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04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19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48674.2
申请日:2014-11-14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宇鹯
合议组组长:穆飞鹏
参审员:殷华宇
国际分类号:G01N33/18,C02F1/70,C02F1/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单独对比,二者存在区别特征且所述区别特征使得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同时所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专利申请文件不能构成该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专利申请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8674.2、名称为“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岛津制造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27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2415297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268072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4:CN101936977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05日;
对比文件5:“ds区金属性质实验废液的处理方法研究”,汪淼 等,《甘肃省化学会第二十七届年会暨第九届甘肃省中学化学教学经验交流会论文摘要集》,第292-293页,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817155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所述化学需氧量测定装置具有:可分别将纯水输入管路、重铬酸盐溶液输入管路、硫酸溶液/硫酸汞溶液输入管路、硫酸银-硫酸溶液输入管路、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以及待测水样输入管路与反应池接通的多通阀;对通过上述各管路流经所述多通阀的液体进行计量的计量泵;对反应池中的液体的化学含量进行检测的检测单元;以及与反应池可连通的废液桶,
其特征在于,
在通过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对流入反应池中的待测水样进行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步骤之后,还具有以下步骤:
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所述反应池接通,将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还原反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加入所述反应池进行所述还原反应之前,将所述反应池冷却至100℃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还原反应是在165℃至180℃,6.5至10个大气压强下进行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还原反应完成后将反应池冷却至100℃以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实时监控的手段为使用600nm的LED进行吸光度的测定。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反应池中不再含有六价铬之后,才将所述还原反应后的废液输入至所述废液桶。”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重铬酸钾法在线测定COD产生废液的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化学需氧量测定装置的具体构造;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多通阀将COD的标准溶液导入反应池来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六价铬的还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COD在线测定装置,包括水样输入管路、零点标准溶液输入管路、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掩蔽剂溶液输入管路、氧化剂溶液输入管路、催化剂溶液输入管路,氧化剂溶液为重铬酸钾溶液,催化剂中包括硫酸溶液,掩蔽剂为硫酸汞溶液,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整催化剂、掩蔽剂、零点标准溶液和计量装置分别为硫酸银-硫酸溶液、硫酸/硫酸汞溶液、纯水和计量泵,在上述测量装置上增设与反应池连通的废液储存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5公开了:及时有效减少高校化学实验室里产生的废液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随时随地,即时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上述教导和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废液进行即时处理,至于处理的具体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实现COD在线测定过程中混合试剂重复利用的方法,明确教导了将测定完水样中化学需氧量后的反应液直接进行废液处理会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并给出了通过检测用的现有试剂与含重铬酸钾(即六价铬)的废液在反应池中反应可除去六价铬来减少二次污染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废液处理方法进行改进,即通过检测用的现有试剂与含重铬酸钾的废液在反应池中反应将六价铬除去。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装置,进而容易想到通过多通阀将检测用的现有试剂导入反应池来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六价铬还原,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选择检测用的现有试剂为COD标准溶液,仅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 (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将技术特征“在利用使用COD标准溶液描绘的校准曲线”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OD标准溶液”之前增加“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所述化学需氧量测定装置具有:可分别将纯水输入管路、重铬酸盐溶液输入管路、硫酸溶液/硫酸汞溶液输入管路、硫酸银-硫酸溶液输入管路、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以及待测水样输入管路与反应池接通的多通阀;对通过上述各管路流经所述多通阀的液体进行计量的计量泵;对反应池中的液体的化学含量进行检测的检测单元;以及与反应池可连通的废液桶,
其特征在于,
在利用使用COD标准溶液描绘的校准曲线,通过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对流入反应池中的待测水样进行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步骤之后,还具有以下步骤:
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所述反应池接通,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还原反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加入所述反应池进行所述还原反应之前,将所述反应池冷却至100℃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还原反应是在165℃至180℃,6.5至10个大气压强下进行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还原反应完成后将反应池冷却至100℃以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实时监控的手段为使用600nm的LED进行吸光度的测定。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反应池中不再含有六价铬之后,才将所述还原反应后的废液输入至所述废液桶。”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通过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对流入反应池中的待测水样进行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步骤之后”修改为“在利用使用COD标准溶液描绘的校准曲线,通过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对流入反应池中的待测水样进行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步骤之后”,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5公开了废液处理原则:随手就将废液处理了再进行排放,随时随地,即时处理(参见第292页第2段);对比文件5并没有定义随时随地进行废液处理的含义,并不能扩大解释为如申请人所陈述的含义,只能是通常理解的含义,即反应完成后立即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立即处理废液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2产生的废液及时进行处理,而非收集到一定体积或等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处理;而当对比文件2只需进行一次检测实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立即处理废液时,为了避免二次污染必然不会将废液倒入另外的罐(废液罐)中再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教导下很容易想到在检测完成后立即在反应池中对检测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理;其次,虽然对比文件4是将废液转移到废液装置再进行处理,但是明确教导了利用检测用的现有试剂-水样与含重铬酸钾的废液在反应池中反应来除去六价铬,即就地取材,用原有反应试剂直接进行废液处理,不需要检测人员再另行准备一种试剂;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检测试剂可知,可还原含氧化剂的废水溶液的现有试剂除了水样外还有COD标准溶液,考虑到水样中还原物质的量可能比较少,所需的反应时间会较长,为了减少废液中六价铬的除去时间,达到即时处理废液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处理废液的现有试剂由水样调整为COD标准溶液,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由申请人本人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2014年1月30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5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均属于相同的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对比文件构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从而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是检测COD的标准溶液,检测人员需要预先配制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用于绘制校准曲线,即公开了利用使用COD标准溶液描绘的校准曲线;其次,对比文件1的COD在线检测仪中,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5通过多通阀7与反应池9连接,并且记载通过采用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作为还原剂不需要检测人员再另行准备一种试剂,并且不需要再占用一个试剂端口,可以在现有COD检测仪的基础上方便实现废液的即时处理,基于以上内容可知,当将COD标准溶液作为还原剂加入到反应池9中,是通过多通阀7再次将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反应池9接通,将COD标准溶液导入至反应池9中。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内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所述化学需氧量测定装置具有:可分别将纯水输入管路、重铬酸盐溶液输入管路、硫酸溶液/硫酸汞溶液输入管路、硫酸银-硫酸溶液输入管路、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以及待测水样输入管路与反应池接通的多通阀;对通过上述各管路流经所述多通阀的液体进行计量的计量泵;对反应池中的液体的化学含量进行检测的检测单元;以及与反应池可连通的废液桶,
其特征在于,
在利用使用COD标准溶液描绘的校准曲线,通过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对流入反应池中的待测水样进行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步骤之后,还具有以下步骤:
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所述反应池接通,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还原反应,
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加入所述反应池进行所述还原反应之前,将所述反应池冷却至100℃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还原反应是在165℃至180℃,6.5至10个大气压强下进行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还原反应完成后将反应池冷却至100℃以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实时监控的手段为使用600nm的LED进行吸光度的测定。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反应池中不再含有六价铬之后,才将所述还原反应后的废液输入至所述废液桶。”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 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单独对比,二者存在区别特征且所述区别特征使得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同时所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专利申请文件不能构成该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专利申请文件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一)、关于新颖性
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由申请人本人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2014年1月30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5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铬酸盐法在线检测化学需氧量产生的废液的即时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5]-[0035]段、附图1-2):COD在线检测仪(相当于化学需氧量测定装置)包括纯水输入管路1、重铬酸盐溶液输入管路2、硫酸溶液/硫酸汞溶液输入管路3、硫酸银-硫酸溶液输入管路4、 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5、待测水样输入管路6、多通阀7、计量泵8、反应池9、检测单元10和废液桶11,其中,检测试剂和待测水样通过多通阀7和计量泵8混合后注入反应池9,然后对反应池9加热加压,试剂和水样在高温高压的环境下发生反应,通过检测单元10例如光度计得到COD值,最后将反应混合物排入废液桶11(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是检测COD的标准溶液,检测人员需要预先配制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用于绘制校准曲线,在检测完成后,向反应池中加入还原剂,在反应池中进行还原反应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通过采用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作为还原剂不需要检测人员再另行准备一种试剂,并且不需要再占用一个试剂端口,可以在现有COD检测仪的基础上方便实现废液的即时处理,即通过多通阀再次将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反应池接通,将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
然而,权利要求1还限定“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经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由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同时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二)、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测量待测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测量装置中的废液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重铬酸钾法在线测定COD产生废液的处理方法(参见说明书[0031]-[0033]段):废液中VI价铬离子还原成III价铬离子:药品区的废液罐10中废液先通过管道进入反应区的反应池14,接着还原性盐储存罐11中还原性盐通过管道进入反应池14,或者还原性盐储存罐11中还原性盐通过管道先进入反应池14,接着废液罐10中废液进入,让其充分反应,废液中VI价铬离子还原成III价铬离子;其中根据重铬酸钾法在线测定COD的原理。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反应池,但与权利要求1的反应池并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待测水样通入到反应池,然后通过检测单元检测反应池中的COD,产生的废液排入到废液桶中,而对比文件2中的反应池是废液处理装置中用于废液处理的反应池,在重铬酸钾法在线测定COD后,废液通入到废液罐中,废液罐中的废液通过管道通入到反应池中进行废液处理,可见,对比文件2的反应池处理的是废液桶中的通入的废液,并非权利要求1中用于测定COD时进行化学反应的反应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可分别将纯水输入管路、重铬酸盐溶液输入管路、硫酸溶液/硫酸汞溶液输入管路、硫酸银-硫酸溶液输入管路、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以及待测水样输入管路与反应池接通的多通阀;对通过上述各管路流经所述多通阀的液体进行计量的计量泵;对反应池中的液体的化学含量进行检测的检测单元;以及与反应池可连通的废液桶;(2)、在利用使用COD标准溶液描绘的校准曲线,通过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对流入反应池中的待测水样进行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步骤之后,还具有以下步骤: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所述反应池接通,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还原反应,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各种管路对COD进行测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COD在线测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和[0019]段及图1):一种COD在线监测仪,包括PLC控制系统控制管路控制连通的样品和试剂储存装置和反应装置及与控制管路联接的光电计量管2,所述管路外侧设置用于进样的活塞泵1,所述样品和试剂储存装置包括多通阀3选择启闭的水样瓶31、零点标准溶液瓶32、COD标准溶液瓶33、掩蔽剂溶液瓶34、氧化剂溶液瓶35、催化剂溶液瓶36,多通阀3选择启闭水样或试剂管路控制进样。所述反应装置包括加热丝45,消解比色管4、风扇41、比色光源42、上电磁阀43,上述光电计量管2 外设上光源及光电检测器21、下光源及光电检测器22通过光电转换电路与PLC控制系统连接,具体的可以在计量管的两端刻度外侧设置光电检测器。可见,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COD在线测定装置,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重铬酸盐溶液输入管路、硫酸溶液/硫酸汞溶液输入管路、硫酸银-硫酸溶液输入管路;对通过上述各管路流经所述多通阀的液体进行计量的计量泵;以及与反应池可连通的废液桶,但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COD测定时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需废液转移至废液桶中或收集到一定体积后再进行处理,实现了即时处理,防止在转移过程或放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仅通过现有的设备,将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使废液得到充分还原,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涉及如何对废液进行处理的方法步骤,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如何对废液进行处理,也就是对比文件3并没有意识主动对废液进行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废液进行处理,也不会想到去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方法对废液进行处理。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实现COD在线测定过程中混合试剂重复利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0002]和[0020]段):将浓硫酸、重铬酸钾溶液以及银试剂配制成硫酸浓度为55%、重铬酸钾浓度为0.5mol/L的均一稳定的混合试剂后,放入装置M内,通过化学需氧量在线分析仪中的注射泵及定量装置将上述混合试剂与2ml的水样加入到消解池中,在170℃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消解反应,最后比色测定;反应后的混合试剂排到另一装置N内,当最初的混合试剂消耗完时,仪器将自动转换程序将装置N内的混合试剂作为反应试剂,将原先装混合试剂的装置M作为废液装置进行水样测定,如此反复利用该混合试剂直到其中的氧化剂消耗完全,才作为废液报废处理,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节省了试剂的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仪器的维护周期,是目前仪器维护周期的2-3倍,缩短了测定周期,减少了二次污染。可见,对比文件4的水样加入到消解池中进行消解反应,最后比色测定化学需氧量,即对比文件4中的消解池对应权利要求1的反应池,在进行反应前试剂A和反应后试剂A的重复使用过程中,试剂A均作为反应试剂使用,并没有公开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所述反应池接通,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还原反应,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对比文件4通过混合试剂的重复利用从而提高试剂的利用率,降低水样化学需氧量的测试成本,延长仪器的维护周期,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并不相同。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第292页第1-2段):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各种废液量也在增加,组成复杂,毒性很大;随着放置时间增长,一些易挥发的成分挥发散失,易分解的成分发生变性等、为后续处理造成很多麻烦。及时有效减少高校化学实验室里产生的废液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随时随地,即时处理。对比文件5公开了对于该类废水的处理原则,即为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随时随地,即时处理,但并没有公开在何种装置中进行废液即使处理,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中无法得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废液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无法想到在废液处理中将COD标准溶液导入至反应池中,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还原反应,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
综上,对比文件2-5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至对比文件2以对其化学需氧量测量装置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通过所述多通阀再次将所述COD标准溶液输入管路与所述反应池接通,将所述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对反应池中的废液进行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还原反应,所述检测单元在进行所述还原反应时还对所述反应池中的六价铬含量进行实时监控,能够实现在COD检测完成之后,立即对检测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理,无需转移至废液桶中或收集到一定体积后再进行处理,实现了即时处理,防止在转移过程或放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在不另外增加装置的情况下对,在检测完成之后再次接通多通阀与反应池,仅通过现有的设备,将COD标准溶液导入至所述反应池中使废液得到充分还原。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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