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78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40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1663.6
申请日:2015-12-17
复审请求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晓晴
合议组组长:李燕
参审员:刘云丽
国际分类号:G01N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1663.6、发明名称为“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9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719989A,公开日为2006年0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1508240U,公告日为2010年06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卷烟夹持器、三通调节阀、压力传感器、信号处理模块、控制器、卷烟抽吸系统、用于捕捉抽吸信号的同步触发装置,卷烟夹持器的出口通过软管一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一相连接;压力传感器的输入端通过软管二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三相连,所述软管一、三通调节阀和软管二的体积之和为10~100mL,压力传感器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的输入端相接;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入端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二连接,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出端与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入端相连接,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相连接后通过信号线接入控制器;所述信号处理模块的采集频率不小于10Hz,所述压力传感器的响应频率不小于信号处理模块的数据采集频率;所述压力传感器为响应频率为1~3KHz、量程为0~-10KPa的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卷烟抽吸系统开始抽吸的信号通过同步触发装置捕捉后传输给控制器,控制器命令信号处理模块开始执行;信号处理模块将采集到的测量信号转换为4~20mA电流信号输出给控制器,控制器进行实时记录和显示;采用该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进行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测定时,先按照国家标准GB/T 16450-2004规定的条件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开始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当控制器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7开始采集,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上述步骤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处理模块包括放大电路和滤波处理电路,滤波处理电路与A/D转换芯片相连接,A/D转换芯片通过USB接口与控制器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触发装置包括光电耦合器U1、单片机U2,光电耦合器U1的输入端通过插座与卷烟抽吸系统的抽吸信号指示输出端相连接,光电耦合器U1的输出端与单片机U2的输入/输出端相连,单片机U2通过电平转换芯片与控制器的串口相连接。
4.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装置的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步骤1、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
步骤2、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
步骤3、当控制器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信号处理模块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
步骤4、上述步骤3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吸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烟行为分析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包括用于捕捉抽吸信号的同步触发装置,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出端与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入端相连接,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相连接后通过信号线接入控制器;并通过三通调节阀分别实现卷烟夹持器与压力传感器和卷烟抽吸系统的连接;并具体限定了检测方法为先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随后点燃卷烟,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同步触发装置向控制发送抽吸信号,控制器收到抽吸信号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进行采集,若未收到抽吸信号则继续等待,上述步骤重复进行直至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卷烟抽吸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2)具体限定了软管一、三通阀和软管二的体积和,信号处理模块的采集频率,压力传感器的相应频率、量程、类型,测量信号转换后的信号等实验参数的范围。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同步捕捉抽吸信号,实现数据的动态监测。区别技术特征(1)的其他部分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装置的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方法,装置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3的评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试验方法,使用该装置实现压降变化实时测定的方法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重点在于抽吸容量、峰值抽吸容量、抽吸时间间隔、光密度、平均压降等一个或多个参数的监测,而本申请是用于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的变化,装置采用的组件、组件的性能指标及组件的连接方式不同;本申请显示的是实时压降,而对比文件1显示的是平均压降;2、对比文件1的压力换能器连接在“孔板9的两侧”,测定的是孔板两个开孔处的压力差,并不能真实反应卷烟抽吸燃烧期间的压降数值,孔板的设置类似于孔板流量计,通过测量压差来衡量流体流量的大小,而本申请压力传感器测定的数值反应的是抽吸时卷烟末端的压降,通过软管二、压力传感器和信号处理模块的组合来实现卷烟压降测量;3、本申请采用的压力传感器是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测量的是电流值,压降值只与电流相关,只要电流测量准确,压降就是准确的。压力传感器响应频率为1~3KHz、量程为0~-10KPa,这样的设置可保证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测量的电流值的准确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烟行为分析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还包括卷烟抽吸系统、用于捕捉抽吸信号的同步触发装置,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出端与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入端相连接,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相连接后通过信号线接入控制器;卷烟抽吸系统开始抽吸的信号通过同步触发装置捕捉后传输给控制器,控制器命令信号处理模块开始执行;采用该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进行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测定时,先按照国家标准GB/T 16450-2004规定的条件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开始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当控制器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上述步骤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吸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2)装置还包括三通调节阀,卷烟夹持器的出口通过软管一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一相连接,压力传感器的输入端通过软管二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三相连,软管一、三通调节阀和软管二的体积之和为10~100mL,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入端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二连接;信号处理模块的采集频率不小于10Hz,压力传感器的响应频率不小于信号处理模块的数据采集频率,压力传感器响应频率为1~3KHz、量程为0~-10KPa的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信号处理模块将采集到的测量信号转换为4~20mA电流信号输出给控制器。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1)的其他部分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装置的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吸烟行为分析器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方法。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1、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步骤2中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步骤3根据控制器收到的开始抽吸的信号启动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信号处理模块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步骤4、上述步骤3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吸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修改权利要求4的编号和引用基础,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卷烟夹持器、三通调节阀、压力传感器、信号处理模块、控制器、卷烟抽吸系统、用于捕捉抽吸信号的同步触发装置,卷烟夹持器的出口通过软管一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一相连接;压力传感器的输入端通过软管二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三相连,所述软管一、三通调节阀和软管二的体积之和为10~100mL,压力传感器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的输入端相接;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入端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二连接,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出端与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入端相连接,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相连接后通过信号线接入控制器;所述信号处理模块的采集频率不小于10Hz,所述压力传感器的响应频率不小于信号处理模块的数据采集频率;所述压力传感器为响应频率为1~3KHz、量程为0~-10KPa的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卷烟抽吸系统开始抽吸的信号通过同步触发装置捕捉后传输给控制器,控制器命令信号处理模块开始执行;信号处理模块将采集到的测量信号转换为4~20mA电流信号输出给控制器,控制器进行实时记录和显示;采用该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进行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测定时,先按照国家标准GB/T 16450-2004规定的条件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开始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当控制器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7开始采集,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上述步骤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所述信号处理模块包括放大电路和滤波处理电路,滤波处理电路与A/D转换芯片相连接,A/D转换芯片通过USB接口与控制器相连接;所述同步触发装置包括光电耦合器U1、单片机U2,光电耦合器U1的输入端通过插座与卷烟抽吸系统的抽吸信号指示输出端相连接,光电耦合器U1的输出端与单片机U2的输入/输出端相连,单片机U2通过电平转换芯片与控制器的串口相连接。
2.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的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步骤1、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
步骤2、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
步骤3、当控制器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信号处理模块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
步骤4、上述步骤3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吸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中虽然记载了“实时”字样,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实时”只是一种相对的实时,并不是每一时刻的即时测量,因为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该检测是在“特定时段(每秒25次)”完成的,故其实际测量的是平均压降;本申请测量的数据为每0.01s测量一次,并提供了一份数据,即本申请测量的是瞬时(即实时)压降;2、对比文件1重点在于对抽吸容量、峰值抽吸容量、抽吸时间间隔、光密度、平均压降等一个或多个参数的监测,而本申请是用于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的变化,装置采用的组件、组件的性能指标及组件的连接方式不同;3、对比文件1的压力换能器连接在“孔板9的两侧”,测定的是孔板两个开孔处的压力差,并不能真实反应卷烟抽吸燃烧期间的压降数值;4、从对比文件1原文来看,对于长度不一、粗细不一的卷烟,如目前的细支卷烟(长度通常在97mm或以上),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5、目前对卷烟压降测量的现有技术很少,虽然已经公开了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但未见现有技术将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用于卷烟压降测量,本申请首次将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用于卷烟压降的实时测量,并且对其响应频率为1~3KHz、量程为0~-10KPa进行了限定,才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烟行为分析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至第5页第25行、说明书摘要,附图1):吸烟行为分析器对人在吸烟时的吸烟行为进行逐次抽吸的实时分析(即实时测定),包括烟制品安装组件1和数据处理和显示组件2,数据处理和显示组件2通过一对软管3和电导线3’连接至烟制品安装组件1;烟制品安装组件1包括壳体4,壳体4的一端固定有空心套5(即卷烟夹持器),相对的另一端固定有烟嘴夹持器6,卷烟可被安装在空心套5内,一次性的烟嘴可连接到烟嘴夹持器6,壳体4内的流体流动压降检测装置包括孔板9,孔板9的两侧各有一个连接到压力换能器(即压力传感器)的开孔10和11;数据处理和显示组件2(即信号处理模块和控制器)包括有数据处理装置15和显示装置16,压力换能器获得压力数据,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数据处理装置15(即压力传感器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的输入端相接),显示装置16显示出每次抽吸的实时信息(即控制器进行实时记录和显示)。流体流动压降检测装置进行两个压力测量,一个是大气压和夹持器内压力的压差(穿过烟制品的压降),另一个是孔板9两侧的压差,该压差与穿过孔板9的流量成比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卷烟抽吸系统、用于捕捉抽吸信号的同步触发装置,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出端与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入端相连接,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相连接后通过信号线接入控制器;卷烟抽吸系统开始抽吸的信号通过同步触发装置捕捉后传输给控制器,控制器命令信号处理模块开始执行;采用该用于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装置进行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测定时,先按照国家标准GB/T 16450-2004规定的条件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开始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当控制器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上述步骤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吸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所述同步触发装置包括光电耦合器U1、单片机U2,光电耦合器U1的输入端通过插座与卷烟抽吸系统的抽吸信号指示输出端相连接,光电耦合器U1的输出端与单片机U2的输入/输出端相连,单片机U2通过电平转换芯片与控制器的串口相连接;(2)装置还包括三通调节阀,卷烟夹持器的出口通过软管一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一相连接,压力传感器的输入端通过软管二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三相连,软管一、三通调节阀和软管二的体积之和为10~100mL,卷烟抽吸系统的输入端与三通调节阀的端口二连接;信号处理模块的采集频率不小于10Hz,压力传感器的响应频率不小于信号处理模块的数据采集频率,压力传感器响应频率为1~3KHz、量程为0~-10KPa的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信号处理模块将采集到的测量信号转换为4~20mA电流信号输出给控制器;信号处理模块包括放大电路和滤波处理电路,滤波处理电路与A/D转换芯片相连接,A/D转换芯片通过USB接口与控制器相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采集与抽吸过程同步、实现准确测量、信号处理以及如何避免检测结果滞后。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卷烟燃烧锥温度测量的同步触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16-20段,附图2-3):在吸烟机(即卷烟抽吸系统)开始抽吸时,同步触发装置准确捕捉到吸烟机输出电信号的跳变,并将其输出给后序的数据采集装置(即控制器),后序的数据采集装置同时开始采集数据。吸烟机抽吸时,抽吸信号经光耦隔离后,光耦输出低电平,由于光耦输出脚连接到单片机的一个I/O脚上,单片机不断查询这个I/O脚电平的状态,当这个I/O脚的电平由高变低时,单片机即探测到吸烟机当前正处于抽吸工作状态,单片机还会通过RS232接口向计算机(即控制器)传送一个特定的字节数据,计算机收到这个约定的字节时,就知道吸烟机正在抽吸。当吸烟机由抽吸状态返回到阴燃状态时,光耦输出高电平,使指示灯亮,单片机I/O脚变高电平,单片机停止向计算机传送数据,计算机就知道抽吸终止的时间。根据图2可知吸烟机的输出端与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入端相连接,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出端与计算机的输入端相连接,触发计算机进行采集。同步触发装置由光电耦合器U1、单片机U2组成,由光电耦合器U1的输入端通过插座P1与吸烟机的电信号输出端相连接,光电耦合器U1的输出端与单片机U2的任意一个I/O端相连,单片机U2输出端通过电平转换芯片与计算机的RS232串口相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大部分,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同步触发装置实现抽吸信号的判断,使得数据采集与抽吸过程严格同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吸烟行为分析器上设置同步触发装置,用以根据抽吸过程同步采集压降变化。将对比文件2的同步触发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可实现同步触发装置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相连接后通过信号线接入控制器,通过控制器命令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在试验前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漏气检验及抽吸容量校正以避免对后续测试结果准确性的影响,试验中控制器未接收到抽吸信号则不进行数据采集,试验后根据停止抽吸或停止采集命令来结束实验过程,以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之后,增设了同步触发装置和卷烟抽吸系统,需要对装置的组装方式进行适应性的改进,卷烟夹持器一方面需要与压力传感器连接,然后压力传感器连接到信号处理装置和控制器,另一方面需要与卷烟抽吸系统和同步触发装置连接,然后同步触发装置连接到信号处理装置和控制器,这样才能够实现信号的同步捕捉和压降的实时检测,根据这样的组装连接结构,采用三通调节阀和软管来实现分流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卷烟燃烧过程中的烟气体积设置软管、三通阀部件的体积,根据抽吸情况选择合适的信号处理模块采集频率,根据检测情况选择合适的压力传感器以及压力传感器响应频率、量程,设计信号处理模块将采集到的信号转换为有效的输出信号,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的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吸烟行为分析器实时测定卷烟燃烧期间系统压降变化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至第5页第25行、说明书摘要,附图1):吸烟行为分析器对人在吸烟时的吸烟行为进行逐次抽吸的实时分析(即实时测定),空心套5(即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启动数据处理和显示组件2(即信号处理模块和控制器),用于接收压力换能器给出的压力数据(即卷烟夹持器上的卷烟点燃后,启动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步骤1、对卷烟抽吸系统进行漏气检验和抽吸容量校正;步骤2中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步骤3根据控制器收到的开始抽吸的信号启动信号处理模块开始采集,信号处理模块若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则继续等待;步骤4、上述步骤3一直重复进行,直到操作员发出停止采集指令或者卷烟抽吸系统发出停止抽吸命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采集与抽吸过程同步、实现准确测量以及如何避免检测结果滞后。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卷烟燃烧锥温度测量的同步触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16-20段,附图2-3):在吸烟机(即卷烟抽吸系统)开始抽吸时,同步触发装置准确捕捉到吸烟机输出电信号的跳变,并将其输出给后序的数据采集装置(即卷烟点燃后,控制器开始检测同步触发装置,等待同步触发装置向控制器发送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序的数据采集装置同时开始采集数据(即当控制器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后,开始采集)。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同步触发装置实现抽吸信号的判断,使得数据采集与抽吸过程开始严格同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测定方法进行改进,在其吸烟行为分析器上设置同步触发装置,并在控制器接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时再启动数据处理模块开始采集,且为了根据抽吸过程同步采集压降变化,容易想到在信号处理模块没有收到开始抽吸的信号继续等待。在试验前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漏气检验及抽吸容量校正以避免对后续测试结果准确性的影响,试验中控制器未接收到抽吸信号则不进行数据采集,试验后根据停止抽吸或停止采集命令来结束实验过程,以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数据采集装置14读取从压力换能器10、11获得的压力和流量数据以及在特定时段上光发射器12和光接收器13之间的消光(或光密度),在这个实例中特定时段是每秒25次”,可见“特定时段”的检测是针对消光或光密度的检测,而不是针对压降的检测,因此,复审请求人由此处的“特定时段”的记载而推断测量的是平均压降是不准确的;对比文件1是对人在吸烟时的吸烟行为进行逐次抽吸的实时分析,可见每次抽吸时都对压降进行了检测,属于在检测过程中的实时检测;至于“每0.01s测量一次”,该内容不仅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而且采样的时间间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抽吸情况可以自行调整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吸烟行为分析器监测多个参数,但其中具有流体流动压降检测装置,该装置用于检测穿过烟制品的压降变化,与本申请的检测对象相同。至于组件连接方式的不同,参见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已给出使用同步触发装置使数据采集与抽吸过程严格同步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同步触发装置应用至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以更加准确监测卷烟在抽吸过程中的压降变化,在加入同步触发装置后,需要对各组件的连接方式进行适应性的调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卷烟燃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性能指标的组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3行至第5行明确公开了该流体流动压降检测装置是可操作地进行两个压力测量,一个是大气压和夹持器内压力的压差(穿过烟制品的压降),另一个是孔板两侧的压差,该压差与穿过孔板的流量成比例,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设置的流体流动压降检测装置既可以用于检测烟气流量,又可以对卷烟燃烧期间压降变化进行检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数据处理和显示组件2通过一对软管3连接至烟制品安装组件1,通过软管、压力换能器和数据处理装置的组合来实现卷烟压降测量,即压降测量结构这部分与本申请是相同的;4、通过调整卷烟夹持器的尺寸即可实现对不同规格卷烟的检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5、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是压力传感器的一种,用于将敏感元件检测得到的压力信号转换为电流输出,是压力检测中的常用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实现卷烟压降准确检测的技术问题时,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选择合适的压力传感器;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精确性,选择合理范围内的响应频率和量程的电流输出型压力传感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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