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处理能够爆燃的固体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23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45085
优先权日:2013-03-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271.0
申请日:2014-03-07
复审请求人:拜耳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01J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271.0,名称为“处理能够爆燃的固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2015年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共8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加工和/或处理能够爆燃的呈粉末或粒料形式的固体及其混合物的方法,其中所述固体通过具有机械内装部件的装置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和/或处理是在≤500 mbara的减压下的环境中进行的,并且其中所述加工和/或处理包括一个或多个选自以下的方法步骤:过滤、研磨、筛分、混合、均匀化、粒化、压实、装填、干燥、贮存和在运输容器中的运输以及在具有机械内装部件的装置中的其它步骤。”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US4336209A,1982年6月22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涉及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中使用真空的目的与本申请不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试图解决本发明的问题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任何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引用公知常识1(《不停车带压密封技术》,赵庆远,2002年,第156和168页)说明减压操作是本领域爆燃物质安全操作的常规技术,以及,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引用公知常识2(《典型飞行事故调查与分析报告》,武维新,2008年,第132页;和《天然气燃烧过程与应用手册》王启等,2008年,第281-283页)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来说明。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固体”进一步限定为“纯的或者混合的固体形式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8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加工和/或处理能够爆燃的呈粉末或粒料形式的固体及其混合物的方法,其中所述固体是纯的或者混合的固体形式的,其中所述固体通过具有机械内装部件的装置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和/或处理是在≤500 mbara的减压下的环境中进行的,并且其中所述加工和/或处理包括一个或多个选自以下的方法步骤:过滤、研磨、筛分、混合、均匀化、粒化、压实、装填、干燥、贮存和在运输容器中的运输以及在具有机械内装部件的装置中的其它步骤。”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说明了该修改的理由,对“爆燃”进行了解释,并指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能与本发明的对应技术方案相比较,因为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如何减缓爆燃的引发和进展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工和/或处理能够爆燃的呈粉末或粒料形式的固体及其混合物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处理爆炸性物质的方法,其中,容器3带有装有热水的夹套1和搅拌器2,融化的混合物8是由熔化的TNT以及固体的小粒径的RDX组成,混合物被充分的搅拌,搅拌器的形状适应于容器的形状,调整容器3的真空度使得湿气和吸附的气体充分抽出。当主体固化,通过可控的慢冷的方式达到室温。该主体被机械加工成所需尺寸(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31-40行,第5栏第43-49行和图1)。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混合物在搅拌时,固体RDX也是通过具有机械内装部件的装置移动,处理对象是RDX,是能够爆燃的物质,最后对得到的固体物质进行机械加工成所需尺寸。在本领域,对物质机械加工成所需尺寸,根据粒径有粉末和颗粒两种状态,另外,纯的或者混合的固体形式的固体是固体的必然的两种存在形式。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加工和/或处理能够爆燃的呈粉末或粒料形式的固体及其混合物的方法。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加工和/或处理的要求:在≤500 mbara的减压下的环境中进行的,(2)加工和/或处理的的方法步骤:包括一个或多个选自以下的方法步骤:过滤、研磨、筛分、均匀化、粒化、压实、装填、干燥、贮存和在运输容器中的运输以及在具有机械内装部件的装置中的其它步骤。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能够爆燃的固体进行了解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加工和/或处理能够爆燃的呈粉末或粒料形式的固体及其混合物的方法,其具有两层意思,一方面,被加工和/或处理的对象是粉末或者粒料形式的固体及其混合物,另一方面,所述固体或其混合物是能够爆燃的。为了和对比文件1区分开,澄清固体是纯的或者混合的固体形式。
相对应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能够爆燃的固体是能够爆燃的固体形式的物质,其中该固体是纯的或者混合的固体形式的,例如作为粉末或者粒料以任意颗粒尺寸存在。在本发明的意义上,被认为能够爆燃的固体还是能够爆燃的液体,其吸收在不能爆燃的固体上和因此以固体形式存在。在本发明的意义上,被认为能够爆燃的固体同样是固体形式的能够爆燃的物质,其还具有残留水或其他液体,例如溶剂(潮湿固体)。颗粒尺寸和颗粒尺寸分布已知地对于爆燃行为有影响,但是这两个参数对本发明不构成限制。”可见,本申请说明书给出了对爆燃固体的更详细的解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参见公知常识1):施工操作人员在从事不停车带压密封(化工和医药企业等)时,要做好易燃易爆介质的防护。影响爆炸有多种因素:原始温度、压力、混合物中氧含量等。混合物压力增大,爆炸极限扩大,这是因为系统压力增高,分子间间距更为接近,碰撞几率增多,所以燃烧的初始反应更容易进行。当混合物的原始压力减少,爆炸极限范围缩小。若压力降到临界压力以下,系统便不能爆炸。因此,采取减压(负压)操作对安全是有利的。由此可见,减压操作是本领域爆炸物质安全操作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预期减压对爆炸、爆燃的抑制作用,能够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调整,且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合适的减压压力范围。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38-0039段):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在减压环境下加工和处理能够爆燃的固体或固体混合物,可以明显地延迟在减压下的环境中加工和处理能够爆燃的物质时的爆燃触发。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引用部分说明书内容,认为对爆燃的解释和理解有助于正确理解本发明所实现的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爆燃是本领域常用技术名词,合议组引用公知常识2并未与其冲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负压操作可以降低爆燃威胁是可以预期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公知常识给出的相关启示下,进一步根据需求对真空度进行调整以能达到抑制或延迟爆燃的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各步骤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加工处理、操作步骤。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