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用于安全操作的钝边缘和拐角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20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55992
优先权日:2013-02-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06928.9
申请日:2014-01-31
复审请求人:安德里兹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典英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职秀娟
国际分类号:D21D1/00(2006.01),D21D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6928.9,名称为“具有用于安全操作的钝边缘和拐角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4/014163,申请人为安德里兹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1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7月31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摘要附图及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2/0185560A1,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2:《机械设计实践——日本式机械设计的构思和设计方法》,畑村洋太郎,第100-102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1998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4:CN101574734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通过精炼木质纤维素材料生产纸浆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所述铸造板节段包括:
正面,其具有配置用来精炼木质纤维素材料的表面;和
背面,其在背面上的第一铸造表面与第二铸造表面之间的交叉点处具有铸造钝面,其中所述第一铸造表面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第二铸造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是铸造倒角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沿所述板节段的周界延伸,而且所述第一铸造表面形成所述板的周界。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在主体交叉点上,而且所述第一和第二铸造表面是所述背面上的肋的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是铸造圆形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在外部交叉点上,而且所述第一铸造表面处于所述板节段的周界。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在主体交叉点上,而且所述第一和第二铸造表面是所述背面上的肋的表面。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是铸造倒角表面和铸造圆形表面中的至少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8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在所述精炼机板节段的周界肋上,而且所述第一和第二铸造表面是所述周界肋的表面。
10. 一种形成用于机械精炼机的板节段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铸造金属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上表面与铸造侧表面之间具有斜的铸造表面;
机械加工所述铸造上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上表面;
机械加工所述铸造侧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其中,机械加工之后,所述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所述机械加工的侧表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与所述机械加工的侧表面正交。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的机械加工去除所述铸造上表面的深度约1mm和所述铸造侧表面的深度约1mm。
13. 根据权利要求10到12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斜的铸造表面的剩下部分是铸造钝面。
14. 一种用于精炼机板节段的铸模,所述精炼机板节段配置用来由木质纤维素材料制造纸浆,所述铸模包括:
钝面,其中所述钝面整合在与精炼机板节段上的外部交叉点互补的交叉点处,所述铸模中的钝面比将由铸模形成的精炼机板节段上的将被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宽。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钝面是圆形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圆形表面各自具有为在铸造上表面和铸造侧表面的机械加工期间去除的铸造材料深度的至少1.5倍到2.5倍的半径。
17. 根据权利要求14到16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钝面是倒角表面。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倒角表面各自具有为在铸造上表面和铸造侧表面的机械加工期间去除的铸造材料深度的至少1.5倍到2.5倍的长度。”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铸造板节段在背面上的第一铸造表面与第二铸造表面之间的交叉点处具有铸造钝面,其中该第一铸造表面基本上垂直于该第二铸造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启示下作出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上表面与铸造侧表面之间具有斜的铸造表面;上表面为机械加工铸造上表面所形成的机械加工的上表面,侧表面为机械加工铸造侧表面所形成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其中,机械加工之后,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机械加工的侧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启示下作出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铸模包括:钝面,其中钝面整合在与精炼机板节段上的外部交叉点互补的交叉点处,铸模中的钝面比将由铸模形成的精炼机板节段上的将被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启示下作出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首先,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在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设置倒角或圆角、在精炼表面设置钝面;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提及精炼机板节段铸件需要所有表面进行精密机械加工(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而非仅加工精炼机板节段的精炼表面上的精炼棱或不使用机械加工手段来生产操作精炼机板节段,实际上,在采用铸造工艺生产工件时,设计使铸件尺寸大于成品工件实际尺寸,并对铸件的表面进行机械加工以获得所需的工件是一种常规的工件加工方式。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工件的棱边处设置倒角以避免伤人,该技术特征适用于常规的机械工件的加工,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加工、制作精炼机板节段时,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在精炼机板节段中设置钝面(诸如倒角或圆角结构)以避免工人在操作节段时受伤,该技术特征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去除铸件产品尖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6)在铸件的加工面与非加工面的交接边设有倒角,倒角的尺寸比加工面的加工余量大0.5毫米-3毫米,这样加工以后的加工面和非加工面的交接边还留有倒角(属于一种铸造钝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工件中设置铸造钝面。基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精炼机板节段的具体结构和具体生产需求,在铸造金属板节段的背面设置由斜的铸造表面形成的铸造钝面,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料的,权利要求10中与在精炼机板节段背面形成钝边缘相关的技术特征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将原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上”;删除原权利要求7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删除原权利要求12中的“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9;依据说明书第0041、0050-0051段的相应部分修改原权利要求10、14,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可调整的精炼机板式样没有设置钝面的需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倒角或圆角应适用于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对比文件4应用于汽车零部件加工行业,解决的是机械加工会产生飞边毛刺和其他不规则边缘、给加工产品带来质量隐患的技术问题,跟本申请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通过精炼木质纤维素材料生产纸浆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所述铸造板节段包括:
正面,其具有配置用来精炼木质纤维素材料的表面;和
背面,其在背面上的第一铸造表面与第二铸造表面之间的交叉点处具有铸造钝面,其中所述第一铸造表面垂直于所述第二铸造表面,所述铸造钝面在所述精炼机板节段的周界肋上,而且所述第一和第二铸造表面是所述周界肋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是铸造倒角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在主体交叉点上,而且所述第一和第二铸造表面是所述背面上的肋的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是铸造圆形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在外部交叉点上,而且所述第一铸造表面处于所述板节段的周界。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在主体交叉点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钝面是铸造倒角表面和铸造圆形表面中的至少一个。
8. 一种形成用于机械精炼机的板节段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铸造金属板节段,其中所述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金属板节段的背面上的铸造上表面与铸造侧表面之间具有斜的铸造表面;
机械加工所述铸造上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上表面;
机械加工所述铸造侧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其中,机械加工之后,所述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所述机械加工的侧表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与所述机械加工的侧表面正交。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的机械加工去除所述铸造上表面的深度1mm和所述铸造侧表面的深度1mm。
11. 根据权利要求8到10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斜的铸造表面的剩下部分是铸造钝面。
12. 一种用于精炼机板节段的铸模,所述精炼机板节段配置用来由木质纤维素材料制造纸浆,所述铸模包括:
钝面,其中所述钝面整合在与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外部交叉点互补的交叉点处,所述铸模中的钝面比将由铸模形成的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将被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宽。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钝面是圆形表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圆形表面各自具有为在铸造 上表面和铸造侧表面的机械加工期间去除的铸造材料深度的至少1.5倍到2.5倍的半径。
15. 根据权利要求12到14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钝面是倒角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铸模,其中,所述倒角表面各自具有为在铸造上表面和铸造侧表面的机械加工期间去除的铸造材料深度的至少1.5倍到2.5倍的长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选,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模具和砂型铸造精炼机板节段,而在铸造领域,基本都存在边角的安全问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操作精炼机板节段时,通常需求接触该部件,因此,存在安全隐患,便需要设置钝面;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机械铸造领域,均需要设置倒角或圆角以提高安全性,而本申请的关于精炼机板节段的铸造只是一种常规的机械铸造,而加工背面只是一种常规设置;对比文件4的背景技术中虽然提到了汽车零部件加工行业尖角铸造情况,但是,发明内容中公开的方法适合于整个机械铸造领域,对比文件4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相同的,均是去除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锐利的边缘和拐角的技术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铸造板节段在背面上的第一铸造表面与第二铸造表面之间的交叉点处具有铸造钝面,其中第一铸造表面垂直于第二铸造表面,铸造钝面在精炼机板节段的周界肋上,而且第一和第二铸造表面是周界肋的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启示下作出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金属板节段的背面上的铸造上表面与铸造侧表面之间具有斜的铸造表面,机械加工铸造上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上表面;机械加工铸造侧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其中,机械加工之后,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机械加工的侧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启示下作出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铸模包括:钝面,其中钝面整合在与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外部交叉点互补的交叉点处,铸模中的钝面比将由铸模形成的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将被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启示下作出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模具和砂型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参见说明书第0031、0058段),而在铸造领域,基本都存在边角的安全问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操作精炼机板节段时,通常需求接触该部件,因此,存在安全隐患,便需要设置钝面;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机械铸造领域,均需要设置倒角或圆角以提高安全性,而本申请的关于精炼机板节段的铸造只是一种常规的机械铸造,此外,倒角或圆角能够提高安全性能是生活常识,在生活领域中通常将桌、椅、柜等家具上容易造成人们安全威胁的部位设置成倒角或圆角,因此,将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加工成倒角或圆角只是根据实际需求作出的一种常规设置;对比文件4的背景技术中虽然提及汽车零部件加工行业尖角铸造情况,但是,发明内容中公开的方法适合于整个机械铸造领域,对比文件4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相同的,均是去除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锐利的边缘和拐角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根据原权利要求8、12及说明书第44-45段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修改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8、12-16,并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引用的所有对比文件中,没有任何内容教示或建议采取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生产具有安全特征的精炼机板节段的每一个特定步骤,并且本申请制造成本低,对比文件4应用于汽车零部件加工行业,解决的是机械加工会产生飞边毛刺和其他不规则边缘、给加工产品带来质量隐患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4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对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来说是有利的,所以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形成用于机械精炼机的板节段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铸模铸造金属板节段,所述铸模包括钝面,其中所述钝面整合在与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外部交叉点互补的交叉点处,所述铸模中的钝面比将由铸模形成的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铸造上表面和铸造侧表面宽,其中所述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金属板节段的背面上的铸造上表面与铸造侧表面之间具有钝的铸造表面;
机械加工所述铸造上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上表面;
机械加工所述铸造侧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其中,机械加工之后,所述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所述机械加工的侧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与所述机械加工的侧表面正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机械加工的上表面的机械加工去除所述铸造上表面的深度1mm和所述铸造侧表面的深度1mm。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斜的铸造表面的剩下部分是铸造钝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及摘要附图,和2019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形成用于机械精炼机的板节段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用于机械精炼机的板节段的方法,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1-0033、0040、0049、0057-0077段及附图1-14):该方法包括:通过模具和砂型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即使用铸模铸造金属板节段),铸造金属板节段包括,形成上表面和侧表面。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铸模包括钝面,其中钝面整合在与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外部交叉点互补的交叉点处,铸模中的钝面比将由铸模形成的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铸造上表面和铸造侧表面宽;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金属板节段的背面上的铸造上表面与铸造侧表面之间具有钝的铸造表面,机械加工铸造上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上表面;机械加工铸造侧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其中,机械加工之后,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机械加工的侧表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精炼机板节段上的锐利边缘和拐角带来的危险。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倒角及圆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100-102页):为安全起见全部棱边都要倒角(属于一种钝面),若没有去除全部毛边时(尽管也能同时磨削出倒角C),用手触摸则很容易伤手;当倒角量降低到0.2mm左右时称为“轻倒角”,尽管在功能上这种倒角不完全有意义,但如果不这样做则装配时就会受伤。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机械部件中设置倒角以避免工人操作时受伤,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精炼机板节段时,有动机根据精炼机板节段的具体结构在该板节段上设置钝面。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去除铸件产品尖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6):在铸件的加工面与非加工面的交接边设有倒角(构成斜的铸造表面),倒角的尺寸为A×A,所述A比加工面的加工余量大0.5毫米-3毫米,这样加工以后的加工面和非加工面的交接边还留有倒角,就避免了尖角(公开了机械加工之后,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相邻表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工件中设置铸造钝面,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精炼机板节段中设置由斜的铸造表面形成的铸造钝面,而设置铸模包括钝面,其中钝面整合在与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外部交叉点互补的交叉点处,铸模中的钝面比将由铸模形成的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上的铸模形成的精炼机节段的背面上的铸造上表面和铸造侧表面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精炼机板节段中形成铸造钝面而进行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在机械精炼机的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金属板节段的背面上的相邻铸造表面之间设置钝的铸造表面,并在机械加工之后,使该斜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隔开工件相邻表面,而根据精炼机板节段的具体结构和具体加工需求,在铸造金属板节段在铸造上表面与铸造侧表面之间设置钝的铸造表面,机械加工铸造上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上表面,机械加工铸造侧表面以形成机械加工的侧表面,其中,机械加工之后,斜的铸造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剩下并隔开机械加工的上表面和所述机械加工的侧表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6):在铸件的加工面与非加工面的交接边设有倒角(构成斜的铸造表面),倒角的尺寸为A×A,所述A比加工面的加工余量大0.5毫米-3毫米,这样加工以后的加工面和非加工面的交接边还留有倒角,就避免了尖角(公开了斜的铸造表面的剩下部分是铸造钝面)。基于此,根据精炼机板节段的具体结构及所采用的铸造、加工工艺,使得机械加工的上表面与机械加工的侧表面正交,机械加工的上表面的机械加工去除铸造上表面的深度1mm和铸造侧表面的深度1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模具和砂型铸造精炼机板节段(参见说明书第0031、0058段),其精炼机板节段的精炼表面上具有锐利边缘的精炼棱,能够实现木质素纤维原料中的纤维的切割;而在铸造领域,基本都存在边角的安全问题,且操作人员在更换精炼机板节段等操作时,通常需要接触其边角,因此,存在安全隐患,便需要在操作人员操作精炼机板节段时所接触的位置处设置钝面;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机械铸造领域,均需要设置倒角或圆角以提高安全性,而本申请的关于精炼机板节段的铸造只是一种常规的机械铸造,此外,倒角或圆角能够提高安全性能是生活常识,在生活领域中通常将桌、椅、柜等家具上容易造成人们安全威胁的部位设置成倒角或圆角,因此,将精炼机板节段的背面加工成倒角或圆角只是根据实际需求作出的一种常规设置;对比文件4的背景技术中虽然提及汽车零部件加工行业尖角铸造情况,但是,发明内容中公开的方法适合于整个机械铸造领域,对比文件4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相同的,均是在工件中设置铸造钝面以去除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锐利的边缘和拐角,从而减少安全威胁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披露的上述铸造钝面以去除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锐利的边缘和拐角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精炼机板节段的操作人员操作时所接触的位置处,从而避免安全隐患;而采用该手段制备的工件,无需精加工去除锐利边缘,则可以获得倒角或圆角,其必然能够降低制造成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知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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