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用液晶取向膜的基板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98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3104
优先权日:2013-05-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016.3
申请日:2014-05-13
复审请求人:日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公立大学法人兵库县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
合议组组长:黄军生
参审员:尹巍巍
国际分类号:C09K19/38,C08F20/30,C08L101/02,G02F1/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动机或者启示,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016.3,名称为“具有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用液晶取向膜的基板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公立大学法人兵库县立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3日,本申请于2016年0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在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7月0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2016年01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其含有:
(A)在特定的温度范围内表现出液晶性的感光性侧链型高分子;
(B)分子内具有1个伯氨基和含氮芳香族杂环、且所述伯氨基键合于脂肪族烃基或非芳香族环式烃基的胺化合物;以及
(C)有机溶剂,
所述(A)成分具有会发生光交联、光异构化或光弗利斯重排的感光性侧链,
所述(A)成分具有选自由下述式(1)~(6)组成的组中的任一种感光性侧链,
式中,A、B、D各自独立地表示单键、-O-、-CH2-、-COO-、-OCO-、-CONH-、-NH-CO-、-CH=CH-CO-O-或-O-CO-CH=CH-;
S为碳数1~12的亚烷基,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任选被卤素基团取代;
T为单键或碳数1~12的亚烷基,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任选被卤素基团取代;
Y1表示选自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和碳数5~8的脂环式烃中的环,或者是选自这些取代基中的相同或不同的2~6个环借助键合基团B键合而成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COOR0、-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式中,R0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5的烷基;
Y2为选自由2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碳数5~8的脂环式烃和它们的组合组成的组中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
R表示羟基、碳数1~6的烷氧基,或者表示与Y1相同的定义;
X表示单键、-COO-、-OCO-、-N=N-、-CH=CH-、-C≡C-、-CH=CH-CO-O-或-O-CO-CH=CH-,X的数量达到2时,X任选彼此相同或不同;
Cou表示香豆素-6-基或香豆素-7-基,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
q1和q2中的一者为1,另一者为0;
q3为0或1;
P和Q各自独立地为选自由2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碳数5~8的脂环式烃和它们的组合组成的组中的基团;其中,X为-CH=CH-CO-O-、-O-CO-CH=CH-时,-CH=CH-所键合的一侧的P或Q为芳香环,P的数量达到2以上时,P任选彼此相同或不同,Q的数量达到2以上时,Q任选彼此相同或不同;
l1为0或1;
l2为0~2的整数;
l1和l2均为0时,T为单键时A也表示单键;
l1为1时,T为单键时B也表示单键;
H和I各自独立地为选自2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和它们的组合中的基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B)成分是下述式A-[1]所示的胺化合物,式中,Y11是具有脂肪族烃基或非芳香族环式烃基的2价有机基团,Y12为含氮芳香族杂环,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A)成分具有选自由下述式(7)~(10)组成的组中的任一种感光性侧链,
式中,A、B、D各自独立地表示单键、-O-、-CH2-、-COO-、-OCO-、-CONH-、-NH-CO-、-CH=CH-CO-O-或-O-CO-CH=CH-;
Y1表示选自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和碳数5~8的脂环式烃中的环,或者是选自这些取代基中的相同或不同的2~6个环借助键合基团B键合而成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COOR0、 -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式中,R0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5的烷基;
X表示单键、-COO-、-OCO-、-N=N-、-CH=CH-、-C≡C-、-CH=CH-CO-O-或-O-CO-CH=CH-,X的数量达到2时,X任选彼此相同或不同;
l表示1~12的整数;
m表示0~2的整数,m1、m2表示1~3的整数;
n表示0~12的整数,其中,n=0时,B为单键;
Y2为选自由2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碳数5~8的脂环式烃和它们的组合组成的组中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
R表示羟基、碳数1~6的烷氧基,或者表示与Y1相同的定义。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A)成分具有选自由下述式(11)~(13)组成的组中的任一种感光性侧链,
式中,A各自独立地表示单键、-O-、-CH2-、-COO-、-OCO-、-CONH-、-NH-CO-、-CH=CH-CO-O-或-O-CO-CH=CH-;
X表示单键、-COO-、-OCO-、-N=N-、-CH=CH-、-C≡C-、-CH=CH-CO-O-或-O-CO-CH=CH-,X的数量达到2时,X任选彼此相同或不同;
l表示1~12的整数,m表示0~2的整数,m1表示1~3的整数;
R表示选自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和碳数5~8的脂环式烃中的环,或者是选自这些取代基中的相同或不同的2~6个环借助键合基团B键合而成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COOR0、-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式中,R0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5的烷基,或者R表示羟基或碳数1~6的烷氧基。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A)成分具有下述式(14)或(15)所示的感光性侧链,
式中,A各自独立地表示单键、-O-、-CH2-、-COO-、-OCO-、-CONH-、-NH-CO-、-CH=CH-CO-O-或-O-CO-CH=CH-;
Y1表示选自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和碳数5~8的脂环式烃中的环,或者是选自这些取代基中的相同或不同的2~6个环借助键合基团B键合而成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COOR0、-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式中,R0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5的烷基;
l表示1~12的整数,m1、m2表示1~3的整数。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A)成分具有下述式(16)或(17)所示的感光性侧链,
式中,A表示单键、-O-、-CH2-、-COO-、-OCO-、-CONH-、-NH-CO-、-CH=CH-CO-O-或-O-CO-CH=CH-;
X表示单键、-COO-、-OCO-、-N=N-、-CH=CH-、-C≡C-、-CH=CH-CO-O-或-O-CO-CH=CH-,X的数量达到2时,X任选彼此相同或不同;
l表示1~12的整数,m表示0~2的整数。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A)成分具有选自由下述式(18)或(19)组成的组中的任一种感光性侧链,
式中,A、B各自独立地表示单键、-O-、-CH2-、-COO-、-OCO-、-CONH-、-NH-CO-、-CH=CH-CO-O-或-O-CO-CH=CH-;
Y1表示选自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和碳数5~8的脂环式烃中的环,或者是选自这些取代基中的相同或不同的2~6个环借助键合基团B键合而成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COOR0、-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式中,R0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5的烷基;
q1和q2中的一者为1,另一者为0;
l表示1~12的整数,m1、m2表示1~3的整数;
R1表示氢原子、-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A)成分具有下述式(20)所示的感光性侧链,
式中,A表示单键、-O-、-CH2-、-COO-、-OCO-、-CONH-、-NH-CO-、-CH=CH-CO-O-或-O-CO-CH=CH-;
Y1表示选自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吡咯环和碳数5~8的脂环式烃中的环,或者是选自这些取代基中的相同或不同的2~6个环借助键合基团B键合而成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COOR0、-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式中,R0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5的烷基;
X表示单键、-COO-、-OCO-、-N=N-、-CH=CH-、-C≡C-、-CH=CH-CO-O-或-O-CO-CH=CH-,X的数量达到2时,X任选彼此相同或不同;
l表示1~12的整数,m表示0~2的整数。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A)成分具有选自由下述式(21)~(31)组成的组中的任一种液晶性侧链,
式中,A和B具有与上述相同的定义;
Y3为选自由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含氮杂环和碳数5~8的脂环式烃、以及它们的组合组成的组中的基团,键合于它们的氢原子各自独立地任选被-NO2、-CN、卤素基团、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烷氧基取代;
R3表示氢原子、-NO2、-CN、-CH=C(CN)2、-CH=CH-CN、卤素基团、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含氮杂环、碳数5~8的脂环式烃、碳数1~12的烷基、或碳数1~12的烷氧基;
q1和q2中的一者为1,另一者为0;
l表示1~12的整数,m表示0~2的整数,其中,式(23)~(24)中,所有的m的总和为2以上,式(25)~(26)中,所有的m的总和为1以上,m1、m2和m3各自独立地表示1~3的整数;
R2表示氢原子、-NO2、-CN、卤素基团、1价的苯环、萘环、联苯环、呋喃环、含氮杂环、以及碳数5~8的脂环式烃和烷基或烷氧基;
Z1、Z2表示单键、-CO-、-CH2O-、-CH=N-、-CF2-。
10.一种具有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用液晶取向膜的基板的制造方法,其通过具备如下工序而得到被赋予了取向控制能力的所述液晶取向 膜:
[I]将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涂布在具有横向电场驱动用导电膜的基板上而形成涂膜的工序;
[II]对[I]中得到的涂膜照射偏振紫外线的工序;以及
[III]将[II]中得到的涂膜进行加热的工序。
11.一种具有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用液晶取向膜的基板,其是通过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制造的。
12.一种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其具有权利要求11所述的基板。
13.一种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其通过具备如下工序而得到该液晶表示元件:
准备权利要求11所述的基板即第1基板的工序;
获得具有下述液晶取向膜的第2基板的工序,其通过具备下述工序[I’]、[II’]和[III’]而得到被赋予了取向控制能力的液晶取向膜;以及
[IV]以所述第1基板和第2基板的液晶取向膜隔着液晶相对的方式,对向配置所述第1基板和第2基板,从而得到液晶表示元件的工序;
所述工序[I’]、[II’]和[III’]为:
[I’]在第2基板上涂布聚合物组合物而形成涂膜的工序,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含有:(A)在特定的温度范围内表现出液晶性的感光性侧链型高分子,(B)分子内具有1个伯氨基和含氮芳香族杂环、且所述伯氨基键合于脂肪族烃基或非芳香族环式烃基的胺化合物;以及(C)有机溶剂;
[II’]对[I’]中得到的涂膜照射偏振紫外线的工序;以及
[III’]将[II’]中得到的涂膜进行加热的工序。
14.一种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其是通过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制造的。”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7-304215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2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式(1)至(6)所示的任一种感光性侧链结构略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化学式2所示的侧链;②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组分B所示的胺化合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液晶组合物与取向膜上的电荷积累。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学式4所示的化合物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式(1)所示结构的保护范围,所示化学式2和化学式4的具有感光性侧链的聚合性化合物具有相同的聚合基团和感光性基团,用于形成取向性聚合物组合物时具有相同的性能,具有等同替代性;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WO2012014898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2日)公开了添加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可以作为电荷转移剂,且其结构符合权利要求1对B组分胺化合物的结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3(CN102197109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所公开,或由对比文件4(JP特开2006-91290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06日)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9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0-14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同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5)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对比文件2公开的促进使用其液晶取向膜的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的化合物,是针对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特定的液晶取向剂而言的,对比文件2并未设想含氮杂环胺化合物用于除对比文件2特定的液晶取向剂之外的液晶取向剂的情况,将对比文件2的启示扩大到能适用于任意的液晶取向剂是对对比文件2的过度解读。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所用的聚合性化合物的主链和侧链均不相同,没有任何公知常识表明对比文件2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能够用于任意液晶取向剂并发挥在对比文件2中的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合物结构中使用两种以上的侧链的启示,与本申请相反。对此,驳回决定认为:①对比文件2公开[M1]至[M156]表示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可以应用于本领域已知的各种类型的液晶取向膜中,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上述胺化合物的使用限制条件,并未公开该类胺化合物不适用的条件,因此为了达成所述的技术效果,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液晶取向膜中添加适当的胺化合物,可以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的电荷转移、促进使用该液晶取向膜的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从而可以实现电压保持率的提高,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相当,本申请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对比文件2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比较可知,特定二胺化合物与特定侧链型二胺化合物配合使用能够取得较好的电压保持率高、残留电荷的弛豫低的技术效果,但这与其公开的式[M1]至[M156]表示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能够“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的电荷转移、促进使用该液晶取向膜的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的性能并不冲突,并非只有同时使用上述胺化合物、特定二胺化合物与特定侧链型二胺化合物才能取得对比文件2的上述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的胺化合物于液晶取向膜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如申请人认为该类化合物不适用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或者不适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当给出现有技术证据或对比试验数据。
申请人日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公立大学法人兵库县立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将含氮杂环胺用于除对比文件2特定的液晶取向剂之外的液晶取向剂。若对比文件2公开的胺化合物于液晶取向膜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应举出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启示均是以具有特定结构的聚酰亚胺系液晶取向剂为前提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主链与侧链结构均不同,也没有公知表明对比文件2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能够用于任意液晶取向剂并发挥在对比文件2中的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的分子结构中的氢键是重要结构,没有动机添加可能导致对比文件1的基于氢键的二聚体结构被破坏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2)对比文件2实施例中制备了电压保持率良好的液晶取向剂,但均未使用用于促进电荷移动的含氮杂化胺化合物,可见对比文件2中未设想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对电压保持率、液晶取向偏移(残像)造成影响。也没有证据表明“促进电荷转移、促进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与“吸附液晶中的离子性杂质”和“实现电压保持率的提高”之间的技术关联。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是为了得到电压保持率,聚酰亚胺必须具备两种以上的侧链,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A)仅具有1种感光性侧链。(3)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为“刷磨法”,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为“光取向法”,因此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0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式[M1]至[M156]表示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可以应用于本领域已知的各种类型的液晶取向膜中,作为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的电荷转移、促进使用该液晶取向膜的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相当,本申请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并非仅适用于对比文件2的特定技术方案,多篇专利文献中均提及在液晶取向剂中添加此类化合物。现有技术中使用的聚合物种类各不相同,液晶取向方式也不同。因此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具有普适性和启示性。③根据对比文件2实施例和对比例可知,公开的特定二胺化合物与特定侧链型二胺化合物配合使用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但该效果与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公开的式[M1]至[M156]表示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能够“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的电荷转移、促进使用该液晶取向膜的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的性能并不冲突,并非只有同时使用上述胺化合物、特定二胺化合物与特定侧链型二胺化合物才能取得对比文件2的上述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同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2016年01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动机或者启示,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元件或液晶取向膜材料的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1]、[0014]段),将单体1溶解在四氢呋喃中,加入引发剂AIBN进行聚合得到聚合物1,聚合物1在135℃至187℃的温度范围内示出液晶性(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组分A)。单体1的结构如下式(其侧链结构落入权利要求1中式(2)的范围内):
将聚合物1溶解在四氢呋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组分C)中,并使用旋涂机将其涂布到厚度为0.1μm的石英玻璃基板上。用来自通过Grand Taylor棱镜转换成线性偏振光的高压汞灯的光照射基板的涂覆表面,然后在150℃下热处理10分钟,然后冷却到室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式(1)至(6)所示的任一种感光性侧链结构略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化学式2所示的侧链;②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组分B所示的胺化合物。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化学式2中的OH相当于权利要求1式(2)中的R,苯环相当于权利要求1式(2)中的Y2,-O-相当于权利要求1式(2)中的D,- (CH2) 6-相当于权利要求1式(2)中的S,且对比文件1化学式2中对应于权利要求1式(2)中的A和T为单键,l1为0,即权利要求1中感光性侧链(2)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由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具有特定结构的胺化合物。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高效率被赋予取向控制力、残影特性优异的、具有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用液晶取向膜的基板以及具有该基板的横向电场驱动型液晶表示元件(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行至第4页第2行)。本申请为了实现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提供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含有(A)在特定的温度范围内表现出液晶性的感光性侧链型高分子;(B)分子内具有1个伯氨基和含氮芳香族杂环、且前述伯氨基键合于脂肪族烃基或非芳香族环式烃基的胺化合物;以及(C)有机溶剂(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12行)。合议组考察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参见说明书第39页第15-17行),特定的胺化合物只要在本申请所使用的聚合物组合物形成液晶取向膜时会发挥如下效果ⅰ)和/或ⅱ),就没有特别限定。ⅰ)在液晶取向膜的界面吸附液晶中的离子性杂质、和/或、ⅱ)实现电压保持率的提高。合议组进一步核实了本申请的实施例1-2和对照1:实施例1是采用单体MA1和MA2制备得到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溶液中添加胺化合物T1,得到液晶取向剂A1,其电压保持率(VHR)为93.45;实施例2是采用单体MA1和MA2制备得到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溶液中添加胺化合物T2,得到液晶取向剂A2,其电压保持率(VHR)为88.74;对照1是采用单体MA1和MA2制备得到的聚合物溶液B1用作液晶取向剂,其电压保持率(VHR)为79.93。实验结果表明,与不使用添加剂的对照1相比,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通过使用添加剂,电压保持率(VHR)有所提高。
因此,基于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液晶取向膜的电压保持率。
对于该区别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液晶取向膜中添加适当的胺化合物,可以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电荷转移、促进电荷释放,从而可以实现电压保持率的提高,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相当的。
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取向处理剂(参见说明书第[0007]、[0123]段),其含有选自使二胺成分和四羧酸二酐成分反应而得的聚酰亚胺前体以及聚酰亚胺中的至少一种聚合物,还进一步公开,作为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的电荷转移、促进使用该液晶取向膜的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的化合物,较好是添加以下述式[M1]~[M156]表示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该胺化合物也可以直接添加于特定聚合物的溶液中,但较好是用合适的溶剂制成浓度0.1~10质量%的溶液后再添加。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添加特定结构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可以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的电荷转移、促进使用该液晶取向膜的液晶单元的电荷释放。然而,对比文件2并未揭露“促进电荷转移、促进液晶电荷释放”与“实现电压保持率的提高”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事实上,合议组检索到现有技术文献(“脂环族聚酰亚胺及其液晶取向膜材料”,刘金刚等,《高分子通报》,第3期,第1-8页,公开日为2001年06月30日,下称证据1),其公开:传统的芳香族聚酰亚胺材料由于分子骨架结构中存在共轭结构,因而易于发生电子的迁移,从而造成电压保持率低,同时也使材料的电化学稳定性差。脂环族非共轭结构由于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具有较高的电压保持率(参见第6页第2节)。即根据证据1,易于电子迁移反而会造成电压保持率低,正好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所述的“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电荷转移、促进电荷释放,可以实现电压保持率的提高”意见相反。综上而言,根据对比文件2和证据1,无法由“特定结构的胺化合物的加入能够促进液晶取向膜中电荷转移、促进电荷释放”推导出该“特定结构的胺化合物能够提高电压保持率”,即该“特定结构的胺化合物”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同样可以达到长时间暴露在光照射下也能抑制电压保持率的下降的技术效果,但根据对比文件2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比较可知,实现该技术效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采用特定二胺化合物制备得到聚酰亚胺前体,并非是采用特定结构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因此,对比文件2和其他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添加特定结构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可以提高液晶取向膜的电压保持率的技术启示,同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面对“提高电压保持率”的技术问题时,并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含氮杂环胺化合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即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是非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从本申请实施例1、2和对照1的对比数据可知,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特定结构的胺化合物可以提高液晶取向膜的电压保持率,因此该区别特征的引入给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6年01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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