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24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535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44349.9
申请日:2017-01-21
复审请求人:杜雪 杨汉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婉怡
合议组组长:林松岭
参审员:张文
国际分类号:G06Q5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具有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44349.9,名称为“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杜雪、杨汉瑜,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包括用户使用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以下模块:
数据中心:用于收集并保存旅客的个人信息;
服务中心:用于处理所有与旅客、工作人员相关的工作,包括旅客服务中心、运营服务中心和应急服务中心中至少一种;所述旅客服务中心根据个人信息和行程信息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和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
机场工作站:用于在机场给旅客提供机场服务;
服务提供端:用于给旅客提供终端服务;所述服务提供端包括各地的餐饮、住宿、交通、医疗、购物、接/送机、快速安检、特殊陪护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中至少一种;
监督中心:用于监督所述服务提供端的服务情况;
所述平台用于向旅客提供一站式的民航服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用于登陆所述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并向所述服务中心提交旅客行程机会及个性化的需求安排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喜好、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病史、指纹、人脸和其他个人信息中至少一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中心用于保存旅客出行需求信息、与旅客服务相关的工作标准数据、与旅客服务相关的工作数据、与出行相关的航班/地面运输/地面服务的计划及动态数据、与民航地面服务相关的业务单位数据、与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资信/考评/资质/绩效信息、与服务相关的上下游服务关联企业的业务数据、各机场相关的地理/服务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信息中至少一种。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旅客服务中心具有根据所述旅客行程计划及个性化的需求为旅客制定个性行程计划、安排个性化服务并把服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单位的功能。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个性行程计划包括航班安排、用餐安排、住宿安排、交通安排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安排中至少一种。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营中心用于根据旅客的位置或现状,给工作人员或服务提供端派发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中至少一种。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营中心还用于获取工作人员或服务提供端的工作进度和服务状态中至少一种。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营中心还用于从空管中心、机场、航空公司中至少一种获取航班动态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应急服务中心用于处理应急事件。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应急事件是指制定航班延误方案、临时行程更改方案、旅客原因应急方案中至少一种。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短时航班延误方案为安排旅客在所述机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机场内部的所述服务提供端内享受短时休息、就餐、购物、医疗、上网、充电和其他各项服务中至少一种。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时航班延误方案为安排旅客在所述机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机场附近的所述服务提供端内享受住宿、交通、就餐、购物、医疗、上网和其他各项服务中至少一种。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临时行程更改方案为按照旅客的要求提供最快、最合理的新行程安排。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场服务包括:医疗服务、短时休息服务、分配服务、引导服务和其他客户服务中至少一种。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疗服务包括常用药品提供、紧急抢救和联络医院中至少一种。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短时休息服务包括提供座位、饮用水、智能设备充电、无线网络和其他短时服务中至少一种。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服务是指根据旅客的要求为其分配适合的所述服务提供端。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服务是引导旅客到达机场中的旅客想要去的地方。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提供端还具有将旅客实际使用的服务、旅客新提出的要求和旅客的满意度中至少一种反馈信息提供给所述监督中心的功能。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中心还具有根据所述反馈信息调整所述用户资料的功能。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中心还具有向用户发送服务调查表的功能。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中心还具有根据所述服务调查表对所述机场工作站和所述服务提供端中至少一种进行监督和服务审核中至少一种的功能。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中心还具有通过客户端向用户进行实时行程反馈的功能。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实时行程反馈是指把旅客的当前状态通过短信、微信、飞信、QQ和其他即时通信方式中至少一种反馈给旅客指定的人员。
27. 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包括登陆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01: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上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和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
步骤102:按照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使用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提供的服务,并应对应急事件;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所述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
步骤103: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执行完成后,对享受的一站式服务进行评价。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个性行程计划包括航班安排、用餐安排、住宿安排、交通安排、机场服务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安排中至少一种。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急事件是指临时行程更改和生病中至少一种。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时航班延误方案为安排旅客在所述机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机场内部的所述服务提供端内享受短时休息、就餐、购物、医疗、上网、充电和其他各项服务中至少一种。
31.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时航班延误方案为安排旅客在所述机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机场附近的所述服务提供端内享受住宿、交通、就餐、购物、医疗、上网和其他各项服务中至少一种。
32.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临时行程更改方案为按照旅客的要求提供最快、最合理的新行程安排。
33.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场服务包括:医疗服务、短时休息服务、分配服务、引导服务和其他客户服务中至少一种。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疗服务包括常用药品提供、紧急抢救和联络医院中至少一种。
35.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时休息服务包括提供座位、饮用水、智能设备充电、无线网络和其他短时服务中至少一种。
36.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服务是指根据旅客的要求为其分配适合的所述服务提供端。
37.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提供端包括各地的餐饮、住宿、交通、医疗、购物、接/送机、快速安检、特殊陪护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中至少一种。
38.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服务是引导旅客到达机场中的旅客想要去的地方。
3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评价包括新的要求、满意度和反馈信息中至少一种。
40. 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包括保存用户的个人资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201: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上根据所述个人资料协助旅客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安排,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所述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
步骤202: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按照所述个性化性成计划为旅客提供一站式服务;
步骤203:记录客户提出意见、建议和个人习惯中至少一种。
41.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个人信息包括所述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喜好、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病史、指纹、人脸和其他个人信息中至少一种。
42. 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个性行程计划包括航班安排、用餐安排、住宿安排、交通安排、机场服务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安排中至少一种。
43. 如权利要求42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急事件是指临时行程更改和生病中至少一种。
44.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时航班延误方案为安排旅客在所述机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机场内部的所述服务提供端内享受短时休息、就餐、购物、医疗、上网、充电和其他各项服务中至少一种。
45.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时航班延误方案为安排旅客在所述机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机场附近的所述服务提供端内享受住宿、交通、就餐、购物、医疗、上网和其他各项服务中至少一种。
46.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临时行程更改方案为按照旅客的要求提供最快、最合理的新行程安排。
47. 如权利要求42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场服务包括:医疗服务、短时休息服务、分配服务、引导服务和其他客户服务中至少一种。
48. 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疗服务包括常用药品提供、紧急抢救和联络医院中至少一种。
49. 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时休息服务包括提供座位、饮用水、智能设备充电、无线网络和其他短时服务中至少一种。
50. 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服务是指根据旅客的要求为其分配适合的所述服务提供端。
51. 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提供端包括各地的餐饮、住宿、交通、医疗、购物、接/送机、快速安检、特殊陪护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中至少一种。
52. 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服务是引导旅客到达机场中的旅客想要去的地方。”
其中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评价及分析》,李达,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2015年第5期,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2:《论数字化管理在首都机场运行控制中的应用》,程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1年第S2期,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3:《山东航空公司营销策略分析》,孙瑞霖,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4年第8期,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5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服务中心包括应急服务中心;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场的旅客设施可以提供购物、餐饮、通信和银行等公共设施,但没有公开服务提供端还包括各地的住宿、交通、医疗、接送机、特殊陪护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中的至少一种;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旅客服务中心根据个人信息和行程信息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和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个性化行程计划是在权利要求1的统一民航出行平台上制定的;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旅客的评价是在个性化行程计划执行完成之后进行的;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航班延误方案包括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4)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其中,区别技术特征2)-4)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是在权利要求1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上制定的;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航班延误方案分短时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其中,区别技术特征2)-3)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26、28-39、41-52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2项),具体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平台用于向旅客提供一站式的民航服务”,将技术特征“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27、40中,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52。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个性化行程安排是指根据客户的个人信息给客户指定一个符合旅客自身的出行计划,旅客只需要在平台上输入出发城市和目的城市后,平台根据客户保留在平台内的个性化需求自动生成出行方案,而不需要客户进行任何的选择,即主动式服务,而对比文件3山航仅仅是提供一个接口,供旅客选择酒店,选择是否租车,该方案不能够根据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出行信息为客户量身制定的方案。这种航空公司的服务,只能旅客自己去选择,而和航空公司本身的服务没有关联性,航空公司不能主动的帮客户选择这些服务,是被动的提供服务,因此两者不相同。(2)首先,本申请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即平台根据旅客的个性化需求制定出行方案,并把出行方案发送给相关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根据出行方案提供主动式服务(如上门接客、机场内引导和目的地宾馆导航等),在全部出行过程中不需要旅客去进行任何的选择,只需要跟着工作人员就可以完成全部行程;其次本申请是通过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即把机场内的各项服务和机场外的各项服务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地面服务联盟,由地面服务联盟统一管理并提供统一服务,由地面服务联盟接收旅客的出行计划并通知各个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接受地面服务联盟的统一管理,为客户提供服务,用户不需要直接面对各个服务机构,为客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最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是对既有的模式进行说明,没有考虑未来的发展和业务创新,没有以平台的角度进行开放性的设计,所以,它们本身就是封闭的、仅限于本机场或几个机场的,而不能作为统一的出行平台考虑,也不具备市场化发展和管理的特点。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27、40的内容如下:
“1. 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包括用户使用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以下模块:
数据中心:用于收集并保存旅客的个人信息;
服务中心:用于处理所有与旅客、工作人员相关的工作,包括旅客服务中心、运营服务中心和应急服务中心中至少一种;所述旅客服务中心根据个人信息和行程信息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和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
机场工作站:用于在机场给旅客提供机场服务;
服务提供端:用于给旅客提供终端服务;所述服务提供端包括各地的餐饮、住宿、交通、医疗、购物、接/送机、快速安检、特殊陪护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中至少一种;
监督中心:用于监督所述服务提供端的服务情况;
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27. 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包括登陆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01: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上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和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
步骤102:按照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使用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提供的服务,并应对应急事件;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所述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
步骤103: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执行完成后,对享受的一站式服务进行评价;
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40. 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包括保存用户的个人资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201: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上根据所述个人资料协助旅客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安排,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所述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
步骤202: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按照所述个性化性成计划为旅客提供一站式服务;
步骤203:记录客户提出意见、建议和个人习惯中至少一种;
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继续引用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5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根据旅客的差异化需求,为不同旅客提供定制化服务,在仔细研究旅客需求的基础上,为不同旅客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产品主要包括商旅产品,自由行产品,常旅客/大客户产品,远期低价产品等,增值服务主要包括赠送保险,机上选座,机场休息室,机上娱乐设备,减免超额行李费,提供特殊餐食,提供航班动态信息等,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酒店预订,租车,机场免费停车,免费旅游景点门票等。比如,“慈翔”中老年旅游产品,在飞行方面,享受始发地市区至机场一站式接送,提供乘机优先通道,提供专职司机,专职导游,专职全陪和专职医护,精选适合老年人的项目和线路,拒绝疲劳,零加点和零购物,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即山航推出一系列创新类产品主要包括“飞享”系列产品和网站专享产品供用户选择,而系列产品包括一系列定制化设计的服务。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VIP和常旅客是机场提供重点个性化服务的主要对象,即给出了机场能够根据用户的个性化信息(例如个人资料)提供主动式服务的技术启示,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将旅客自助式选择服务与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进而更好的为旅客提供个性化服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首先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一系列自由行产品,例如“飞享假期”是针对旅游航线开发的自由行打包产品,选择自由行产品的客户群体是追求高品质旅游,时间和行程灵活的旅客,自由行产品为旅客提供始发地至目的地的优惠往返程机票,机场往返市区的免费接送,观光巴士服务,通行证代理服务,酒店预订,一日游等个性化服务,保证旅客享受优惠机票的同时,减少对租车,酒店和行程安排的时间消耗,享受到轻松、愉快的假期,即该自由行产品为旅客同样提供了一个统一出行平台,用户同样不需要直接面对各个服务机构,为客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其次,现有技术中,存在各大旅行社发行的各种针对性的自由行产品,其为旅客量身定制的行程安排,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地面服务联盟,将包括机场等各大服务机构统一管理起来,旅客可以自助输入个人信息接送后台推送行程安排或者自主选择行程安排,即旅客自助式服务和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这一模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2项),具体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旅客服务中心根据个人信息和行程信息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和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将技术特征“所述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提供个性化的航延服务”添加到“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之前;删除权利要求2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和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将技术特征“所述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提供个性化的航延服务”添加到“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之前;删除权利要求40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包括出发地交通安排方案、航班方案、目的地交通安排方案、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目的地城市的住宿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安排”, 将技术特征“所述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提供个性化的航延服务”添加到“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之前。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民航航延服务中,当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给客户安排食宿,确实能够解决航班延误的问题,但是这种航班延误方案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没有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并且航空公司给客户安排的都是机场范围内的定点服务机构,并没有延伸到机场以外的服务机构。而在本申请中,服务平台根据航班的延误情况和旅客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制定个性化的航班延误方案,在方案中不仅仅涉及到机场范围内的服务机构,还将社会性的资源引入到平台中,在平台提供给旅客使用,为旅客定制个性化的航延服务方案,提升了旅客的满意度,降低了由于航班延误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到航班延误处理的任何方法,对比文件2提及的航延应对方法与现有民航航延服务相同,对比文件3中对于延误航班仅仅是及时向旅客进行推送,没有涉及任何后续航延服务,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7、40的内容如下:
“1. 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包括用户使用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以下模块:
数据中心:用于收集并保存旅客的个人信息;
服务中心:用于处理所有与旅客、工作人员相关的工作,包括旅客服务中心、运营服务中心和应急服务中心中至少一种;
机场工作站:用于在机场给旅客提供机场服务;
服务提供端:用于给旅客提供终端服务;所述服务提供端包括各地的餐饮、住宿、交通、医疗、购物、接/送机、快速安检、特殊陪护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中至少一种;
监督中心:用于监督所述服务提供端的服务情况;
所述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提供个性化的航延服务;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27. 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包括登陆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01: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上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
步骤102:按照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使用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提供的服务,并应对应急事件;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所述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
步骤103:所述个性化行程计划执行完成后,对享受的一站式服务进行评价;
所述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提供个性化的航延服务;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40. 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包括保存用户的个人资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201: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上根据所述个人资料协助旅客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所述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
步骤202: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按照所述个性化性成计划为旅客提供一站式服务;
步骤203:记录客户提出意见、建议和个人习惯中至少一种;
所述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提供个性化的航延服务;所述平台把旅客自助式服务和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2项;申请日2017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具有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即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评价及分析》,李达,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2015年第5期,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2:《论数字化管理在首都机场运行控制中的应用》,程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1年第S2期,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3:《山东航空公司营销策略分析》,孙瑞霖,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4年第8期,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5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定制化的民航出行服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正文第29页,第43-46页):推出手机客户端“掌尚飞”,微信公众平台等新技术手段进行直销(相当于用户使用的客户端);保存旅客旅行全过程的数据和信息,建立旅客数据库,对旅客消费习惯和产品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便于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隐含公开了数据中心:用于收集并保存旅客的个人信息);“飞享假期”是针对旅游航线开发的自由行打包产品,选择自由行产品的客户群体是追求高品质旅游,时间和行程灵活的旅客,自由行产品为旅客提供始发地至目的地的优惠往返程机票,机场往返市区的免费接送,观光巴士服务,通行证代理服务,酒店预订,一日游等个性化服务,保证旅客享受优惠机票的同时,减少对租车,酒店和行程安排的时间消耗,享受到轻松、愉快的假期(隐含公开了服务中心,用于处理所有与旅客、工作人员相关的工作,包括旅客服务中心);根据旅客的差异化需求,为不同旅客提供定制化服务,在仔细研究旅客需求的基础上,为不同旅客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产品主要包括商旅产品,自由行产品,常旅客/大客户产品,远期低价产品等,增值服务主要包括赠送保险,机上选座,机场休息室(相当于机场工作站:用于在机场给旅客提供机场服务),机上娱乐设备,减免超额行李费,提供特殊餐食,提供航班动态信息等,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酒店预订,租车,机场免费停车,免费旅游景点门票等(隐含公开了统一的民航出行平台);比如,“慈翔”中老年旅游产品,在飞行方面,享受始发地市区至机场一站式接送,提供乘机优先通道,提供专职司机,专职导游,专职全陪和专职医护,精选适合老年人的项目和线路,拒绝疲劳,零加点和零购物,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隐含公开了服务提供端:用于给旅客提供终端服务;所述服务提供端包括各地的餐饮、住宿、交通、医疗、购物、接/送机、特殊陪护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中至少一种);山航推出一系列创新类产品主要包括“飞享”系列产品和网站专享产品供用户选择,而系列产品包括一系列定制化设计的服务(隐含公开了该平台提供旅客自助式服务,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服务中心还包括运营服务中心和应急服务中心中至少一种;(2)服务提供端还提供快速安检服务;(3)还包括监督中心,用于监督服务提供端的服务情况;(4)平台还提供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与旅客自助式服务相结合;(5)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该通个性化的航延服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机场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17-20页):首都机场的运行控制围绕着飞机流,旅客流,行李流为旅客及驻场各单位提供服务,并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理飞行区、航站楼,楼前道路等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其中包括航站楼日常运行的管理与协调,为旅客和航空公司提供物业,广播,航显等服务,突发危机事件处理以及航空器应急救援管理(即隐含公开了运营服务中心和应急服务中心)。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机场提供更多的服务,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比如,“慈翔”中老年旅游产品,在飞行方面,享受始发地市区至机场一站式接送,提供乘机优先通道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服务方面包括提供快速安检服务,为中老年群体提供便利,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设立监督中心,实时监督各服务端的服务情况,以及时修正行程或改善服务质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21-22页):VIP和常旅客是机场提供重点个性化服务的主要对象,如VIP旅客人群定位较为清晰,虽相对人群较窄但对值机手续办理、休息等待服务、信息提供服务以及服务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相对一般旅客有更高的要求,因而机场建立了VIP旅客或常旅客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围绕数据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如旅客个性订座、休闲娱乐偏好、个性化迎接送往服务等(即根据数据库内用户的信息提供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机场能够根据用户的个性化信息提供主动式服务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将旅客自助式选择服务与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进而更好的为旅客提供个性化服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在民航系统中,航班延误属于常见的情况,航班延误通常分为短时航延和长时航延,相应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通常会提供对应的服务措施,而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能够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性化需求,推出个性化的航延服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旅客通过登录客户端来向旅行服务提供方的服务中心提交行程计划和个性化需求安排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旅客提供的个人资料通常包括姓名,性别,爱好,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样属于旅游服务业尤其是航空服务业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17-20页,第32-37页):与飞机流相关的业务有航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机位、登机口的分配与管理;空管、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驻场单位日常运行协调,飞行区运行管理,场道维护与监控,净空与噪音管理;飞机目视泊位系统监控与管理。与旅客流相关的主要业务有:航站楼日常运行的管理与协调,包括航站楼安全管理;为航空公司和旅客提供物业、广播、航显、现场问询、引导、行李推车等服务;楼内行李转盘、值机柜台分配;航站楼内楼宇、捷运、航显、广播、离港、客桥、消防监控等专用系统的运行管理;航站楼内商业设备设施管理;航站楼内供水、供电、暖通、空调等能源管理;楼前道路交通管理,含机场大巴及出租车调度管理;机场停车楼管理;旅客安全检查(隐含公开数据中心需要保存与旅客服务相关的工作数据、与出行相关的航班/地面运输/地面服务相关的计划及动态数据;与民航地面服务相关的业务单位数据、与服务相关的上下游服务关联企业的业务数据、与机场相关的服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理想的机场运行控制数据项目表包括的数据有:包括航班计划执行时刻、航班实际时间等的航班数据;包括跑道信息、航班机位号等的资源数据;包括航班旅客人数信息、登机人数信息、订票人数等在内的旅客数据;以及货物数据、行李数据、邮件、地面保障、安检系统、外部气象、内部行李系统、雷达数据、关键业务进程数据、其他等数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隐含公开数据中心应当保存服务规范数据,相当于与旅客服务相关的工作标准数据)。而其余未公开的相关数据信息,比如旅客出行需求信息,与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资信/考评/资质/绩效信息等,也属于旅行服务行业中通常需要存储在数据中心的常见信息。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43-46页):为不同的旅客定制个性化行程计划,安排个性化服务。而这个职能由旅客服务中心来完成,并把服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单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参见正文第43-46页):“慈翔”中老年旅游产品,在飞行方面,享受始发地市区至机场一站式接送,提供乘机优先通道,提供专职司机,专职导游,专职全陪和专职医护,精选适合老年人的项目和线路,拒绝疲劳,零加点和零购物,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都是传统的用于要求和约束工作人员和服务的规章和标准,因此在机场,根据旅客的位置和现状,将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派发到相应的工作人员或服务提供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工作人员或服务提供端的工作进度和服务状态实时反馈给管理中心以便后续安排和控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航班信息的动态信息可以从空管中心、机场或航空公司获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隐含公开公开(参见正文第17-20页):与飞机流相关的主要业务包括突发危机事件处理以及航空器应急救援管理(隐含公开了应急服务中心用于处理应急事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15页,第38页):首都机场还将一部分权限释放给航空公司登机口的工作人员,航空公司人员可以根据航班保障现场的实时情况,在指定航显屏上自行发布一些临时消息,比如大面积航班延误时利用此平台告知旅客一些餐食安排、天气情况等等。国内主要枢纽机场以及集团成员机场实现数据共享后,有利于降低整个航班环的延误率,通过多方联动,共同处置危机事件,保障整体民航运输的有序。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关航班延误的应急处理的一些服务;而具体应急处理,包括将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延误方案,以及对应不同的服务事件,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18页):与旅客流相关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旅客提供现场问询、引导等服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也要求机场配备餐饮、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机场服务还包括短时休息服务、分配服务和其他服务,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20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服务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见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提供,紧急抢救等,休息服务包括提供作为饮用水,提供充电等,分配服务包括分配合适的服务端等,引导服务包括引导旅客到达机场中旅客想要去的地方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16页):设立旅客满意度自动评价系统。而通过服务提供端就旅客实际使用的服务,旅客提出的新需求等方面进行信息反馈,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2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用户的反馈信息中包括有旅客新提出的要求、实际使用的服务等与用户的资料相关的内容时,根据用户反馈的上述信息对用户的资料进行相应地调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24是权利要求2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向用户发送服务调查表,是获取用户对提供服务的意见的一个常规方式,而通过服务调查表,获取对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中至少一种的监督和服务审核,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向旅客提供服务的服务中心需要获取旅客对行程的反馈信息,这是业界的普遍需求和做法,而为了更及时地获取旅客的反馈信息和更好地为旅客服务,服务中心向旅客提供通过客户端进行实时行程反馈的功能,以及通过通讯途径(例如微信、QQ等通讯工具)就旅客的当前状态反馈给旅客指定的人员,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7-3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定制化的民航出行服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正文第29页,第43-46页):推出手机客户端“掌尚飞”,微信公众平台等新技术手段进行直销,提升旅客购票过程的体验(隐含公开了登录客户端);“飞享假期”是针对旅游航线开发的自由行打包产品,选择自由行产品的客户群体是追求高品质旅游,时间和行程灵活的旅客,自由行产品为旅客提供始发地至目的地的优惠往返程机票,机场往返市区的免费接送,观光巴士服务,通行证代理服务,酒店预订,一日游等个性化服务,保证旅客享受优惠机票的同时,减少对租车,酒店和行程安排的时间消耗,享受到轻松、愉快的假期(相当于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根据旅客的差异化需求,为不同旅客提供定制化服务,在仔细研究旅客需求的基础上,为不同旅客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产品主要包括商旅产品,自由行产品,常旅客/大客户产品,远期低价产品等,增值服务主要包括赠送保险,机上选座,机场休息室(相当于机场工作站),机上娱乐设备,减免超额行李费,提供特殊餐食,提供航班动态信息等,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酒店预订,租车,机场免费停车,免费旅游景点门票等(隐含公开了按照个性化行程计划使用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提供的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完善旅客投诉评价管理体系(隐含公开了本申请的个性化行程计划执行完成后,对享受的一站式服务进行评价);山航推出一系列创新类产品主要包括“飞享”系列产品和网站专享产品供用户选择,而系列产品包括一系列定制化设计的服务(隐含公开了该平台提供旅客自助式服务,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民航出行平台上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2)应对应急事件,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3)平台还提供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与旅客自助式服务相结合;(4)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该通个性化的航延服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机场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17-20页):首都机场的运行控制围绕着飞机流,旅客流,行李流为旅客及驻场各单位提供服务,并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理飞行区、航站楼,楼前道路等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相当于应对应急事件);航空公司人员可以根据航班保障现场的实时情况,在指定航显屏上自行发布一些临时消息,比如大面积航班延误时利用此平台告知旅客一些餐食安排、天气情况等(相当于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出现航班延误等应急事件时给予应对措施的服务,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27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机场提供更多的旅客服务,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航班延误分为短时延误和长时延误,对应不同的应对措施,这属于航空公司的常见服务。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21-22页):VIP和常旅客是机场提供重点个性化服务的主要对象,如VIP旅客人群定位较为清晰,虽相对人群较窄但对值机手续办理、休息等待服务、信息提供服务以及服务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相对一般旅客有更高的要求,因而机场建立了VIP旅客或常旅客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围绕数据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如旅客个性订座、休闲娱乐偏好、个性化迎接送往服务等(即根据数据库内用户的信息提供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机场能够根据用户的个性化信息提供主动式服务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将旅客自助式选择服务与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进而更好的为旅客提供个性化服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民航系统中,航班延误属于常见的情况,航班延误通常分为短时航延和长时航延,相应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通常会提供对应的服务措施,而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能够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性化需求,推出个性化的航延服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27,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参见正文第43-46页):“慈翔”中老年旅游产品,在飞行方面,享受始发地市区至机场一站式接送,提供乘机优先通道,提供专职司机,专职导游,专职全陪和专职医护,精选适合老年人的项目和线路,拒绝疲劳,零加点和零购物,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2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旅行过程中常见的应急事件包括生病,临时行程更改,航班延误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0-36、3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3-2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3-20的审查意见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0-36、3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7引用权利要求33,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43-46页):“慈翔”中老年旅游产品,在飞行方面,享受始发地市区至机场一站式接送,提供乘机优先通道,提供专职司机,专职导游,专职全陪和专职医护,精选适合老年人的项目和线路,拒绝疲劳,零加点和零购物,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而快速安检同样属于航空旅游的常见服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9引用权利要求2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旅客对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价时,评价通常可以包括提出新的要求、给出服务满意度、和提供反馈信息,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40-5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0请求保护一种统一的民航出行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定制化的民航出行服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正文第29页,第43-46页):“飞享假期”是针对旅游航线开发的自由行打包产品,选择自由行产品的客户群体是追求高品质旅游,时间和行程灵活的旅客,自由行产品为旅客提供始发地至目的地的优惠往返程机票,机场往返市区的免费接送,观光巴士服务,通行证代理服务,酒店预订,一日游等个性化服务,保证旅客享受优惠机票的同时,减少对租车,酒店和行程安排的时间消耗,享受到轻松、愉快的假期(相当于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根据旅客的差异化需求,为不同旅客提供定制化服务,在仔细研究旅客需求的基础上,为不同旅客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产品主要包括商旅产品,自由行产品,常旅客/大客户产品,远期低价产品等,增值服务主要包括赠送保险,机上选座,机场休息室(相当于机场工作站),机上娱乐设备,减免超额行李费,提供特殊餐食,提供航班动态信息等,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酒店预订,租车,机场免费停车,免费旅游景点门票等(隐含公开了机场工作站和服务提供端按照个性化行程计划为旅客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完善旅客投诉评价管理体系,保存旅客全过程的数据和信息,建立旅客数据库,对旅客消费习惯和产品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便于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相当于记录客户提出意见、建议和个人习惯中至少一种);山航推出一系列创新类产品主要包括“飞享”系列产品和网站专享产品供用户选择,而系列产品包括一系列定制化设计的服务(隐含公开了该平台提供旅客自助式服务,由地面服务联盟提供统一的旅客服务)。
权利要求40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保存用户的个人资料,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统一民航出行平台上根据个人资料协助旅客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平台还提供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与旅客自助式服务相结合。(2)应急事件处理安排,所述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航班延误方案分为短时航班延误方案和长时航班;(3)其中个性化行程计划还包括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4)平台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人需求,为旅客该通个性化的航延服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0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21-22页):VIP和常旅客是机场提供重点个性化服务的主要对象,如VIP旅客人群定位较为清晰,虽相对人群较窄但对值机手续办理、休息等待服务、信息提供服务以及服务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相对一般旅客有更高的要求,因而机场建立了VIP旅客或常旅客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围绕数据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如旅客个性订座、休闲娱乐偏好、个性化迎接送往服务等(即根据数据库内用户的信息提供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机场能够根据用户的个性化信息(例如个人资料)提供主动式服务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将旅客自助式选择服务与机场地面主动式服务相结合,进而更好的为旅客提供个性化服务,即在统一民航出行平台上根据个人资料协助旅客制定个性化行程计划,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参考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机场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17-20页):首都机场的运行控制围绕着飞机流,旅客流,行李流为旅客及驻场各单位提供服务,并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理飞行区、航站楼,楼前道路等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相当于应急事件处理安排);航空公司人员可以根据航班保障现场的实时情况,在指定航显屏上自行发布一些临时消息,比如大面积航班延误时利用此平台告知旅客一些餐食安排、天气情况等(相当于应急事件包括航班延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出现航班延误等应急事件时给予应对措施的服务,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40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机场提供更多的旅客服务,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航班延误分为短时延误和长时延误,对应不同的应对措施,这属于航空公司的常见服务。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能够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餐饮方面包括制定目的地城市的用餐方案,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民航系统中,航班延误属于常见的情况,航班延误通常分为短时航延和长时航延,相应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通常会提供对应的服务措施,而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能够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根据航延信息和旅客的个性化需求,推出个性化的航延服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1-52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3、28-3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因此,参考对权利要求3、28-38的评述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1-5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根据旅客的差异化需求,为不同旅客提供定制化服务,在仔细研究旅客需求的基础上,为不同旅客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产品主要包括商旅产品,自由行产品,常旅客/大客户产品,远期低价产品等,增值服务主要包括赠送保险,机上选座,机场休息室等,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酒店预订,租车,机场免费停车,免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能够在飞行,服务,行程,住宿,餐饮,实惠,互动,品质等各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需求定制化设计的情况;而航班延误属于民航系统中的常见情况,通常包括短时航班延误和长时航班延误两种,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能够根据旅客的个性化需求制定不同出行方案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根据航班延误的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的旅客需求定制化不同的应急方案,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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