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防止漏电流的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防止漏电流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54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6539
优先权日:2013-07-04,2013-07-19
申请(专利)号:201410315581.8
申请日:2014-07-03
复审请求人:ZODIAC航空电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瑛
合议组组长:刘继业
参审员:宋丽
国际分类号:H02H5/12,H02H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5581.8,名称为“用于防止漏电流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ZODIAC航空电器,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4日和2013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用于防止漏电流的装置,所述装置要连接在第一电气连接(2)和第二电气连接(3)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开关(5),所述开关(5)被配置为至少部分地转移在所述第一电气连接中流动的电流并由所述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控制;所述开关(5)被配置为在所述装置的第一控制模式中闭合并至少部分地转移在所述第一电气连接中流动的电流,并且在所述装置的第二控制模式中配置为打开,所述装置还包括在所述第二控制模式中形成所述装置的输入阻抗的电阻器(6);所述装置还包括配置为接收控制信号(13)的输入,所述装置被配置为当所述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处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开关(5)被配置为当所述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超过阈值时闭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开关(5)为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MOSFET晶体管,所述晶体管的栅极通过电阻器(6)连接到所述第一电气连接,并且所述晶体管的漏极连接到所述第一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包括电路(9),所述电路(9)用于限制在所述开关中流动的电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限制电流的电路(9)包括双极型晶体管(10)和限制电阻器(11),所述双极型晶体管的集电极连接到所述MOSFET晶体管的栅极,并且所述双极型晶体管的基极为所述限制电阻器和所述MOSFET晶体管的源极共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包括光耦合器(14),所述光耦合器连接到配置为接收控制信号(13)的所述输入,并配置为在所述第一控制模式中断开,以及在所述第二控制模式中导通。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包括整流电路(7),所述整流电路配置在所述装置的输入处,并连接到所述第一电气连接(2)和所述第二电气连接(3)。
8. 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装置防止漏电流的方法,其中,负载连接到所述第一电气连接(2)和所述第二电气连接(3),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被控制使得当所述负载不得运行时所述装置在所述第一控制模式中运行,并且所述装置被控制使得当所述负载必须运行时所述装置在所述第二控制模式中运行。”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6356060B1,公告日为:2002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2055181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3:US7538454B2,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6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配置为接收控制信号的输入,所述装置被配置为当所述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处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式;所述装置还包括在所述第二控制模式中形成所述装置的输入阻抗的电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可以由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或者可以由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7之一所述装置对应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中的控制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当CTL端口施加的控制信号为0V时可能会损坏发光二极管,损坏开关416,因此无法推出当CTL端口施加的控制信号为0V时开关416导通,并且并不一定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即保证用户免受漏电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3,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开关由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控制,在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处于第一控制模式;该装置还包括在第二控制模式中形成输入阻抗的电阻器。上述区别可以由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中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是通过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装置防止漏电流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防止漏电流的方法,及相关的负载连接和控制方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在固态开关关断时出现过量漏电流引起的安全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通过分流开关分流漏电流,以保证用户安全。根据对比文件3的附图5,在CTL端口施加的控制信号为低电平时,开关416导通从而进行分流,在电源Vcc和CTL端之间连接有限流电阻,可以保护发光二极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控制信号输入值和限流电阻值,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开关导通以进行分流,因此不会损坏发光二极管和开关416。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中装置和开关的表述顺序进行了调整,保护范围实质没有变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用于防止漏电流的装置,所述装置要连接在第一电气连接(2)和第二电气连接(3)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配置为接收控制信号(13)的输入,所述装置被配置为当所述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处于第一控制模式;
所述装置还包括开关(5),所述开关(5)被配置为在所述装置的第一控制模式中由所述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控制闭合并至少部分地转移在所述第一电气连接中流动的电流,并且
所述开关(5)在所述装置的第二控制模式中配置为打开,所述装置还包括在所述第二控制模式中形成所述装置的输入阻抗的电阻器(6)。”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开关元件16的切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开关元件16的开关由MOSFET栅极电压决定,控制MOSFET的电源开关功能的信号也控制分流开关元件16的开关状态,另一种是开关元件16的开关状态由SSSD10的开关状态决定,没有提到“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这种特殊情况,而权利要求1中当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处于第一控制模式,开关由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控制闭合;对比文件3中控制装置仅是根据SSSD的操作状态设置断开或闭合分流开关元件的电压水平,不会想到将控制信号的电压在零及其它低电平间之间变化,也并未记载控制装置故障时如何处理;对比文件3分流开关元件始终由控制装置控制,并未给出由其他控制方式控制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055181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3:US7538454B2,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6日。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漏电流的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在配电系统中分流泄漏电流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行-第7栏第11行,权利要求8,附图5、6),包括SSSD 10,其接收VIN作为电力输入以选择性地分配给输出负载;和分路开关元件16。当SSSD 10断开时,分路开关元件16导通,用于将泄漏电流从输出负载转移出去(相当于第一控制模式),当SSSD 10导通时,分路开关元件16断开,由此将分路阻抗元件14与地断开(相当于第二控制模式)。开关控制器根据感测SSSD 10的输出确定的开关状态控制分路开关元件16。SSSD 10可以是功率MOSFET 310。分路开关元件16可以采用光电三端双向可控硅开关416作为分流开关元件,特别适用于AC电力应用。其中负载与SSSD 10相连的线路相当于第一电气连接,接地端相当于第二电气连接,CTL端接收控制信号的输入,在CTL端输入低电平时,可控硅开关416导通实现分流作用(第一控制模式)。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当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装置处于第一控制模式,开关由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控制闭合;装置还包括在第二控制模式中形成输入阻抗的电阻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开关以及在第二控制模式下限流。
对比文件3中根据SSSD 10的开关状态控制分流开关元件,当SSSD 10导通时,输入电压VIN通过SSSD 10为负载供电,第一电气连接对外没有电压输出,当SSSD 10关断时,由于杂散电容的存在,第一电气连接会有漏电流和电压,因此通过检测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来控制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中与CTL端相连的电源Vcc连接有限流电阻,在输入控制信号为低电平、二极管导通时,限流电阻起到限流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应用需要设置控制信号输入值和限流电阻值,如在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开关导通,从而处于第一控制模式。在第二控制模式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输入阻抗进行限流。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保证用户安全,当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超过阈值时闭合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开关管采用MOSFET晶体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管保护电路,其中开关管为场效应管VT1,其中VT1的栅极通过分压电阻R1、压敏电阻VR1连接到节点d(相当于第一电气连接),VT1的漏极连接到节点d,从而实现对场效应管VT1的过压保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对开关管的过压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连接方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3中为了限制在开关中流动的电流,设置有并联阻抗组件14(相当于电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中设置有限流保护模块300,包括功率电阻R2(相当于限制电阻器)、三极管VT2,VT2的集电极连接场效应管VT1的栅极,并且VT2的基极为功率电阻R2和场效应管VT1的源极共有。为了对开关管进行限流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限流保护模块(电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的另一技术方案(参见附图6)中,控制装置520连接到电隔离装置518,电隔离装置518为分路开关元件16产生CTRL信号。光耦合器是本领域常用的电隔离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光耦合器接收控制信号的输入,根据开关工作方式,在第一控制模式中设置为断开,在第二控制模式中设置为导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装置的输入处设置整流电路,连接到第一和第二电气连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是通过装置防止漏电流的方法,引用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防止漏电流的装置和采用该装置防止漏电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行-第7栏第11行,权利要求8,附图5、6),负载连接到第一和第二电气连接,在SSSD 10断开、负载不能运行时,容易出现漏电流,装置运行在第一控制模式,在SSSD 10导通、负载运行时,装置运行在第二控制模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确定的,权利要求1中第一控制模式中,开关5由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控制闭合,转移第一电气连接中的电流,在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处于第一控制模式。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通过分流开关分流漏电流,以保证用户安全,如前面评述,通过检测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来控制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附图5,在CTL端口施加的控制信号为低电平时,开关416导通从而进行分流。对比文件3虽没有明确记载,但根据需要设置控制信号输入值,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在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开关导通以进行分流。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在控制信号的电压为零时,处于第一控制模式,并没有记载如何变化,也没有记载控制装置故障时控制信号的状态以及如何处理。对比文件3中开关元件要进行导通和关断切换,其控制信号必然要发生变化。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应用需要设置在控制装置故障时控制信号为零,从而进入第一控制模式,实现安全保护。对比文件3中控制装置可以根据感测SSSD 10的输出确定的开关状态控制分路开关元件16,如附图4B。开关状态不同,第一电气连接电压不同,因此根据第一电气连接的电压来控制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说明书实施方式中记载通过在分流电路中串联另一开关元件控制分流开关元件5是否运行,但在权利要求1中体现不出来。而且通过串联设置一开关以控制电路是否导通运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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