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及其抄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及其抄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13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71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4908.2
申请日:2016-03-04
复审请求人:丽水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大林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尹海霞
国际分类号:G08C17/00,H04L29/08,G06K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4908.2、名称为“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及其抄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申请人丽水学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2018年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96206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1101697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计算表、无线抄表装置、云数据库、电子门牌和二维码扫描终端,所述计量表的输出端通过无线抄表装置连接云数据库,所述云数据库的另一端连接电子门牌;所述云数据库包括数据接收模块、统计模块、用户信息管理模块、第一存储模块和数据发送模块,所述数据接收模块连接统计模块,所述统计模块的另一端和用户信息管理模块均连接第一存储模块,所述第一存储模块的另一端连接数据发送模块,所述电子门牌包括无线接收电路、二维码生成器、二维码显示屏和第二存储模块,所述无线接收电路分别连接二维码生成器和第二存储模块,所述二维码生成器的另一端连接所述二维码显示屏,所述二维码扫描终端包括二维码扫描模块和显示屏,且所述二维码扫描模块和显示屏相互连接;所述计量表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通信接口,用于进行计量并得到计量数据,所述无线抄表装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至少一个计量表进行通信,从所述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上报给云数据库; 所述的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进行抄表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无线抄表装置向云数据库进行注册,将用户标识符、计量表标识符以及用户和计量表的对应关系上报给云数据库;
(2)所述无线抄表装置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获取的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所述云数据库;
(3)所述云数据库在接收到所述计量数据后,根据用户标识符获取用户信息并检测用户标识符是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在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计量数据解析后计算需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在不匹配的情况下,将接收到计量数据丢弃;
(4)所述电子门牌接收和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并生成并显示二维码,所述二维码包括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
(5)所述二维码扫描终端通过扫描所述二维码即可得到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云数据库用于采集用户信息和接收所述抄表数据,并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出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所述电子门牌用于接收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并在所述电子门牌的外壳上显示所述二维码;所述二维码扫描终端用于扫描所述二维码,并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信息管理模块用于采集并管理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户联系号码和/或用户地址;所述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抄表终端发送的抄表数据;所述统计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需要缴纳的费用;所述数据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所述第一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接收电路用于接收所述数据发送模块发送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发送给所述二维码生成器;所述二维码生成器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所述二维码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所述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维码扫描模块用于扫描所述电子门牌上的二维码,所述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包含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门牌中还设有电源模块。 ”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 电子抄表系统中计量表的输出端采用无线抄表装置与云数据库进行连接,所述计量表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通信接口,用于进行计量并得到计量数据,所述无线抄表装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至少一个计量表进行通信,从所述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上报给云数据库;(2) 在进行上述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进行抄表的方法步骤前,无线抄表装置向云数据库进行注册,将用户标识符、计量表标识符以及用户和计量表的对应关系上报给云数据库;并且采用无线抄表装置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将其发送至所述云数据库;(3) 所述云数据库在接收到所述计量数据后,根据用户标识符获取用户信息并检测用户标识符是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在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计量数据解析后计算,在不匹配的情况下,将接收到计量数据丢弃。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丽水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及说明书第25段中的特征“所述无线抄表装置在射频部分和基带部分同与普通移动终端相同,完成无线通讯协议的物理层部分”。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节约了人力资本,不但解决了不能及时得到抄表数据而造成的收费困难的问题,不仅方便住户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同时也可以方便住户及时了解自家的水费克扣情况;2)无线抄表装置在射频部分和基带部分同与普通移动终端相同,完成无线通讯协议的物理层部分,软件上需要支持层2和层3完整的无线通讯协议。在应用层,只要支持上报采集数据的应用即可,在本发明中,我们以短消息作为上报采集数据的应用。无线抄表装置不需要高档的中央处理器,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3)本申请中无线抄表装置通过接口同计量表连接,用户可以将无线抄表装置放到无线信号好的地方进行操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计算表、无线抄表装置、云数据库、电子门牌和二维码扫描终端,所述计量表的输出端通过无线抄表装置连接云数据库,所述云数据库的另一端连接电子门牌;所述云数据库包括数据接收模块、统计模块、用户信息管理模块、第一存储模块和数据发送模块,所述数据接收模块连接统计模块,所述统计模块的另一端和用户信息管理模块均连接第一存储模块,所述第一存储模块的另一端连接数据发送模块,所述电子门牌包括无线接收电路、二维码生成器、二维码显示屏和第二存储模块,所述无线接收电路分别连接二维码生成器和第二存储模块,所述二维码生成器的另一端连接所述二维码显示屏,所述二维码扫描终端包括二维码扫描模块和显示屏,且所述二维码扫描模块和显示屏相互连接;所述计量表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通信接口,用于进行计量并得到计量数据,所述无线抄表装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至少一个计量表进行通信,从所述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上报给云数据库; 所述的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进行抄表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无线抄表装置向云数据库进行注册,将用户标识符、计量表标识符以及用户和计量表的对应关系上报给云数据库;
(2)所述无线抄表装置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获取的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所述云数据库;
(3)所述云数据库在接收到所述计量数据后,根据用户标识符获取用户信息并检测用户标识符是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在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计量数据解析后计算需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在不匹配的情况下,将接收到计量数据丢弃;
(4)所述电子门牌接收和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并生成并显示二维码,所述二维码包括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
(5)所述二维码扫描终端通过扫描所述二维码即可得到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
所述云数据库用于采集用户信息和接收所述抄表数据,并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出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所述电子门牌用于接收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并在所述电子门牌的外壳上显示所述二维码;所述二维码扫描终端用于扫描所述二维码,并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所述用户信息管理模块用于采集并管理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户联系号码和/或用户地址;所述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抄表终端发送的抄表数据;所述统计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需要缴纳的费用;所述数据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所述第一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所述无线接收电路用于接收所述数据发送模块发送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发送给所述二维码生成器;所述二维码生成器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所述二维码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所述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所述二维码扫描模块用于扫描所述电子门牌上的二维码,所述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包含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
所述电子门牌中还设有电源模块;
所述无线抄表装置在射频部分和基带部分同与普通移动终端相同,完成无线通讯协议的物理层部分。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计量表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通信接口,用于进行计量并得到计量数据,所述无线抄表装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至少一个计量表进行通信;(2)步骤(1),无线抄表装置向云数据库进行注册,将用户标识符、计量表标识符以及用户和计量表的对应关系上报给云数据库;所述无线抄表装置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获取的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所述云数据库;步骤(3),所述云数据库在接收到所述计量数据后,根据用户标识符获取用户信息并检测用户标识符是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在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计量数据解析后计算需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在不匹配的情况下,将接收到计量数据丢弃;(3)无线抄表装置在射频部分和基带部分同与普通移动终端相同,完成无线通讯协议的物理层部分。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强调: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是上传给数据管理服务器,且没有公开“在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计量数据解析后计算需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本申请方法步骤(1)、(3)使得本申请效率高、抄表准确,所以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修改了申请文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及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电子抄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电子门牌系统及抄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0046】段,附图1-2):如图1所示,该系统包括抄表终端、云数据库、电子门牌和二维码扫描终端,抄表终端,云数据库和电子门牌依次连接,抄表终端包括水表、电表、燃气表和无线发射电路,所述水表、电表和燃气表分别与所述无线发射电路相连接;水表、电表和燃气表内分别设有时钟电路和计数发送器,时钟电路连接所述计数发送器的输入端,计数发送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无线发射电路,时钟电路用于设置计数发送器的计数周期和发送周期;计数发送器用于计量所述水表、电表和燃气表的读数生成水表数据、电表数据和燃气数据,并通过无线发射电路将水表数据、电表数据和燃气数据发送给所述云数据库。计数发送器包括单片机、计数电路和存储器,计数电路将水表、电表、燃气表的数据进行记录,经数据总线送入单片机,并存储在存储器中;无线发射电路通过数据线与计数发送器的单片机连接,并在单片机控制下定时将上述水表、电表、燃气表的数据发送给无线接收电路。无线发射电路和无线接收电路,均可参照现有的无线传输电路进行设计,比如无线发射电路包括接收电路、单片机、存储器和485通讯接口电路,接收电路用于接收计数发送器的单片机发来的数据并通过数据线送入无线发射电路的单片机,无线发射电路的单片机将该信息经过处理后送入存储器,同时无线发射电路单片机的数模转换模块将所述数据转换为数字信号后,经485通讯接口电路将该数字信号发送至无线接收电路;无线接收电路的单片机将接收到的所述数字信号转换为水表、电表、燃气表的数据后传输给所述云数据库和所述第一存储模块。所述云数据库包括用户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接收模块、统计模块、数据发送模块和第一存储模块,用户信息管理模块采集并管理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户联系号码和/或用户地址;数据接收模块接收所述抄表终端发送的抄表数据;统计模块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需要缴纳的费用,比如水电费和燃气费等等;所述数据发送模块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电子门牌。还包括第一存储模块,第一存储模块存储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所述电子门牌包括门牌外壳,门牌外壳内部设有二维码生成器、电源模块和无线接收电路和第二存储模块,门牌外壳上设有二维码显示屏,无线接收电路接收所述数据发送模块发送的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发送给二维码生成器;二维码生成器根据接收的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并在二维码显示屏上显示所述二维码。第二存储模块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所述电源模块为二维码生成器、无线接收电路和二维码显示屏供电。二维码扫描终端上设有二维码扫描模块和与所述二维码扫描模块连接的显示屏,二维码扫描模块扫描所述电子门牌上的二维码后,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二维码包含的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抄表方法包括:步骤1,所述抄表终端根据所述时钟电路设定的时间定时将抄表数据通过无线发射电路发送到所述云数据库;步骤2,所述云数据库采集并管理用户信息,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抄表数据计算需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步骤3,电子门牌接收并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后,生成并显示二维码,所述二维码包括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步骤4,二维码扫描终端通过扫描所述二维码即可得到所述用户信息、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抄表终端包括水表、电表、燃气表和无线发射电路,其中水表、电表、燃气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计量表,无线发射电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无线抄表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云数据库、电子门牌和二维码扫描终端即本申请中的云数据库、电子门牌和二维码扫描终端;对比文件1中的水表、电表和燃气表内分别设有时钟电路和计数发送器,计数发送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无线发射电路,计数发送器用于计量所述水表、电表和燃气表的读数生成水表数据、电表数据和燃气数据,并通过无线发射电路将水表数据、电表数据和燃气数据发送给所述云数据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计量表的输出端通过无线抄表装置连接云数据库,以及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上报给云数据库,步骤(2)无线抄表装置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获取的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云数据库;对比文件1中的云数据库包括数据发送模块,其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交纳的费用发送给电子门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云数据库的另一端连接电子门牌;对比文件1中的云数据库包括用户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接收模块、统计模块、数据发送模块和第一存储模块,如图1所示,云数据库中,数据接收模块连接统计模块,统计模块还连接第一存储模块,用户信息管理模块也连接第一存储模块,第一存储模块还与数据发送模块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云数据库包括数据接收模块、统计模块、用户信息管理模块、第一存储模块和数据发送模块,所述数据接收模块连接统计模块,所述统计模块的另一端和用户信息管理模块均连接第一存储模块,所述第一存储模块的另一端连接数据发送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门牌包括门牌外壳,门牌外壳内部设有二维码生成器、电源模块和无线接收电路和第二存储模块,门牌外壳上设有二维码显示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子门牌包括无线接收电路、二维码生成器、二维码显示屏和第二存储模块;对比文件1中图1所示,电子门牌中无线接收电路分别连接二维码生成器和第二存储模块,二维码生成器连接二维码显示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无线接收电路分别连接二维码生成器和第二存储模块,所述二维码生成器的另一端连接所述二维码显示屏;对比文件1中图1所示,二维码扫描终端上设有二维码扫描模块和与所述二维码扫描模块连接的显示屏,二维码扫描模块与显示屏连接即本申请中的二维码扫描终端包括二维码扫描模块和显示屏,且所述二维码扫描模块和显示屏相互连接;步骤3,电子门牌接收并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后,生成并显示二维码,所述二维码包括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步骤4,二维码扫描终端通过扫描所述二维码即可得到所述用户信息、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即本申请中的步骤(4)所述电子门牌接收和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并生成并显示二维码,所述二维码包括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步骤(5)二维码扫描终端通过扫描所述二维码即可得到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对比文件1中的步骤2,所述云数据库采集并管理用户信息,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抄表数据计算需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步骤3,电子门牌接收并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后,生成并显示二维码,所述二维码包括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步骤4,二维码扫描终端通过扫描所述二维码即可得到所述用户信息、水电和/或燃气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即本申请中的云数据库用于采集用户信息和接收所述抄表数据,并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出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所述电子门牌用于接收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并在所述电子门牌的外壳上显示所述二维码;所述二维码扫描终端用于扫描所述二维码,并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对比文件1中的云数据库包括用户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接收模块、统计模块、数据发送模块和第一存储模块,用户信息管理模块采集并管理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户联系号码和/或用户地址;数据接收模块接收所述抄表终端发送的抄表数据;统计模块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需要缴纳的费用,比如水电费和燃气费等等;所述数据发送模块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电子门牌。还包括第一存储模块,第一存储模块存储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即本申请中的用户信息管理模块用于采集并管理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户联系号码和/或用户地址;所述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抄表终端发送的抄表数据;所述统计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抄表数据统计需要缴纳的费用;所述数据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所述第一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对比文件1中的无线接收电路接收所述数据发送模块发送的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发送给二维码生成器;二维码生成器根据接收的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并在二维码显示屏上显示所述二维码。第二存储模块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即本申请中的无线接收电路用于接收所述数据发送模块发送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并发送给所述二维码生成器;所述二维码生成器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生成二维码;所述二维码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所述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对比文件1中的二维码扫描模块扫描所述电子门牌上的二维码后,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二维码包含的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二维码扫描模块用于扫描所述电子门牌上的二维码,所述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包含的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要缴纳的费用;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门牌包括电源模块即本申请中的电子门牌中还设有电源模块。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计量表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通信接口,用于进行计量并得到计量数据,所述无线抄表装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至少一个计量表进行通信;(2)步骤(1),无线抄表装置向云数据库进行注册,将用户标识符、计量表标识符以及用户和计量表的对应关系上报给云数据库;所述无线抄表装置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获取的计量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所述云数据库;步骤(3),所述云数据库在接收到所述计量数据后,根据用户标识符获取用户信息并检测用户标识符是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在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计量数据解析后计算需缴纳的费用,并将所述用户信息、所述抄表数据和所述需缴纳的费用发送给所述电子门牌,在不匹配的情况下,将接收到计量数据丢弃;(3)无线抄表装置在射频部分和基带部分同与普通移动终端相同,完成无线通讯协议的物理层部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抄表的可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抄表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该系统包括:至少一个计量表,具有一个或多个通信接口,用于进行计量并得到计量数据;无线抄表装置,用于通过通信接口与至少一个计量表进行通信,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计量数据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上报给抄表系统数据管理服务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计量表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通信接口,用于进行计量并得到计量数据,所述无线抄表装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至少一个计量表进行通信,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第3段):基于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数据的电子抄表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202,无线抄表装置向抄表系统数据管理服务器进行注册,将用户标识符、计量表标识符以及用户和计量表的对应关系上报给数据管理服务器;S204,无线抄表装置从计量表获取计量数据,并将获取的计量数据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发送至抄表系统数据管理服务器;以及S206,抄表系统数据管理服务器在接收到短消息后,根据用户标识符获取用户信息并检测用户标识符是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在匹配的情况下,将计量数据解析后记录到不同的数据库中,在不匹配的情况下,将接收到计量数据丢弃,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38】段):数据发送模块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电子门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用户标识符是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时发送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电子门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第2段):无线抄表装置(无线抄表模块)104在射频部分和基带部分同与普通移动终端相同,完成无线通讯协议的物理层部分,软件上需要支持层2和层3完整的无线通讯协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参见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用户标识符与计量表标识符匹配的情况下,将计量数据解析后记录到不同的数据库中,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发送模块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电子门牌。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电子抄表系统及方法,在匹配的情况下,将计量数据解析后记录到不同的数据库中,而数据库属于抄表系统数据管理服务器,用户端的数据是由抄表系统数据管理服务器发送来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匹配的情况下,通过抄表系统数据管理服务器向用户端发送各种信息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发送模块将用户信息、抄表数据和需要缴纳的费用发送给电子门牌则是上述各种信息的具体内容,因此,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内容相结合得到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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