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分离烯烃的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分离烯烃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96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43990
优先权日:2013-03-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25085.7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凯洛格·布朗及鲁特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加松
合议组组长:毕雯倩
参审员:杨永明
国际分类号:C07C7/00,C07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这些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并且能够预料其技术效果,则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5085.7,名称为“用于分离烯烃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凯洛格·布朗及鲁特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于2015年11月03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分离一种或多种烯烃的方法,其包括:
从包含C1至C20烃的烃分离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C3和较重的烃以提供包含甲烷、乙烷、乙烯和乙炔的第一烃混合物;
将至少部分的所述第一烃混合物加氢以将至少部分的乙炔转化为乙烷和乙烯,以提供加氢混合物;
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甲烷以提供包含乙烷和乙烯的第二烃混合物;和
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乙烯以提供包含至少95mol%的乙烯的第一产物和包含至少95mol%乙烷的第二产物,其中在约360kPa至约4,0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其中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所述加氢混合物。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至少部分的所述第二产物转移到裂解炉。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约400kPa至约3,0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包含C1至C20烃的烃分离所述一种或多种C3和较重的烃。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约600kPa至约4,2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甲烷,并且在约500kPa至约2,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在流化床催化裂化设备、热解过程或其组合中裂化含有C4 烃的重烃来生产至少部分的所述含有C1至C20烃的烃。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约800kPa至约2,000kPa的压力下,从包含C1至C20烃的烃分离所述一种或多种C3和较重的烃,在约900kPa至约3,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甲烷,并且在约500kPa至约2,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烃混合物在催化剂的存在下被氢化。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含C1至C20烃的烃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2mol%。
9. 一种用于分离一种或多种烯烃的方法,其包括:
将包含一种或多种C1-C20烃、水、一种或多种酸气体和氢的流体压缩,以得到压缩流体;
洗涤至少部分的所述压缩流体以去除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酸气体;
从所述压缩流体分离至少部分的水以提供含有低于0.5mol%水的脱水的流体,其中所述脱水的流体包含所述一种或多种C1-C20烃;
从所述脱水的流体分离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C4和较重的烃以提供包含一种或多种C1-C3烃的烃;
从所述包含一种或多种C1-C3烃的烃分离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C3烃以提供包含乙烷、乙烯、乙炔和甲烷的第一烃混合物;
将至少部分的所述第一烃混合物加氢以将至少部分的乙炔转化为乙烷和乙烯,以提供加氢混合物;
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甲烷以提供包含乙烷和乙烯的第二烃混合物;和
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乙烯以提供包含至少95mol%乙烯的第一产物和包含至少95mol%乙烷的第二产物,其中在约360kPa至约4,0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并且其中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所述加氢混合物。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全部或部分的所述第二产物转移到裂解炉。
11.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具有低于15mol%的甲烷浓度。
12.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具有低于15mol%的氢浓度。
13.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约500kPa至约3,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脱水的流体分离所述一种或多种C4和较重的烃。
14.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约400kPa至约3,0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包含一种或多种C1-C3烃的烃分离所述一种或多种C3烃。
15.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在流化床催化裂化设备、热解过程或其组合中裂化含有C4 烃的重烃来生产至少部分的所述含有一种或多种C1-C3烃的烃。
16.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约800kPa至约2,000kPa的压力 下,从所述包含C1至C20烃的烃分离一种或多种C3和较重的烃,在约900kPa至约3,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甲烷,并且在约500kPa至约2,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
17.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约500kPa至约2,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939881 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4日)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炔加氢转化为乙烷和乙烯;(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烷产品的含量;(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所述加氢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分离烯烃的方法。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已知的,区别2)是通过实验测定能够确定的,区别3)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公开没有待处理物料中有水;(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脱水后流体中的水含量;(3)对比文件1将脱水后的物流分为碳二及轻组分与碳三及重组分,而本申请是分为C4以及较重的烃和C1-C3的烃,然后从C1-C3的烃中分离出碳二及轻组分;(4)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炔加氢转化为乙烷和乙烯,也没有公开乙烷产品的含量;(5)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所述加氢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分离烯烃的方法。对于区别(1)和(2),属于本领域常规知识;对于区别(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4),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是本领域所已知的,要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容易获得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凯洛格·布朗及鲁特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加氢后的产品气经降温后,进入脱甲烷塔13”,而并没有记载其使用的制冷剂以及制冷温度;仅简单地记载了“塔釜乙烷可作为产品送出或并入燃料系统”,但是并没有提到乙烷的纯度。而本申请仅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加氢混合物得到了包含至少95 mol%的乙烯的第一产物和包含至少95 mol%乙烷的第二产物;其与对比文件1不属于相同的发明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能够选择适合的冷冻剂,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任何实施方式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公开了烯分离塔塔釜所获得的乙烷产品中乙烷含量为至少95mol%;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烷的具体含量;(2)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冷却加氢混合物时使用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冷冻剂。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相信,对比文件1可以如本申请一样获得高纯度的乙烷产品。退一步说,即使对比文件1的乙烯分离塔中没有获得如本申请所述的高纯度的乙烷产品,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通过改进分离参数或者增加分离操作步骤使得乙烷的纯度达到本申请所述的纯度;对于区别2),在冷却剂的选择上,本申请说明书的表述已说明单使用丙烯与使用其他冷却介质都是作了冷冻剂使用,其所取得的效果是一样的,并无本质的区别。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选择自由选择冷冻剂的组成以及温度,使得最终液体物流的温度符合脱甲烷塔的操作的要求。基于以上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仅需简单实验即可获得的,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脱水后物料中水的含量;(2)权利要求9经过两次分离得到主要含有C2组分的第一烃混合物,对比文件1通过一次分离获得主要含有C2的组分;(3)权利要求1公开了烯分离塔塔釜所获得的乙烷产品中乙烷含量为至少95mol%;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烷的具体含量;(4)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冷冻加氢混合物时使用在约-40℃的温度的冷冻丙烯在,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冷冻剂。其中区别(1)和(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选择;对于区别(3)和(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相同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适合的冷冻剂以及冷冻剂的温度。综上,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仅需简单实验即可获得的,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以提供包含至少95mol%的乙烯的第一产物和包含至少95mol%乙烷的第二产物”并不是冷却加氢混合物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任何具体实施方式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有能力选择适合的冷冻剂以及冷冻剂的温度,并且这种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3页包括15项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文本,其修改如下:将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补充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并加入“使用包括第一冷却器和第二冷却器的制冷系统”这一特征,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原权利要求4和17;重新编号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用于分离一种或多种烯烃的方法,其包括:
从包含C1至C20烃的烃分离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C3和较重的烃以提供包含甲烷、乙烷、乙烯和乙炔的第一烃混合物;
将至少部分的所述第一烃混合物加氢以将至少部分的乙炔转化为乙烷和乙烯,以提供加氢混合物;
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甲烷以提供包含乙烷和乙烯的第二烃混合物;和
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乙烯以提供包含至少95mol%的乙烯的第一产物和包含至少95mol%乙烷的第二产物,其中在约600kPa至约4,2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甲烷,并且在约500kPa至约2,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其中使用包括第一冷却器和第二冷却器的制冷系统,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所述加氢混合物。
8. 一种用于分离一种或多种烯烃的方法,其包括:
将包含一种或多种C1-C20烃、水、一种或多种酸气体和氢的流体压缩,以得到压缩流体;
洗涤至少部分的所述压缩流体以去除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酸气体;
从所述压缩流体分离至少部分的水以提供含有低于0.5mol%水的脱水的流体,其中所述脱水的流体包含所述一种或多种C1-C20烃;
从所述脱水的流体分离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C4和较重的烃以提供包含一种或多种C1-C3烃的烃;
从所述包含一种或多种C1-C3烃的烃分离至少部分的一种或多种C3烃以提供包含乙烷、乙烯、乙炔和甲烷的第一烃混合物;
将至少部分的所述第一烃混合物加氢以将至少部分的乙炔转化为乙烷和乙烯,以提供加氢混合物;
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甲烷以提供包含乙烷和乙烯的第二烃混合物;和
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乙烯以提供包含至少95mol%乙烯的第一产物和包含至少95mol%乙烷的第二产物,其中在约600kPa至约4,2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甲烷,并且在约500kPa至约2,500kPa的压力下,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并且其中使用包括第一冷却器和第二冷却器的制冷系统,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所述加氢混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仅提到“塔釜乙烷可作为产品送出或并入燃料系统”,并未提到得到的乙烷产品的纯度。由于对比文件1的目的旨在回收乙烯,并没有进行任何用于同时获得高纯度乙烷产品的特别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相信,对比文件1在获得了高纯乙烯产品的同时也获得了高纯乙烷产品。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改进各种参数或增加分离操作步骤能够获得高纯乙烯产品的同时获得高纯乙烷产品,如本申请中描述的现有技术记载的,不可避免地需要双重制冷剂、低温、冷却系统、高的操作压力等,从而增加资金成本和运行成本;而本申请采用了包括冷冻丙烯制冷剂、约-40℃的冷却温度和包括第一冷却器和第二冷却器的冷却系统的特定特征组合冷却加氢混合物,并采用特定的压力用于从所述加氢混合物分离甲烷,和采用特定压力从所述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进而实现了高纯度乙烯和乙烷产物;②本申请没有采用对比文件1的乙烯回收系统,也不必提供这样的系统。因此,本申请在不使用这种乙烯回收系统的情况下实现了高纯度乙烯产物和高纯度乙烷产物。基于以上理由,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3页包括15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2015年11月03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这些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并且能够预料其技术效果,则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分离一种或多种烯烃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如下内容:“多种的烯烃生产方法提供了富含C2-C4烷烃和烯烃的烃混合物。由于 C3和C4烃相对于烃混合物中其它化合物沸点较高,可以部分地从所述烃混合物分离C3和C4烃。然而,由于乙烯(例如约-103.7℃)和乙烷(例如约 -88.6℃)相对相似的沸点,将C2烃分离为相对纯(例如高于95mol%)的乙烷和乙烯产物需要使用超低温(例如约-50℃至约-140℃)气液闪蒸和分馏过程。需要两个或更多个使用低温丙烯和乙烯制冷剂的冷却系统以从乙烷分离甲烷、氢和乙烯。对双重制冷剂、低温、冷却系统的需求需要极大的资金 成本和极大的运行成本。而且,低的操作温度和高的操作压力需要使用的特殊的冶金和设备结构增加了额外的资金和运行成本。”(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本发明提供了用于分离一种或多种烯烃的方法和系统。……可以从第二烃混合物分离至少部分的乙烯以提供可以包含至少 95mol%乙烯的第一产物和可以包含至少95mol%乙烷的第二产物。可以在约360kPa至约4,000kPa或约500kPa至约2,500kPa的压力下从第二烃混合物分离乙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由此可见,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乙烯和乙烷分离条件苛刻,成本高的问题。
本申请实施例中仅一般性描述了实施过程,没有提供完整的具体实施例以及相应的实施数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了本申请的一个实施方案(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15页,说明书附图1),总结如下:混合烃类进料(102)经过压缩系统(105)压缩降温后依次进入除酸塔(110),干燥塔(12)进行处理,然后进入脱丙烷塔(125)分离,塔釜分离出重组分(128),塔顶分离得到主要包含C2的轻组分(126);轻组分(126)经压缩机(130)压缩后进入乙炔加氢反应器(135),加氢产物流(142)经冷却系统(200)冷却,所得到的冷凝液(142)或(147)进入脱甲烷塔(155),塔顶获得富甲烷馏出物(157),塔釜获得贫甲烷馏分(159);馏分(159)引入脱乙烷塔(160),塔釜获得贫C2馏分(163),塔顶获得富C2馏分(161),该富C2馏分引入乙烯分离塔(175),经过分离后,塔顶获得乙烯产品,塔釜获得乙烷产品。

附图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制备烯烃的产品气中回收低碳烯烃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发明所提供的一种从MTO产品气中回收低碳烯烃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升压及酸性气脱除系统、碳二及轻组分与碳三及重组分分离系统、乙烯精馏系统、丙烯精馏系统,通过结合附图1进一步得到说明。本发明所述的回收低碳烯烃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1)升压及酸性气脱除系统:将甲醇制烯烃装置的产品气1,通过升压设备如工艺气压缩机2,升压至2.0~4.0MpaG,优选2.0~3.0MpaG;并在适当的部位(如压缩机的三、四段间)设置氧化物脱除系统5,通过水洗和汽提的方式脱除进料中未反应的甲醇及生成的二甲醚;同时也需设置酸性气脱除系统6,通过碱洗的方法脱除反应中生成的 CO2。(2)碳二及轻组分与碳三及重组分分离系统:从上述升压及酸性气脱除系统得到的升压后的气体经冷却后,进入干燥器脱除水份,如有必要还可设置吸附系统脱除一些其他氧化物等杂质,然后进入脱乙烷塔10, 使碳二及轻组分与碳三及重组分分离。脱乙烷塔10的操作温度范围一般为0℃到-25℃。脱乙烷塔10的塔顶物料进入碳二加氢系统12 以脱除物料中的痕量乙炔,满足乙烯产品规格要求。碳二加氢系统 12通常为固定床反应器,可采用德国南方化学公司(Sud Chemie)生产的G58C或其他本行业公知的加氢催化剂进行操作。当MTO产品气中的氢气量不能满足加氢的需要,也可从外部补充少量氢气。(3)脱甲烷系统:加氢后的产品气经降温后,进入脱甲烷塔13。脱甲烷塔13的操作温度范围一般为-30℃到-37℃。脱甲烷塔13不仅只是为了使乙烯产品满足质量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尽量回收产品气中的乙烯。脱甲烷塔13的塔顶物料经冷却后进入回流罐17,由于甲烷、氢的存在,脱甲烷塔13的塔顶物料不可能全部冷凝,回流罐17中存在没有冷凝的尾气,这部分尾气含有少量乙烯,如果排出界外或作为燃 料气烧掉,经济损失太大。为此,本发明方法在脱甲烷塔13的回流罐17上增设了乙烯回收设施。……(4)乙烯精馏系统:脱甲烷塔13塔釜的物料进入乙烯精馏塔22,乙烯精 馏塔22的塔顶得到合格的聚合级乙烯产品,乙烯含量达到99.9%mol 以上。塔釜乙烷可作为产品送出或并入燃料系统;由于进入乙烯精馏塔22的物料只有碳二组份,如果用户需要,乙烯精馏塔可以采用开式热泵技术以降低能耗。(5)丙烯精馏系统:脱乙烷塔10塔釜的物料进入脱丙烷塔23,脱丙烷塔 顶分离出碳三组分,塔釜分离出碳四以上组分,脱丙烷塔23的塔顶的碳三组分进入丙烯精馏塔25,塔顶得到合格的聚合级丙烯产品, 丙烯含量达到99.5%mol以上,塔釜丙烷可作为产品送出或并入燃料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至第5页倒数第8行,以及附图1)。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表1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烃类进料中除甲烷、乙烯、乙烷、丙烯外还包含碳四以及碳五以上烃,其与权利要求1中烃类原料相同;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表2可以看出乙烯分离塔的进料(脱甲烷塔塔釜液)压力为2650KPa,乙烯分离塔塔顶乙烯产品的压力为1800KPa,由此可以推断出对比文件1中乙烯分离塔的操作压力在1800KPa-2650KPa之间,落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内;脱甲烷塔的操作压力在2500KPa-2850KPa之间,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公开了烯分离塔塔釜所获得的乙烷产品中乙烷含量为至少95mol%;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烷的具体含量;(2)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冷却加氢混合物时使用使用冷冻的丙烯在约-40℃的温度下冷却,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冷冻剂。
对于区别(1):通过比较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分离流程:混合烃类原料经过前期处理后(除酸,干燥),进行重组分分离,所获得的主要含有C2的物流经过加氢除去乙炔后,进行冷冻处理获得液体物流;该液体物流进入脱甲烷塔,从塔釜获得富含C2组分的馏分,该馏分经过进一步分离后,获得乙烯产品和乙烷产品。并且从最终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同样获得高纯度的乙烯产品(含量为99.9%mol 以上),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乙烷的具体含量,但是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如下内容“由于进入乙烯精馏塔22的物料只有碳二组份”,在乙炔已经通过加氢除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可以如本申请一样获得高纯度的乙烷产品。退一步说,即使对比文件1的乙烯分离塔中没有获得如本申请所述的高纯度的乙烷产品,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通过改进分离参数或者增加分离操作步骤使得乙烷的纯度达到本申请所述的纯度;
对于区别(2):首先,本申请中所使用的冷冻剂与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冷冻剂的功能是相同的:将加氢混合物冷冻,从而获得液体物流。其次,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公开具体的冷冻剂选择,但是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可以看出:冷冻的液体物流进入脱甲烷塔,该脱甲烷塔的操作温度范围一般为“-30--37℃”(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其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温度极为接近,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脱甲烷塔155的工作温度可以为约-48℃、约-45℃、 约-43℃、约-40℃、约-38℃、约-35℃、约-33℃、约-30℃、约-27℃、约 -25℃、约-23℃、约-20℃、约-17℃、约-15℃、或约-13℃至约-10℃、约 -7℃、约-5℃、约-3℃、约0℃、约5℃、约10℃、约12℃、约15℃、或 约17℃。(参见本申请说明书0039段)说明对比文件1的温度也能够达到冷却获得液体物流的目的,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最后,在本领域中选择丙烯与乙烯、空气等冷冻介质一样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冷冻介质,同时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内容:“可以用于冷却引入第一冷却器140的加氢混合物的示例说明性的传热介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乙烯、丙烯、冷却水、空气、其任意组合或其任意混合物。可以用于冷却通过管线144引入第二冷却器145的非冷凝的加氢混合物的示例说明性的传热介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丙烯。第一冷却器140、第二冷却器145或两者可以使用冷冻的丙烯作为传热介质。不需要使用冷冻的乙烯冷却加氢混合物。在一个或多个实施方案中,温度为约5℃、约0℃、约-5℃、约-10℃、 约-20℃、约-30℃、约-40℃或更低的冷冻的丙烯可以用于将通过管线136 引入到制冷系统200的加氢混合物直接冷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5段);由此可见,在冷却剂的选择上,单使用丙烯与使用其他冷却介质都是作了冷冻剂使用,其所取得的效果是一样的,丙烯和其他冷却介质处于并列选择,并无本质的区别。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自由选择冷冻剂的组成以及温度,使得最终液体物流的温度符合脱甲烷塔的操作的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2,乙烷可以裂解为乙烯是本领域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求容易想到将乙烷产物转移到裂解炉用于制备乙烯;对于权利要求3、和5,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脱乙烷塔、脱甲烷塔和乙烯分离塔的进料压力和出料压力(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2),落入权利要求3、5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仅需简单实验即可获得最佳的操作压力;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甲醇或二甲醚裂解制备烃料流的方法,同时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其他获得烃的方法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制备烃类化合物的方法;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催化加氢除去乙炔;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表1中甲烷的浓度为2.30mol%,低于12mol%。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分离一种或多种烯烃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制备烯烃的产品气中回收低碳烯烃的方法(详见权利要求1部分)。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8中限定了脱水后物料中水的含量:低于0.5mol%,对比文件1中没有限定具体的水含量;(2)权利要求8经过两次分离:分离一种或多种C4和较重的烃,再分离一种或多种C3烃,从而得到主要含有C2组分的第一烃混合物,对比文件1通过一次分离获得主要含有C2的组分以及C3和重组分;(3)权利要求8公开了烯分离塔塔釜所获得的乙烷产品中乙烷含量为至少95mol%;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烷的具体含量;(4)权利要求8中公开了冷冻加氢混合物时使用在约-40℃的温度的冷冻丙烯在,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冷冻剂
对于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水的存在会影响整个分离系统,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有动机尽量减少水的含量;对于区别(2),C2组分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关注的产物,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分离操作略有不同,但两者均获得了富含C2的组分,至于采用一步还是两步分离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如果想要获得C3组分,则必然需要增加将C3和C4以及其他重组分分离的步骤;对于区别(3)和(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相同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适合的冷冻剂以及冷冻剂的温度。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第二产物转移到裂解炉,乙烷可以裂解为乙烯是本领域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求容易想到将乙烷产物转移到裂解炉用于制备乙烯;权利要求12,13,15进一步限定各分离塔的操作压力,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各塔的进料压力和出料压力(参见对比文件1表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获得各塔的操作压力,落入权利要求12,13,15的范围内;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流体中甲烷和氢的浓度,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原料MTO产品气中甲烷和氢的含量(参见对比文件1表2),落入权利要求10-11的范围内;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通过裂解来获得含烃料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甲醇或二甲醚裂解制备烃料流的方法,同时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获得烃的方法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制备烃类化合物的方法。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详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认为:①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两段冷凝方式分离出乙烯和乙烷,并且公开了两段冷凝的操作条件:温度和压力,均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任何具体实施方式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中评述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获得了高纯度的乙烷产品;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有能力选择适合的冷冻剂以及冷冻剂的温度,并且这种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内容“脱甲烷塔13不仅只是为了使乙烯产品满足质量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尽量回收产品气中的乙烯。脱甲烷塔13的塔顶物料经冷却后进入回流罐17,由于甲烷、氢的存在,脱甲烷塔13的塔顶物料不可能全部冷凝,回流罐17中存在没有冷凝的尾气,这部分尾气含有少量乙烯,如果排出界外或作为燃 料气烧掉,经济损失太大。为此,本发明方法在脱甲烷塔13的回流罐17上增设了乙烯回收设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乙烯回收系统是针对甲烷分离塔塔顶中会含有部分乙烯产物而设置的,其并不会对脱甲烷后的塔釜物流进一步分离得到乙烷和乙烯造成影响,仅仅是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得乙烯产物而已;另外本申请脱甲烷塔的操作条件与对比文件1相似,其塔顶物料中同样也会含有乙烯产物,只是本申请中没有提及这部分乙烯产物的处理而已。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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