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44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51442
优先权日:2012-12-17
申请(专利)号:201380049119.1
申请日:2013-12-02
复审请求人:大冶美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莎莎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鲁岩娜
国际分类号:B22F3/02(2006.01);B22F3/02(2006.01);B22F1/00(2006.01);B22F1/02(2006.01);C10M105/30(2006.01);C10M105/70(2006.01);C10M133/16(2006.01);C10N20/06(2006.01);C10N30/00(2006.01);C10N40/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克服了驳回决定中存在缺陷,则合议组可以在此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9119.1,名称为“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冶美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幅(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 为被用于在500℃以上进行烧结、进而制造烧结体的用途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仅由金属粉末和润滑剂以及石墨粉混合而成,所述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200μm的氰尿酸三聚氰胺的1种。
2. 一种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 为被用于在500℃以上进行烧结、进而制造烧结体的用途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由金属粉末和第1润滑剂以及第2润滑剂混合而成,所述第1润滑剂为氰尿酸三聚氰胺,所述第2润滑剂为芥酸酰胺和硬脂酸酰胺中的任意一种,所述第1润滑剂和所述第2润滑剂的配合比例按质量比例计为90~10%∶10~90%的范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200μm的氰尿酸三聚氰胺。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2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200μm的芥酸酰胺,或平均粒径0.1~200μm的硬脂酸酰胺。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3μm的氰尿酸三聚氰胺;所述第2润滑剂为平均粒径60~200μm的芥酸酰胺。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和所述第2润滑剂的配合比例按质量的比例计为90~50%∶10~50%的范围。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3μm的氰尿酸三聚氰胺;所述第2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200μm的硬脂酸酰胺。”
驳回决定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H02204355A,公开日为1990年08月14日。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采用射出成形时,很容易做出不添加粘结剂和增塑剂的选择;石墨粉是粉末冶金常用的成形剂(参见“粉末冶金学”,王盘鑫,第150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而通过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得出石墨粉本身对脱碳的抵抗力有任何影响,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含有氰尿酸三聚氰胺的前提下,加入石墨粉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之一,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仅混合了金属粉末、氰尿酸三聚氰胺以及石墨粉,从而对脱炭的抵抗力强,且在已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的情况下会起到完全不可预期的作用效果;对比文件1中所含有的粘结剂和增塑剂由于其熔点温度的范围会导致被液体化从而导致表面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粉末采用射出成形,因此其需要加入粘结剂和增塑剂改善射出工艺性能,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采用射出成形时,很容易做出不添加粘结剂和增塑剂的选择;至于石墨粉,其是粉末冶金常用的成形剂(参见“粉末冶金学”,王盘鑫,第150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含有氰尿酸三聚氰胺,加入石墨粉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通过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相比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在于,为解决粉末冶金用原料中添加剂在500℃以上不分解从而改进表面缺陷等技术问题,选择了氰尿酸三聚氰胺作为润滑剂,然而,上述改进之处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次,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本发明仅混合了金属粉末、氰尿酸三聚氰胺以及石墨粉”的说法,其并未申请文件中记载,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如前所述,即为基于添加剂在500℃以上不分解的技术需求而选择氰尿酸三聚氰胺作为润滑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和适应性修改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申请人在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后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提交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为被用于在500℃以上进行烧结、进而制造烧结体的用途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由金属粉末和第1润滑剂以及第2润滑剂混合而成,所述第1润滑剂为氰尿酸三聚氰胺,所述第2润滑剂为芥酸酰胺和硬脂酸酰胺中的任意一种,所述第1润滑剂和所述第2润滑剂的配合比例按质量比例计为90~10%∶10~90%的范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200μm的氰尿酸三聚氰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2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200μm的芥酸酰胺,或平均粒径0.1~200μm的硬脂酸酰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3μm的氰尿酸三聚氰胺;所述第2润滑剂为平均粒径60~200μm的芥酸酰胺。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和所述第2润滑剂的配合比例按质量的比例计为90~50%∶10~50%的范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原料粉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3μm的氰尿酸三聚氰胺;所述第2润滑剂为平均粒径0.1~200μm的硬脂酸酰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幅(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部分和2019年03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均仅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因此消除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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