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厚度、宽度在线无接触测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85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25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1340.4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四川三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杰
合议组组长:杨艳兰
参审员:张宇
国际分类号:G01B11/04,G01B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某一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确定,从而实现本发明,则认为该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1340.4,名称为“一种厚度、宽度在线无接触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申请人为四川三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13179U,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厚度、宽度在线无接触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三个激光传感装置对待检测线材进行测量,并将所得数据传输至处理器,经处理器处理后在显示屏上显示待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所述激光传感装置包括激光器和与激光器相对设置的传感器;所述待检测线材位于激光器和传感器之间,且每一个激光器和相对应的传感器与待检测线材处于同一直线上;三个激光器位于同一平面,且三个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00~13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厚度、宽度在线无接触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三个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2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激光传感器数量为三个,数据经过处理器处理后还在显示屏上显示待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三个激光器位于同一平面,且三个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00~130°。上述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四川三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测量原理利用三个已知宽度通过三角函数方法计算出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测量速度快;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原理是利用待检测扁平线材和激光测量装置的相对摆动,从不同角度对被测扁平线材进行测量,扁平线材的平面与平行光束之间的角度为0°时,该最小值/最大值才是真实值,故实际应用时相对摆动幅度必须要经过0°,需要测量多组数据进行比较,选取最小值/最大值作为扁平线材的厚度/宽度,测量用时较长,效率低下;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原理完全不同;(2)本申请技术方案需要三个激光传感装置,低于三个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声光测量装置是两副各自独立的声光测量装置,再多设计一副声光测量装置也不会提高测量精度。声光测量装置需满足其采样速度远大于声光测量装置的摆动速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多方位测量的技术启示,在测量装置不动时,再多设计一组激光传感器更加容易获得接近于宽度/厚度的投影,可达到本领域中粗测的技术效果。根据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申请人所述的利用三个已知的投影宽度通过三角函数的方法计算线材的宽度和厚度,反而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计算方式相同的解释,仅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包含了各种计算方式的可能,申请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2)所述的“本申请低于三个无法实现本申请技术方案,对线材的位置和姿态无要求,为无接触测量等等”都建立在初次提出的复审请求中的采用三角函数的计算方法上,这恰恰是权利要求书中未包含的特征,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反说明书给出了通过投影就可以计算的技术方案。目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不唯一的计算方法,无法与请求书所陈述的内容所吻合,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并未公开对被测线材的位置和姿态无要求时,如何利用三个传感器接收到的投影宽度,与已知的激光器发出的光线宽度计算出待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6月18日和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且三个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00~13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厚度、宽度在线无接触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三个激光传感装置对待检测线材进行测量,并将所得数据传输至处理器,经处理器处理后在显示屏上显示待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所述激光传感装置包括激光器和与激光器相对设置的传感器;所述待检测线材位于激光器和传感器之间,且每一个激光器和相对应的传感器与待检测线材处于同一直线上;三个激光器位于同一平面,且三个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2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如果某一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确定,从而实现本发明,则认为该说明书公开充分。
具体到本案,根据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当三个激光器位于同一平面,且三个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成120°时,根据本领域公知的三角函数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计算出待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从而实现本发明,因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公开充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启示,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驳回决定涉及的对比文件有1篇,在对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评判之前,首先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事实予以认定。
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扁平线材自动测量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7段,附图1-3):其结构主要由仪器架,安装在仪器架上的激光测量装置2、用于平衡激光测量装置摆动的平衡重4、扁平线材安放装置3、曲柄连杆摇摆传动机构5和电动机1,以及嵌入式计算处理装置构成。激光测量装置主要由测量装置架和安装在测量装置架上的激光发射器与激光接受器构成,设置有两副由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受器构成的测量单元,其中一副单元用于测量扁平线材宽度,另一副单元用于测量扁平线材厚度,通过激光测量装置架上的铰轴7可摆动地安装在仪器架上。激光测量装置信号输出端与计算处理装置信号输入端连接。曲柄连杆摇摆传动机构由安装在电动机运动输出轴上的曲柄和与曲柄连接的连杆构成,连杆通过铰连接副与激光测量装置架连接,激光测量装置在曲柄连杆摇摆传动机构的驱动下作正负5°左右的摆动。扁平线材安放装置由设置在激光测量装置两侧的导轮构成,固定安装在仪器架上,且使安放在两个导轮上的扁平线材位于激光测量装置两测量单元的测量光束内。附图2公开了待检测线材位于激光器和传感器之间,每一个激光器和相对应的传感器与待检测线材处于同一直线上。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中“扁平线材自动测量仪”,“设置有两副由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受器构成的测量单元,其中一副单元用于测量扁平线材宽度,另一副单元用于测量扁平线材厚度”,由于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受器不与线材接触,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厚度、宽度在线无接触测量方法”,“激光传感装置对待检测线材进行测量”;对比文件1中“激光测量装置信号输出端与计算处理装置信号输入端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将所得数据传输至处理器”;对比文件1中“激光测量装置主要由测量装置架和安装在测量装置架上的激光发射器与激光接受器构成”,“使安放在两个导轮上的扁平线材位于激光测量装置两测量单元的测量光束内”,附图2公开了待检测线材位于激光器和传感器之间,每一个激光器和相对应的传感器与待检测线材处于同一直线上,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激光传感装置包括激光器和与激光器相对设置的传感器”,“待检测线材位于激光器和传感器之间,每一个激光器和相对应的传感器与待检测线材处于同一直线上”。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经处理器处理后在显示屏上显示待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2)激光传感器装置为三个;三个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20°。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指示测量结果,以及如何对宽度和厚度进行测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用显示屏指示测量结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经处理器处理后,在显示屏上显示待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两组激光测量装置测量扁平线材的宽度和厚度,两组测量激光束相互垂直,若待测扁平线材的厚度/宽度不与两组激光束分别平行时,激光投影得到的测量值不是扁平线材的真实厚度/宽度,因此设置摇摆传动机构,带动激光测量装置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往复摆动,当摆动到扁平线材的厚度/宽度与激光束呈0°角时,测量值即为扁平线材的厚度/宽度值。基于这一测量原理,对比文件1中两组激光测量装置所投射的激光束方向只能是两两垂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增设一组激光测量装置,更无法获得要使三组激光测量装置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20°的技术启示。其次,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通过三个激光传感装置测量扁平线材厚度、宽度,并且三个激光传感装置的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20°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这种激光传感装置的设置,测量投影值后,利用三角函数计算扁平线材的厚度、宽度,对被测线材的位置和姿态无要求,测量速度快,测量精度高,测量装置结构简单。
基于以上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前置意见中的观点,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三个激光传感装置,并且三个激光传感装置的激光器发出的激光光线相互呈120°,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现有测量仪器测量速度低,使用效率低,甚至无法测量出真实结果,并且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利用三个传感器接收到的投影宽度,与一直的激光器发出的光线宽度即可计算出待检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也即是说,测得的投影值并不是待测线材的宽度和厚度,而是利用投影宽度进行计算得到该扁平线材的宽度和厚度,测量结果是真实结果,并非如前置意见所说“多设计一组激光传感器更加容易获得接近于宽度/厚度的投影,可达到本领域中粗测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激光束需要相互垂直才能测量得到宽度/厚度的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增加一组激光测量装置并改变它们发出激光束的夹角以获取更不准确的测量值;(2)正如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所列出的计算方法,根据权利要求中激光传感装置的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三角函数关系,通过计算能够获得更高精度的线材宽度和厚度。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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