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覆盖格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02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2194
优先权日:2014-02-04
申请(专利)号:201580007270.8
申请日:2015-02-03
复审请求人:亚科赛福林阿尔曼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齐宏毅
国际分类号:E03F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并基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能够从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得到改进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亚科赛福林阿尔曼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国际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号PCT/EP2015/052124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优先权日为2014年2月4日,本申请于2016年8月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国家阶段申请号为201580007270.8,发明名称为覆盖格栅,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760680A,公开日1988年8月2日)、对比文件2(US3156168A,公开日1964年11月1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8月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59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覆盖井、沟槽或类似的建筑物的覆盖格栅,所述覆盖格栅具有
?边缘轨道(10,10’)
?由板部段构成的与所述边缘轨道(10,10’)连接的横向承载件(20),
?与所述横向承载件(20)连接的纵向承载件(30),
其特征在于,
所述纵向承载件(30)固定在所述横向承载件(20)上,使得所述纵向承载件(30)的上方的踩踏面(31)至少相对于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上棱边(22)的踩踏部段下沉地伸展,
其中所述纵向承载件(30)具有基本上U形的横截面,所述横截面具有所述上方的踩踏面(31)和具有固定在所述横向承载件(20)中的腿部(32,32’),其中所述横向承载件向上突出于所述踩踏面(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缘轨道(10,10’)具有切口(11),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端部(23,23’)插入在所述切口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缘轨道(10,10’)构成为板空心型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端部(23,23’)在所述边缘轨道(10,10’)之内弯曲,使得所述横向承载件(20)固定在所述边缘轨道(10,10’)上。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横向承载件(20)在所述端部(23,23’)之前具有止挡部段(25),使得所述端部(23,23’)能够以限定的插入深度插入到所述边 缘轨道(10,10’)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横向承载件(20)具有用于容纳所述纵向承载件(30)的腿部(32,32’)的切口(24),并且所述腿部(32,32’)被压入到所述切口(24)中。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缘轨道(10,10’)具有用于安置在所述建筑物的相应部段上的支承面(12),并且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所述端部(23,23’)的下棱边(26)安置在所述支承面(12)的内面(13)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所述踩踏部段(21)相对于在所述纵向承载件(30)的所述踩踏面(31)和所述腿部(32,32’)之间的倒圆的过渡区域(33,33’)具有尖棱的接合棱角(27)。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设有保持夹(40),所述保持夹为了将所述覆盖格栅固定在所述建筑物中而与所述边缘轨道(10,10’)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持夹(40)具有上部的弹簧部段(41),借助所述弹簧部段,所述保持夹能够在张紧的情况下装入所述边缘轨道(10,10’)的开口(14)中,并且能够形状配合地固定在所述边缘轨道(10,10’)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缘轨道(10,10’)具有向下伸出的止动元件(15),所述止元动件构成用于装入所述建筑物中的相对应的凹处中并且用于防止所述覆盖格栅相对于所述建筑物纵向移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覆盖格栅,
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缘轨道(10,10’)具有外侧的进入开口(16,16’),使得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所述端部(23,23’)对于用于将所述横向承载件(20)与所述边缘轨道(10,10’)连接的工具是从外部可触及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覆盖格栅用于覆盖井、沟槽或类似的建筑物,覆盖格栅包括边缘轨道,边缘轨道与横向承载件连接,纵向承载件的上方的踩踏面至少相对于横向承载件的上棱边的踩踏部段下沉地伸展,横向承载件向上突出于踩踏面。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一种实现防滑效果的方式。将覆盖格栅用于覆盖井、沟槽或类似的建筑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在覆盖格栅边缘设置边缘轨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边缘轨道与横向承载件连接是适应性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格栅,并且明确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2-14行):替代于现有技术中承载件2和3的上棱边位于同一平面,承载件2在承载件3之上;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承载件高低不平从而实现防滑,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最小化格栅的强度损失,且对比文件1多次强调指出横杆与支撑杆齐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型对比文件1的具有齐平的上边棱的格栅去获得高低不平的边棱,以防止人滑倒;对比文件2的格栅用于高速公路桥面,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汽车的后轮不能在前轮之后跟着,导致汽车的后端有轻微的侧移并且在湿的或者冰冻的格栅上发生滑动,即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到人的滑倒,另外,对比文件2中在纵向通道填充摩擦颗粒和树脂,因此当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时,填充有摩擦颗粒和树脂的纵向通道必须与对比文件1的格栅结合,不能被省去;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避免人滑倒的技术问题时,会选择最简单的技术方案,即直接将对比文件2的具有摩擦颗粒和树脂的纵向通道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支承杆齐平的横杆上,因此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船舶甲板的格栅,其横杆与承载杆齐平;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甲板上的格栅会因为经常有水,当人走在上面存在滑倒的风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提出解决格栅防滑的技术问题并且对对比文件1中的格栅进行改进,对比文件2的格栅虽然是用于公路桥面,但其是基于解决车辆防滑问题做出的改进,其承载杆2在横杆3之上,具备防滑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格栅具有防滑功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人的防滑,将对比文件1中的格栅设置为高低不平;至于对比文件2中在纵向通道填充树脂摩擦颗粒混合物,其可进一步提高防滑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格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上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相应地删除该权利要求8。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即使结合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覆盖井、沟槽或类似的建筑物的覆盖格栅,所述覆盖格栅具有
?边缘轨道(10,10’)
?由板部段构成的与所述边缘轨道(10,10’)连接的横向承载件(20),
?与所述横向承载件(20)连接的纵向承载件(30),
其特征在于,
所述纵向承载件(30)固定在所述横向承载件(20)上,使得所述纵向承载件(30)的上方的踩踏面(31)至少相对于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上棱边(22)的踩踏部段下沉地伸展,
其中所述纵向承载件(30)具有基本上U形的横截面,所述横截面具有所述上方的踩踏面(31)和具有固定在所述横向承载件(20)中的腿部(32,32’),其中所述横向承载件向上突出于所述踩踏面(31),其中所述横向承载件(20)的所述踩踏部段(21)相对于在所述纵向承载件(30)的所述踩踏面(31)和所述腿部(32,32’)之间的倒圆的过渡区域(33,33’)具有尖棱的接合棱角(27)。”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8月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6月29日提交说明书第1-59段;2019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并基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能够从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得到改进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覆盖井、沟槽或类似的建筑物的覆盖格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纤维增??强模制树脂格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摘要、第1栏第13-19行、第3栏第3段至第5栏倒数第3段及附图1-2):格栅包括多个间隔开的平行排列的具有矩形横截面的承载杆12(即板部段构成的横向承载件)和间隔开的平行排列的横杆14(即纵向承载件),承载杆12在上边缘内的纵向间隔位置设倒U形槽口,横杆 14具有基本上U形的横截面,具有水平基部28和一对向下和向外发散的腿29,横杆14的腿卡入承载杆12内的倒U形槽口的倾斜槽中,以将两组杆机械地互锁在一起,并使得承载杆12的上边缘18和横杆14的上边缘22相应地位于同一水平面中并且一起展现出平坦的支撑面。其可用于船舶甲板等类似构件。由上述可知,格栅的上边缘18、22是可以作为踩踏面的。由图1、2可看出承载杆12的上边缘18(即踩踏部段)相对于横杆14的上边缘22(即踩踏面)和腿部29之间的过渡区域具有倾斜凸轮表面21(对应于接合棱角27),上边缘22和腿部29之间的过渡区域为尖棱。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覆盖格栅用于覆盖井、沟槽或类似的建筑物,覆盖格栅包括边缘轨道,边缘轨道与横向承载件连接,纵向承载件的上方的踩踏面至少相对于横向承载件的上棱边的踩踏部段下沉地伸展,横向承载件向上突出于踩踏面。横向承载件的踩踏部段相对于在纵向承载件的踩踏面和腿部之间的倒圆的过渡区域具有尖棱的接合棱角。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能够实现防滑效果的格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一种可用于船舶甲板的格栅,将其用于同样是供人踩踏并可透水的覆盖井、沟槽或类似的建筑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由于甲板上的格栅时常有水,存在人踩在上面容易滑倒的安全问题,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提出格栅需要解决防滑的技术问题;此外,在覆盖格栅的边缘设置边缘轨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边缘轨道与横向承载件连接是适应性设置;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公路桥梁地板的格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14行及附图1、4、5):由于汽车的后轮不能跟踪前轮,这导致汽车的后端有轻微的侧移并且在一些情况下,在湿的或冰冻的格栅上会发生滑动,因此对格栅改进。格栅包括连接在一起的两组交叉杆和构件,承载杆2在横杆3之上,条带构件4被焊接在承载杆2的顶部,其上有一沟渠用于填充树脂磨粒混合物。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两组交叉杆高低不平以及在表面设置磨粒来实现防滑,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人踩在格栅上的防滑问题可以想到使横向承载件向上突出于踩踏面,纵向承载件的上方的踩踏面至少相对于横向承载件的上棱边的踩踏部段下沉地伸展;
最后,在此基础上,基于对人更好的防滑效果,将凸起的踩踏部段部分两侧设为棱角、将下沉的过渡区域设置为倒圆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环境、踩踏主体等因素容易想到做出的适应性调整。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要解决格栅防滑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便于边缘轨道与横向承载件的连接,在边缘轨道设置切口,使横向承载件的端部插入切口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减轻格栅重量,将边缘轨道选择为板空心型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将横向承载件固定于边缘轨道中且进行限位,使横向承载件的端部在边缘轨道之内弯曲,横向承载件在端部之前设置止挡部段,使端部能以限定的插入深度插入到边缘轨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段至第5栏倒数第3段及附图1-2):承载杆12在上边缘内的纵向间隔位置设倒U形槽口,其具有倾斜槽20a、20b(即为横向承载件的切口),横杆14的腿29卡入承载杆12内的倒U形槽口的倾斜槽20a、20b中,以将两组杆机械地互锁在一起。即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便于覆盖格栅安置于建筑物上,在边缘轨道上设置用于安置在建筑物的相应部段上的支承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将横向承载件的端部的下棱边安置在支承面的内面上是适应性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便于建筑物与轨道的固定连接,设置一可将覆盖格栅固定在建筑物中而与边缘轨道连接的保持夹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方便安装连接,将保持夹选择为具有上部的弹簧部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从而可以借助弹簧部段,使保持夹能够在张紧的情况下装入边缘轨道的开口中,配合地固定在边缘轨道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避免覆盖格栅相对于建筑物纵向移动,在边缘轨道向下伸出止动元件,使止动元件用于装入建筑物中的相对应的凹处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为了便于从外部实现横向承载件与边缘轨道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边缘轨道设置外侧的进入开口,使横向承载件的端部可以用于将横向承载件与边缘轨道连接的工具从外部可触及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概述如下:
(1)当船在海中航行时,海浪会使船严重地摇晃。在这种情况下,在甲板上的人会不由自主地运动。如果基于对比文件2改型对比文件1的格栅去获得高低不平的边棱,在甲板上的人会被绊倒。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横杆14必须与支承杆12齐平。其是通过侧边24和表面21之间具有凹槽来用于防止人滑倒。(2)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改型对比文件1,也不会去寻找对比文件2。理由如下:对比文件2的格栅用于高速公路桥面。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汽车的后轮不能在前轮之后跟着,这导致汽车的后端有轻微的侧移并且在一些情况下,在湿的或冰冻的格栅上发生滑动。人的脚和车的轮胎完全不同,例如与地面的接触面积不同,速度不同,支承杆之间的间距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启示。(3)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尖棱的接合棱角。然而,如果杆高低不平,那么当汽车高速通过时,对比文件2的汽车轮胎会被尖棱的接合棱角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4)对比文件2记载了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填充有摩擦颗粒和树脂的纵向通道。对比文件2的杆的布置方式仅仅是辅助措施,填充有摩擦颗粒和树脂的纵向通道才是最重要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仅选择其中一种杆的特殊布置方式(杆2突出于杆3),他们应需要创造性的劳动。综上,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以避免人滑倒,他们会直接将对比文件2的具有摩擦颗粒和树脂的纵向通道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与支承杆12齐平的横杆14上,因此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1)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前三点意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船舶甲板的格栅,其横杆与承载杆齐平;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甲板上的格栅会因为经常有水,当人走在上面存在滑倒的风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提出解决格栅防滑的技术问题并且对对比文件1中的格栅进行改进,对比文件2的格栅虽然是用于公路桥面,但其是基于解决车辆防滑问题做出的改进,其承载杆2在横杆3之上,具备防滑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承载杆与横杆高低不平的格栅具有防滑功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人的防滑,将对比文件1中的格栅设置为高低不平;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若对比文件1和2结合就会出现人会被绊倒的问题,人的脚和车的轮胎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的汽车轮胎会被对比文件1的尖棱的接合棱角损坏,因此对比文件1和2不能结合的问题,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其知晓船舶与公路环境的不同、人的脚和车的轮胎的不同,基于防滑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那么在结合时其会根据格栅具体应用环境的不同以及踩踏主体的不同对格栅进行适应性的调整设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实施方式均需要设置纵向通道填充树脂摩擦颗粒混合物,但由对比文件2中附图1、4的两种实施方式均可看出,在设置了填充树脂摩擦颗粒混合物的纵向通道情况下,格栅仍体现出由于支撑杆与横杆高低交叉设置而高低不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可以得出设置高低不平的格栅能够起到防滑作用的启示。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