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放电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43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83189
优先权日:2014-10-21
申请(专利)号:201410616637.3
申请日:2014-11-05
复审请求人: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文婷
合议组组长:郑丽芬
参审员:葛加伍
国际分类号:H02M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并没有向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改进的动机和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使得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6637.3,名称为“自放电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自放电电路,耦接于一电源传输线,用以自动释放与该电源传输线连接的外部储能装置的电荷,该电源传输线耦接于一电源供应装置以及一负载之间,该自放电电路包括:
一限流单元,耦接于该电源传输线以及一第一节点之间,用以限制电流流向;
一内部储能单元,耦接于该第一节点与一接地节点之间,其中该接地节点接收一接地电平;
一电压检测单元,检测该第一节点的电平;以及
一放电单元,耦接于该电源传输线与一第二节点之间,其中,
当该第一节点的电平大于一预设电平时,该限流单元导通,用以对该内部储能单元充电,
当该第一节点的电平小于该预设电平时,该内部储能单元向该电压检测单元供电,以使该电压检测单元持续令该第二节点耦接该接地节点,
当该第二节点被耦接至该接地节点时,该外部储能装置通过该放电单元被放电至0V。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放电电路,其中该限流单元是一二极管。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放电电路,其中该二极管的阳极耦接该电源传输线,该二极管的阴极耦接该第一节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放电电路,其中该放电单元是一电阻。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放电电路,其中该负载是一实时时钟(RTC)。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放电电路,其中该内部储能单元是一电容。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放电电路,其中该电容的容值在100~200纳法拉(nF)之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放电电路,其中该外部储能装置是一电容,该电容的容值大于1微法拉(uF)。”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203871902U,公告日:2014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3:CN 101018019A,公开日:2007年08月1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意见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自放电电路还包括一限流单元,耦接于该电源传输线以及一第一节点之间,用以限制电流流向;一内部储能单元,耦接于该第一节点与一接地节点之间,其中该接地节点接收一接地电平;当该第一节点的电平大于一预设电平时,该限流单元导通,用以对该内部储能单元充电,且该内部储能单元向该电压检测单元供电以使该电压检测单元持续令该第二节点耦接该接地节点。上述区别是基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申请人陈述的意见,答复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放电电路的确能快速放电,以降低残留电荷所导致的系统误动作、系统损毁、人员触电等问题,其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手段类似。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具体如下:系统电源VDD关闭后,控制信号CTL使得开关晶体管T1关闭,从而形成P31放电电路,随后由R2和T5构成的放电电路以及由R3和T6构成的放电电路也投入使用,从而形成多段式放电电路。即对比文件2通过感测系统电源VDD的连接状态,自动控制放电电路是否投入使用,其也是自动放电过程,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源传输线的自放电电路能够实现在断电时,自动地释放与该电源传输线连接的外部储能装置。至于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限流单元201以及内部储能单元202,其作用是反映外部储能装置上的电荷,并将该电荷及时的反馈给检测单元,最终由控制单元根据该信息实现开关的通断。而对比文件3正好公开了一种由二极管和电容构成的串联电路感测电压并传输给电压检测装置,最终通过控制器基于该电压信号实现开关的通断的技术内容,即为了具体化对比文件2中产生CTL信号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得到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不涉及如何通过感测系统电源VDD的连接状态控制信号CTL,储能单元C直接连接到后续的放电电路,且第一节点被持续放电至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设置时序的方式控制系统电源VDD和控制信号CTL的工作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公开或教导任何关于在控制信号CTL和需要放电的电容C之间设置任何感测电路的内容;(2)对比文件3中辅助线圈Ls、二极管D3和电容C3的作用是用于检测电抗器Lp的升压电压Vc3,并根据升压电压Vc3确定AC输入电压,从而相应地控制PFC控制电路的输出电压,不涉及自放电的内容,也没有公开电容C3的一段连接到接地节点,在对比文件2完全不涉及交流电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限流单元直接连接电源传输线,没有证据表明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限流单元直接连接电源传输线后仍然能够实现检测电路中电压变化的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子装置处于正常操作下,控制信号CTL使得开关晶体管T1 为导通;而当电子装置处于关闭(即,系统电源VDD为关闭),控制信号CTL使得开关晶体管T1为不导通,即通过判断电子装置所处的状态输出控制信号,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肯定必然存在一个感测装置感测电子装置当前所处的状态,另外,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可知,电子装置处于正常操作或者处于关闭是由系统电源决定的。且当输出控制信号CTL后,开关管T1和T4是自动响应的,因此该放电电路是自动控制放电电路。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放电电路,耦接于一电源传输线,用以自动释放与该电源传输线连接的外部储能装置的电荷。(2)首先,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第一节点和第二节点是两个不同的节点,按照权利要求1当前的写法,该第一节点和第二节点可以是同一个节点。其次,本申请区分第一节点和第二节点的根本原因在于另设一个分压电路反映系统电源或者外部储能装置上的电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系统电源状态提供控制信号的电路,其可以选择能够反映系统电源的任意电压的状态反馈给控制器,其技术效果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即使权利要求限定了第一节点不同于第二节点,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变感测点的电压来源(即能反映系统电源状态)反馈给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判断AC输入电压的高低,决定PFC控制电路输出的控制信号。而判断AC输入电压的高低就是通过由二极管D3和电容C3构成的分压电路,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分压电路输出的电压反映系统电源电压状态的启示。(3)对比文件2公开的放电电路能快速放电,以降低残留电荷所导致的系统误动作、系统损毁、人员触电等问题,其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手段类似。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主要是电容C2,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为反映系统电源电压和维持电压检测单元持续工作。对于反映系统电源电压,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检测电容两端电压判断系统电源状态的基础上,判断电源状态选择直接检测系统电源状态,或是选择能够反映系统电源状态的节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分压电路或者限流电路来反映系统电源的当前状态。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限流电路来反映输入电源状态的启示。对于维持电压检测单元持续工作:首先,即使由电源传输线105提供工作电压给电压检测单元203,当系统电源不供电时,由于电容C1的存在也会使得电压检测电源203能够保持接脚1和3的短路状态;其次,电压检测单元需要工作电压是必然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以降低残留电荷所导致的系统误动作、系统损毁、人员触电等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一个工作电压保证电容残余电压的降低。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和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并没有向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改进的动机和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使得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 203871902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3:CN 101018019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15日。
2.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放电电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的多段式放电电路(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21]-[0040]段,图3-5),耦接于电源VDD(可知存在一电源传输线),用以自动释放与电源VDD连接的电容C(相当于外部储能装置)的电荷,电源VDD需要有电源供应装置,也必然存在相应的负载,即可确定电源传输线耦接于电源供应装置与负载之间,多段式放电电路包括由开关T1-T6、电阻R1-R10构成的三段式放电电路,在电子装置的系统电源VDD关闭后,控制信号CTL使得开关T1关闭,即控制信号CTL由于系统电源VDD关闭后不再维持高电平使开关T1导通;三段式放电电路(相当于本申请的放电单元)耦接于电源VDD(即电源传输线)与地(相当于第二节点)之间,电容C通过三段式放电电路被放电至地电位(即0V)。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限流单元,耦接于该电源传输线以及一第一节点之间,用以限制电流流向;一内部储能单元,耦接于该第一节点与一接地节点之间,其中该接地节点接收一接地电平;一电压检测单元,检测该第一节点的电平;当该第一节点的电平大于一预设电平时,该限流单元导通,用以对该内部储能单元充电,当该第一节点的电平小于该预设电平时,该内部储能单元向该电压检测单元供电,以使该电压检测单元持续令该第二节点耦接该接地节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电源关闭时导通放电电路并维持放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开关电源设备(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9段至第8页第2段,图5),包括通过辅助线图Ls、二极管D3和电容器C3的串联电路构成的电压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抗器Lp的升压的电压值来代替检测AC输入电压,将检测电压Vc3输出给输出电压控制器从而控制PFC的输出电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二极管D3和电容器C3的串联检测电路,但其应用环境并非放电电路,只是开关电路的通常检测电路,其工作状态为正常工作,而非断电状态,且电容器C3并未给后续的控制电路进行供电,因此,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信号CTL为低电平时才能使得后续的放电电路依次导通工作,放电电路导通的条件则是电源关闭,通常来说,电源关闭则控制信号CTL也随之掉电,不能再维持开关T1导通,因此,对比文件2的后续放电过程均不再需要对控制电压进行维持,也没有动机再增加对电源电压进行检测的电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简化放电路径并维持放电的有益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前置意见及驳回决定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未说明电源关闭后与控制信号CTL使得开关T1关闭是具体如何连动的,但由于开关T1关闭应当是控制信号CTL变为低电平,而通常来说,电源关闭后,由于没有电压供应,各处的控制信号也随之消失,一般为变成低电平,这是常规的思路,即并不需要设置电压检测电路,因此,前置意见所论述的必然存在电压检测电路是不成立的。(2)权利要求的理解应当按其通常的含义,特别是在其通常含义与说明书中的实际含义相符时;其次,由于对比文件2的放电电路无需再附加检测及供电单元就能够自行工作,若增加二极管及电容的串联电路反而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没有再进一步结合的动机。(3)对比文件3公开的只是与本申请的二极管和电容串联结构相似的电压检测电路,其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差异较大,且不存在供电功能的技术启示,因此,并未公开相应的技术特征,且在对比文件2缺少结合动机的基础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能被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所评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留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件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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