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柑橘新生苗感染柑橘黄龙病的种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17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598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6645.1
申请日:2015-08-26
复审请求人:广东省生物资源应用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A01G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6645.1,名称为“一种控制柑橘新生苗感染柑橘黄龙病的种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省生物资源应用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0段(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中国农药网上发布时间为2014年07月14日、 网址为http://www.pesticide.cn/zgny/content/Od9e623b-fO3b-4dfe-9a4b-805aa28e91c9.html、作者为汪建沃、名为“柑橘黄龙病解决方案”的文章;
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1月0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1329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控制柑橘新生苗感染柑橘黄龙病的种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柑橘陆生苗的栽种:将柑橘陆生苗用填充有营养土或者大田土壤的营养钵装载,然后将装载有的柑橘陆生苗的营养钵于大棚中集中栽培或者集中于农田中栽培,农田的地上覆盖黑色地膜或反光地膜,所述的农田相对独立,周围无柑橘种植;
b、柑橘苗新梢管理:记录每批新梢出时间、出梢量和新梢生长高度;
c、柑橘病虫害管理:定期检测柑橘苗上病虫害发生情况,针对性喷药防治,梢期喷酒柑橘木虱杀灭药剂,同时控制蚜虫、潜叶蛾等害虫,病害防治按常规方法进行;
d、每年检测黄龙病,如发现黄龙病树,则立即铲除已感染黄龙病树;
e、2年后将柑橘苗定植到大田中;
所述的营养钵为圆形或方形的加高型营养钵;
所述的大棚为具有防虫网设备的大棚;
所述的柑橘木虱杀灭药剂为吡虫啉杀虫剂或矿物油杀虫剂;所述的控制蚜虫和潜叶蛾的药剂为阿维菌素;
所述的每年检测黄龙病为每年至少抽样检测2次黄龙病,采用PCR方法和淀粉显色方法检测。”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详细公开与本申请相同的柑橘苗新梢管理的具体内容,且本申请设置黑色地膜或反光地膜并非常规的保温或控制杂草效果,通过本申请的方法能带来有益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针对的是柑橘陆生苗,而对比文件1是以砧木种子作为研究对象;(2)本申请确定了柑橘在梢期会出现木虱等病虫害情况,因而限定了相应的杀虫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发现病虫害及时喷杀,其没有公开何时以及使用何种药剂来进行病虫害防治。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详尽记载了黄龙病高发的病因,在此基础上进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封闭式育苗两年以上、铺设黑色地膜,在柑橘苗新梢期记录每批新梢期是容易想到的,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未发现采取上述手段来治理黄龙病的记录,本申请将一些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达到令人满意的后果,本身就是具有创造性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过程中未对申请文件作出过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柑橘新生苗感染柑橘黄龙病的种植方法。
对 比 文 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主要防治措施有:(1)加强苗木检疫,防止病原侵入和外输,杜绝病穗、病苗和病果进入新种植区和无病区。(2)建立无病苗圃,培育无病壮苗。苗圃地应选择在无病区、隔离条件好的地区,或实行塑料棚隔离封闭式育苗……(3)尽快挖除病树,减少病菌来源。在每次嫩梢转绿后,要认真全面地检查每一棵树。一旦发现病株,要尽快挖除,不留残桩,并将其烧成灰烬。橘园内应做到品种一致,及时摘除零星枝梢,使抽梢整齐,以减少产卵场所,砍除已失去结果能力的衰弱树,减少病虫源。调整果树品种结构,在柑橘产区内不种植黄皮、九里香等芸香科植物,杜绝柑橘木虱转移寄主。(4)及时防治虫害,消灭传播媒介。杀灭越冬期的木虱,这是全年防治的关键。用40%水胺硫磷乳油800倍液,或50%氧化乐果乳油800倍液,或20%速灭杀丁乳油2000-3000倍液,可以有效防治木虱。在1/3以上的新梢上有蚜虫发生时,用50%马拉硫磷乳油或40%乐果乳油1000倍液喷杀。及时注射药剂,可降低危害程度。对初发病的结果树,用1000倍液的盐酸四环素或青霉素注射树干,对黄龙病有一定的抑制和防治效果。”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申请相比可知:
对比文件1公开了种植苗圃实行隔离或者大棚隔离式育苗,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柑橘苗“于大棚集中栽培或集中于农田中栽培,所述农田相对独立”;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每次嫩梢转绿后全面检查每一棵树,一旦发现病株,要尽快挖除,及时防治虫害,对木虱和蚜虫进行喷杀,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柑橘病虫害管理:定期检测柑橘苗上病虫害发生情况,针对性喷药防治,同时控制蚜虫,如发现黄龙病树,即立即铲除已感染黄龙病树”。
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本申请限定了将柑橘路生苗用填充有营养土或者大田土壤的营养钵装载而置于所述大棚或农田中,农田地上覆盖黑色地膜或反光地膜、周围无柑橘种植,营养钵为圆形或方形的加高型营养钵,大棚具有防虫网设备;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2)本申请限定了进行柑橘苗新梢管理,记录每批新梢出时间、出梢量和新梢生长高度;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3)本申请限定了梢期喷酒柑橘木虱杀灭药剂,同时控制蚜虫、潜叶蛾等害虫,病害防治按常规方法进行,柑橘木虱杀灭药剂为吡虫啉杀虫剂或矿物油杀虫剂;所述的控制蚜虫和潜叶蛾的药剂为阿维菌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4)本申请限定了每年至少抽样检测两次黄龙病,采用PCR方法和淀粉显色方法检测;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5)本申请限定了2年后将柑橘苗定植到大田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柑橘嫁接苗,其公开了对砧木种子和接穗分别处理,进行嫁接,建立无病苗圃,即嫁接苗的生长环境是隔离苗圃。而将这种封闭式育苗直接用于柑橘路生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更具体而言,采用填充有营养土或者大田土壤的营养钵装载柑橘新苗而置于相对隔离的种植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农田周围无柑橘种植也是实施所述隔离的常规手段;圆形或方形的加高营养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常见的营养钵结构;种植棚设置防虫网设备、农田地上覆盖黑色地膜或反光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实施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每次嫩梢转绿后进行树苗检查,给出了对柑橘苗新梢进行监测管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柑橘苗新梢期记录每批新梢出时间、出梢量和新梢生长高度以便于进行柑橘苗的虫害管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现病虫害及时喷药消灭,并且公开了喷杀木虱和蚜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本领域常规的杀虫剂,例如吡虫啉杀虫剂或矿物油杀虫剂进行柑橘苗梢期喷杀,以及采用阿维菌素对蚜虫和潜叶蛾进行控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病害防治方法,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柑橘黄龙病快速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段-0045段):“在郁南县一砂糖橘园,于2014年5月28日午3点,用黑色袋子套住待检测柑橘叶片,封口,暗处理结束采样于29日上午11点30分,采样数共50棵树。待检测柑橘叶片(同一片分切)分成两种处理方式。1、将待检测柑橘叶片用玻璃砂纸轻轻进行打磨处理,磨掉叶片表面的蜡质层,将此叶片放入叶绿素脱色液(丙酮)中浸泡脱色2小时,叶片变为白色,倒掉叶绿素脱色液,在脱色后的叶片上滴加淀粉显色液(碘酒),观察叶片的颜色变化,如果叶片变蓝,说明待检测的柑橘叶片为黄龙病感染叶,如果叶片不变色,则为正常叶。1分钟后发现颜色变化。2、用常规的PCR检测方法检测。”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PCR方法和淀粉显色方法检测柑橘黄龙病。而每年对柑橘苗进行多次抽检,例如两次或者以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将柑橘苗隔离栽培两年后移植到大田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详尽记载了黄龙病高发的病因,在此基础上进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封闭式育苗两年以上、铺设黑色地膜,在柑橘苗新梢期记录每批新梢期是容易想到的,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未发现采取上述手段来治理黄龙病的记录,本申请将一些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达到令人满意的后果,本身就是具有创造性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具体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前面的具体评述,在此不做重复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各种技术特征的结合,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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