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和其成形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01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50392
优先权日:2012-12-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63858.6
申请日:2013-12-04
复审请求人:日本聚丙烯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瑶
合议组组长:郭俭
参审员:寿建宏
国际分类号:C08L23/16,C08J5/04,C08K7/04,C08L23/10,C08L53/00,B29B11/16,B29C4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3858.6,名称为“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和其成形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本聚丙烯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提交修改的说明书27和32页(即第277-284,315-324段)和说明书摘要,2015年06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6页、第28-31页、第33-50页(即第1-276,285-314,325-523段)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包括100重量份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和10至200重量份的纤维(C),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具有性能(A-i)和(A-ii):
(A-i):通过DSC测定的熔融峰温度(Tm)为110至150℃,和
(A-ii):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200g/10分钟;
并且所述纤维(C)包括:
(C-i):长度为2至20mm的玻璃纤维和长度为1至20mm的碳纤维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具有乙烯含量为0.1wt%至10wt%。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进一步包括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为10至250重量份的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B),所述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B)的特征在于项(B-i)至(B-iv):
(B-i):在茂金属催化剂的存在下,通过如下的序列聚合来制备:在第一步骤中,丙烯均聚物或具有乙烯含量为7wt%以下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组分(B-A)30至95wt%;和在第二步骤中,具有比组分(B-A)的乙烯含量高3至20wt%的乙烯含量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组分(B-B)70至5wt%;
(B-ii):具有通过DSC测定的熔融峰温度(Tm)为110至150℃;
(B-iii):在通过固体粘弹性测量获得的温度-损耗角正切曲线(tanδ曲线)上,在0℃以下具有单一的峰;和
(B-iv):具有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200g/10分钟。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进一步包括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为5至200重量份的热塑性弹性体(D),所述热塑性弹性体(D)具有性能(D-i)和(D-ii):
(D-i):密度为0.86至0.92g/cm3,和
(D-ii):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100g/10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进一步包括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为5至50重量份的丙烯系聚合物树脂(E),所述丙烯系聚合物树脂(E)的特征在于项(E-i)至(E-iii):
(E-i):是丙烯均聚物;
(E-ii):具有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300g/10分钟;和
(E-iii):具有通过DSC测定的熔融峰温度(Tm)为155至168℃。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纤维(C)是具有长度为2至20mm的玻璃纤维。
7. 一种成形体,其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来制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成形体,其具有纹理面。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155522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6日)公开了一种聚丙烯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5、17、19、42-48、53、58、61-67、72-7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原料组分中必须含有选自具有所述长度的玻璃纤维和碳纤维。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填料可以为玻璃纤维或碳纤维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其中做出选择。并且玻璃纤维和碳纤维的长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是对所述组合物中原料种类、规格和用量的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成形体。在其引用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的成形体也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7中成形体表面形态的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日本聚丙烯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6项),其中在驳回决定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4和6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4和6,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第0066段中,晶须、滑石、玻璃纤维及碳纤维作为可以同等使用的无机填料被列举出来,其中,晶须、滑石和玻璃纤维被认为是优选的,实施例中使用了晶须和滑石。另一方面,本申请中,通过满足本申请的规定将纤维(C)限定为具有特定长度的玻璃纤维,从而满足了上述本申请的全部效果。这由以下内容可以理解:即,对比参考例(实施例1、2)(玻璃纤维)与比较例5、9(滑石)可知,在使用滑石的情况下,HDD/FM及耐热性(HDT)劣化。2)对比文件2的特征之一在于,如第0012段所述,具有优异的“透明性”。向透明性优异的树脂中加入晶须、滑石、玻璃纤维及碳纤维这些填料会阻碍透明性这一特征,因此,通常不会考虑向透明性优异的树脂中加入填料,并且难以预期通过组合尤其是接合会得到提高。另外,对于纹理转印性、成形体表面的质感以及高耐热性(HDT及耐渗出性)变得优异,对比文件1和2中既没有记载也没有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2难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启示,也难以预料本申请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3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如说明书第2页第13-21行及实施例所述,是流痕和机械物性以及纹理面光泽。各文献中既没有记载也没有启示通过满足本申请的规定包含成形体表面的质感及高耐热性(HDT及耐渗出性)的所有物性均优异,即使将上述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或2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启示或预料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如前所述,本申请通过限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第7页第9-17行所述的很多技术效果,即纹理转印性、成形体表面的质感、接合、高的刚性(弯曲模量)和高的耐热性(HDT及耐渗出性)均非常优异。即使将未记载这些效果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可以满足本申请所述全部效果,尤其是对于聚丙烯树脂组合物这一已被长期研究的技术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已足以作为显著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包括100重量份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10至200重量份的纤维(C)和5至200重量份的热塑性弹性体(D),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具有性能(A-i)和(A-ii):
(A-i):通过DSC测定的熔融峰温度(Tm)为110至150℃,和
(A-ii):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200g/10分钟;
并且所述纤维(C)为:
(C-i):长度为2至20mm的玻璃纤维;
所述热塑性弹性体(D)具有性能(D-i)和(D-ii):
(D-i):密度为0.86至0.92g/cm3,和
(D-ii):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100g/10分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具有乙烯含量为0.1wt%至10wt%。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进一步包括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为10至250重量份的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B),所述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B)的特征在于项(B-i)至(B-iv):
(B-i):在茂金属催化剂的存在下,通过如下的序列聚合来制备:在第一步骤中,丙烯均聚物或具有乙烯含量为7wt%以下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组分(B-A)30至95wt%;和在第二步骤中,具有比组分(B-A)的乙烯含量高3至20wt%的乙烯含量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组分(B-B)70至5wt%;
(B-ii):具有通过DSC测定的熔融峰温度(Tm)为110至150℃;
(B-iii):在通过固体粘弹性测量获得的温度-损耗角正切曲线(tanδ曲线)上,在0℃以下具有单一的峰;和
(B-iv):具有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200g/10分钟。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进一步包括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所述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为5至50重量份的丙烯系聚合物树脂(E),所述丙烯系聚合物树脂(E)的特征在于项(E-i)至(E-iii):
(E-i):是丙烯均聚物;
(E-ii):具有在230℃,2.16kg负荷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g/10分钟至300g/10分钟;和
(E-iii):具有通过DSC测定的熔融峰温度(Tm)为155至168℃。
5. 一种成形体,其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来制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形体,其具有纹理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一种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中都包含丙烯和α烯烃的无规共聚物。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及其用量、玻璃纤维(C)及其用量,热塑性弹性体(D)及其用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玻璃纤维的长度为2-20mm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玻璃纤维是最基本、应用最广泛的塑料增强填料。作为增强材料使用的玻璃纤维包括:短切纤维,是由无捻粗纱短切成3.2-50mm长的短纤维,适用于干预混料模压法及湿浆预型体法,并可用于热塑性塑料的增强;切碎纤维 0.4-6mm短碎纤维,其特点是在浇筑法成型时极易分散(参见《塑料橡胶助剂手册》,吕世光 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647,64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使用3.2-50mm长的短纤维或使用0.4-6mm短碎纤维作为塑料增强填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段)。因此,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本申请权利要求3中的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B)与其它丙烯聚合物组成组合物用于制备例如汽车部件等的成型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给出了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丙烯均聚物,其能与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组合来制备汽车部件等成型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成形体。权利要求5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4。将本申请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相同的。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6)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为“其具有纹理面”。权利要求5具有纹理面是该权利要求5的成形体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本申请通过限定权利要求1的特征,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9-17行所述的技术效果、即纹理转印性、成形体表面的质感、接合、高的刚性(弯曲模量)和高的耐热性(HDT和渗出性)优异。 2)对比文件1第0066段中,作为可以同等使用的无机填料列举了晶须、滑石、玻璃纤维和碳纤维,其中,优选晶须、滑石和玻璃纤维,实施例中使用了晶须和滑石。另一方面,本申请中,通过满足本申请的限定,将纤维(C)限定为具有特定长度的玻璃纤维,从而满足了上述本申请的所有技术效果。这由以下内容可以理解:即,对比参考例(实施例1, 2)(玻璃纤维)与比较例5,9(滑石)可知,在使用滑石的情况下,HDD/FM及耐热性(HDT)劣化。需要说明的是,使用该滑石的具体例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即,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记载也没有启示,通过满足本申请的限定,接合得到提高,纹理转印性、成形体表面的质感和高的耐热性(HDT和渗出性)变得优异,这即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的。进而,追加实验例所证明,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当仅将滑石变更为玻璃纤维时,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通过满足本申请技术特征能够满足本申请所述的全部技术效果。尤其对于聚丙烯树脂组合物这一已被长期研究的技术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已足以作为显著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Dl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相对于D1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6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5年06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6,28-31,33-5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5年06月05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提交的修改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7,32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155522A,公开日:2009年07月16日)公开了一种聚丙烯组合物,该组合物由丙烯和α烯烃的无规共聚物和丙烯和α烯烃的嵌段共聚物组成,其注塑成型制品外观没有明显的焊接缝,机械性能优良。该聚丙烯共聚物组合物含有20-70%的聚丙烯a1、30-80%聚丙烯a2(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09段)。该聚丙烯组合物还含有5-30份(相对于a1 a2=100)的热塑性弹性体a3,a3可为乙烯丙烯橡胶,密度为0.85-0.9 g/cm3,MFR(230℃,2.16kg)为0.1-20g/10min,优选0.5-10g/10min(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0064段)。该聚丙烯组合物还可含有a4,包括无机填料,改性聚烯烃,其他聚丙烯树脂和多种添加剂。a4的用量为8-25份(相对于a1 a2=100)填料,所述填料可以为玻璃纤维或碳纤维等(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5-0067段)。其中,a1可为丙烯-α-烯烃的无规共聚物,与丙烯共聚的α-烯烃可为乙烯和/或C4-C20的α-烯烃等,具体为乙烯、1-丁烯等。α-烯烃含量优选为1-5wt%,a1的DSC测定的熔点为110-150℃,MFR(230℃,2.16kg)为10-100g/10min(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0017,0019段)。a2为丙烯和α烯烃的嵌段共聚物,可采用前述的催化剂,例如茂金属催化剂制备。制备时采用两阶段聚合,第一阶段生产结晶性丙烯均聚物或乙烯含量少于0.5wt%的乙烯-丙烯无规共聚物,第二阶段是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结晶聚丙烯含量为60-97%,无规共聚物含量为3-40%。a2的DSC测定的熔点为155℃以上,MFR(230℃,2.16kg)为30-140g/10min(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0044,0047,0053段)。该组合物可以制备成型品,用于汽车内外部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段)。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一种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中都包含丙烯和α烯烃的无规共聚物。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及其用量、玻璃纤维(C)及其用量,热塑性弹性体(D)及其用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玻璃纤维的长度为2-20mm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具有良好的纹理转印性、柔软的表面质感、减少的接合线、高的刚性和高的耐热性的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和由其制备的成形体。本发明提供一种纤维补强的聚丙烯类树脂组合物,其包含特定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和特定的纤维材料,并且任选地以特定的比例包含特定的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热塑性弹性体、和/或丙烯系聚合物树脂;或提供由所述组合物制备的成形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6-17行)。在本申请说明书第46至50页记载了实施例1-23,比较例1-9及其性能测试结果。依据本申请上述内容,看不出本申请限定玻璃纤维的长度为2-20mm,能取得什么特定的技术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玻璃纤维是最基本、应用最广泛的塑料增强填料。作为增强材料使用的玻璃纤维包括:短切纤维,是由无捻粗纱短切成3.2-50mm长的短纤维,适用于干预混料模压法及湿浆预型体法,并可用于热塑性塑料的增强;切碎纤维 0.4-6mm短碎纤维,其特点是在浇筑法成型时极易分散(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填料可以为玻璃纤维,而且本领域公知玻璃纤维是常用的增强填料,其具体包括3.2-50mm长的短纤维和0.4-6mm短碎纤维。上述纤维长度均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纤维长度有重合。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使用3.2-50mm长的短纤维或使用0.4-6mm短碎纤维作为塑料增强填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段)。因此,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的a2组分也是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其用量为30-8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中的用量有重叠。对比文件1中的a2组分的具体参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不一样。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2-87263A,公开日:2012年05月10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成型品,包括汽车部件的聚丙烯组合物,其包含60-99%乙烯-丙烯无规共聚物a,乙烯或者α烯烃的含量为0.01-7wt%,MFR(230℃,2.16kg)为0.3-200g/10min。1-40%丙烯嵌段共聚物b,其中包括采用茂金属催化剂两阶段反应生产的乙烯-丙烯无规共聚物,一阶段生产乙烯含量不大于7wt%的乙烯-丙烯无规共聚物A 30-95wt%,二阶段生产乙烯含量比一阶段高3-20wt%的乙烯-丙烯无规共聚物B 70-5wt%。丙烯嵌段共聚物b的MFR(230℃,2.16kg)为0.5-100 g/10min,DSC测定的熔点为110-150℃,固体粘弹性测试的 曲线在0℃以下具有单峰(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0008-0009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本申请权利要求3中的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B)与其它丙烯聚合物组成组合物用于制备例如汽车部件等的成型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3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CN1200034C,公开日:2005年05月04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部件的聚丙烯组合物,其中包括30-80wt%丙烯均聚物A1、15-40wt%弹性体B、5-30wt%无机填料C。无机填料可以是滑石和玻璃纤维。丙烯均聚物A1的熔体流动速率(230℃,2.16kg)为20-300g/10min,Tm(DSC测定)为158-163℃。B可为B-1,丙烯和乙烯的无规共聚物橡胶,熔体流动速率(230℃,2.16kg)为0.3-20g/10min。其所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在成型时流动性优良,并能提供优良综合性能如弯曲模量。耐冲击性、硬度和脆化温度的成型制品。可适当用作注塑用的树脂原料,能够防止流痕的发生,获得优良压纹转移的注塑制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4页第20行,第18页10-23行,第21页第12-16行,第22页第27行)。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丙烯均聚物,其能与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组合来制备汽车部件等成型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成形体。权利要求5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4。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丙烯组合物制备的成型品,用于汽车内外部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段)。将本申请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相同的。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为“其具有纹理面”。权利要求5具有纹理面是该权利要求5的成形体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本案来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并不局限于其实施例内容,而是考虑对比文件1整体上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A)及其用量、玻璃纤维(C)及其用量,热塑性弹性体(D)及其用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玻璃纤维的长度为2-20mm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然而本领域公知玻璃纤维是常用的增强填料,其具体包括3.2-50mm长的短纤维和0.4-6mm短碎纤维。上述纤维长度均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纤维长度有重合。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使用3.2-50mm长的短纤维或使用0.4-6mm短碎纤维作为塑料增强填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