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空气的炸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81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5303
优先权日:2013-06-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31963.6
申请日:2014-05-21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雪
合议组组长:朱琼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A47J3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1963.6,名称为“基于空气的炸锅”的发明专利PCT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4:CN202775936U,公告日期为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5:US2003172919A1,公开日期为2003年09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食品的台式器具设备(10),包括:
食品制备室(12);
空气移动装置(14);
加热装置(16);和
空气引导装置(18);
其中所述食品制备室由容器结构(22)提供,所述容器结构至少部分地包围用于接收待通过热空气的穿流制备的食品的接收容积(24);其中所述容器结构包括侧壁(26)和底壁(28),其中所述底壁和/或其中一个所述侧壁是透气的,提供用于使热空气进入所述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30),并且其中所述容器结构包括空气排放开口(32);
其中所述加热装置被配置为加热通过所述空气移动装置提供的空气流的空气;
其中所述空气引导装置提供从所述排放开口经由所述加热装置和所述空气移动装置到所述空气进入开口的空气管道布置(34);并且
所述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所述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侧向。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设备,
其中所述空气移动装置是具有空气入口(38)和空气出口(40)的风扇(36);并且其中所述风扇被设置在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侧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风扇被提供作为空气移动装置,所述风扇具有空气吸入侧(46)和空气吹出侧(48);
其中在使用中,空气在所述空气吹出侧以平均吹风方向(50)被吹出;并且
其中所述平均吹风方向以相对水平面和垂直面成倾斜角(52)设 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风扇是具有轴向空气入口(72)和径向空气出口(74)的离心式风扇(70);
其中所述离心式风扇包括在旋转平面(78)内旋转的风扇(76);并且
其中所述旋转平面以相对水平面和垂直面成倾斜角(82)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倾斜角包含相对于水平面在大约10°至80°的范围内的角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2和4-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
第一线(102)由旋转轴线所限定,
第二线(104)被设置成在旋转平面内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并且
第三线(106)垂直于所述底壁,并且延伸穿过所述底壁的中心;
其中所述第一线、所述第二线和所述第三线被设置在一个平面内,并形成三角形(108);并且
其中所述三角形的内圆(116)被设置在所述设备的壳体结构(100)内部;
其中所述第一线和所述第二线具有交叉点(118),所述交叉点被设置在所述壳体结构的高度的中间区域;并且
其中所述内圆具有最大直径(122)。
8. 根据权利要求1、2和4-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空气管道布置包括多个引导部(138),在所述引导部中空气流动方向被改变;
其中第一引导部(138)被设置在所述空气移动装置之后的下游,并且第二引导部被设置在所述空气移动装置前方的上游;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引导部比所述第二引导部提供空气流方向的更低程度的变化。
9. 根据权利要求1、2和4-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传感 器装置(160)相关于所述空气移动装置被设置,用于检测由所述空气移动装置提供的气流的空气温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2和4-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可移除盘结构(170)被设置,其中所述食品制备室被至少部分地插入所述可移除盘结构中;并且
其中所述可移除盘结构和所述底壁之间的空气引导管(172)由所述可移除盘结构提供,用于从空气出口到空气进入开口引导被加热的空气流。
11. 根据权利要求1、2和4-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具有收集容积(182)的收集装置(180)被设置在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下方,用于收集残留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空气引导元件(184)被设置,所述空气引导元件在朝向所述空气进入开口的向上方向上引导在所述容器结构下方的水平空气流(186);并且
其中收集装置在所述空气引导元件旁边被设置在背离水平空气流的一侧(188)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2、4-5和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空气分配管道(190)被设置在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
其中空气引导件(192)被提供为设置在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所述空气分配管道的下表面(194)上的隆起;并且
其中所述空气引导件以歪斜的方式(196)相对于空气出口的吹出方向的垂直方向被设置,使得在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
14. 根据权利要求1、2、4-5和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流动散布器(210)被设置在空气出口和空气分配区(214)之间,所述空气分配区(214)被设置在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
其中所述流动散布器被提供为管段(216),所述管段具有跨空气通道方向减小的横截面(218),以补偿所述空气出口的非对称空气输出。
15. 一种用于在台式器具设备中制备食品的方法(300),包括以下步骤:
a)在由容器结构提供的食品制备室内提供(302)食品,所述容器结构至少部分地包围用于接收待制备食品的接收容积;
b)在所述食品制备室内提供(304)热空气的穿流;
其中所述热空气的穿流由空气移动装置和加热装置提供;并且其中循环空气流由空气引导装置提供,所述空气引导装置提供从所述容器结构的排放开口经由所述加热装置和所述空气移动装置到所述容器结构的空气进入开口的空气管道布置;并且
其中,空气由设置在所述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的所述加热装置加热。”
驳回决定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热传递方式。对比文件5公开了烘焙室(即食品制备室)由容器结构提供,热交换管(即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2-14,其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15,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制备食品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评述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方案是对凸筋5进行改进,减小凸筋5的体积。对比文件4借助于由发热管3产生的辐射、以及由循环热空气形成的自下而上穿过食物的热对流共同对炸篮2中的食物进行加热,形成对称的空气流通路径,导热风叶与凸筋上下对齐布置,借此确保由导热风叶4和凸筋5形成的整体布置是对称的,整个烤制的过程就是一个热空气不断循环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发热管的热量被均匀地传递到食物中,食物被均匀烤熟,因此,发热管必须位于炸篮的正上方,如果对比文件4中发热管3被配置在炸篮2视线之外,则沿着导热风叶4和凸筋5共同形成的对称的空气流动路径,必然会有一部分热空气不会经过设置在炸篮2的视线之外的发热管3,造成炸篮2内的食物受热不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实施任何导致不能形成对称空气流动的修改。(2)对比文件5提供的空气流动路径与对比文件4在炸篮2内形成的自下而上的空气路径完全不同,两者没有结合基础。(3)对比文件4事实上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结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它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在于: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食物沾黏在加热管装置上。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制备食品的方法,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实质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特征“空气移动装置位于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侧向并且相对于所述食品制备室倾斜设置”和从属权利要求13的全部特征及“所述空气管道布置还包括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30)下方的空气分配管道”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4增加上述特征,同时增加原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以及“其中所述热空气进入所述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有助于所述热空气的穿流进入被容纳在所述接收容积内的所述食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4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食品的台式器具设备(10),包括:
食品制备室(12);
空气移动装置(14),位于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侧向并且相对于所述食品制备室倾斜设置;
加热装置(16);和
空气引导装置(18);
其中所述食品制备室由容器结构(22)提供,所述容器结构至少部分地包围用于接收待通过热空气的穿流制备的食品的接收容积(24);
其中所述容器结构包括侧壁(26)和底壁(28),其中所述容器结构的至少所述底壁是透气的,以提供用于使热空气进入所述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30),并且其中所述容器结构还包括空气排放开口(32);
其中所述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并且被配置为加热通过所述空气移动装置提供的空气流的空气;
其中所述空气引导装置提供从所述排放开口经由所述加热装置和所述空气移动装置到所述空气进入开口的空气管道布置(34);
其中所述空气管道布置(34)还包括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30)下方的空气分配管道(190);
其中所述空气分配管道(190)包括空气引导件(192),所述空气引导件包括被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所述空气分配管道的下表面(194)上的隆起;并且
其中所述空气引导件(192)以歪斜的方式(196)相对于所述空气移动装置的空气出口(40)的吹出方向的垂直方向被设置,使得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30)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
14. 一种用于在台式器具设备中制备食品的方法(300),包括以下步骤:
a)在由容器结构提供的食品制备室内提供(302)食品,所述容器结构至少部分地包围用于接收待由热空气的穿流制备的食品的接收容积;
b)借助于空气移动装置、加热装置和空气引导装置,在所述食品制备室内提供(304)所述热空气的穿流;
其中所述空气移动装置位于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侧向并且相对于所述食品制备室倾斜设置,
其中所述容器结构包括侧壁和底壁,
其中所述容器结构的至少所述底壁是透气的,以提供用于使热空气进入所述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其中所述使热空气进入所述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有助于所述热空气的穿流进入被容纳在所述接收容积内的所述食品,
其中所述容器结构还包括空气排放开口,
其中所述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并且被配置为加热通过所述空气移动装置提供的空气流的空气,
其中循环空气流由所述空气引导装置提供,所述空气引导装置包括空气管道布置,所述空气管道布置被配置为引导空气(i)从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空气排放开口经由所述加热装置和所述空气移动装置并且(ii)到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并且
其中,所述空气管道布置包括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空气分配管道;
其中所述空气分配管道包括空气引导件,所述空气引导件包括被 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所述空气分配管道的下表面上的隆起;并且
其中所述空气引导件以歪斜的方式相对于所述空气移动装置的空气出口的吹出方向的垂直方向被设置,使得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能够提供对流作为向待制备的食品传递热量的主要源,阻止热辐射的直接路径,提供具有增加的功率的加热器,具有更高的到空气流的热传递能力的加热器,通过修改后的特定方式布置空气移动装置和空气引导装置,能够有利于容器结构的底壁的空气进入开口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2)对比文件4中的加热管、导热风叶和凸筋被设置在同一竖向线上,确保形成对称的空气流动路径,加热管不能、不适于被设置在炸篮的视线之外,对比文件4给出与修改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反的启示;(3)对比文件4未公开权利要求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新增特征应当被作为整体予以考量,对比文件4中的设置不能够在容器结构的底壁空气进入开口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4)基于对比文件4的内容,不会以其作为起点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5提供的空气流动路径与对比文件4在炸篮内形成的自下而上的空气路径完全不同,从这方面讲两者同样没有结合基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它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1日答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2月03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嵌入式烤箱,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改进型多功能无油旋风电烤炉(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7段、附图1-2):包括主体,设置在主体上方的发热管,设置在主体内的烤锅和设在烤锅内的炸篮,设置在发热管上方的导热风叶,装配在散热层顶部的散热风叶,烤锅与炸篮之间的侧面及底面均留有作为导流通道的空隙,导流通道的烤锅与导热风叶之间的空隙相互连通。机器接通电源带动导热风叶工作,使空气沿隔热罩与导风罩的通道向下,进入烤锅内,沿烤锅与炸篮之间的导流通道直达烤锅底部,当热空气到达烤锅底部后,沿着烤锅底部的导流凸筋向烤锅中心流动,在导流风叶的作用下,烤锅上部空气变稀,到达烤锅中心的热空气上升,进入被烤制的食物内,并将热量传递给食物,冷却的空气通过食物后,继续上升通过发热管时,再次被加热后到达导热风叶,并通过导热风叶开始新的循环,附图1用箭头标示出上述空气流通路径。烤锅底部设置的导流凸筋尾部制作成流线型,有利于内部空气流通,烤熟食物成熟均匀。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比较可以确定,对比文件4中的炸篮相当于本申请的食品制备室,导热风叶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移动装置,发热管相当于本申请的加热装置,导流通道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引导装置,炸篮中容纳食物,故,炸篮具有容器结构,通过空气的流动过程可看出容器结构至少部分地包围用于接收待通过热空气的穿流制备的食品的接收容积,容器结构包括侧壁和底壁,空气能够通过底壁循环,结合附图1可确定底壁是透气的,提供用于使热空气进入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炸篮上方开口为空气排放开口。导热风叶使空气沿隔热罩与导风罩之间的通道向下,热空气直达烤锅底部,进入被烤制食物内,将热量传递给食物,冷却的空气继续上升通过发热管,再次被加热,可见发热管加热的是导热风叶提供的空气流的空气。附图1中空气从炸篮出口经过发热管、导热风叶从两侧进入导流通道,再从炸篮底侧进入被烤制的食物内,相当于空气引导装置提供从排放开口经由加热装置和空气移动装置到空气进入开口的空气管道布置。烤锅底部处相当于空气管道布置包括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空气分配管道,该部分设置导流凸筋(由附图可看出导流凸筋为隆起形状),相当于所述空气分配管道包括的空气引导件,所述空气引导件包括被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所述空气分配管道下表面上的隆起,结合附图1-2可确定,导流凸筋其以歪斜的方式相对于空气出口的吹出方向的垂直方向被设置,这样的设置必然能够使得在空气进入开口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空气移动装置位于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侧向并且相对于所述食品制备室倾斜设置,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食物沾黏在加热管装置上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常规架式烤炉和对应的烹饪空气流系统(说明书第0002段至第0027段、附图1-7),包括燃料供给加热件30(相当于加热装置)和可使热空气遍及烘焙室流动以保障热空气迅速分布在食品周围的风扇,包括一个烘焙腔12(相当于食品制备室),大小设计成可容纳架,或支承有多层装盛待烘烤食品架的组合搁架,用来转动待烘烤食品的旋转机构,一或多台燃气燃烧器和排出燃烧气系统或一个电加热元件的热交换器和引导热空气沿通过烘焙腔的加热空气流动路径的循环系统,烘烤室角板24包括三个空气出口50,每个空气出口50与相应的轴向风扇52对齐,空气出口50可以相对定位,使得相对于水平面成一角度,在一个实施例中,空气入口54和56以及空气出口50的相对定位可以设定成使得角度不超过20°,即风扇相对于烘焙腔12倾斜设置,结合附图还可确定,加热件30被设置在烘焙腔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这样的设计使得食物与加热件分离,客观上解决了食物沾黏在加热装置上的技术问题。可见,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5相应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避免食物沾黏在加热管装置上,因而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针对意见(1),通过分析对比文件4工作过程可知,借助于导热风叶、导流通道、导流凸筋等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对比文件4的热风循环系统采用对流的方式烘烤食物,使得受热更均匀,经过分析也可以在炸篮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针对意见(2),参考说明书第0008段、0017段可知,对比文件4主要通过热空气不断循环,均匀传递发热管3的热量,均匀烤熟食物,与是否形成对称气流并无直接关系,并非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发热管位于炸篮的正上方”的设置导致食物均匀烤熟。即使加热管不位于正上方,只要导热风叶与加热管的相对位置设置合适,导热风叶会将热风导入导流通道,导热风叶周围空气变稀,在空气入口、食物和空气出口之间会形成热气循环,热空气通过空气入口进入并加热食物,被食物冷却的空气通过空气出口流出,被加热管再次加热继续通过导热风叶导入导流通道开始下一循环,进而发热管3的热量被均匀传递,食物被均匀烤熟。也即,对比文件4的方案不妨碍对加热管和导流风叶位置进一步进行改进,当想进一步解决食物沾黏在加热装置上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寻求进一步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空气移动装置位于食品制备室的侧向并且相对于食品制备室倾斜设置的方案,但其本申请说明书第0068段还记载了“加热装置16被设置在食品制备室12的侧向。然而其他示例也可被提供,例如由虚线圆42所示,其表示了在食品制备室12上方的加热装置16的位置”,当加热装置16设置于食品制备室12上方的虚线圆42的位置时,其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方案是一致的,即,本申请在考虑到将加热装置设置在食品制备室上方的技术方案的同时,也设计了将加热装置设置在食品制备室侧向的方案,并未因为将加热装置设置在食品制备室的上方而无法改进方案将其设置在侧向,可见对比文件4的加热管设置在上方的方案不会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针对意见(3),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空气分配管道包括空气引导件,引导件以歪斜的方式设置(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这些特征与空气移动装置是分离的部件,其共同作用于热气流的流动,但并不一定必须协同配合才能导致热气流流动,且对比文件4中烤锅底部的凸筋尾部流线型设置使得更加有利于内部空气流动,烤熟的食物成熟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经过凸筋的空气流能够均匀流动到炸篮的食物中,也即同样可以在炸篮下方空气进入开口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针对意见(4):对比文件5给出了架式烤炉方案,即,加热部件与烘焙腔分离设置(相当于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其通过空气循环均匀烤熟食物,客观上解决了避免食物沾黏的技术问题,即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均提供了热空气循环流动路径:由加热装置产生热的空气,在空气移动装置的作用下热空气经过空气引导装置由空气进入开口进入接收容积内加热食物,经过食物的冷却空气通过空气排放开口流出,再被加热装置加热进行下一个循环,两者的空气流动路径是一致的,在这样的热空气流动路径下均可以达到均匀加热食物的效果,因此,存在结合的基础。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被接受。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参见附图1)公开了热交换管30被设置在烘焙室12的侧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1段、附图1):加热炉包括风扇52(相当于空气移动装置),风扇52具有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风扇52被设置在烘焙室12的侧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1段、附图1):风扇52具有空气吸入侧和空气吹出侧,使用中,空气在空气吹出侧以平均吹风方向被吹出。考虑到风扇吹出热风形成的热空气循环效果,适当调整风扇轴线的角度,使得平均吹风方向以相对于水平面和垂直面成倾斜角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1段、附图1):风扇52是具有轴向空气入口和径向空气出口的离心式风扇,离心式风扇包括在旋转平面内旋转的风扇,考虑到风扇吹出热风形成的热空气循环效果,适当调整旋转平面的倾斜角度,使得旋转平面以相对于水平面和垂直面成倾斜角设置,且具体倾斜角包含相对于水平面在大约10°到80°的范围内的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风扇轴线相对于水平面的旋转角度不同,第一线、第二线和第三线之间形成三角形之间的内圆直径大小不同,考虑到提供最好的热气循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取使内圆直径最大的风扇角度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2、4或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导热风叶引导工作使空气沿隔热罩与导风罩之的通道向下进入烤锅内,由附图1可看出导热风叶水平两侧有外围引导部件(相当于引导部,引导部中空气流动方向被改变)。而根据具体加热装置所在位置不同设置多个引导部件的具体位置,例如第一引导部设置在空气移动装置之后的下游,第二引导装置设置在空气移动装置的上游,第一引导部比第二引导部提供空气流方向的更低程度的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2、4或5作了进一步限定,而采用传感器测量由空气移动装置提供的气流的温度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7段、附图1)公开了:炸篮2设在烤锅1内,烤锅1与炸篮2之间的侧面及底面均留有作为导流通道6的空隙,用于从空气出口到空气进入开口引导被加热的空气流,显然,烤锅1能收集残留材料;导流通道6在朝向空气进入开口的向上方向上引导在炸篮2下方的水平空气流。而炸篮下方设置成可移除盘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收集装置设置在空气引导元件旁边背离水平空气流的一侧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设计的,设置具有跨空气通道方向减小的横截面的管段的流动散布器,以补偿非对称空气输出,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无油旋风电烤炉(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7段、附图1-2),包括主体,设置在主体上方的发热管,设置在主体内的烤锅和设在烤锅内的炸篮,设置在发热管上方的导热风叶,装配在散热层顶部的散热风叶,烤锅与炸篮之间的侧面及底面均留有作为导流通道的空隙,导流通道的烤锅与导热风叶之间的空隙相互连通。机器接通电源带动导热风叶工作,使空气沿隔热罩与导风罩的通道向下,进入烤锅内,沿烤锅与炸篮之间的导流通道直达烤锅底部,当热空气到达烤锅底部后,沿着烤锅底部的导流凸筋向烤锅中心流动,在导流风叶的作用下,烤锅上部空气变稀,到达烤锅中心的热空气上升,进入被烤制的食物内,并将热量传递给食物,冷却的空气通过食物后,继续上升通过发热管时,再次被加热后到达导热风叶,并通过导热风叶开始新的循环,附图1用箭头标示出上述空气流通路径。烤锅底部设置的导流凸筋尾部制作成流线型,有利于内部空气流通,烤熟食物成熟均匀。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比较可以确定,对比文件4中的炸篮相当于本申请食品制备室,炸篮中容纳食物,故,炸篮具有容器结构,通过空气的流动过程可看出容器结构至少部分地包围用于接收待通过热空气的穿流制备的食品的接收容积,容器结构包括侧壁和底壁,空气能够通过底壁循环,结合附图可确定底壁是透气的,提供用于使热空气进入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其中热空气进入接收容积的空气进入开口有助于热空气的穿流进入被容纳在所述接收容积内的所述食品,炸篮上方开口为空气排放开口。导热风叶使空气沿隔热罩与导风罩之间的通道向下,热空气直达烤锅底部,进入被烤制食物内,将热量传递给食物,冷却的空气继续上升通过发热管,再次被加热,即,借助空气移动装置、加热装置和空气引导装置,在食品制备室内提提供热空气的穿流。发热管相当于本申请加热装置,可见热空气的穿流由空气移动装置和加热装置提供;导热风叶相当于本申请空气移动装置,导流通道相当于本申请空气引导装置,附图1中空气从炸篮出口经过发热管、导热风叶从两侧进入导流通道,再从炸篮底侧进入被烤制的食物内,相当于空气引导装置提供从容器结构的排放开口经由加热装置和空气移动装置到空气结构的空气进入开口的空气管道布置。烤锅底部处相当于空气分配管道,相当于空气管道布置包括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空气分配管道,该部分设置导流凸筋(由附图可看出导流凸筋为隆起形状),相当于所述空气分配管道包括的空气引导件,所述空气引导件包括被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所述底壁的所述空气进入开口下方的所述空气分配管道下表面上的隆起,结合附图1-2可看出,导流凸筋其以歪斜的方式相对于空气出口的吹出方向的垂直方向被设置,这样的设置必然能够使得在空气进入开口下方提供均匀分布的空气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空气移动装置位于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侧向并且相对于所述食品制备室倾斜设置,加热装置被设置在所述容器结构的接收容积的视线之外。
由于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实质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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