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现场仪器以及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68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49259
优先权日:2011-09-12
申请(专利)号:201280044011.9
申请日:2012-09-07
复审请求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
合议组组长:李越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H04Q9/00,H04M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然而部分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部分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4011.9,名称为“现场仪器以及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4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一篇对比文件1:US2009/0097502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6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现场仪器,其具有:
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
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
变换部,其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以及
第1控制部,其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通过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从而能够向通信网络发送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仪器,其中,
所述现场仪器还具有第2控制部,该第2控制部控制所述第2通信部,将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发送来并由所述第1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中的、表示应发送至所述外部仪器的消息,向所述外部仪器发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仪器,其中,
所述现场仪器还具有显示控制部,该显示控制部进行控制,将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发送来并由所述第1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中的、表示应在显示部上显示的消息,显示在所述显示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仪器,其中,
所述现场仪器还具有存储部,该存储部将由所述第1、第2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与该消息的种类相对应而作为参数存储,所述参数针对每个种类而被分配有彼此不同的标识符。
5. 一种通信系统,其具有:
现场仪器,该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第2通信部、变换部 及第1控制部,该第1通信部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该第2通信部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该变换部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该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外部仪器,其通过红外线通信,向所述现场仪器发送所述消息;
以及主机装置,其经由所述通信网络,接收从所述现场仪器发送来的所述数据,
通过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从而能够向通信网络发送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
所述现场仪器还具有第2控制部,
该第2控制部控制所述第2通信部,将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发送来并由所述第1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中的、表示应发送至所述外部仪器的消息,向所述外部仪器发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
所述现场仪器还具有显示控制部,
该显示控制部进行控制,将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发送来并由所述第1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中的、表示应在显示部上显示的消息,显示在所述显示部上。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
所述现场仪器还具有存储部,
该存储部将由所述第1、第2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与该消息的种类相对应而作为参数存储,所述参数针对每个种类而被分配有彼此不同的标识符。
9. 一种现场仪器中的通信方法,该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以及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
在该通信方法中包含下述动作:
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以及
控制所述第1通信部,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通过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从而能够向通信网络发送消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
所述通信方法还包含下述动作:控制所述第2通信部,将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发送来并由所述第1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中的、表示应发送至所述外部仪器的消息,向所述外部仪器发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
所述通信方法还包含下述动作:进行控制,将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发送来并由所述第1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中的、表示应在显示部上显示的消息,显示在所述显示部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
所述通信方法还包含下述动作:将由所述第1、第2通信部接收的消息,与该消息的种类相对应而作为参数存储,所述参数针对每个种类而被分配有彼此不同的标识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5、9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明确下述两点:1)所请求的对象的现场仪器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2)无法主动地将来自作为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发送至装置。由此,本发明的主要特征在于“在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的现场仪器中,即使在无法主动地将来自作为进行红外线通信的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的状态下,也通过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从而能够向通信网络发送消息”,对比文件既没有公开又没有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5、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现场仪器,其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
所述现场仪器具有:
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
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
变换部,其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以及
第1控制部,其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即使在无法主动地将来自作为所述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的状态下,也通过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从而能够向通信网络发送消息。”
“5. 一种通信系统,其具有:
现场仪器;
作为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其通过红外线通信将消息向所述现场仪器发送;以及
主机装置,其对所述现场仪器进行控制,接收经由通信网络为从所述现场仪器发送来的数据,
所述通信系统具有第1通信部、第2通信部、变换部及第1控制部,该第1通信部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该第2通信部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该变换部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该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即使在无法主动地将来自作为所述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的状态下,也通过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从而能够向通信网络发送消息。”
“9. 一种现场仪器中的通信方法,该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以及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
在该通信方法中包含下述动作:
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以及
控制所述第1通信部,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由此,即使在所述现场仪器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且无法主动地将来自作为所述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的状态下,也通过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从而能够向通信网络发送消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5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4、9-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所述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第2通信部、……”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该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5、9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现场仪器进行操作或者对现场仪器的信息进行监控的移动终端30,但对比文件1的移动终端30是与将用于实现经由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现场仪器的预配置设备不同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其他现场仪器与现场控制站(FCS)之间的通信进行中继的通信中继部22,然而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通信中继部不是将消息向主机装置(OPS1)发送的结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5、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现场仪器,其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
所述现场仪器具有:
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
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
变换部,其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以及
第1控制部,其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所述外部仪器是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的预配置设备,
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所述现场仪器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的状态下,所述变换部也将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所述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由此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
“5. 一种通信系统,其具有:
现场仪器;
作为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其通过红外线通信将消息向所述现场仪器发送;以及
主机装置,其对所述现场仪器进行控制,接收经由通信网络为从所述现场仪器发送来的数据,
所述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第2通信部、变换部及第1控制部,该第1通信部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该第2通信部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该变换部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该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所述预配置设备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
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所述现场仪器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的状态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所述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由此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
“9. 一种现场仪器中的通信方法,该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变换部;以及第1控制部,
在该通信方法中包含下述动作:
利用所述变换部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以及
利用所述第1控制部控制所述第1通信部,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所述外部仪器是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的预配置设备,
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所述现场仪器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且所述现场仪器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的状态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所述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由此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5、9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5、9的内容如下:
“ 1.一种现场仪器,其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
所述现场仪器具有:
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
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
变换部,其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 以及
第1控制部,其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所述外部仪器是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的预配置设备,
所述现场仪器由所述主机装置控制, 因此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但是能够主动地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
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发生所述异常的情况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所述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由此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
“5.一种通信系统,其具有:
现场仪器;
作为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其通过红外线通信将消息向所述现场仪器发送; 以及
主机装置,其对所述现场仪器进行控制,接收经由通信网络而从所述现场仪器发送来的数据,
所述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第2通信部、变换部及第1控制部,该第1通信部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该第2通信部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该变换部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该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 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所述预配置设备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
所述现场仪器由所述主机装置控制, 因此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但是能够主动地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
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发生所述异常的情况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所述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由此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
“ 9.一种现场仪器中的通信方法,该现场仪器具有: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第2通信部,其与外部仪器进行红外线通信;变换部; 以及第1控制部,
在该通信方法中包含下述动作:
利用所述变换部将从所述外部仪器发送并由所述第2通信部接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该警报数据是能够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的、且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通知异常的数据; 以及
利用所述第1控制部控制所述第1通信部,将由所述变换部变换后的所述警报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
所述外部仪器是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的预配置设备,
所述现场仪器由所述主机装置控制, 因此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但是能够主动地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
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发生所述异常的情况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所述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由此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
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US2009/0097502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现场仪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现场仪器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62-85段,说明书第98-100段,权利要求1-6,图1-5):图1中,每一个现场设备诸如控制传感器4、监测/维护仪器5a至5j等设备具有无线通信功能,控制传感器4与FCS2通过现场总线7相连接,FCS2通过控制总线6与操作控制系统OPS1相连;监测/维护仪器5a至5j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与控制传感器4进行信息交互(相当于公开了由外部的主机装置进行控制的现场仪器,其中现场设备及相当于现场仪器,OPS1相当于外部的主机装置)。如图2所示,每一个现场设备20都包括无线通信部件21,该部件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与OPS1、FCS2通信,传输已测量的数据或是接收控制指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第1通信部,其经由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现场设备2还包括通信中继部件22(相当于变换部),该部件具有路由功能和中继功能,能够在不同的协议之间转换通信数据,所述中继功能可用于将从其他现场设备收到的数据转发给FCS2或者将FCS2发送的控制指令转发给其他现场设备;控制部件24(相当于第1控制部)将探测到的信号通过一定的算法生成测量得到的数据,控制部件还可基于OPS和FCS的指令来实现控制功能,根据前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无线通信部件21可以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与OPS1、FCS2通信来传输已测量的数据或是接收控制指令(隐含公开了第1控制部控制所述第1通信部将数据向所述通信网络发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图1所示的系统中还可以采用由现场工人11手持的移动终端30来与现场设备进行通信,所述移动终端30具有通信部件,现场工人11可以通过终端30操作现场设备,或是监控现场设备的信息,操作者也可以使用现场设备作为中继站来获得OPS的控制信息等(移动终端30即相当于外部仪器,由于移动终端30中具有一个通信部件,所述与移动终端进行通信的现场设备中必然也具有一个相应的通信部件来与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因此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的第2通信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第2通信部通过红外线通信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2)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外部仪器是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的预配置设备;(3)所述现场仪器由所述主机装置控制,因此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但是能够主动地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所述变换部可将从外部仪器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发生所述异常的情况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进而经由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场仪器通过何种方式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如何预先对现场仪器进行配置以及如何向网络发送消息。
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红外线通信是通信领域公知的一种近距离无线通信方式,其广泛应用于小型移动设备互换数据和电气设备的控制中,例如笔记本电脑、个人数字助理、移动电话之间或与电脑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电视机、空调的遥控器等,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现场设备控制系统中,当需要现场工人通过手持设备操控现场设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红外线通信的方式来实现两者之间的通信。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为了将流量计或温度传感器等现场仪器检测到的数据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传给主机装置,在使用上述仪器前通常都需要进行初始化配置(例如设定无线网关地址等);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现场工人可以通过终端30(相当于外部仪器)操作现场设备或是监控现场设备的信息,因此给出了可以通过外部仪器操控现场仪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对现场仪器进行配置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可以使用外部仪器作为预配置设备来对所述无线现场仪器进行通信的初始化信息设定。
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前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现场设备中的通信中继部件22可以实现在不同的协议之间转换通信数据,并可以在其他设备与FCS之间中转数据,现场工人11也可以通过终端30监控或操作现场设备或将现场设备作为中继站来传输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整体上给出了现场设备接收外部仪器发送的信息将其进行变换后传输至控制装置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将现场仪器作为中继站进行信息转发。而且,在现场仪器无法主动地将来自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发送至主机装置、但是能够主动地将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的情况下,当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消息而现场仪器不能主动向主机装置发送所述消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由现场仪器中的变换部将从预配置设备接收的消息变换为能够主动地发送至主机的警报数据,继而可以由现场仪器中的无线通信部件通过通信网络发送至主机装置。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现场设备包括一个通信部件,用来与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并同时公开了现场工人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对现场设备进行操作或监控,操作者也可以使用现场设备作为中继站来获得OPS的控制信息、设备操作手册等各种信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在现场设备中设置一个第2控制部,当现场设备接收到FCS或是OPS发送的,需要进一步发送到外部设备的消息时,由第2控制部控制该通信部件将所述消息发送至外部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现场设备包括一个显示部,用来显示结果信息(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9段),在此基础上,在现场设备中设置一个显示控制部用于控制消息的显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现场设备中包括存储部件23(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68段),并同时公开了现场设备可以探测温度、压力或是振动等类型的数据(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9段)。而将各种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并分配彼此不同的标识符以方便存储与查找,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分类数据的存储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其具有现场仪器,作为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以及主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现场设备控制系统,参考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中所引用的内容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限定第2通信部通过红外线通信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2)权利要求5中所述作为外部仪器的预配置设备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3)所述现场仪器由所述主机装置控制,因此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但是能够主动地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所述变换部可将从外部仪器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发生所述异常的情况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进而经由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场仪器通过何种方式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如何预先对现场仪器进行配置以及如何向网络发送消息。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均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参照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现场仪器中的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现场设备控制系统及控制方法,参考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中所引用的内容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9限定第2通信部通过红外线通信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2)外部仪器是将用于实现经由所述通信网络的无线通信的通信设定信息设定于所述现场仪器的预配置设备;(3)所述现场仪器由所述主机装置控制,因此无法主动地将来自所述预配置设备的所述消息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但是能够主动地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所述变换部可将从外部仪器收到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发生所述异常的情况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进而经由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场仪器通过何种方式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以及如何向网络发送消息。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场仪器通过何种方式与外部仪器进行通信、如何预先对现场仪器进行配置以及如何向网络通知异常。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2均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参照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对在不同的协议之间对通信数据进行变换进行了记载,
但对于将来自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的内容,既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本申请的现场仪器将来自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理由在于存在如下前提,即:本申请的现场仪器由主机装置控制,因此无法主动地将来自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发送至主机装置;本申请的现场仪器能够主动地将用于通知异常的数据即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而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发明原本不存在上述前提,因此无需将来自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变换为警报数据。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在所述第2通信部从所述预配置设备接收到所述消息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发生所述异常的情况下,所述变换部也将所述消息变换为所述警报数据,所述第1控制部对所述第1通信部进行控制,由此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将所述警报数据发送至所述主机装置”,并且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整体上已经给出了现场设备接收外部仪器发送的信息将其进行变换后传输至控制装置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将现场仪器作为中继站进行信息转发;而在现场仪器仅能够主动地将用于通知异常的警报数据发送至主机装置而无法主动地将来自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发送至主机装置的情况下,为了使得该现场仪器也能够主动向主机装置发送来自预配置装置的消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该现场仪器中的变换部将来自预配置设备的消息变换为能够主动发送给主机装置的警报数据,继而可以由现场仪器中的无线通信部件通过通信网络发送给主机装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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