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保温、恒温酵素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62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488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37502.8
申请日:2015-06-17
复审请求人:中山市十度良品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金光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C12M1/42,C12M1/38,C12M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37502.8,名称为“一种保温、恒温酵素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山市十度良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针对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和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1-5以及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于2018年01月03日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保温、恒温酵素机,包括有外壳(1)和用于放置发酵容器的内壳(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1)内还设有加热组件(3)和制冷组件(4),所述加热组件(3)和制冷组件(4)分别设于内壳(2)的周向外侧表面和底部表面;所述外壳(1)上设有控制器(5),所述外壳(1)或内壳(2)上还设有温度检测器(6),所述温度检测器(6)和加热组件(3)、制冷组件(4)均与控制器(5)导通连接;
其中,所述加热组件(3)是硅胶发热丝或硅胶发热带或云母发热片或PTC发热组件,所述制冷组件(4)是下吹风式电子制冷片或侧吹风式电子制冷片,且其散热风扇(42)的出风端靠着外壳(1)底部设有的出风口(11);
所述酵素机还包括有负离子发生器(7)和密封盖(8),所述负离子发生器(7)安装在外壳(1)的内侧底部,并与控制器(5)导通连接;所述密封盖(8)盖在外壳(1)上,并密封住内壳(2)的上端开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温、恒温酵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5)包括控制电路板(51)、控制按键(52)和显示屏(53),所述控制按键(52)、显示屏(53)和温度检测器(6)、加热组件(3)、制冷组件(4)均与控制电路板(51)导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温、恒温酵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负离子发生器(7)是产生0.05PPM臭氧的500万负离子发生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202436032U,公开日2012年09月19日)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限定了制热组件位于内壳周向外侧表面,限定了制冷组件的类型和散热风扇的出风端靠着外壳底部设有的出风口,在部分并列技术方案中加热组件可以是硅胶发热丝、硅胶发热带、云母发热片,还包括安装在外壳内侧底部的、与控制器连接的负离子发生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构造具体的、可祛除气体中有害菌的发酵装置。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2432215Y,公开日2001年05月30日)给出了在发酵装置中将加热组件设于周向侧面、制冷组件设于底部的技术特征;硅胶发热丝、硅胶发热带、云母发热片以及下吹风和侧吹风分别是本领域常见的发热组件和制冷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风扇的进风、出风方向对出风口的具体位置进行常规设计;对比文件3(CN104668061A,公开日2015年06月03日)给出将在排风扇出口处安装有正负离子发生器用于祛除气体中有害菌的技术启示。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对控制器的进一步限定,而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负离子发生器具体型号进行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5项),其修改在于删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涉及负离子发生器和密封盖的相应技术特征,并将这两个技术特征分别改写成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加热套和制冷板通过手动操作控制加温和降温,不是智能化自动化加热和制冷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米酒的酿造和固液分离,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满足保持酵素最佳恒定发酵温度、从而提高发酵速度和质量的技术问题不同,没有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所以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能被接受。(2)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二者净化空气的方式和是否明确温度检测器的位置以及加热、制冷组件不同。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仍是常规技术手段;所以,权利要求1-3仍未克服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针对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智能自动化加热和制冷组件以及控制器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相应部件作用相同,有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修改在于将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权利要求1-5修改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3。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1是一种酵素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米酒制作装置,两者用途和发酵对象及过程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发酵速度快、发酵质量好的酵素机。此外,本申请负离子发生器可有效对酵素机周围空气进行净化,保证在盖上密封盖之间的空气符合要求,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密封盖与对比文件2的密封盖不相同;而且,本申请对内壳进行加热和降温,对比文件2直接对盛放发酵原料的发酵容器进行加热和降温。因此,权利要求1-3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答复意见,本案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二者净化空气的方式和是否明确温度检测器的位置以及加热、制冷组件和主题不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常规手段,仍不足以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题不同没有改变各自技术方案的实质,而且,本申请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加热和降温方式均是常规方式,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采用公知的净化空气方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删除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从属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酵素机。(2)酵素机还包括有负离子发生器,所述负离子发生器安装在外壳的内侧底部,并与控制器导通连接。(3)所述外壳或内壳上还设有温度检测器,所述加热组件是硅胶发热丝或硅胶发热带或云母发热片或PTC发热组件,所述制冷组件是下吹风式电子制冷片或侧吹风式电子制冷片,且其散热风扇的出风端靠着外壳底部设有的出风口。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发酵速度快、发酵质量好的酵素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的米酒制作装置的用途、发酵过程、发酵温度和湿度以及环境空气的要求均与本申请不相同,发酵设备的结构必然会不同。区别技术特征(2)可有效对酵素机周围空气进行净化,保证在盖上密封盖之间的空气符合要求,而且盖上密封盖后空气无法再进入。对比文件2密封盖净化的是进入装置内的空气且不能实现真正的密封,从而也可证明米酒的发酵过程是需要不断有空气补入,而本申请酵素的发酵过程则不需要,两者的发酵过程、发酵条件不同,制作设备不能通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加热套”和“制冷板”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设置在发酵罐体的四周和底部;本申请通过采用区别技术特征(3)即可快速、准确地对内壳进行加热和降温,而不是对盛放发酵原料的发酵容器进行加热和降温,但对比文件2是直接对盛放发酵原料的发酵罐体加热和降温;所以,两者的加热组件和降温组件设置的位置以及加热和降温的对象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记载的PTC加热或电热丝加热是设置在内壳的底部,没有公开或隐含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制冷组件结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绝对不会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负离子发生器”和“制冷板”的结构,因为对比文件2通过采用无菌空气过滤器已经很好地解决了空气净化问题,不会主动联想到采用负离子发生器进行空气净化。综上,权利要求1和2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其修改在于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从属权利要求2。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和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1-5以及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温、恒温酵素机,包括有外壳(1)和用于放置发酵容器的内壳(2);所述外壳(1)内还设有加热组件(3)和制冷组件(4),所述加热组件(3)和制冷组件(4)分别设于内壳(2)的周向外侧表面和底部表面;所述外壳(1)上设有控制器(5),所述外壳(1)或内壳(2)上还设有温度检测器(6),所述温度检测器(6)和加热组件(3)、制冷组件(4)均与控制器(5)导通连接;其中所述加热组件(3)是硅胶发热丝或硅胶发热带或云母发热片或PTC发热组件,所述制冷组件(4)是下吹风式电子制冷片或侧吹风式电子制冷片,且其散热风扇(42)的出风端靠着外壳(1)底部设有的出风口(11);所述控制器(5)包括控制电路板(51)、控制按键(52)和显示屏(53),所述控制按键(52)、显示屏(53)和温度检测器(6)、加热组件(3)、制冷组件(4)均与控制电路板(51)导通连接;所述酵素机还包括有负离子发生器(7)和密封盖(8),所述负离子发生器(7)安装在外壳(1)的内侧底部,并与控制器(5)导通连接;所述密封盖(8)盖在外壳(1)上,并密封住内壳(2)的上端开口。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可知,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即可根据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智能化自动化地控制加热组件进行加热和制冷组件进行制冷,使其保护在最佳的恒定发酵温度,大大提高和保证发酵速度和质量,而且结构合理、简单,生产加工难度低,成本低(参见本申请说明书0013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米酒制作装置,由发酵罐体、温度控制系统、上盖和外壳组成。在发酵罐体内腔中设有固体和液体的分离筛板,使发酵罐体被分成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固体原料发酵池,下半部分为分液体(酒)发酵池,在固体原料发酵池的上部设有空气过滤器,可通过该过滤器向罐内腔供应无菌空气,在液体发酵池底部设有出酒口;为了使发酵罐体内的温度达到预定酿酒工艺的要求,在罐体壁的四周分别设有加热和制冷装置,即在罐体外套有加热器,使罐内加热温度保持一致,并在罐的底部设有制冷板(详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2页第1段,附图2)。在具体实施例中公开了:在发酵罐体1顶部的密封盖3上设有空气过滤孔7(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段第3-4行);在外壳4内的发酵罐体1下部安装电源、电路和温度控制系统,以对发酵罐体内原料进行温度控制;在外壳4的侧面上装有出酒阀11、温度显示13和功能选择盘14;接通电源,设置好发酵参数(温度、时间等)后自动进入发酵程序(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3段)。结合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密封盖3盖在外壳4的上端,密封着壳内部;结合附图2可以看出,加热组件设在包含固体发酵池和液体发酵池的发酵罐的外周,制冷板设于罐体液体发酵池底部。上述电路和温度控制系统、温度显示13和功能选择盘14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控制器、温度检测器、显示屏、控制按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方案中记载的“安装电源、电路和温度控制系统,以对发酵罐体内原料进行温度控制”可以推知,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控制器、温度检测器、显示屏、控制按键,并且温度检测器、显示屏、控制按键、加热组件、制冷组件均与控制器导通连接。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主题不同;权利要求1为一种保温、恒温酵素机,对比文件2为一种米酒制作装置。(2)空气净化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采用负离子发生器,安装在外壳的内侧底部,并与控制器导通连接;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在发酵罐体顶部的密封盖上设有空气过滤孔。(3)是否明确温度检测器的位置以及加热、制冷组件不同;权利要求1中在外壳或内壳上设有温度检测器,所述加热组件是硅胶发热丝或硅胶发热带或云母发热片或PTC发热组件,制冷组件是下吹风式电子制冷片或侧吹风式电子制冷片,且其散热风扇的出风端靠着外壳底部设有的出风口;对比文件2中未说明温度检测器的设置位置,加热装置在发酵罐体外周且制冷装置在罐体底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具体构造的发酵装置。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现有技术的状况,并利用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题限定为保温、恒温酵素机,对比文件2限定为米酒制作装置,但就发酵装置而言,产品本身是由其结构所限定的,具体用于发酵获得米酒还是酵素,通常并不会导致发酵装置结构本身产生变化。鉴于酵素机、米酒制作装置以及其他常用的发酵装置往往是一机多用,一个发酵装置可以用于发酵米酒、酵素、以及酸奶等多种发酵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米酒发酵和酵素发酵的相同点而想到从米酒制作装置获得酵素机的技术启示。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主题中限定的酵素机以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本申请所述酵素机在结构上会与对比文件2所述米酒制作装置以及一般发酵装置的特定结构。因此,本申请所述酵素机主题与对比文件2所述米酒制作装置没有实质性差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权利要求1的方案净化空气采用负离子发生器,其安装在外壳的内侧底部并与控制器导通连接。然而,负离子发生器是所属技术领域采用的常规净化空气方式之一,在需要净化空气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采用负离子发生器的方式,并根据具体需要净化空气的情况和控制的需要,容易想到将负离子发生器安置在空气进入处并与控制器导通连接,且能合理预期负离子发生器的作用及其受控制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温度检测器安装位置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温度检测器的放置位置,只要其能够及时检测到罐体温度变化即可;而且设置在外壳或内壳上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合理预期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硅胶发热丝、硅胶发热带、云母发热片和PTC发热组件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发热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下吹风和侧吹风式电子制冷片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制冷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制冷需求进行设计;散热风扇和出风口是本领域常规用于辅助制冷组件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风扇的进风、出风方向对出风口的具体位置进行常规设计,并合理预期其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负离子发生器(7)是产生0.05PPM臭氧的500万负离子发生器。然而,负离子发生器产生的负离子的量是常规负离子发生器所产生的负离子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常规思路并采用常规设计手段就可以在发酵装置上得出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具体构造的发酵装置。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即可根据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智能化自动化地控制加热组件进行加热和制冷组件进行制冷,使其保护在最佳的恒定发酵温度,大大提高和保证发酵速度和质量,而且结构合理、简单,生产加工难度低,成本低(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对比文件2记载的优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设备体积小,成本低,适合家庭摆放和购买;操作简单,一次性投料和接种就可全自动完成;具有电加热和降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了循环水降温引起的自来水损耗,且耗电少,经济实惠;具有无菌空气过滤装置,可有效防止杂菌污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方案除了解决米酒酿造和固液分离问题外,也解决了保持酵素最佳恒定发酵温度、从而提高发酵速度和质量的技术问题。因此,基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认,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具体构造的发酵装置。(2)本申请所述酵素机主题与对比文件2所述米酒制作装置主题不同对于各自技术方案本身没有产生实质性变化。这种主题不同虽然可能存在所用原料及其发酵过程以及具体用途上的不同,但二者都是通过对原料进行发酵制作产品的,而且用途的差异是由于发酵原料以及基于发酵对象的不同而导致的发酵过程不同所致,就技术方案限定的装置结构本身而言,其具体用于发酵获得米酒还是酵素,并不会导致发酵装置本身产生差异,不影响发酵装置结构上发生改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主题不同不足以实质上影响技术方案所体现的结构差异。(3)本申请净化空气的方式及其相应结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虽然对比文件2采用密封盖上设置空气过滤孔的方式对进入装置内的空气进行净化,本申请采用负离子发生器的方式保证盖上密封盖之间空气符合要求,但二者目的均是使进入容器内的空气无菌。由于负离子净化是公知的净化除菌方式,在采用负离子发生器产生负离子灭菌情况下不需要再设置空气过滤孔,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负离子净化空气的方式可以推知的并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采用密封盖上设置空气过滤孔的方式并不阻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其他空气净化的常规方式,具体采用哪种具体方式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材料、成本、便捷性等综合考虑。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盖体周围结构上的差别,实质是采用二种净化空气方式不同所致,本申请中采用负离子净化空气的方式必然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方式。(4)本申请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加热和降温方式均是所属领域常规方式。虽然本申请的方案中采用通过对容器内壳加热和降温实现对原料的加热与降温,对比文件2采用对容器罐体加热与降温实现对原料的加热和降温,但通过内壳温度变化来实现原料控温和通过控制罐体温度变化来实现原料控温均属于控制原料温度的常规处理技术手段,都是通过控制容器壳体温度来实现对与壳体内置范围内原料进行加热和降温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理由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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