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寻呼及其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00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864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5649.X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玲
合议组组长:范晓寒
参审员:张慧
国际分类号:H04W68/02,H04L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又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5649X,名称为“一种寻呼及其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145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Paging optimization analysis》,SA WG2 Meeting #109 S2-151724,Huawei等,公开日为2015年5月29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SA2以讨论寻呼优化并标识了以下问题(参见第1-10页):减少无线接口上的寻呼负载,并且减轻MME向大量ENB发送寻呼的负担。尤其针对低移动性或静态终端。对于经过X2传播的寻呼消息:A)原则是包括预知的重复次数的寻呼处理和策略由MME掌管。3)寻呼重复:如果使得被寻呼的ENB知晓MME是否在多个步骤中使用一个寻呼策略,那么应分配正在进行的步骤的次序和所有步骤的总数。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能的示例意见为:MME向被寻呼的ENB指示一个确定的寻呼为3个中的1个(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其中携带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其中3个即为携带的寻呼重传次数),或MME仅向每个被寻呼的ENB指示一个确定的寻呼是最后一个寻呼尝试。由此,该权利要求限定了确定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并且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确定需要对UE进行寻呼、并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时发送包含重传次数的寻呼消息无需付出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7-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寻呼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确定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并且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其中携带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收到来自所述UE的寻呼消息,确定需要对所述UE进行寻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确定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所述UE为固定终端或低移动性终端;
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
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在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的同时,启动预设定时器;
在所述定时器超时之前,若收到来自所述UE的寻呼响应消息,则向所述基站下发用于指示所述基站停止对所述UE进行寻呼的寻呼终止消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寻呼终止消息中携带多个UE的标识,用以指示所述基站停止对所述多个UE进行寻呼。
6. 一种寻呼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接收核心网发送的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的寻呼消息;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携带有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则按照该指示信息对所述UE进行寻呼消息的重复发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当收到核心网发送的用于指示停止对UE进行寻呼的寻呼终止消息时,停止向该UE发送寻呼消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寻呼终止消息中携 带多个UE的标识时,同时停止向所述多个UE发送寻呼消息。
9. 一种寻呼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并且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其中携带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通过收到来自所述UE的寻呼消息,确定需要对所述UE进行寻呼。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所述确定单元确定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所述UE为固定终端或低移动性终端;
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
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在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的同时,启动预设定时器;在所述定时器超时之前,若收到来自所述UE的寻呼响应消息,则向所述基站下发用于指示所述基站停止对所述UE进行寻呼的寻呼终止消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寻呼终止消息中携带多个UE的标识,用以指示所述基站停止对所述多个UE进行寻呼。
14. 一种寻呼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核心网发送的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的寻呼消息;
寻呼单元,用于若所述寻呼消息中携带有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则按照该指示信息对所述UE进行寻呼消息的重复发送。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寻呼单元还用于: 当收到核心网发送的用于指示停止对UE进行寻呼的寻呼终止消息时,停止向该UE发送寻呼消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寻呼终止消息中携带多个UE的标识时,所述寻呼单元同时停止向所述多个UE发送寻呼消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1-12,具体修改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中的部分内容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内容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6中,并对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对权利要求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适用于低移动性或固定设备的寻呼优化方案,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当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和/或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时,才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并且本申请实现了由核心网控制基站来执行寻呼消息的重传,降低核心网的存储负荷,以及避免基站的不断重复发送寻呼消息,节省了资源,提高了寻呼效率。
复审请求中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4、7、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寻呼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确定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并且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其中携带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
其中,通过收到来自所述UE的寻呼消息,确定需要对所述UE进行寻呼;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确定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
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
“4. 一种寻呼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接收核心网发送的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的寻呼消息;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携带有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则按照该指示信息对所述UE进行寻呼消息的重复发送;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确定需要控制寻呼重传:
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
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
“7. 一种寻呼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并且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其中携带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单元通过收到来自所述UE的寻呼消息,确定需要对所述UE进行寻呼;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所述确定单元确定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
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
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
“10. 一种寻呼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核心网发送的需要对用户设备UE进行寻呼的寻呼消息;
寻呼单元,用于若所述寻呼消息中携带有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则按照该指示信息对所述UE进行寻呼消息的重复发送;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确定需要控制寻呼重传:
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
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方案呼叫重传尤其针对低移动性或静态终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MTC终端、NBIoT终端通常是低移动性终端,且低移动性终端由于位置变更范围较小,其跟踪区列表通常均属于同一基站覆盖范围之内,即跟踪区列表均属于同一基站覆盖范围的终端也属于低移动性终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其确定为需要基站控制重传的对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Paging optimization analysis》,SA WG2 Meeting #109 S2-151724,Huawei等,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寻呼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对寻呼优化并标识进行了讨论(参见第1-10页):为了减少无线接口上的寻呼负载,并且减轻MME向大量eNB发送寻呼的负担。尤其针对低移动性或静态终端。寻呼重复:被寻呼的eNB知道该MME是否在多个步骤中使用一个寻呼策略,提供正在进行的步骤的序号,以及步骤的总数量;可能的情况举例为:MME向每个被寻呼的eNB指示一个确定的寻呼,例如为3中的序号1,或仅仅当确定一个寻呼是最后一个寻呼尝试时MME向每个被寻呼的eNB发出指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通过收到来自所述UE的寻呼消息,确定需要对所述UE进行寻呼;(2)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确定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3)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向所述基站发送寻呼消息,其中携带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基站实现有效寻呼重传。
针对区别(1),由请求方发起寻呼请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通过接收UE的寻呼消息确定对其进行寻呼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方案尤其针对低移动性或静态终端。在本领域,MTC终端、NBIoT终端都属于低移动性终端。而当UE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属于同一个基站的覆盖范围时,通常这类UE也属于静态UE或者低移动性UE。
针对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MME针对不同的寻呼目标设定不同的寻呼策略,如第6-7页所述当采用策略2时,可以分成三个步骤,第一步寻呼上次服务的eNB,第二步寻呼邻居eNBs,第三步寻呼整个TA;在第3页也记载了,寻呼重复:被寻呼的eNB知道MME是否在多个步骤中使用一个寻呼策略,提供正在进行的步骤的序号,以及步骤的总数量,举例为:MME向每个被寻呼的eNB指示一个确定的寻呼,例如为3中的序号1。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MME通知给eNB的是所采用的寻呼策略的总步骤数和当前步骤数,而不是对基站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并且所发出的寻呼每次每步均由MME来控制和管理,与“本申请中核心网告诉基站寻呼次数,后续由基站自行控制寻呼的方法”完全不同,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本申请中,核心网向基站发送寻呼消息时,携带寻呼重传次数指示,基站根据重传次数指示自行发起对UE的寻呼,而无需每次都由核心网发起寻呼;从而减少核心网的负荷,降低网络接口的负荷。而对比文件1中,MME根据不同的寻呼目标制定不同的寻呼策略,制定由近到远、由小范围到大范围的寻呼策略,寻呼策略包括多个步骤,争取在较小的范围内、较少的步骤时就实现成功的寻呼,MME发送给基站的信息包括寻呼策略的总步骤数和当前步骤数,从而实现减少接口和MME的负荷。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虽然都是为了减少接口和核心网的负荷,但是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但可以减少接口和核心网的负荷,还可以控制基站寻呼次数防止资源浪费,提升网络整体性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寻呼方法。对比文件1对寻呼优化并标识进行了讨论(参见第1-10页):为了减少无线接口上的寻呼负载,并且减轻MME向大量eNB发送寻呼的负担。尤其针对低移动性或静态终端。对于经过X2传播的寻呼消息:A)原则是包括预知的重复次数的寻呼处理和策略由MME掌管。3)寻呼重复:被寻呼的eNB知道该MME是否在多个步骤中使用一个寻呼策略,提供正在进行的步骤的序号,以及步骤的总数量;可能的情况举例为:MME向每个被寻呼的eNB指示一个确定的寻呼,例如为3中的序号1,或仅仅当确定一个寻呼是最后一个寻呼尝试时MME向每个被寻呼的eNB发出指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或组合时确定需要控制寻呼重传:所述UE为机器类通信MTC终端或者NB IoT终端;所述UE的寻呼消息中携带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均属于同一个所述基站的覆盖范围;(2)需要基站控制寻呼重传,若所述寻呼消息中携带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则按照该指示信息对UE进行寻呼消息的重新发送。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基站实现有效寻呼重传。
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方案尤其针对低移动性或静态终端。在本领域,MTC终端、NBIoT终端都属于低移动性终端。而当UE的跟踪区标识列表指示的跟踪区属于同一个基站的覆盖范围时,通常这类UE也属于静态UE或者低移动性UE。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MME针对不同的寻呼目标设定不同的寻呼策略,如第6-7页所述当采用策略2时,可以分成三个步骤,第一步寻呼上次服务的eNB,第二步寻呼邻居eNBs,第三步寻呼整个TA;在第3页也记载了,寻呼重复:被寻呼的eNB知道MME是否在多个步骤中使用一个寻呼策略,提供正在进行的步骤的序号,以及步骤的总数量,举例为:MME向每个被寻呼的eNB指示一个确定的寻呼,例如为3中的序号1。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MME通知给eNB的是所采用的寻呼策略的总步骤数和当前步骤数,而不是对基站寻呼重传次数的指示信息;并且所发出的寻呼每次每步均由MME来控制和管理,与“本申请中核心网告诉基站寻呼次数,后续由基站自行控制寻呼的方法”完全不同,也没有任何的技术启示。
在本申请中,核心网向基站发送寻呼消息时,携带寻呼重传次数指示,基站根据重传次数指示自行发起对UE的寻呼,而无需每次都由核心网发起寻呼;从而较少核心网的负荷,降低网络接口的负荷。而对比文件1中,MME根据不同的寻呼目标制定不同的寻呼策略,制定由近到远、由小范围到大范围的寻呼策略,寻呼策略包括多个步骤,争取在较小的范围内、较少的步骤时就实现成功的寻呼,MME发送给基站的信息包括寻呼策略的总步骤数和当前步骤数,从而实现减少接口和MME的负荷。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虽然都是为了减少接口和核心网的负荷,但是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但可以减少接口和核心网的负荷,还可以控制基站寻呼次数防止资源浪费,提升网络整体性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和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因此在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6都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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