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61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491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24890.1
申请日:2014-07-09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世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丽
合议组组长:高蓓蓓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175/04;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24890.1,名称为“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世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7月9日,公开日为2014年9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7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2017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成分混合组成:
聚氨酯水性分散体 60%-80%
水29.9%
分散剂0.1%-0.4%
润湿剂0.1%-0.5%
流平剂0.3%-0.6%
消泡剂0.1%-0.3%
颜料3%-12%
煅烧高岭土3%-5%
防腐剂0.1%-0.3%
增稠剂0.7%
成膜助剂3%-7% 。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钛白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酞青蓝。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酞青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氧化铁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氧化铁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永固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永固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颜料为碳黑。”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现代水性涂料 工艺?配方?应用(第二版)”,耿耀宗主编,第571-572页,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3年4月30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采用煅烧高岭土及其与颜料各自的用量,采用配方量的分散剂和润湿剂;对比文件1中还包括流变助剂和其他,流平剂、增稠剂和水的用量不同。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颜填料和助剂属于本领域常规组分选择,根据涂料实际所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适宜选择与调整,组分含量属于本领域常规用量范围,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调整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将说明书具体实施例1、具体实施例2和具体实施例3中原料配比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中的描述做了适应性调整;删除了权利要求2-9。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该申请原料配比中聚氨酯分散体、分散剂、消泡剂和高岭土的比例不同,使得实色漆耐候性更优、不易变色、不易起泡、硬度可达4H,与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不同。其次,该申请原料配比均为结合硬度和耐候性两大指标后的最优配比。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成分混合组成:
聚氨酯水性分散剂 60.1%
水 29%
分散剂 0.1%
润湿剂 0.1%
流平剂 0.6%
消泡剂 0.1%
钛白粉 3%
氧化铁红 0.5%
煅烧高岭土 3%
防腐剂 0.3%
增稠剂 0.7%
成膜助剂 3%;
或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成分混合组成:
聚氨酯水性分散剂 70%
水 9.3%
分散剂 0.4%
润湿剂 0.5%
流平剂 0.6%
消泡剂 0.3%
钛白粉 10%

煅烧高岭土 5%
防腐剂 0.2%
增稠剂 0.7%
成膜助剂 3%;
或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成分混合组成:
聚氨酯水性分散剂 70.2%
水 12%
分散剂 0.2%
润湿剂 0.4%
流平剂 0.3%
消泡剂 0.2%
钛白粉 7%
酞菁蓝 0.01%
氧化铁黄 0.03%
永固红 0.03%
煅烧高岭土 4%
防腐剂 0.2%
增稠剂 0.5%
成膜助剂 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成膜物质、助剂和颜填料的主体涂料结构,并具体公开了聚氨酯分散体作为成膜物质、消泡剂和分散剂等作为助剂的选择,且消泡剂和分散剂等助剂在涂料中的作用也为本领域所熟知;而高岭土是常用颜填料,其能够提高涂料的耐磨性和耐候性,改善涂料的贮存稳定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的普通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涂料的性能、生产、施工等要求来选择合适的颜填料和助剂类型;而为了实现涂料常规耐候、硬度等性能,选择调整成膜物、相应助剂、颜填料等组分的含量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助剂的选择和选择高岭土为具体颜填料不会给涂料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及其用量的情况下,通过对组分以及含量的调整获取可预期的涂料性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常规试验可以得到,仅为常规技术的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硬度指标为国标关键指标,而耐候性并没有要求,即如果需要用于户外,需要实现其耐候性的标准,对此该申请利用聚氨酯水性分散体、分散剂及煅烧高岭土的用量增加和用量配比、消泡剂用量,经过大量实验调整组分含量获得硬度和耐候性两大指标的提高;其次,对比文件1解决了如何改善涂料漆防水的问题,并未公开如何调整组分和含量获取对于硬度和耐候性的提高,因此没有动机将该方案用于该申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7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聚氨酯木器实色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性木器实色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571页第5段,第572页表20-1)各组成用量(%)为:乳液或水分散体 70(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第二个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分散体的用量)~80,成膜助剂 3(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第一个和第二个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成膜助剂的用量)~8,消泡抑泡剂 0.1(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第一个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消泡剂的用量)~0.5,流平剂 0.1~1.0,增稠剂 0~0.5,防腐剂~0.1,香精0~0.1,pH调节剂0~0.1,蜡乳液0~8,颜料、填料0≤~25,流变助剂 0.1~1.0,其他<5,去离子水<10;其中水分散体可采用聚氨酯分散体,包括芳香族和脂肪族聚氨酯分散体,后者的耐黄变性能优异,它们的成膜性能都较好,自交联光泽较高、耐磨性好;聚氨酯分散体可选用不同的多官能度多元醇、多异氰酸酯和多元胺等合成具有交联结构的水性聚氨酯分散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三个技术方案分别限定了具体的颜填料,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分散剂和润湿剂且还包括流变助剂等助剂,以及这三个技术方案中的部分组分或所有组分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为调整涂料部分助剂以及部分组分的具体选择来调整涂料相应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煅烧高岭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颜填料,其能够提高涂料的耐磨性和耐候性,改善涂料的贮存稳定性(参见:“特大型振动磨及其应用”,张世礼编著,第169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7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对涂料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并能够对其用量作出适宜调整与选择;且根据对实色漆的色彩需要对颜料的用量作出适宜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颜料的种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代表性的实色漆是白色水性木器漆,涂装后显现纯白色;对白色漆,钛白粉的用量通常达到20%左右;实色水性木器漆也可制成红、黄、蓝、绿、黑、棕等各种深色漆(参见:“水性木器漆”,朱万章、刘学英编著,第243页第2-3段,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31日)。氧化铁红、酞青蓝、氧化铁黄、永固红均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颜料种类,根据对实色漆实际色彩(如白色、蓝色、红色、黄色、黑色等)的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对颜料的种类作出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572页第3段)水性木器漆的基本组成包括基料、成膜助剂、抑泡剂和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和分散剂、流变助剂、增稠剂和触变剂、防腐剂、颜填料和着色剂等;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择添加润湿剂和分散剂作为其他助剂,且不添加流变助剂等助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实际性能所需,通过助剂的选择,利用其已知性能,获取或消除其在涂料中的相应性能,得到预期涂料性能,这属于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利用常规试验调整组分含量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水性木器漆具有多种分类,可以体现出耐水、耐候、耐磨、硬度等不同性能,根据其实际性能所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取不同性能的改性,例如水性聚氨酯木器漆根据其特点以及具体应用领域要求,存在对耐候性、硬度等性能进行改性的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成膜物质、助剂和颜填料的主体涂料结构,并具体公开了聚氨酯分散体作为成膜物质、消泡剂和分散剂等作为助剂的选择,且消泡剂和分散剂等助剂在涂料中的作用也为本领域所熟知;而高岭土是常用颜填料,其能够提高涂料的耐磨性和耐候性,改善涂料的贮存稳定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的普通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涂料的性能、生产、施工等要求来选择合适的颜填料和助剂类型;而为了实现涂料常规耐候、硬度等性能,选择调整成膜物、相应助剂、颜填料等组分的含量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种选择和调整不会给涂料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于硬度和耐候性的调整,仅通过常规组分选择和含量调整,利用常规组分的已知性能和常规试验即可得到。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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