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金属接合体及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07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8525
优先权日:2014-08-18
申请(专利)号:201580043541.5
申请日:2015-08-03
复审请求人:欧利生电气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静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孙红花
国际分类号:B23K20/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43541.5,名称为“金属接合体及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JP2015/071967,申请人为欧利生电气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7年02月14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7年04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5943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1319741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备:
提供第1金属部件的工序,所述第1金属部件具有圆形的开口部,在上述开口部的侧壁面具有第1锥部;
提供第2金属部件的工序,所述第2金属部件是具有向上述开口部压入的圆筒部的第2金属部件,具有以与上述第1锥部相同的倒角形成在上述圆筒部的前端部的第2锥部;
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压入的工序;以及
向上述第1金属部件与上述第2金属部件之间通电、将上述第1金属部件与上述第2金属部件接合的工序;
在上述第1锥部或上述第2锥部形成有多级的接合面,进而在上述多级的接合面的各级的边缘部分进行倒角,由此在上述开口部的深度方向上形成有多级的边缘凸起,
在上述压入的工序中,以将上述边缘凸起压扁的程度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按压,
上述接合的工序中,使上述多级的接合面塑性流动并将上述第1锥部与上述第2锥部接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锥部的倒角角度、上述第2锥部的倒角角度以及上述边缘部分的倒角角度为15~60°。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金属部件是在中央部形成有上述圆形的开口部的环状金属部件。”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第1金属部件和第2金属部件分别具有第1锥部和第2锥部,在第1锥部或第2锥部形成有多级的接合面使第1锥部与第2锥部接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同样适用于铸铁与合金钢的接合那样的不同种金属彼此的接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齿圈1的边缘凸起是被压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的接合面设计成锥形焊接面的技术启示,并不涉及其具有多级的接合面和边缘凸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在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1中将“使上述多级的接合面塑性流动”修改为“使上述多级的接合面的上述边缘凸起塑性流动,上述塑性流动的边缘凸起流入到上述各级而将间隙堵塞”。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金属部件10是被深深地压入到了金属部件1中,本申请只要以将边缘凸起压扁的程度将圆筒部向开口部按压即可;(2)即使强行将对比文件1图3、7的大的台阶状的加工部看做本申请中的多级的接合面的形成,塑性流动的纵面的毛边Q2也没有“将间隙堵塞,并将第1锥部与上述第2锥部接合”,对比文件1毛边Q2并没有通过堵塞间隙而对接合做出了贡献;(3)若利用对比文件2的图3来解释本申请中的“在锥部形成有多级的接合面”,则应该是在图3的两个锥面10上形成有多级的接合面,然而并没有,即使将对比文件2的两个锥面10以及他们之间的平行部形成的折线看成多级的接合面,多级的接合面的各级的凸缘部分也没有进行倒角,而且根本不存在能够进行倒角的凸缘部分。因而,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本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备:
提供第1金属部件的工序,所述第1金属部件具有圆形的开口部,在上述开口部的侧壁面具有第1锥部;
提供第2金属部件的工序,所述第2金属部件是具有向上述开口部压入的圆筒部的第2金属部件,具有以与上述第1锥部相同的倒角形成在上述圆筒部的前端部的第2锥部;
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压入的工序;以及
向上述第1金属部件与上述第2金属部件之间通电、将上述第1金属部件与上述第2金属部件接合的工序;
在上述第1锥部或上述第2锥部形成有多级的接合面,进而在上述多级的接合面的各级的边缘部分进行倒角,由此在上述开口部的深度方向上形成有多级的边缘凸起,
在上述压入的工序中,以将上述边缘凸起压扁的程度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按压,
上述接合的工序中,使上述多级的接合面的上述边缘凸起塑性流动,上述塑性流动的边缘凸起流入到上述各级而将间隙堵塞,并将上述第1锥部与上述第2锥部接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锥部的倒角角度、上述第2锥部的倒角角度以及上述边缘部分的倒角角度为15~60°。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金属部件是在中央部形成有上述圆形的开口部的环状金属部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开口部的深度方向上形成有多级的边缘凸起,经过压入工序,同样是将边缘凸起压扁的程度;(2)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得到对比文件1的塑性流动会堵塞接合面各级凸缘部分的间隙,从而接合做出贡献;(3)对比文件2给出了第1金属部件和第2金属部件分别具有锥部,锥部具有多级接合面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至于各级接合面的凸缘部分上进行倒角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属部件的接合方法(相当于一种金属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1-7):具备:提供齿圈1(是权利要求1中第1金属部件的下位概念)的工序,所述齿圈1具有圆形的开口部2,在上述开口部2的内周壁部形成具有内径X1的第一内径部4以及具有比内径X1大的内径X2的第二内径部5(其中第一内径部和第二内径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级的接合面);提供差动齿轮壳10(是权利要求1中第2金属部件的下位概念)的工序,所述差动齿轮壳10是具有向上述开口部2压入的圆筒部的差动齿轮壳10,在上述差动齿轮壳10的外周壁上形成具有外径Y1的第一外径部11以及具有比外径Y1大的外径Y2的第二外径部12(其中第一外径部和第二外径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级的接合面);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2压入的工序;进而在上述第一内径部4、第二内径部5、第一外径部11、第二外径部12的角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边缘部分)进行倒角,由此在上述开口部2和圆筒部的深度方向形成有两级的边缘凸起,在上述压入的工序中,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按压;在上述接合的工序中,使上述第一内径部4、第二内径部5、第一外径部11、第二外径部12的上述边缘凸起塑性流动,在上述两个部件1、10之间形成由上述第一内径部4与第一外径部11接合而成的第一接合部P1、以及由上述第二内径部5与第二外径部12接合而成的第二接合部P2,且在这两个接合部P1、P2之间,以指定的轴向长度形成金属彼此不接触的间隙部15。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上述开口部的侧壁面具有第1锥部,第2金属部件具有以与上述第1锥部相同的倒角形成在上述圆筒部的前端部的第2锥部,多级接合面形成于上述第1锥部或第2锥部,在上述压入的工序中,以将上述边缘凸起压扁的程度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按压,在上述接合的工序中,塑性流动的边缘凸起流入到上述各级而将间隙堵塞,并将上述第1锥部与上述第2锥部接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接合部得到高的接合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插接式铜铝管焊接接头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铜管2的焊接锥形面6也可以为折线状焊接面10,可以减少在焊接薄壁铜、铝管插入时铜管的阻力,有利于防止铜管变形失稳,而且形成了两段熔合焊缝,而且提高焊接熔合面积和质量。
由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
从具体技术特征来看,(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上述压入的工序中,以将上述边缘凸起压扁的程度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按压”:从“压扁”的字面意思,以及从本申请实施例来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压扁”均应是指将“边缘凸起”压平的意思,就是说将原来的存在多级的边缘凸起的接合面,通过接合后压扁到接合面为不带多级接合面的锥面的程度。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如附图4、7所示,接合后,仍然存在多级接合面,也就是说多级接合面的边缘凸起并没有被压扁。(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上述接合的工序中,使上述多级的接合面的上述边缘凸起塑性流动,上述塑性流动的边缘凸起流入到上述各级而将间隙堵塞”。本申请是以对比文件1作为背景技术,为了解决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两个接合部离开而形成,将其之间作为间隙部”的接合结构,存在“不能使每处的接合部的接触面积面大,所以难以得到高的接合强度”的问题,其实质上本申请是给出了另一种能够以较小的接合能量得到较高接合强度的方式,通过“多级边缘凸起的接合面”,“在上述压入的工序中,以将上述边缘凸起压扁的程度将上述圆筒部向上述开口部按压”,“在上述接合的工序中,使上述多级的接合面的上述边缘凸起塑性流动,上述塑性流动的边缘凸起流入到上述各级而将间隙堵塞”来实现,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间隙部的接合面而言,增大了接触面积,从而提高接合强度。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Q1、Q2是毛边,该毛边由从上述第一内径部4与第一外径部11之间、以及第二内径部5与第二外径部12之间向外部压出的,上述过盈量S程度的金属形成”,“由于在各接合部P1、P2之间存在上述间隙部15,可以使由于接合而产生的毛边Q2潜入间隙部15,因此具有的优点是:不会例如夹着毛边Q2接合齿圈1与差动齿轮壳10,可以有效防止因毛边Q2引起的接合不良”,由此,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首先毛边存在于间隙中,因此间隙没有被堵塞,且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是“在上述两个部件1、10之间形成由上述第一内径部4与第一外径部11接合而成的第一接合部P1、以及由上述第二内径部5与第二外径部12接合而成的第二接合部P2,且在这两个接合部P1、P2之间,以指定的轴向长度形成金属彼此不接触的间隙部15。根据这样的结构,具有的优点是:能以较小的接合能量得到较高的接合强度”,也即对比文件1的“间隙部”的设置是发明点,不存在“堵塞”的动机,其次,毛边的作用也并不是为了增大接合面,也没有对接合做出贡献。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上述接合的工序中,使上述多级的接合面的上述边缘凸起塑性流动,上述塑性流动的边缘凸起流入到上述各级而将间隙堵塞”。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在各级接合面的凸缘部分上进行倒角”被对比文件1公开,“第1金属部件和第2金属部件分别具有锥部,锥部具有多级接合面”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但合议组认为:(1)由于本申请的多级边缘凸起的接合面,以及对各级的边缘部分进行倒角,以及第2金属部件具有与第1锥部相同的倒角形成在上述圆筒部的前端部的第2锥部,这些特征是相互关联的,在确定接合面的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各级接合面的凸缘部分上进行倒角”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折线状的焊接锥形面”,来得到“多级边缘凸起的接合面,以及对各级的边缘部分进行倒角,以及第2金属部件具有与第1锥部相同的倒角形成在上述圆筒部的前端部的第2锥部”。且比文件2公开的可以加工成折线状的焊接锥形面,根据说明书记载(参见第5页倒数第3段):“形成了两段熔合焊缝,而且提高焊接熔合面积和质量”,也即焊接锥形面最终形成的是两段熔合焊缝,与本申请也是不同的;(2)如果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图4的两个接合部或者图7的三个接合部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将其对应于本申请设置了多级边缘凸起的接合面,那么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是通过设置“间隙”而达到能以较小的接合能量得到较高接合强度的目的,不存在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第1金属部件和第2金属部件分别具有锥部,锥部具有多级接合面”进行结合使接合面积变大,得到较高的接合强度的动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事实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也无法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的制造方法使得每一处的接合部的接触面积大,得到高的接合强度,也就是说,相对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理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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