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70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727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8800.9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薇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G06F21/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98800.9、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主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CN103425419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公开了一种操作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取的是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输入操作,输入操作有与其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判断是否切换的条件也是针对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其中,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至少包括: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2819352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公开了,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该装置权利要求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36]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设备状态和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不同的第二设备状态,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的电子元器件中至少所述感应单元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其中,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且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
其中,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至少包括: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还包括: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上所组成的区域是否为预设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的感应区域对应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所述操作体为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操作者的手;
所述当所述曲面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曲面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具体为:
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与其余M-1个第一感应点皆不相同。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具体包括:
按照预定规则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一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表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手维持所述握持手势握持所述曲面电子设备且相对于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移动后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二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与所述握持手势对应的L个第二感应点,其中,每个第二感应点与其余L-1个第二感应点皆不相同,L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同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与所述握持手势对应的L个第二感应点之后,所 述方法还包括:
按照所述预定规则从所述L个第二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二参数;
基于所述第二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具体包括:
按照预定规则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一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且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执行步骤: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且当第n次输入操作的第n个输入手势和第n 1次输入操作的第n 1个输入手势相同且所述第n次输入操作对应的感应点的第n参数与所述第n 1次输入操作对应的感应点的第n 1参数不同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第n次输入操作生成第n个切换指令,以及基于所述第n 1次输入操作生成第n 1个切换指令;
其中,所述第n个切换指令和所述第n 1个切换指令不相同,其中,n为正整数。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设备状态和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不同的第二设备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 述第一设备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的电子元器件中至少所述感应单元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所述感应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其中,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且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
其中,所述判断单元至少用于: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上所组成的区域是否为预设区域。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的感应区域对应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所述操作体为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操作者的手;
所述感应单元具体用于:
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与其余M-1个第一感应 点皆不相同。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获得子单元,用于按照预定规则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一参数;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表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之后,在所述手维持所述握持手势握持所述曲面电子设备且相对于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移动后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二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与所述握持手势对应的L个第二感应点,其中,每个第二感应点与其余L-1个第二感应点皆不相同,L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还包括:
第二获得子单元,用于在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在同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与所述握持手势对应的L个第二感应点之后,按照所述预定规则从所述L个第二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二参数;
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具体 包括:
第一获得子单元,用于按照预定规则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一参数;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且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执行步骤: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
16. 如权利要求9-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且当第n次输入操作的第n个输入手势和第n 1次输入操作的第n 1个输入手势相同且所述第n次输入操作对应的感应点的第n参数与所述第n 1次输入操作对应的感应点的第n 1参数不同时,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n次输入操作生成第n个切换指令,以及基于所述第n 1次输入操作生成第n 1个切换指令;
其中,所述第n个切换指令和所述第n 1个切换指令不相同,其中,n为正整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感应单元可以是触摸感应单元也可以是空间感应单元,即本申请的操作并不局限于触摸显示屏上。2、对比文件2仅仅是判断多个触摸点的相对距离是否满足预设值,在相对距离符合预设的情况下,其多个触摸点的分布区域的长宽度可以存在多种的可能性,因而仅仅通过相对距离难以限定分布方式,这与本申请判断M个第一感应点所组成分布是否满足预定区域并不相同,也不能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本申请的技术启示和教导。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目的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获取的是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输入操作,输入操作有与其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2)判断是否切换的条件也是针对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3)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至少包括: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该装置权利要求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主要为:将权利要求3和11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的感应区域对应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所述操作体为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操作者的手”并入权利要求1和9中,并在权利要求1和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设备状态和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不同的第二设备状态,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的电子元器件中至少所述感应单元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其中,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且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
其中,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至少包括: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在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的感应区域对应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所述操作体为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操作者的手,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设备状态和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不同的第二设备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的电子元器件中至少所述感应单元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所述感应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其中,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且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
其中,所述判断单元至少用于:
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在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的感应区域对应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所述操作体为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操作者的手,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包括:(1)在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2)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3)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至少包括: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以及(4)在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的感应区域对应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所述操作体为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操作者的手,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感应单元获得是在一定时间段内操作体的运动总路程,本申请是在某一时间点而非时间段下,相对于电子设备静止而非运动时一次输入操作而非反复移动所获得的多个感应点而非轨迹或路程。对比文件2同样需要检测触摸点的移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操作原理上完成不同,并且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用户是以握持手势握持住电子设备从而使二者为相对静止时,采集特定时间点的感应点。对比文件1和2均是操作体相对于电子设备运动时对某一时间段进行感应操作的,既不属于一次输入操作,也并非是在第一时刻。此外,对比文件2对电子设备的输入操作是局限于触摸屏的,并且对比文件2的目的与本申请的输入操作姿势、感应原理和技术思路完全不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运动轨迹的路径的判定与本申请感应点分布方式的判定完全不同。本申请是通过长宽度和范围来判定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的分布方式的,这与对比文件2中感应点的相对距离的判定方式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和2也完全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或教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所述操作体为操作者的手,由此,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即为手在握持曲面设备时在其上一次性形成的M个第一感应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或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或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36]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425419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2819352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下文中简称隐含公开。
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0]、[0043]-[0111]段):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一感应单元(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设备状态和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不同的第二设备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取操作体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所产生的运动轨迹(可见,这里隐含公开了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的电子元器件中至少所述感应单元必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具体的,操作者可用一只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采用该手的大拇指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上所能触及的区域内反复滑动,得到一运动轨迹(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判断所述运动轨迹的路径是否满足预定条件,产生一判断信息(相当于判断输入操作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当所述感应单元所获得的所述操作体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第一输入操作所产生的第一运动轨迹对应的路径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状态(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且所述输入操作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用户可以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并且用大拇指在感应单元感应得到的感应区域进行往复的输入解锁(相当于所述操作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者的手)。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
(1)获取的是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输入操作,输入操作有与其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
(2)判断是否切换的条件也是针对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
(3)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至少包括: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4)在所述电子设备为曲面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的感应区域对应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所述手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曲面电子设备。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切换设备状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终端设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0]、[0070]-[0226]段、图3B):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停止在该预设的范围内时,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包括,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在该预设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超过该第二预设时间时,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相当于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输入操作);参见图3B,有3个触摸点A、B、C(相当于输入操作有与其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在停止后的相对距离满足该预设值的停留时间超过该第二预设时间时,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相当于其中,所述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至少包括: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的感应点分布方式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
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判断是否切换设备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判断操作体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所产生的运动轨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来实现电子设备状态切换,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多点触摸输入是否满足预设值来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的基础上,在触控电子设备领域,触点相对于电子设备上的位置即为感应点,电子设备通过各个感应点来感知用户对设备各个位置的触控操作,为了实现对用户触控操作的感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针对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来判断是否切换设备状态,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确定所述多个触摸点停止在所述预设的范围内或所述多个触摸点在停止后的相对距离满足所述预设值之后,还包括:确定所述多个触摸点在所述预设的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是否超过第二预设时间,在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判断是否切换设备状态的M个第一感应点可以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并且用大拇指在感应单元感应得到的感应区域进行往复的输入解锁,即切换电子设备的状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常有一些触控设备为曲面的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当用户使用的是曲面电子设备时,感应区域对应的就是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并且,手是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曲面电子设备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在该预设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超过该第二预设时间时,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相当于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上所组成的区域是否为预设区域)。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取操作体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所产生的运动轨迹,所述感应单元必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具体的,操作者可用一只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采用该手的大拇指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上所能触及的区域内反复滑动,得到一运动轨迹(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通过所述感应单元获得在第一时刻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用户可以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相当于所述手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停止在该预设的范围内时,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包括,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在该预设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超过该第二预设时间时,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相当于所述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输入操作);参见图3B,有3个触摸点A、B、C(相当于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与其余M-1个第一感应点皆不相同)。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并且用大拇指在感应单元感应得到的感应区域进行往复的输入解锁,即切换电子设备的状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常有一些触控设备为曲面的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当用户使用的是曲面电子设备时,感应区域对应的就是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并且,手是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曲面电子设备的,此时获得的是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如何判断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判断用户输入操作时产生的运动轨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来切换设备状态,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多点触摸输入是否满足预设值来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触控电子设备领域,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产生的运动轨迹是由多个触点所组成的,而触点相对于电子设备上的位置即为感应点,电子设备通过各个感应点来感知用户对设备各个位置的触控操作,为了实现对用户触控操作的感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会对应多个第一感应点,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运动轨迹的判断替换为对运动轨迹所对应的感应点的判断,并且,通常可以仅通过判断其中的一个感应点来实现,即,按照预定规则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一参数,基于所述第一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表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条件,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一感应单元,用户可以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在该握持状态下利用最利于输入的大拇指且在所述大拇指最容易被所述感应单元感应得到的感应区域进行往复的输入即可解锁(相当于在所述手维持所述握持手势握持所述电子设备且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移动后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下,所述感应单元采集获得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二时刻设备上的触碰输入)。
此外,在触控电子设备领域,通常有一些触控设备为曲面的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当用户使用的是曲面电子设备时,感应区域对应的就是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并且,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产生的运动轨迹是由多个触点所组成的,而触点相对于电子设备上的位置即为感应点,电子设备通过各个感应点来感知用户对设备各个位置的触控操作,为了实现对用户触控操作的感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会对应L个第二感应点,且L大于等于2、为整数,其中,每个第一感应点的位置各不相同。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如何判断L个第二感应点满足预定条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判断用户输入操作时产生的运动轨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来切换设备状态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多点触摸输入是否满足预设值来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触控电子设备领域,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产生的运动轨迹是由多个触点所组成的,而触点相对于电子设备上的位置即为感应点,电子设备通过各个感应点来感知用户对设备各个位置的触控操作,为了实现对用户触控操作的感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会对应多个第一感应点,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运动轨迹的判断替换为对运动轨迹所对应的感应点的判断,并且,通常可以仅通过判断其中的一个感应点来实现,即,按照预定规则从L个第二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二参数,基于所述第二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如何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切换条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握持电子设备的状态下通过判断用户输入操作时产生的运动轨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来切换设备状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触控电子设备领域,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产生的运动轨迹是由多个触点所组成的,而触点相对于电子设备上的位置即为感应点,电子设备通过各个感应点来感知用户对设备各个位置的触控操作,为了实现对用户触控操作的感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所述操作体的一次输入操作会对应多个第一感应点,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运动轨迹的判断替换为对运动轨迹所对应的感应点的判断,并且,通常可以仅通过判断其中的一个感应点来实现,即,按照预定规则从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中获得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确定第一参数,基于所述第一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是否满足预定分布方式;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且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特定感应点满足所述预定分布方式时,执行步骤: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如何提升触控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在触控电子设备领域,为了保护用户隐私,提升设备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除了判断两次输入的手势是否相同以外,还要判断输入操作对应的参数是否相同,即,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时,且当第n次输入操作的第n个输入手势和第n 1次输入操作的第n 1个输入手势相同且所述第n次输入操作对应的感应点的第n参数与所述第n 1次输入操作对应的感应点的第n 1参数不同时,所述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第n次输入操作生成第n个切换指令,以及基于所述第n 1次输入操作生成第n 1个切换指令;其中,所述第n个切换指令和所述第n 1个切换指令不相同,n为正整数,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该装置权利要求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获取的是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输入操作,输入操作有与其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且所述输入操作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设备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设备状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停止在该预设的范围内之后,还包括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在该预设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其中上述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包括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在该预设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超过该第二预设时间时,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当多个触摸点在预设范围内的停止位置停留时,也即相当于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尽管复审请求人辩称,对比文件2实施前提是“在确定检测到上述多个触摸点时,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中的至少一个触摸点的移动是否超过预设的距离,在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中的至少一个触摸点的移动超过该预设的距离时,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是否停止在该预设的范围内或上述多个触摸点在停止后的相对距离是否满足该预设值”,但是对比文件2在检测触摸点的移动后,仍然可以通过确定上述多个触摸点在该预设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是否超过预设时间,来调用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在检测触摸点移动后,仍然包括在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检测过程,后者就相当于公开了操作体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静止的状态下的输入操作。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判断是否切换设备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2、本领域公知,在触控电子设备领域,触点相对于电子设备上的位置即为感应点,电子设备通过各个感应点来感知用户对设备各个位置的触控操作。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判断操作体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时所产生的运动轨迹是否满足预定条件来实现电子设备状态切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多点触摸输入是否满足预设值来调用该终端设备的预设功能,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对用户触控操作的感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针对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来判断是否切换设备状态,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确定所述多个触摸点停止在所述预设的范围内或所述多个触摸点在停止后的相对距离满足所述预设值之后,还包括:确定所述多个触摸点在所述预设的范围内的停止位置的停留时间是否超过第二预设时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判断是否切换设备状态的M个第一感应点可以为用户以握持手势握持住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感应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所述第一表面区域上对应所述握持手势的所述M个第一感应点,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另外,对比文件2对电子设备的输入操作并不局限于触摸屏,因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摸可以采用完全接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悬空触摸的方式。
3、复审请求人辩称的“本申请是通过长宽度和范围来判定一次输入操作所对应的M个第一感应点的分布方式的”,在当前权利要求中并无体现。相反,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多个触摸点的位置位于预设范围内或多个触摸点的相对距离满足预设值,这也是一种感应点分布方式满足了预定分布方式。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4、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本领域公知,通常有一些触控设备为曲面的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并且用大拇指在感应单元感应得到的感应区域进行往复的输入解锁,即切换电子设备的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当用户使用的是曲面电子设备时,感应区域对应的就是曲面电子设备的外表面的第一表面区域,并且,手是以满足所述曲面电子设备的曲率的握持手势握持住曲面电子设备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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