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监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的方法以及利用该方法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监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的方法以及利用该方法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49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2705
优先权日:2012-07-02
申请(专利)号:201380032301.6
申请日:2013-06-20
复审请求人:汤姆逊许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斌
合议组组长:郑晓双
参审员:毛韵楠
国际分类号:H04L12/26,H04W24/08,H04W8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2301.6,名称为“用于监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的方法以及利用该方法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汤姆逊许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是对比文件1:US7573859B2,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1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用于监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的方法,所述Wi-Fi节点包括带有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3)和包含Wi-Fi监视应用(10)的Wi-Fi软件驱动器(2),该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通过Wi-Fi监视应用(10)监视物理层(3)的流量和通过Wi-Fi监视应用(10)复制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5,6)并且对应于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包以及传送的包的所述流量,对所述复制的接收的包以及所述复制的传送的包,包括时间戳;以及,
将所复制的包传递给监视单元(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通过包括Wi-Fi软件驱动器(2)的Rx/Tx控制(9)来复制包,以获得包括绝对包定时的Wi-Fi节点的准确包交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与在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内所复制的包流中的每个包相对应的数据在转发给监视单元(20)之前,被封装成单个IP帧(22)。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复制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5,6)并且对应于所有所接收的包以及所有所传送的包的流量,并且将所有所复制的接收的和传送的包传递给监视单元(20)。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将所复制的接收的和传送的包作为并行包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经由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的数字订户线路连接将所复制的包传递给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视单元。
7.一种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其能够监视嵌入在所述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中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所述Wi-Fi节点包括带有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3)和包含Wi-Fi监视应用(10)的Wi-Fi软件驱动器(2),所述客户驻地装置包括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监视物理层(3)的流量和通过Wi-Fi监视应用(10)复制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5,6)并且对应于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包以及传送的包的所述流量,对所述复制的接收的包以及所述复制的传送的包,包括时间戳; 以及,
将所复制的包传递给监视单元(20)。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通过包括Wi-Fi软件驱动器(2)的Rx/Tx控制(9)来复制包,以获得包括绝对包定时的Wi-Fi节点的准确包交换。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与在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内所复制的包流中的每个包相对应的数据在转发给监视单元(20)之前,被封装成单个IP帧(22)。
10.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复制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5,6)并且对应于所有所接收的包以及所有所传送的包的流量,并且将所有所复制的接收的和传送的包传递给监视单元(20)。
11.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其中,所述客户驻地装置设备是家庭网关、路由器、交换机、机顶盒或任何其他Wi-Fi客户驻地装置设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7中的特征“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包以及传送的包”修改为“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所有的包以及传送的所有的包”。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是在OSI模型的层1物理层监视流量的方法,对所有无线流量进行监视并将时间戳添加到所复制的包,以便以准确的包间定时来传输所复制的数据,从而提高监视的精确性;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涉及嗅探包的技术,监视OSI模型的层3,使用时间戳来测量漫游时间,并且对比文件1不涉及提供具有实际且精确的全部流量副本的IDS,而仅仅是所选择的包。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依据的审查文本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提及:根据与分组通过所述发送/接收缓冲器的时刻对应的每个复制的分组的时间戳将复制的分组放置在监视器流中;(2)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提及对数据流量加时间戳,没有证据表明在作出本发明时使用时间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教导了监视在层2中被隧道化的层3的流量,因为必须保留IP地址,而本申请监视的是物理层流量。因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用于监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的方法,所述Wi-Fi节点包括带有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3)和包含Wi-Fi监视应用(10)的Wi-Fi软件驱动器(2),该方法由所述Wi-Fi监视应用执行并且包含以下步骤:
复制在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队列上出现的所有分组,其对应于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分组以及传送的分组,
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时刻对应的时间戳;
根据所述时间戳在监视流中放置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及,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含:在监视流中包括Wi-Fi软件驱动器(2)的Rx/Tx控制(9)以获得包括绝对分组定时的Wi-Fi节点的准确分组交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与在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内所复制的分组流中的每个分组相对应的数据在被放置在监视流中之前,将其封装成单个IP帧(22)。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将所述监视流作为并行分组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经由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的数字订户线路连接将所复制的分组传递给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视单元。
6.一种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其能够监视嵌入在所述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中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所述Wi-Fi节点包括带有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3)和包含Wi-Fi监视应用(10)的Wi-Fi软件驱动器(2),所述客户驻地装置包括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复制在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队列上出现的所有分组,其对应于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分组以及传送的分组,
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时刻对应的时间戳;
根据所述时间戳在监视流中放置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及,
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在监视流中包括Wi-Fi软件驱动器(2)的Rx/Tx控制(9)以获得包括绝对分组定时的Wi-Fi节点的准确分组交换。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在每个所复制的分组被放置在监视流中之前,将其封装成单个IP帧(22)。
9.根据权利要求6-8任一项所述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其中,所述客户驻地装置设备是家庭网关、路由器、交换机、机顶盒或任何其他Wi-Fi客户驻地装置设备。”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依据的审查文本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6中修改/新增的特征“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时刻对应的时间戳;根据所述时间戳在监视流中放置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修改/新增的特征“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时刻对应的时间戳;根据所述时间戳在监视流中放置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修改为“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时间戳”,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即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主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时刻对应的时间戳;根据所述时间戳在监视流中放置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及,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修改为“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时间戳,将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与它们被接收或将被传送的次序完全相同的次序放置在监视流中,以及,用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时的时刻相对应的定时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法监视OSI模型层3流量,没有公开监视OSI模型层1物理层流量;(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无线流量被添加时间戳并且被监视,本申请将整个无线流量以与其被接收或将被传送的次序相同的次序复制和添加时间戳,这使得调试终端能够以高的精确度对网关的无线流量进行可视化,并且对网络没有入侵动作;(3)对比文件1不涉及为入侵检测系统(IDS)提供实际且精确的流量副本,即使它提到在条件列表被省略的情况下捕获所有分组。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用于监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的方法,所述Wi-Fi节点包括带有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3)和包含Wi-Fi监视应用(10)的Wi-Fi软件驱动器(2),该方法由所述Wi-Fi监视应用执行并且包含以下步骤:
复制在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队列上出现的所有分组,其对应于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分组以及传送的分组,
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时间戳,
将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与它们被接收或将被传送的次序完全相同的次序放置在监视流中,以及,
用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时的时刻相对应的定时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
“6.一种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其能够监视嵌入在所述客户驻地装置设备(1)中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所述Wi-Fi节点包括带有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3)和包含Wi-Fi监视应用(10)的Wi-Fi软件驱动器(2),所述客户驻地装置包括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复制在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物理层队列上出现的所有分组,其对应于通过所述Wi-Fi节点接收的分组以及传送的分组,
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时间戳,
将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与它们被接收或将被传送的次序完全相同的次序放置在监视流中,以及,
用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时的时刻相对应的定时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5,6)的时刻对应的时间戳;根据所述时间戳在监视流中放置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及,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修改为“针对所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时间戳,将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与它们被接收或将被传送的次序完全相同的次序放置在监视流中,以及,用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时的时刻相对应的定时将所述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20)”。
原权利要求1、7中记载了“复制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的接收包以及传送包,对所述复制的包,包括时间戳;以及,将所复制的包传递给监视单元”;原说明书第22段记载了“Wi-Fi监视应用使用Wi-Fi节点的Tx/Rx缓冲器来复制并行监视器流中的实际的数据链接。该流例如通过包括所有所复制的接收包和传送包的时间戳来包含Wi-Fi网络内的准确的包交换和绝对定时”,原说明书第27段记载了“Wi-Fi包将以与它们被接收或将被传送的次序完全相同的次序被放置在监视器流中,因此,完全用相同的包间定时来复制Wi-Fi链接上的包或帧。因此,该方法允许用对应于Wi-Fi包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时的时间的定时向监视单元传输Wi-Fi包流”。因而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审查,上述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修改之处也符合专利法第3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两次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相同的如下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7573859B2,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监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的Wi-Fi节点的无线链接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中远程监控的系统和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行至第11栏第20行,附图4-6):用于包检测的技术涉及远程监控,镜像无线接口被选择的流量到包分析器;通过将远程探测的核心特征嵌入到无线接入点AP(即客户驻地装置设备的接入节点),更便利地分析捕获的包(相当于监视客户端驻地装置设备的接入节点的无线链接);图5示出了一个在无线网络中进行远程监控的系统500;所述系统500包括一个接入点504,网络506,入侵检测系统IDS 508(相当于监视单元);所述接入点504包括无线接口510、监视器512和过滤器514,无线接入点是具有MAC地址、连接无线介质的物理层接口并遵从IEEE 802.11标准的站点(相当于接入节点包括物理层和监视器);当所述监视器512在所述无线接口510发现匹配的数据包,监视器从通过无线接口的流量502捕获数据包,如果数据包匹配过滤器514,则复制该数据包并发送给所述IDS 508,数据包是802.11数据包;图6示出的具体方法流程是,监视无线接口的流量,从流量中捕获数据包,数据包匹配过滤器的所有条件,若条件列表被省略,则所有数据包被捕获,复制捕获的数据包并发送到IDS用于分析(相当于复制在物理层队列上出现的所有分组,其对应于通过所述接入节点接收的分组以及传送的分组,将所复制的分组放置在监视流中传递给监视单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Wi-Fi节点,包括带有传送/接收缓冲器的物理层和包含Wi-Fi监视应用的Wi-Fi软件驱动器,Wi-Fi监视应用执行并复制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并对应于通过Wi-Fi节点传送以及接收的分组;而对比文件1是无线接入节点AP,包括物理层的无线接口和监视器,监视器监视流量并复制通过接入节点的所有包的流量。(2)复制的每个分组包括时间戳,将添加了时间戳的所复制的分组以与它们被接收或将被传送的次序完全相同的次序放置在监视流中,用与该分组通过所述传送/接收缓冲器时的时刻相对应的定时将传递所述监视流。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完整地、精确地监视Wi-Fi无线链接的流量。
对于上述区别(1),在无线通信领域中,用户设备通常通过无线接入节点AP接入无线网络,Wi-Fi是一种常见的无线网络, Wi-Fi节点是常用的接入Wi-Fi网络的无线接入节点;通过AP物理层接口的数据包和流量在实时变化,为了避免丢包、完整地监视、分析通过AP的流量,在AP中通常设置有缓冲器来对通过物理层接口传送/接收的包进行缓存,缓冲器中所有包的流量体现了通过物理层接口的流量,从而使用缓冲器中的传送/接收的所有的包来分析AP的性能;并且使用软件来实现相关应用,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AP中设置监视器以监视AP物理层无线接口的流量并复制所有的包用于分析AP性能的启示,为了更为完整地监视Wi-Fi无线链接的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对对比文件1进行变形和改进,在Wi-Fi节点中设置用于缓存传送/接收的包的物理层的缓冲器和监视应用的Wi-Fi软件驱动器,使用Wi-Fi监视应用监视流量并复制经过传送/接收缓冲器并对应于Wi-Fi节点传送/接收的所有分组的流量。对于上述区别(2),通常可以将包通过AP的时间作为时间信息进行记录,监视AP的流量时在包中添加其通过AP的时间作为时间戳并复制以用于AP的流量分析,AP接收/发送的包具有顺序性,按照接收/发送的次序复制并放置在监视流中使用于流量监视分析的包保持相同的包间定时,进而以包通过缓冲器时的时间的定时传递给监视单元用于分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监视AP无线链接流量精确性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常在软件中设置不同的模块实现相应功能,并且通常使用绝对定时来监视Wi-Fi节点数据分组的交换,在监视Wi-Fi节点流量的Wi-Fi软件驱动器中设置功能模块,例如Rx/Tx控制来实现数据分组的复制,从而获得包括绝对包定时的Wi-Fi节点的准确分组交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行至第11栏第20行,附图4-6):需要一个有效的源IP地址,使数据包从dap404发送到观测器406;所述观测器被IP地址限定(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复制数据包的传送为基于IP的传送,其必然包括将数据包封装为单个IP帧的步骤);图6示出的具体方法流程是,监视无线接口的流量,从流量中捕获数据包,数据包匹配过滤器的所有条件,若条件列表被省略,则所有数据包被捕获,复制捕获的数据包并发送到IDS用于分析。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和3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监视流传递给监视单元”,而并行传输是本领域加快数据分组传输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AP中的监视器复制通过AP的包并发送给IDS,由于入侵检测系统IDS必然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将所复制的包传递给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视单元;而使用数字订户线路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通信,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要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对应的客户驻地装置设备,参见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评述,并且在设备中设置处理器执行相应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8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家庭网关、路由器、交换机、机顶盒等均是无线网络中常用的客户驻地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通过无线接入点AP的无线接口的流量进行监视,无线接入点是具有MAC地址、连接无线介质的物理层接口并遵从IEEE 802.11标准的站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监视的是物理层接口的流量,即物理层的流量,与本申请相同;(2)网络传输中,在流、分组、包或信元等传输时添加相关时间信息,例如时间戳进行管理或重传、重组等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常可以将包通过AP的时间作为时间信息进行记录,监视AP的流量时在包中添加其通过AP的时间作为时间戳并复制以用于AP的流量分析,AP接收/发送的包具有顺序性,按照接收/发送的次序复制并放置在监视流中使用于流量监视分析的包保持相同的包间定时,进而以包通过缓冲器时的时间的定时传递给监视单元用于分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监视AP无线链接流量精确性的惯用手段。(3)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6示出的具体方法流程是,监视无线接口的流量,从流量中捕获数据包,数据包匹配过滤器的所有条件,若条件列表被省略,则所有数据包被捕获,复制捕获的数据包并发送到IDS用于分析”,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条件列表被省略的情况下捕获的所有分组是实际通过无线接口的流量中的所有数据包,复制捕获的所有数据包并发送给IDS,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IDS提供实际且精确的流量副本。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06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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