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光采集、分析方法及其采集、分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境光采集、分析方法及其采集、分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57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13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3893.9
申请日:2015-06-30
复审请求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磊
合议组组长:雒晓明
参审员:姚文杰
国际分类号:G01J1/00,G01J3/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3893.9,名称为“环境光采集、分析方法及其采集、分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337259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951445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项,申请日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其中,当环境为室外环境时所述目标区域设定为广角区域,当环境为室内环境时所述目标区域设定为窄角区域;
将所述环境光参数转换为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协议类型参数;
通过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对应的有线通讯线路,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耳插接口协议或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或Lighting接口协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耳插接口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是否处于休眠状态;
若是,唤醒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所述环境光分析装置获取采集启动指令。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启动指令包括待采集环境光类型信息。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目标类型参数通过有线通讯线路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之后,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控制环境光采集装置进入休眠状态。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判断环境光采集装置的剩余电量是否低于预设电量阈值;
若是,生成充电请求指令;
通过所述有线通讯线路将所述充电请求指令发送至所述环境光分析装置。
10. 一种环境光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数获取模块,用于采集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其中,当环境为室外环境时所述目标区域设定为广角区域,当环境为室内环境时所述目标区域设定为窄角区域;
参数转换模块,用于将所述环境光参数转换为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协议类型参数;
参数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对应的有线通讯线路,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耳插接口协议或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或Lighting接口协议。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还包括指令获取模块,在所述参数获取模块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具体用于: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所述环境光分析装置获取采集启动指令。
14. 一种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所述有线通讯线路具有预设有线通讯协议;
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协议类型参数包括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耳插接口协议或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或Lightning接口协议。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耳插接口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之前,所述环境光分析方法还包括: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发送采集启动指令至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启动指令包括待采集环境光类型信息。
20. 一种环境光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数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所述有线通讯线路具有预设有线通讯协议;
参数比对模块,用于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采集方法,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采集装置,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均在于:当环境为室外环境时目标区域设定为广角区域,当环境为室内环境时目标区域设定为窄角区域。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和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分析方法,其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进一步区别在于:将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特征,且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4中相同,均为对环境光进行分析判断。在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分析装置,其包括:参数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进一步区别在于:参数比对模块,用于将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上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20中相同,均为对环境光进行分析判断。在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修改是在原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做出的:其中将“所述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所述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增加到权利要求1和10中,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包括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所述协议类型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增加到权利要求14中,将“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增加到权利要求20中,删除权利要求2、4、11、15、17以及权利要求3、12、16中的“耳插接口协议”,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5。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所述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所述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
将所述环境光参数转换为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协议类型参数;
通过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对应的有线通讯线路,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还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或Lighting接口协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是否处于休眠状态;
若是,唤醒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所述环境光分析装置获取采集启动指令。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启动指令包括待采集环境光类型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目标类型参数通过有线通讯线路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之后,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控制环境光采集装置进入休眠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境光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
判断环境光采集装置的剩余电量是否低于预设电量阈值;
若是,生成充电请求指令;
通过所述有线通讯线路将所述充电请求指令发送至所述环境光分析装置。
8. 一种环境光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数获取模块,用于采集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所述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所述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
参数转换模块,用于将所述环境光参数转换为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协议类型参数;
参数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对应的有线通讯线路,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还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或Lighting接口协议。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环境光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还包括指令获取模块,在所述参数获取模块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具体用于: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所述环境光分析装置获取采集启动指令。
11. 一种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所述有线通讯线路具有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述协议类型参数包括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所述协议类型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
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还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或Lightning接口协议。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之前,所述环境光分析方法还包括:
通过有线通讯线路发送采集启动指令至所述环境光采集装置。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环境光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启动指令包括待采集环境光类型信息。
15. 一种环境光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数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所述有线通讯线路具有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述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
参数比对模块,用于将所述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设定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例如在充满较多的大照度探照灯的照明环境中,环境光参数可以仅包括照度参数,而在充满较多的不同颜色彩灯的照明环境中,环境光参数可以仅包括颜色参数。可见可以减少所需的传感器,从而降低了环境光采集装置的制造成本,也可以减少获得的环境光参数的数量,降低对有线通讯线路带宽的需求。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简化硬件而降低成本,更没有公开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2)本申请采用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环境光采集装置的制造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采用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来传递采集的环境光参数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采集方法,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采集装置,权利要求1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在于:(1)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2)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分析方法,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协议类型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协议类型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2)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3)将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区别特征(1)本领域的常规的设计方式;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1中相同,均为对环境光进行分析判断。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分析装置,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2)具有参数比对模块,用于将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5中相同,均为对环境光进行分析判断。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前次复审意见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特征“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能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适用范围完全不同:本申请根据周围照明环境进行环境光范围选择,可以是单一的环境光参数,也可以是两两或三者组合的环境光参数;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现有的手持式光幅度计仅能测量单个光参数的问题,实现了既能够测量光谱幅度照度又能测量光照度,即对比文件1适用于多参数的测量范围,并不能进行环境光参数的范围选择;其次,本申请的作用是为了提高环境光参数的传输稳定性;对比文件1的作用是提高环境光参数的测量准确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采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光辐射度计的操作方法(即环境光采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6]-[0031]、[0043]段,附图1-3):包括:取样装置2可获得相应空间位置光信号的光度、光谱和色度信息,测量结果包括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参数(即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取样装置2的测量结果通过数据线传输到手持式主机1(即环境光分析装置)上,手持式主机1中的微处理器4分析和处理测试数据,其中主机通讯接口和取样通讯接口使用USB通讯接口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将测试结果转换为符合所使用的有线通讯接口传输协议的类型参数进行传输(即将环境光参数转换为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协议类型参数,通过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对应的有线通讯线路,将协议类型参数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现有的手持式光辐射度计,有仅测量光照度参数的,或者仅测量光色谱信息的。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2)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取环境光参数;(2)通讯协议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境光参数可以为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多参数以及环境光参数可以为光照度参数这样的单参数,也就是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环境光参数的选择范围是灵活的,为了尽量准确而选择全面的参数或者出于成本考虑而选择较少的参数,并且根据具体的周围的照明环境来进行光参数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的设计方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取样装置和手持式主机之间使用有线通讯方式,通讯接口可以为USB通讯接口,使用USB有线通讯协议;或者可以为排针和卡口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或者为排母和卡销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有线通讯方式,并且可以使用不同的有线通讯接口及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数据需要的容量、带宽、速度等参数来设计通讯接口及通讯协议是常规的设置,并且3.5毫米耳插接口是本领域常用的接口,有线通讯接口使用3.5毫米耳插接口并且使用相应的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Lighting接口也为常用的多功能输入输出有线接口,其使用的Lighting接口协议是常见的有线接口协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为了节能的目的,采集装置设置有休眠状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在这样的设置下,进行参数获取之前进行休眠状态的判定,并且进行唤醒是常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手持式主机可以通过数据线向取样装置发送测试信号,取样装置内的光度测量模块和光谱测量模块接收到来自手持式主机的测试信号后开始测试(即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环境光采集方法还包括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分析装置获取采集启动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取样装置可以测量环境光的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光度和色度参数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智能选择测量,将手持式主机发送的启动指令包括环境光采集类型信息,选择测量特定的类型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为了节能的目的,采集装置设置有休眠状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在采集装置测量完成并且发送过测量结果后控制采集装置进入休眠状态是常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 [0043]段):在手持式主机1和取样装置2内均设置电池7,其中取样装置2中的电池7为充电电池,手持式主机1中的电池7可给取样装置2中的电池7充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电子产品在电量低于预设电量阈值时,进行提示以产生充电请求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取样装置进行改进使其判断剩余电量是否低于预设电量阈值;若是,生成充电请求指令,通过有线线路将充电请求指令发送至手持式主机,从而使得手持式主机给取样装置充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采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光辐射度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6]-[0031]、[0043]段,附图1-3):取样装置2(即环境光采集装置)可获得相应空间位置光信号的光度、光谱和色度信息,测量结果包括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参数(即具有参数获取模块,用于采集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取样装置2的测量结果通过数据线传输到手持式主机1(即环境光分析装置)上,手持式主机1中的微处理器4分析和处理测试数据,其中主机通讯接口和取样通讯接口通过USB通讯接口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将测试结果转换为符合所使用的有线通讯接口传输协议的类型参数进行传输(即参数转换模块,用于将环境光参数转换为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的协议类型参数;参数发送模块,用于通过预设有线通讯协议所对应的有线通讯线路,将协议类型参数发送至环境光分析装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现有的手持式光辐射度计,有仅测量光照度参数的,或者仅测量光色谱信息的。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环境光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环境光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2)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取环境光参数;(2)通讯协议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境光参数可以为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多参数以及环境光参数可以为光照度参数这样的单参数,也就是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环境光参数的选择范围是灵活的,为了尽量准确而选择全面的参数或者成本考虑而选择较少的参数,并且根据具体的周围的照明环境来进行光参数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的设计方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取样装置和手持式主机之间使用有线通讯方式,通讯接口可以为USB通讯接口,使用USB有线通讯协议;或者可以为排针和卡口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或者为排母和卡销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有线通讯方式,并且可以使用不同的有线通讯接口及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数据需要的容量、带宽、速度等参数来设计通讯接口及通讯协议是常规的设置,并且3.5毫米耳插接口是本领域常用的接口,有线通讯接口使用3.5毫米耳插接口并且使用相应的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Lighting接口也为常用的多功能输入输出有线接口,其使用的Lighting接口协议是常见的有线接口协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手持式主机可以通过数据线向取样装置发送测试信号,取样装置内的光度测量模块和光谱测量模块接收到来自手持式主机的测试信号后开始测试(即环境光采集装置还包括指令获取模块,在参数获取模块获取目标区域的环境光参数之前,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分析装置获取采集启动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分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光辐射度计的操作方法(即环境光分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6]-[0031]、[0043]段,附图1-3):包括:取样装置2(即环境光采集装置)可获得相应空间位置光信号的光度、光谱和色度信息,测量结果包括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参数(即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取样装置2的测量结果通过数据线传输到手持式主机1上,手持式主机1中的微处理器4分析和处理测试数据,其中主机通讯接口和取样通讯接口通过USB通讯接口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将测试结果转换为符合所使用的有线通讯接口传输协议的类型参数进行传输(即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有线通讯线路具有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协议类型参数符合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现有的手持式光辐射度计,有仅测量光照度参数的,或者仅测量光色谱信息的。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协议类型参数包括照度参数、色温参数与颜色参数中至少一个,协议类型参数的具体组成根据周围照明环境来进行设定;(2)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3)将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取环境光参数;(2)通讯协议的选择;(3)如何对环境光测量结果进行分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协议类型参数可以为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多参数以及协议类型参数可以为光照度参数这样的单参数,也就是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协议类型参数的选择范围是灵活的,为了尽量准确而选择全面的参数或者成本考虑而选择较少的参数,并且根据具体的周围的照明环境来进行光参数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的设计方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取样装置和手持式主机之间的使用有线通讯方式,通讯接口可以为USB通讯接口,使用USB有线通讯协议;或者可以为排针和卡口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或者为排母和卡销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有线通讯方式,并且可以使用不同的有线通讯接口及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数据需求的容量、带宽、速度等参数来设计通讯接口及通讯协议是常规的设置,并且3.5毫米耳插接口是本领域常用的接口,有线通讯接口使用3.5毫米耳插接口并且使用相应的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是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适应调节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6]段):101、获取环境光的强度,102、比较环境光的强度与预设的取值范围,本步骤的比较可以用终端设备的基带处理单元完成,可以预先将电压值划分为不同的区间或设定不同的门限值来代表不同的光强度,比较时,确定当前的环境光所对应的电压值到底落入哪个区间(即将得到的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对环境光进行分析判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串行总线USB接口协议,Lighting接口也为常用的多功能输入输出有线接口,其使用的Lighting接口协议是常见的有线接口协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手持式主机可以通过数据线向取样装置发送测试信号,取样装置内的光度测量模块和光谱测量模块接收到来自手持式主机的测试信号后开始测试(即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之前,还包括:通过有线通讯线路发送采集启动指令至环境光采集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引用了权利要求1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取样装置可以测量环境光的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光度和色度参数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智能选择测量,将手持式主机发送的启动指令包括环境光采集类型信息,选择测量特定的类型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分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光辐射度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6]-[0031]、[0043]段,附图1-3):取样装置2(即环境光采集装置)可获得相应空间位置光信号的光度、光谱和色度信息,测量结果包括照度、色温、颜色容差范围等参数(即协议类型参数);取样装置2的测量结果通过数据线传输到手持式主机1(即环境光分析装置)上,手持式主机1中的微处理器4分析和处理测试数据,其中主机通讯接口和取样通讯接口通过USB通讯接口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将测试结果转换为符合所使用的有线通讯接口传输协议的协议类型参数进行传输(即具有参数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有线通讯线路从环境光采集装置接收协议类型参数,有线通讯线路具有预设有线通讯协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预设有线通讯协议包括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2)具有参数比对模块,用于将协议类型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 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通讯协议的选择;(2)如何对环境光测量结果进行分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取样装置和手持式主机之间使用有线通讯方式,通讯接口可以为USB通讯接口,使用USB有线通讯协议;或者可以为排针和卡口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或者为排母和卡销通讯接口,使用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有线通讯方式,并且可以使用不同的有线通讯接口及相应的有线通讯协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数据需求的容量、带宽、速度等参数来设计通讯接口及通讯协议是常规的设置,并且3.5毫米耳插接口是本领域常用的接口,有线通讯接口使用3.5毫米耳插接口并且使用相应的3.5毫米耳插接口协议是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适应调节的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6]段):101、获取环境光的强度,102、比较环境光的强度与预设的取值范围,用终端设备的基带处理单元(即参数对比模块)来完成,可以预先将电压值划分为不同的区间或设定不同的门限值来代表不同的光强度,比较时,确定当前的环境光所对应的电压值到底落入哪个区间(即将获得的参数与预设环境光阈值进行比对,得到环境光分析结果),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对环境光进行分析判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现有技术中环境光参数可以为单个光参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环境光参数可以为多个光参数;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实际的环境光检测中,根据周围具体的照明环境来选择环境光参数,例如在充满较多大照度探照灯的照明环境中,环境光参数可以仅包括照度参数,即选择单一的环境光参数,又或者在复杂的照明环境中,选择两两组合以及三者组合的环境光参数都是容易想到的;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考虑周围照明环境的同时,也会出于不同的目的而进行相应环境光参数的选择,例如为了提高测量精度而进行全面的参数测量,或者为了提高传输稳定性而选择较少的参数测量。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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