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细胞分析仪及细胞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87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0213
优先权日:2007-10-29
申请(专利)号:201410379120.7
申请日:2008-10-24
复审请求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伟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李苏宁
国际分类号:G01N1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于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已经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9120.7,名称为“细胞分析仪及细胞分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申请人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880113752.1,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8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29日驳回了本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6/103920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05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2-188993A,公开日为2002年07月05日;
对比文件3:“流式细胞术的原理和应用”,宋平根 等,第16-29,52-61,115-186,210-231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公开日为1992年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析生物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
检测部件,让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所述细胞的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用激光照射流过所述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所述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
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
分析部件,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所述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根据判断结果和所述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分类测定试样所含异常细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部件将所述第二值除以所述第一值所得的商在第一阈值以下、且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在第二阈值以上的细胞归类为异常细胞。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部件获取荧光信号波形的峰值作为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值,获取荧光信号波形的差分积分值作为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值。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部件根据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的比判断凝集细胞。
6. 一种分析生物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
检测部件,让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所述细胞的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用激光照射流过所述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所述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
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
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将测定试样中的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并基于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的数量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7. 一种分析生物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
检测部件,让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所述细胞的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用激光照射流过所述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所述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
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及
分析部件,绘制反映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DNA量比被视作正常DNA量的细胞所形成的峰大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包含新修改的内容“分析部件,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母案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利用绘制直方图并与正常细胞进行对比的技术手段来获得DNA含量异常细胞数,然而,无论第一细胞分析处理、第二细胞分析处理还是第三细胞分析处理,在进行异常细胞比率计算前,都需要对非凝集细胞进行区分和计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包括获取凝集细胞数据的步骤,同时本申请母案的说明书中,分析部件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后,仅能根据直方图波峰出现位置和式(2)将细胞归类为DNA含量异常细胞和正常细胞,而不能辨别直方图中的非凝集细胞和凝集细胞。然而,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分析部件能够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限定的内容中包含了分析部件能够辨别直方图中的非凝集细胞和凝集细胞的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新增加的权利要求7限定了“分析部件,绘制反映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DNA量比被视作正常DNA量的细胞所形成的峰大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然而本申请母案中仅记载了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这一反映细胞核中DNA量的值,并未记载其它能够反映DNA量的值,因此新增加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母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7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6,7中增加了:“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将权利要求1中的“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修改为“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将权利要求6中的“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将测定试样中的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修改为“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将测定试样中的所述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将权利要求7中的“绘制反映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修改为“绘制反映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7中记载了分析部件先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再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解决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中包含了“分析部件能够辨别直方图中的非凝集细胞和凝集细胞”这一原始申请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而“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作为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这是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属于新的技术内容,而且说明书中也对该内容进行了记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备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任何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关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中获取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获得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6,7中记载有“分析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上述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此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值和反映荧光信号波形棱线长度的值,及分析部件,根据上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上述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值和上述反映荧光信号波形棱线长度的值,辨别数个细胞凝集而成的凝集细胞和非凝集细胞”,“分析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属于对上述辨别凝集细胞和非凝集细胞的具体方式的概括,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的内容。权利要求6中还记载有“计数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并基于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的数量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计算步骤S505获取的非凝集细胞数和步骤S509获取的异常细胞数的比率,获取异常细胞比率。此异常细胞比率是一个作为判断细胞分析仪分析的样本中是否在一定数量以上的商品化和畸变细胞的指标数值”。“计数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并基于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的数量判断癌症的可能性”是对通过上述比率来判断癌症的可能性的具体方式的概括,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6,7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6中记载的“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修改为“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将权利要求1,6,7中记载的“分析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修改为“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另外,将权利要求6中的“计数据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并基于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的数量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修改为“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述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所述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并将权利要求2中的“根据判断结果和所述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分类测定试样所含异常细胞”修改为“所述分析部件,根据所述分析目标细胞的判断结果和所述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分类测定试样所含异常细胞”。将权利要求7中的“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修改为“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分析生物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
检测部件,让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所述细胞的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用激光照射流过所述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所述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
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
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部件根据所述分析目标细胞的判断结果和所述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分类测定试样所含异常细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部件将所述第二值除以所述第一值所得的商在第一阈值以下、且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在第二阈值以上的细胞归类为异常细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部件获取荧光信号波形的峰值作为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值,获取荧光信号波形的差分积分值作为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细胞分析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部件根据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的比判断凝集细胞。
6. 一种分析生物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
检测部件,让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所述细胞的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用激光照射流过所述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所述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
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
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将测定试样中的所述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述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7. 一种分析生物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
检测部件,让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所述细胞的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用激光照射流过所述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所述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
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及
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绘制反映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DNA量比被视作正常DNA量的细胞所形成的峰大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于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已经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包含“分析部件,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其不包含获取凝集细胞数据的步骤。无论是第一细胞分析处理、第二细胞分析处理还是第三细胞分析处理,在进行异常细胞比率的计算前,都需要对非凝集细胞进行区分和计数。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限定了分析部件能够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包含了分析部件能够辨别直方图中的非凝集细胞和凝集细胞的方案;同时本申请母案的说明书中,分析部件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后,仅能根据直方图波峰出现位置和式(2)将细胞归类为DNA含量异常细胞和正常细胞。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的修改也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已经将“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分析部件,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修改为“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原权利要求8记载了“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和反映待测细胞核的DNA含量的第三值;及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所述第二值和所述第三值,从所述测定试样所含待测细胞中分出异常细胞。”。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值和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值;及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值和所述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值,辨别数个细胞凝集而成的凝集细胞和非凝集细胞。”原说明书第0065段记载了“信号处理电路4从光电倍增管59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荧光量)(SFLI)作为反映待测细胞核的DNA含量的值。”可见“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分析部件,绘制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在计算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之前获取非凝集细胞数据的这一区分和计数的步骤,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包括对非凝集细胞进行区分和计数这一步骤的缺陷。另外,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64-0065段记载: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荧光量)(SFLI)表示基线1(Base Line 1)和荧光信号波形之间围起来的部分的面积。信号处理电路4从光电倍增管59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荧光量)(SFLI)作为反映待测细胞核的DNA含量的值。系统控制装置13判断此荧光量是否超过一定阈值,如果超过一定阈值,则将该细胞归类于有异常DNA含量的癌化和畸变细胞。筛查宫颈癌中使用的样本大部分为正常细胞,因此,当以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荧光量)为横坐标绘制图15所示直方图时,波峰出现在相当于正常细胞的位置。因此,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了根据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的技术方案。可见,“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判断癌症的可能性”通过原说明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并不是仅通过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直方图波峰出现位置和式(2)将细胞归类为DNA含量异常细胞和正常细胞”这一技术方案进行癌症可能性判断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基于类似的理由,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6已经将“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将测定试样中的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并基于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的数量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修改为“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及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将测定试样中的所述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述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基于类似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2、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7也存在未包含获取凝集细胞数步骤,因此也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驳回决定中还指出:权利要求7记载了“绘制反映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而本申请母案中仅记载了荧光信号有脉冲面积这一反映细胞核中DNA量的值,并未记载其他能够反映DNA量的值。上述修改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7已经将“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及分析部件,绘制反映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DNA量比被视作正常DNA量的细胞所形成的峰大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修改为“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以及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及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绘制反映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DNA量比被视作正常DNA量的细胞所形成的峰大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基于类似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已经包括了在计算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之前获取非凝集细胞数据的这一区分和计数的步骤,并且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61段中记载“然后,CPU27a将待分析细胞的侧向荧光数据中反映待测细胞核DNA含量的值—表示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荧光量(SFLI)从硬盘27d读取到RAM27c(步骤S506),该荧光量是反映待测细胞核DNA含量的值。”,即该DNA量的值可以是表示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荧光量。因此:“绘制DNA量的值的直方图”即为“绘制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可见,“绘制反映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超范围问题。
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7中都记载有“分析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上述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1,6,7中的技术特征“分析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属于对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具体方式的概况,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6,7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将权利要求1,6,7中的“分析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修改为“分析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获取的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该修改后的内容(参见原权利要求1,8),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通知书中还指出:权利要求6中还记载有“计数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并基于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的数量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将权利要求6的“计数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并基于正常细胞和异常细胞的数量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修改为“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述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该修改后的内容(参见原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64-0065段),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6,7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已经被克服了。
基于上述理由,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6,7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均已经被克服,权利要求书的其他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析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6-0020、0022-0029、0036段,附图1,2)一种分析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流式细胞仪(相当于检测部件),让细胞或粒子逐个在流动室100流过,形成包含细胞或粒子的试样流(即让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让连续发光的氩离子123发出的具有488nm发振波长的蓝色激光穿过透镜101,整形为扁平椭圆形光束剖面,射入流动室100(即用激光照射流过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分析仪(即分析部件),用波形数据分析部件202分析存入的数据,根据分析结果用细胞鉴别部件203鉴别细胞,并让输出设备400输出鉴别结果;获取每个测试粒子的前向散射光信号波形,计算特征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其中包含峰值和特征参数By,而特征参数B=差分积分值/峰值;还包括通过特征参数值与事先适当地设定的相应阈值的比较结果,确认利用特征参数B或M较好地鉴别出微球团和单一微珠(即鉴别凝集和非凝集细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分析对象是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试样,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分析部件,根据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2)信号处理部件还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由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精确判断出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2)如何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析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14、0020、0021、0033-0034段),其通过用激光照射并激发通过流式细胞仪的待测粒子或细胞,获得样品中每个粒子的散射光和荧光作为光检测信号,根据检测到的光信号计算峰值(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和幅宽等参数,当对有核细胞预先施以荧光染色时,荧光检测信号的峰值表达的是例如细胞核的染色程度,而脉冲宽度则表示荧光染色的长度,利用这些各个粒子的参数制作直方图或散点图,统计分析待测样品中粒子(细胞)的种类和量,并且除上述参数外,使用信号波形的差分积分值(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作为参数,可以提高单一粒子(细胞)、复杂粒子(细胞),或者连串通过的单一粒子(细胞)的区分精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分析部件,根据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当对有核细胞预先施以荧光染色时,荧光检测信号的峰值表达的是例如细胞核的染色程度(相当于本申请的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试样)其作用是精确判断出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细胞核被选择性染色的荧光染色方式,并且通过利用各个细胞的散射光和荧光信号计算高度差分积分值、峰值和脉冲宽度等参数,从而最终区分单一细胞(即非凝集细胞)和凝集细胞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对鉴别出的凝集和非凝集细胞进一步处理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在非凝集细胞基础上根据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进一步计算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根据该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14、0020、0021、0033-0034段)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其是为了提高单一粒子(细胞)、复杂粒子(细胞),或者连串通过的单一粒子(细胞)的区分精度,未公开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并且在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后,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后,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也没有给出基于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判断癌症可能性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但并没有公开表示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的这一参数,也没有给出需要对区别出的单一粒子(非凝集细胞)进一步判断的任何启示。而本申请正是通过脉冲面积这一参数结合第一值和第二值,从而绘制出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的,进而能够通过该直方图进行非凝集细胞数量的统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这些各个粒子的参数制作直方图或散点图,统计分析待测样品中粒子(细胞)的种类和量,这仅涉及粒子的形态和结构,并不涉及到任何根据直方图及相关数据计算及根据计算结果判断得到癌症可能性的相关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还不能将通过直方图得到粒子的形态和结构与怎样通过直方图判断癌症可能性建立联系。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流式细胞术,并公开了一种DNA直方图,用于测量细胞的DNA含量。其中公开了每个细胞受激后发射的特异性荧光强度与它的DNA含量成正比。但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有“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并没有任何关于测量DNA细胞数与其他细胞数进行公式计算,例如计算两者比率以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内容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出如何由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进一步计算不同类细胞数量比例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任何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如何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的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分析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6-0020、0022-0029、0036段,附图1,2)一种分析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流式细胞仪(相当于检测部件),让细胞或粒子逐个在流动室100流过,形成包含细胞或粒子的试样流(即让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让连续发光的氩离子123发出的具有488nm发振波长的蓝色激光穿过透镜101,整形为扁平椭圆形光束剖面,射入流动室100(即用激光照射流过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分析仪(即分析部件),用波形数据分析部件202分析存入的数据,根据分析结果用细胞鉴别部件203鉴别细胞,并让输出设备设备400输出鉴别结果;获取每个测试粒子的前向散射光信号波形,计算特征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其中包含峰值和特征参数By,而特征参数B=差分积分值/峰值;还包括通过特征参数值与事先适当地设定的相应阈值的比较结果,确认利用特征参数B或M较好地鉴别出微球团和单一微珠(即鉴别凝集和非凝集细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分析对象是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试样;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分析部件,根据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2)信号处理部件还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述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由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精确判断出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2)如何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析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14、0020、0021、0033-0034段),其通过用激光照射并激发通过流式细胞仪的待测粒子或细胞,获得样品中每个粒子的散射光和荧光作为光检测信号,根据检测到的光信号计算峰值(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和幅宽等参数,当对有核细胞预先施以荧光染色时,荧光检测信号的峰值表达的是例如细胞核的染色程度,而脉冲宽度则表示荧光染色的长度,利用这些各个粒子的参数制作直方图或散点图,统计分析待测样品中粒子(细胞)的种类和量,并且除上述参数外,使用信号波形的差分积分值(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作为参数,可以提高单一粒子(细胞)、复杂粒子(细胞),或者连串通过的单一粒子(细胞)的区分精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分析部件,根据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当对有核细胞预先施以荧光染色时,荧光检测信号的峰值表达的是例如细胞核的染色程度(相当于本申请的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试样)其作用是精确判断出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细胞核被选择性染色的荧光染色方式,并且通过利用各个细胞的散射光和荧光信号计算高度差分积分值、峰值和脉冲宽度等参数,从而最终区分单一细胞(即非凝集细胞)和凝集细胞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对鉴别出的凝集和非凝集细胞进一步处理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将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区别技术特征(2)中限定的计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14、0020、0021、0033-0034段)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其是为了提高单一粒子(细胞)、复杂粒子(细胞),或者连串通过的单一粒子(细胞)的区分精度,未公开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并且在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后,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后,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也没有给出基于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判断癌症可能性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但并没有公开表示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的这一参数,也没有给出需要对区别出的单一粒子(非凝集细胞)进一步判断的任何启示。而本申请正是通过脉冲面积这一参数结合第一值和第二值,从而绘制出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的,进而能够计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这些各个粒子的参数制作直方图或散点图,统计分析待测样品中粒子(细胞)的种类和量,这仅涉及粒子的形态和结构,并不涉及到任何根据直方图及相关数据计算及根据计算结果判断得到癌症可能性的相关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还不能将通过直方图得到粒子的形态和结构与怎样通过直方图判断癌症可能性建立联系。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的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流式细胞术,并公开了一种DNA直方图,用于测量细胞的DNA含量。其中公开了每个细胞受激后发射的特异性荧光强度与它的DNA含量成正比。但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有“根据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述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并没有任何关于测量DNA细胞数与其他细胞数进行公式计算,例如计算两者比率以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内容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出如何由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进一步计算不同类细胞数量比例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任何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如何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的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分析生物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6-0020、0022-0029、0036段,附图1,2)一种分析试样所含细胞的细胞分析仪,包括:流式细胞仪(相当于检测部件),让细胞或粒子逐个在流动室100流过,形成包含细胞或粒子的试样流(即让测定试样流入流动室),让连续发光的氩离子123发出的具有488nm发振波长的蓝色激光穿过透镜101,整形为扁平椭圆形光束剖面,射入流动室100(即用激光照射流过流动室的测定试样);检测测定试样中的细胞核发出的荧光;分析仪(即分析部件),用波形数据分析部件202分析存入的数据,根据分析结果用细胞鉴别部件203鉴别细胞,并让输出设备设备400输出鉴别结果;获取每个测试粒子的前向散射光信号波形,计算特征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其中包含峰值和特征参数By,而特征参数B=差分积分值/峰值;还包括通过特征参数值与事先适当地设定的相应阈值的比较结果,确认利用特征参数B或M较好地鉴别出微球团和单一微珠(即鉴别凝集和非凝集细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分析对象是包含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试样;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分析部件,根据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2)信号处理部件还获取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绘制反映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所述DNA量的值的直方图,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DNA量比被视作正常DNA量的细胞所形成的峰大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由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精确判断出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2)以及如何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析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14、0020、0021、0033-0034段),其通过用激光照射并激发通过流式细胞仪的待测粒子或细胞,获得样品中每个粒子的散射光和荧光作为光检测信号,根据检测到的光信号计算峰值(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和幅宽等参数,当对有核细胞预先施以荧光染色时,荧光检测信号的峰值表达的是例如细胞核的染色程度,而脉冲宽度则表示荧光染色的长度,利用这些各个粒子的参数制作直方图或散点图,统计分析待测样品中粒子(细胞)的种类和量,并且除上述参数外,使用信号波形的差分积分值(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作为参数,可以提高单一粒子(细胞)、复杂粒子(细胞),或者连串通过的单一粒子(细胞)的区分精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分析部件,根据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当对有核细胞预先施以荧光染色时,荧光检测信号的峰值表达的是例如细胞核的染色程度(相当于本申请的细胞核被用于染色细胞核的色素有选择地染色的试样)其作用是精确判断出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细胞核被选择性染色的荧光染色方式,并且通过利用各个细胞的散射光和荧光信号计算高度差分积分值、峰值和脉冲宽度等参数,从而最终区分单一细胞(即非凝集细胞)和凝集细胞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对鉴别出的凝集和非凝集细胞进一步处理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将非凝集细胞分类为正常细胞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异常细胞,计数所述非凝集细胞和异常细胞,计算所获取的所述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直方图所包含的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获取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述异常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该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
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14、0020、0021、0033-0034段)信号处理部件根据检测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获取反映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其是为了提高单一粒子(细胞)、复杂粒子(细胞),或者连串通过的单一粒子(细胞)的区分精度,未公开获取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并且在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后,绘制判断出的非凝集细胞的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后,获取直方图上分布在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大于正常细胞的区域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也没有给出基于反映细胞的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的直方图判断癌症可能性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荧光信号波形高度的第一值、反映荧光信号波形的棱线长度的第二值,但并没有公开表示细胞核内的DNA量的值这一参数,也没有给出需要对区别出的单一粒子(非凝集细胞)进一步判断的任何启示。而本申请正是通过脉冲面积这一参数结合第一值和第二值,从而绘制出荧光信号脉冲面积的直方图的,进而能够计数获取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这些各个粒子的参数制作直方图或散点图,统计分析待测样品中粒子(细胞)的种类和量,这仅涉及粒子的形态和结构,并不涉及到任何根据直方图及相关数据计算及根据计算结果判断得到癌症可能性的相关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还不能将通过直方图得到粒子的形态和结构与怎样通过直方图判断癌症可能性建立联系。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的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流式细胞术,并公开了一种DNA直方图,用于测量细胞的DNA含量。其中公开了每个细胞受激后发射的特异性荧光强度与它的DNA含量成正比。但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有“根据信号处理部件获取的第一值和第二值判断分析目标细胞是凝集细胞还是非凝集细胞,根据所述信号处理部件输出的荧光信号和DNA量大于正常细胞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计算所获取的非凝集细胞的数量与所有非凝集细胞的数量的比率 ,并根据计算的比率判断癌症的可能性”。并没有任何关于测量DNA细胞数与其他细胞数进行公式计算,例如计算两者比率以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内容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出如何由荧光信号的脉冲面积进一步计算不同类细胞数量比例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任何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如何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的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通过非凝集细胞提高癌症判断的准确度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7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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