)。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排水管定位器(71),排水管定位器(71)一端与安装体(5)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排水管(7)固定连接。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排水管定位器(71)至少一端设置有粘胶,排水管定位器(71)通过粘胶连接固定在安装体(5)上。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排水管(7)远离排水孔(60)的另一端设置有分支接口组件(72),分支接口组件(72)为三通管接头,三通管接头的第一接头与排水管(7)连接,第二接头与下水道连接,第三接头预留给其它用水器具。
31. 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槽(43)为凹槽结构,所述凹槽结构两侧开设有滑槽(44),所述滑块(42) 两端设置有滑块凸起(45),所述滑块凸起(45)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滑槽(44)内。
32. 据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组件(4)还包括长条实体轨道(46),所述滑块(42)为中空结构,所述滑块(42)可滑动地套设在所述长条实体轨道(46)上。
33.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排水管(7)为可伸缩弯曲的风琴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水槽由可折叠的防水材料制成,(2)调节组件包括卡止器和滑块,卡止器固定设置在调节组件上,调节组件为硬质材料,调节组件与安装体固定连接,滑块与支撑杆连接,当水槽架展开并处于水平状态时,滑块卡在卡止器上,安装体或者为门板、隔板或其他能够支撑洗手盆重量的支撑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滑块在限位槽内滑动收折的方式,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其折叠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虽然其没有公开调节组件与安装体固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调节组件需要安装固定于一个稳固的且容纳空间足够的部件上,调节组件与安装体固定连接是稳固连接的一种选择;折叠洗手池安装于门板、隔板或其他支撑物上是日常常见方式。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23、26-31、3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仅对上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说明书中的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单手操作”的设想是本申请首次提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做出结合;(2)修改的权利要求2中滑块与卡止器相配合,确保实现单手操作且确保了可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如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组件(4)设置在所述固定器(2)下方;
调节组件(4)采用具有凹槽结构的限位槽(43),凹槽两侧开设有滑槽(44),卡止器(41)固定在凹槽内且该卡止器(41)所在位置的滑槽(44)设置成凸出结构,以便于滑块(42)能够自由越过卡止器(41);
卡止器(41)设置成片状,与凹槽底面形成小于90度的锐角,用于锁定滑块(42)使其不会重量作用落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折叠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折叠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3、26-3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明确限定了需要滑块和卡止器相配合实现折叠,但是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这种折叠方式可以实现单手操作;而且这种折叠方式并非一定可以实现单手操作,因为单手操作折叠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被折叠物的重量和体积、具体的折叠方式等等;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部分折叠方式,且折叠在日常中很常见,例如桌、椅、画架等的折叠方式,具体的结构如本申请中的滑块在滑槽内滑动与卡止器配合使滑块锁定的结构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变形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常规的折叠变形结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上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1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包括水槽架(1)、固定器(2)、支撑杆(3)、安装体(5)以及水槽(6),所述水槽(6)设置在水槽架(1)内,所述水槽(6)由可折叠的防水材料制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架(1)与支撑杆(3)一端连接;
所述支撑杆(3)另一端与调节组件(4)连接;
所述固定器(2)与所述水槽架(1)连接,并与安装体(5)连接;
所述调节组件(4)包括卡止器(41)和滑块(42),所述卡止器(41)固定设置在调节组件(4)上,所述调节组件(4)为硬质材料,所述调节组件(4)与所述安装体(5)固定连接,所述滑块(42)与所述支撑杆(3)连接,当水槽架(1)展开并处于水平状态时,滑块(42)卡在卡止器(41)上;
所述安装体包括墙壁、门板、隔板及其他能够支撑所述洗手盆重量的支撑物;
调节组件(4)采用具有凹槽结构的限位槽(43),凹槽两侧开设有滑槽(44),卡止器(41)固定在凹槽内且该卡止器(41)所在位置的滑槽(44)设置成凸出结构,以便于滑块(42)能够自由越过卡止器(41);
卡止器(41)设置成片状,与凹槽底面形成小于90度的锐角,用于锁定滑块(42)使其不会重量作用落下;
所述水槽(6)上还设置有块状结构的硬质防水材质,块状结构之间的凹痕为软质防水材料,水槽需要折叠时沿着凹痕将块状结构对折即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 -[006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并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性的调整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时,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收折式洗手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手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行至第2页第8行,附图1-4),其包括:水槽架、支撑固定臂11、杆16和管状元件18构成的支撑杆以及水槽5,水槽5设置在水槽架内,水槽架上的轴承元件10与支撑固定臂11通过枢轴12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固定臂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器,即公开了固定器与水槽架连接),水槽架的元件14上设置固定耳与杆16通过销轴17连接(即水槽架与支撑杆一端连接),杆16在管状元件18内滑动,管状元件18与支架20(即本申请的调节组件)连接,支撑固定臂11与支架20均与墙壁13(即安装体)连接,附图1公开了墙壁能支撑洗手盆重量。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个收折式的洗手盆,其通过枢轴12的转动和杆16在管状元件18中的滑动来实现洗手盆的收折。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水槽由可折叠的防水材料制成,水槽上还设置有块状结构的硬质防水材质,块状结构之间的凹痕为软质防水材料,水槽需要折叠时沿着凹痕将块状结构对折即可;(2)调节组件包括卡止器和滑块,卡止器固定设置在调节组件上,调节组件为硬质材料,调节组件与安装体固定连接,滑块与支撑杆连接,当水槽架展开并处于水平状态时,滑块卡在卡止器上,调节组件采用具有凹槽结构的限位槽,凹槽两侧开设有滑槽,卡止器固定在凹槽内且该卡止器所在位置的滑槽设置成凸出结构,以便于滑块能够自由越过卡止器,卡止器设置成片状,与凹槽底面形成小于90度的锐角,用于锁定滑块使其不会重量作用落下;安装体还可为门板、隔板或其他能够支撑洗手盆重量的支撑物。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另一种收折结构使得洗手盆折叠操作简单。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折叠洗手池,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21]、[0068]、[0075]、[0095]段,附图1-20),水槽为可折叠的防水材料;如图19的实施例,折叠痕为软质材料制成,水槽除折叠痕外的其余部分为块状的硬质材料制成,所述硬质材料为较折叠痕所用的材料稍硬或厚的材料。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支座(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86行至第2页第40行,附图1-5),该支座可折叠,折叠装置包括:侧壁11、横部12以及侧壁11上形成的槽13的固定通道组件10(对应于本申请的调节组件),在长条形槽13内滑动的轴18(即滑块,滑块可活动的设置在限位槽内),凹槽14(卡止器的一种);滑动杆15的一端在固定通道组件10内滑动,滑动杆15的另一端绕连接销31转动,固定通道组件10与例如为桌面的安装体固定连接,轴18与滑动杆15的舌部17连接,当桌面展开并处于水平状态时,轴18卡在凹槽14上。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端的滑块在限位槽内滑动而另一端相对固定的转动从而实现收折的方式。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本领域中套杆伸缩的变形和杆的一端在限位槽中滑动的变形这两种结构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变形结构,其各自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在对比文件3的公开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滑块在限位槽内滑动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杆16在管状元件18中滑动的收折方式;将对比文件3的折叠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就需要考虑支撑架变形的具体位置、是否方便使用和所占用的空间大小等技术问题,当采用对比文件3中固定通道组件作为本申请的调节组件时,为了节省水槽下部的空间、使水槽能在水平位置时固定住,容易想到在轴到达水槽下的相应位置时将其固定,以方便使用水槽。因此,当要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套杆伸缩的变形方式时,就需要相应的将安装支架的位置调整为具有卡止功能的安装调节组件,这是一种适应性安装。在此基础上将滑槽开在具有凹槽结构的限位槽两侧,并且在滑槽上设置凸起用于放置片状卡止器,片状卡止器与凹槽底面形成锐角使其能够锁定滑块,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滑动卡止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设计。而将固定通道组件固定在墙壁上;至于将折叠洗手池安装于门板、隔板或其他支撑物上,这是日常中常见的方式。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简化洗手盆的折叠操作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并做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调节组件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56行至60行,附图1-2),支撑固定臂11与墙壁13(即安装体)连接,支架20设置在支撑固定臂11(即固定器)下方。如前所述,将对比文件3的折叠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就需要相应的将安装支架的位置调整为具有卡止功能的安装调节组件,这是一种适应性安装,即调节组件是设在固定器下方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均对水槽架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行至第55行,附图1-2),水槽架能支撑和容纳水槽,附图1-2公开了水槽架为环状闭合结构,水槽架的形状、大小与水槽5上部开口的形状、大小相对应,隐含公开了水槽架能支撑水槽及所盛水重量。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硬质材料制成水槽架使其能够支撑水槽和水的重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7均对水槽架和水槽的固定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6-7、附图3、9、15),槽固定组件3包括设置在水槽支架2上的固定柱8,或固定柱8与螺帽10,或设置在水槽支架2上的水槽固定挂片28,或设置在水槽支架2上的支架固定孔7,或支架固定孔7、螺杆9与螺帽10,固定柱8上有螺纹。而基于螺接需要,选择螺钉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支撑杆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滑动杆15有支撑作用,且为硬质材料(参见附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16均对水槽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68]、[0075]段):水槽为软质的PVC材料;水槽为软质的乳胶材料;折叠痕为软质材料制成,所述水槽除折叠痕外的其余部分为硬质材料制成,所述硬质材料为较折叠痕所用的材料稍硬或厚的材料。所述软质材料优选为橡胶、硅胶、乳胶、树脂或织物表面涂上防水材料等,所述硬质材料优选塑料或金属。此外,可伸缩的风琴结构是日常中常见的收折式水槽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0、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对固定器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5-95行,附图1),支撑固定臂11通过枢轴12(即转动轴)与水槽架的轴承元件10连接;附图2公开了支撑固定臂11固定安装在墙壁13表面。而转动环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转动连接方式,将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器与水槽架之间的转动轴调整为转动环连接,这是连接方式的简单调整;采用螺钉固定连接是本领域常见的部件固定安装方式,将支撑固定臂11与墙壁表面通过螺钉固定是简单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调节组件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86行至第2页第40行,附图1-5):折叠装置包括侧壁11、横部12以及侧壁11上形成的槽13的固定通道组件10,在长条形槽13内滑动的轴18(即滑块,滑块可活动的设置在限位槽内),凹槽14(卡止器的一种)。而基于滑动的稳定性,限位槽的宽度大于卡止器和滑块的宽度之和,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17均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空间需要,固定器与调节组件连接为整体,滑块在限位槽内滑动时,卡止器与限位槽的内壁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滑块相对于的尺寸,这是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附图1-2):基于长度和折叠角度需要,将卡止器选为两个以上。而将固定器活动的设置在调节组件上,这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23对收折式洗手盆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5]段和权利要求8,附图5、9、15-17),包括支架盖11(即水槽盖框),支架盖11设置在水槽支架2上,支架盖11的大小、形状与水槽支架的形状、大小相对应;包括进水导管37、出水导管38、出水管40、水龙头,附图16公开了具有连接头,连接头设置在水龙头底部,连接头用于与外部水管相连接;出水管转动构件39与出水管40连接;使用时,旋转出水管40至水槽1中央,即可打开(隐含公开了开关)水龙头使用水槽;附图15-17公开了水龙头设置在固定器上;而开关设置在水龙头下部不可转动部位,开关打开或关闭时摆动路径的平面与安装体平行,连接头上预设螺纹,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水管和水龙头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收折式洗手盆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防止水飞溅的用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段至第5页第4段,附图1),安装在盥洗台11的水龙头16上的防止水飞溅的用具10,由接水板23形成,能把冲击接水板13的水滴导入盥洗池12内。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挡水片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对防水挡片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接水板23是树脂材料一体形成的,可以使用PET树脂(软质防水材料的一种);将防水挡片与固定器连接,这是将对比文件4中的接水板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进行的适应性安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30对收折式洗手盆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1-2),水槽5的内侧面与墙壁13相互平行,水槽外侧面与墙壁13形成夹角;水槽5开设有排水孔,排水孔与排水管23的一端连接,排水管23的另一端与下水道连接,排水管贴近墙壁13;在排水管上设置粘胶等排水管定位器,将其固定在墙壁或柜体上,这是日常中常见的方式;双水槽结构也是日常中常见的,为了实现双水槽排水,设置三通管接头是本领域常用的方式。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对收折式洗手盆做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将滑槽开在具有凹槽结构的限位槽两侧是本领域常用的滑动变形结构,进而将对应的滑块两端设置凸起使其在滑槽中滑动,这也是本领常采用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限定出了另一种调节组件。采用中空滑块结构套设在实体轨道上滑动,这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滑动变形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对排水管做了进一步限定。可伸缩的波纹管(即本申请的风琴管)是本领域常见的排水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滑块在限位槽内滑动或者在长条实体轨道上滑动来实现收折,而固定器又安装在安装体(如墙体、门板等)上,这样它一端是固定在稳固的安装体上,而另一端又是沿设定路线滑动的,收折时整个装置可活动部分的自由度是受限的、不会来回错位,从而使得人们单手成为可能,而且能收折到水槽架完全贴合到墙上的状态。对比文件1中提出的收折结构采用伸缩杆方案,收折不充分,对比文件2虽然能实现充分收折,但它难以实现单手操作。对比文件3是关于桌子等的折叠支架方案,由于支架不联接到安装体(如干墙、门板等)上,收折时它可以活动的部位太多,因而它难以实现单手操作。对比文件4没有涉及到收折问题。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收折式洗手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端的滑块在限位槽内滑动而另一端相对固定的转动从而实现收折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本领域中套杆伸缩的变形和杆的一端在限位槽中滑动的变形这两种结构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变形收折结构,其各自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而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是由于限位槽与滑块滑动变形这种折叠结构的特点所带来的效果,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使得洗手盆的收折操作更为简单的目的,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常规的折叠变形结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时,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例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收折时整个装置可活动部分的自由度是受限的、不会来回错位,从而使得人们单手成为可能,而且能收折到水槽架完全贴合到墙上的状态。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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