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直播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16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850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6127.9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239,H04N21/262,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另一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6127.9,名称为“一种直播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即第1-19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5245909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5469299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9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8是与权利要求4-9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方法步骤已经公开的基础上构建相应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4、10、13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实体直播间为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直播间是指,在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由所述指定终端提供,或者由与所述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实体直播间内的指定终端不仅用于采集视频,最主要的用途是能够提供诸如伴奏之类的网络资源,而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头组仅用于采集视频,两者的作用不同,本质也不同。本申请中的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直播间,而对比文件1中“拍摄的赛场”就是一个需要直播的场景,谈不上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之间是否有依赖关系。(2)其次,对比文件1的方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常见的直播方式,即就是一种常规的摄像头采集并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这里根本不涉及需要网络资源的问题,而是直接将采集到的视频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即可,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网络直播的形式。而在本申请中,主要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需要基于网络资源进行网络直播时,如何提高网络直播的灵活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另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对比文件1在通过摄像头采集视频并进行直播的过程中不涉及需要歌曲伴奏之类的资源,摄像头组只负责视频采集,其自身无法提供网络资源,也无法与其他多媒体设备配合使用来提供网络资源。且,当对比文件1中需要伴有网络资源时,还是需要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比如,当需要伴有音乐时还是需要由网络直播平台来提供。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由于上传直播视频流的指定终端能够提供网络资源,或者,该指定终端能够与其他多媒体资源配合使用以提供网络资源,所以才说该实体直播间是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存在的直播间,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拍摄的赛场”的本质不同,而是由实体直播间内的指定终端在录制视频过程中提供,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的直播方式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的直播方式是不相同的,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基于上述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9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8是与权利要求4-9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设置相应模块执行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其中,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未限定实体直播间的具体类型,并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了“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网络直播服务,例如,游戏直播、娱乐直播或比赛直播等”、第0112段记载了“该实体直播间是指可以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直播间,……例如,该实体直播间可以为某KTV实体房间”,可见,本申请中的实体直播间是进行直播的实体地点,游戏直播和娱乐直播的直播间可能是一个实体的房间,而比赛直播的直播间必然是赛场,且赛场上的各种设备与网络直播平台并无关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拍摄的赛场”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实体直播间,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直播间”。在赛场内即便需要歌曲伴奏,基于对比文件1的直播架构,赛场内的终端也可以提供诸如歌曲伴奏之类的网络资源,可以不需要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在录制完成后由指定服务器转发给网络直播平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4、10、13,将“进行直播的直播间”修改为“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并增加特征“所述网络资源是指歌曲伴奏”。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直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网络直播平台接收指定服务器发送的直播请求,所述直播请求至少携带直播数据流,所述直播数据流为指定终端对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后发送给所述指定服务器,所述指定终端为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的终端,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所述指定服务器至少用于管理所述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是指,在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由所述指定终端提供,或者由与所述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所述网络资源是指歌曲伴奏;
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将所述直播数据流添加至当前的直播频道中,所述直播频道从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中确定的,所述目标数值是由所述指定服务器预先向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直播频道申请消息中携带的;
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对所述直播频道中的所述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对所述直播频道中的所述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于进入所述直播频道的多个用户账号中每个用户账号,接收所述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所述直播评估消息携带直播评估参数,所述直播评估参数用于评估所述直播频道中当前所进行的直播;
将所述多个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携带的直播评估参数发送至所述指定服务器,以使所述指定服务器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播评估参数包括直播评估分值和获赠虚拟物品数量中的至少一个。
4.一种直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指定服务器接收指定终端发送的直播请求,所述直播请求至少携带直播数据流,所述直播数据流为所述指定终端对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得到,所述指定终端为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的终端,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所述指定服务器至少用于管理所述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是指,在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由所述指定终端提供,或者由与所述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所述网络资源是指歌曲伴奏;
所述指定服务器将所述直播请求转发至网络直播平台,使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将所述直播数据流添加至当前的直播频道中,并对所述直播频道中的所述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所述直播频道是从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中确定的,所述目标数值是由所述指定服务器预先向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直播频道申请消息中携带的。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服务器将所述直播请求转发至网络直播平台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多个直播评估参数,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分别为进入所述直播频道的多个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中所携带,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中的每个直播评估参数均用于评估所述直播频道中当前所进行的直播;
基于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均包括直播评估分值,则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分值,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分值,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一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一数值;或,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二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二数值;或,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三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三数值;或,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四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四数值。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均包括获赠虚拟物品数量,则基于多个获赠虚拟物品数量,按照预设比例,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所述预设比例是指所述实体直播间获赠虚拟奖励物品数量占所述网络直播平台获赠虚拟物品数量的比例。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均包括所述获赠虚拟物品数量和所述直播评估分值,则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所处的范围,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第一奖励额度,并基于多个获赠虚拟物品数量,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第二奖励额度;
基于所述第一奖励额度以及所述第二奖励额度,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10.一种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指定服务器发送的直播请求,所述直播请求至少携带直播数据流,所述直播数据流为指定终端对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后发送给所述指定服务器,所述指定终端为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的终端,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所述指定服务器至少用于管理所述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是指,在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由所述指定终端提供,或者由与所述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所述网络资源是指歌曲伴奏;
添加模块,用于将所述直播数据流添加至当前的直播频道中,所述直播频道是从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中确定的,所述目标数值是由所述指定服务器预先向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直播频道申请消息中携带的;
直播模块,用于对所述直播频道中的所述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对于进入所述直播频道的多个用户账号中每个用户账号,接收所述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所述直播评估消息携带直播评估参数,所述直播评估参数用于评估所述直播频道中当前所进行的直播;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多个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携带的直播评估参数发送至所述指定服务器,以使所述指定服务器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播评估参数包括直播评估分值和获赠虚拟物品数量中的至少一个。
13.一种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指定终端发送的直播请求,所述直播请求至少携带直播数据流,所述直播数据流为所述指定终端对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得到,所述指定终端为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的终端,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所述指定服务器至少用于管理所述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是指,在所述实体直播间中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由所述指定终端提供,或者由与所述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所述网络资源是指歌曲伴奏;
转发模块,用于将所述直播请求转发至网络直播平台,使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将所述直播数据流添加至当前的直播频道中,并对所述直播频道中的所述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所述直播频道是从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中确定的,所述目标数值是由所述指定服务器预先向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直播频道申请消息中携带的。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多个直播评估参数,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分别为进入所述直播频道的多个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中所携带,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中的每个直播评估参数均用于评估所述直播频道中当前所进行的直播;
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均包括直播评估分值时,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分值,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用于: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一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一数值;或,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二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二数值;或,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三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三数值;或,
如果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处于第四预设范围内,则将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确定为第四数值。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还包括: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均包括获赠虚拟物品数量时,基于多个获赠虚拟物品数量,按照预设比例,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所述预设比例是指所述实体直播间获赠虚拟奖励物品数量占所述网络直播平台获赠虚拟物品数量的比例。
18.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还包括: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均包括所述获赠虚拟物品数量和所述直播评估分值时,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分值之和所处的范围,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第一奖励额度,并基于多个获赠虚拟物品数量,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第二奖励额度;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奖励额度以及所述第二奖励额度,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播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结合智能硬件、云计算、互联网进行比赛直播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46段,附图1):包括摄像设备、智能设备、服务器设置、云端服务设备、视频编辑设备以及终端设备。所述摄像设备包括摄像头组,摄像头组分布在球场多角落,用于比赛过程的全景拍摄;摄像头组通常分不同角度在赛场上布置,满足全景拍摄的要求。摄像头组拍摄的赛场上(由于赛场是比赛直播的实体地点,因而拍摄的赛场公开了实体直播间,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空间)比赛视频、智能篮球记录的比赛信息、智能穿戴设备记录的比赛信息输送到本地服务器(公开了直播数据流为指定终端对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后发送给指定服务器),本地服务器将多路直播视频传送给CDN云端,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公开了网络直播平台接收指定服务器发送的直播数据流);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公开了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
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头组拍摄的赛场上比赛视频、智能篮球记录的比赛信息、智能穿戴设备记录的比赛信息输送到本地服务器,可见,摄像头组、智能篮球、智能穿戴设备等属于指定终端的一部分,而且赛场内必然具有可提供网络资源的各种终端,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指定终端,指定终端为实体直播间中的终端。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网络平台接收指定服务器发送的直播请求,直播请求至少携带直播数据流,实体直播间是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2)网络直播平台将直播数据流添加至当前的直播频道中进行直播,所述直播频道是从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中确定的,所述目标数值是由所述指定服务器预先向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直播频道申请消息中携带的;(3)指定服务器至少用于管理所述指定终端;由指定终端或者与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网络资源是指歌曲伴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直播时机、地点及直播频道,以及如何提供网络资源。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对录制的数据流进行直播,基于直播服务的架构,在开始直播时向直播平台发送携带数据流的请求以通知直播平台直播该数据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本地服务器将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以便于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本地服务器发送携带直播数据流的直播请求给CDN云端。并且对比文件1由于是针对赛事的直播,其以赛场作为直播的实体空间,基于直播服务的架构,将其用在例如游戏直播和娱乐直播时,以实体房间作为直播的实体空间,即直播的实体空间的其他呈现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直播频道需要预先申请,基于直播服务的架构,终端向服务器预先申请频道后在直播频道中播放直播数据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本地服务器将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以便于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由本地服务器预先向CDN云端发送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的申请消息,从而由CDN云端将直播数据流添加至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中确定的当前直播频道中,以便于在当前直播频道中进行直播。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头组拍摄的赛场上比赛视频、智能篮球记录的比赛信息、智能穿戴设备记录的比赛信息输送到本地服务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地服务器管理上述设备,即指定服务器管理指定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比赛直播期间,其所需要的网络资源各种各样,由指定终端或者与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赛场内需要歌曲伴奏时,基于对比文件1的直播架构,赛场内的终端也可以提供诸如歌曲伴奏之类的网络资源,可以不需要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在录制完成后由指定服务器转发给网络直播平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点播控制方法及点播控制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9段,附图1-3):点播网络构架可以包括点播控制平台、主播用户以及位于主播用户所在频道的点播用户。点播控制平台向位于主播用户所在频道的点播用户推送主播用户的直播内容(公开了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频道中的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之后);点播用户均可以采用在客户端上输入的用于登陆点播控制平台的用户账户来表示,点播控制平台检测任一点播用户上报的评价等级值,评价等级值是该任一点播用户针对主播用户执行该任一点播任务的评价等级值(公开了对于进入直播频道的多个用户账号中每个用户账号,接收所述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所述直播评估消息携带直播评估参数,所述直播评估参数用于评估所述直播频道中当前所进行的直播);点播控制平台以该评价等级值和预先记录的主播用户针对该任一点播用户的点播任务执行时长为依据,确定出点播虚拟资产增加值(相当于基于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根据点播用户的评价等级值来对直播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主播的直播奖励额度,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在直播期间,利用观众反馈与主播奖励挂钩来提高主播和观众的活跃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直播期间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减少直播平台负荷,将部分功能转移至其他服务器实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本地服务器将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以便于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将所述多个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携带的直播评估参数发送至所述本地服务器,以使所述本地服务器实现上述方法。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9段,附图1-3):点播控制平台以该评价等级值和预先记录的主播用户针对该任一点播用户的点播任务执行时长为依据,确定出点播虚拟资产增加值(公开了所述直播评估参数包括直播评估分值);点播控制平台根据每一个点播用户赠送给主播用户的虚拟物品类别,统计该点播用户赠送给主播用户的指定虚拟物品的数量。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统计获赠虚拟物品数量。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评价等级值来作为直播评估参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内容,以得到利用点播用户赠送的虚拟物品数量来作为直播评估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直播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结合智能硬件、云计算、互联网进行比赛直播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46段,附图1):包括摄像设备、智能设备、服务器设置、云端服务设备、视频编辑设备以及终端设备。所述摄像设备包括摄像头组,摄像头组分布在球场多角落,用于比赛过程的全景拍摄;摄像头组通常分不同角度在赛场上布置,满足全景拍摄的要求。摄像头组拍摄的赛场上(由于赛场是比赛直播的实体地点,因而拍摄的赛场公开了实体直播间,实体直播间是指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而进行直播的实体空间)比赛视频、智能篮球记录的比赛信息、智能穿戴设备记录的比赛信息输送到本地服务器(公开了直播数据流为指定终端对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得到,指定终端为实体直播间中的终端),本地服务器将多路直播视频传送给CDN云端,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公开了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数据流进行直播)。
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直播数据流是由指定终端发送的直播请求所携带,指定服务器转发所述直播请求,实体直播间是进行直播的实体房间;(2)网络直播平台将所述直播数据流添加至当前的直播频道中进行直播,所述直播频道是从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中确定的,所述目标数值是由所述指定服务器预先向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直播频道申请消息中携带的;(3)所述指定服务器至少用于管理所述指定终端;由指定终端或者与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网络资源是指歌曲伴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直播时机、地点及直播频道,以及如何提供网络资源。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对录制的数据流进行直播,基于直播服务的架构,在开始直播时指定终端先向指定服务器发送携带数据流的请求,指定服务器向直播平台转发该请求以通知直播平台直播该数据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本地服务器将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以便于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本地服务器转发携带直播数据流的直播请求给CDN云端。并且对比文件1由于是针对赛事的直播,其以赛场作为直播的实体空间,基于直播服务的架构,将其用在例如游戏直播和娱乐直播时,以实体房间作为直播的实体空间,即直播的实体空间的其他呈现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直播频道需要预先申请,基于直播服务的架构,终端向服务器预先申请频道后在直播频道中播放直播数据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本地服务器将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以便于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由本地服务器预先向CDN云端发送目标数值个直播频道的申请消息,从而由CDN云端将直播数据流添加至预先分配的目标数值个中确定的当前直播频道中,以便于在当前直播频道中进行直播。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头组拍摄的赛场上比赛视频、智能篮球记录的比赛信息、智能穿戴设备记录的比赛信息输送到本地服务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地服务器管理上述设备,即指定服务器管理指定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比赛直播期间,其所需要的网络资源各种各样,由指定终端或者与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直播所需要的网络资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赛场内需要歌曲伴奏时,基于对比文件1的直播架构,赛场内的终端也可以提供诸如歌曲伴奏之类的网络资源,可以不需要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在录制完成后由指定服务器转发给网络直播平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9段,附图1-3):点播控制平台向位于主播用户所在频道的点播用户推送主播用户的直播内容;点播用户均可以采用在客户端上输入的用于登陆点播控制平台的用户账户来表示,点播控制平台检测任一点播用户上报的评价等级值,评价等级值是该任一点播用户针对主播用户执行该任一点播任务的评价等级值(公开了直播评估参数分别为进入所述直播频道的多个用户账号发送的直播评估消息中所携带,所述多个直播评估参数中的每个直播评估参数均用于评估所述直播频道中当前所进行的直播);点播控制平台以该评价等级值和预先记录的主播用户针对该任一点播用户的点播任务执行时长为依据,确定出点播虚拟资产增加值(公开了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参数,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根据点播用户的评价等级值来对直播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主播的直播奖励额度,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在权利要求5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在直播期间,利用观众反馈与主播奖励挂钩来提高主播和观众的活跃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直播期间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减少直播平台负荷,将部分功能转移至其他服务器实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本地服务器将直播视频流传送给CDN云端以便于终端用户通过CDN云端观看直播视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在本地服务器将所述直播请求转发至网络直播平台之后,接收所述网络直播平台发送的多个直播评估参数以使所述本地服务器实现上述方法。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9段,附图1-3):点播控制平台以该评价等级值和预先记录的主播用户针对该任一点播用户的点播任务执行时长为依据,确定出点播虚拟资产增加值(公开了如果所述直播评估参数均包括直播评估分值,则基于多个直播评估分值,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对观看直播的观众的人数和满意度进行综合考量,可以将用户反馈的直播评估分值进行相加,基于直播评估分数之和与预设范围比较来确定直播奖励额度,是本领域中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直播奖励额度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点播控制平台根据每一个点播用户赠送给主播用户的虚拟物品类别,统计该点播用户赠送给主播用户的指定虚拟物品的数量。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统计获赠虚拟物品数量。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评价等级值来作为直播评估参数来确定直播间的虚拟资产增加值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内容,以得到利用点播用户赠送的虚拟物品数量来作为直播评估参数,并基于多个获赠虚拟物品数量,确定所述实体直播间的虚拟资产增加值。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将直播奖励额度进行合理划分以及激励主播的活跃程度,直播奖励额度按照直播间获赠虚拟奖励物品数量占网络直播平台获赠虚拟物品数量的比例来确定,是本领域中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直播奖励额度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9段,附图1-3):点播控制平台以该评价等级值和预先记录的主播用户针对该任一点播用户的点播任务执行时长为依据,确定出点播虚拟资产增加值;点播控制平台根据每一个点播用户赠送给主播用户的虚拟物品类别,统计该点播用户赠送给主播用户的指定虚拟物品的数量。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直播评估参数包括评价等级并统计获赠虚拟物品数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点播用户赠送的虚拟物品数量来作为直播评估参数。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对观看直播的观众的人数和满意度进行综合考量,可以将用户反馈的直播评估分值进行相加,以及根据获赠虚拟物品数量来分别确定直播间的奖励额度,因此,基于直播评估分数之和所处的范围来确定直播间的第一奖励额度,并基于多个获赠虚拟物品数量确定直播间的第二奖励额度从而确定直播间的直播奖励额度,是本领域中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直播奖励额度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12请求保护一种直播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设置相应模块执行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18请求保护一种直播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4-9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设置相应模块执行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针对权利要求4-9的评述,权利要求13-1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实体直播间是实体房间,与对比文件1的赛场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实体直播间。(2)对比文件1并没有字眼提示涉及需要基于网络资源进行网络直播的问题,更没有记载说这些设备能够提供网络资源,因而所提及的设备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指定终端,另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仅局限于歌曲伴奏。对于歌曲伴奏这一网络资源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无法提供,不难理解,当在赛场等场景中需要歌曲伴奏时,只能通过诸如音响之类的第三设备来提供,而无法通过赛场上的摄像头组来提供,且摄像头组无法与音响之类的第三设备连接。另外,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第(1)点意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了“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网络直播服务,例如,游戏直播、娱乐直播或比赛直播等”,可见,现有技术中可以在多种场地进行直播,具有多种直播的实体空间。并且对比文件1由于是针对赛事的直播,其以赛场作为直播的实体空间,基于直播服务的架构,将其用在例如游戏直播和娱乐直播时,以实体房间作为直播的实体空间,即直播的实体空间的其他呈现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第(2)点意见,首先,为了解决现有的需要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进行网络直播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指定终端对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形成直播数据流,然后发送给指定服务器,由指定服务器转发给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也就是由其它设备提供直播所需的网络资源,实现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进行网络直播。而对比文件1正是公开了这样一种架构的比赛直播,均是录制形成直播数据流,由指定服务器转发至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即二者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由赛场内的终端提供直播所需的资源,同样可以避免依赖于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网络资源,从而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0112段记载了“在该实体直播间中,直播所需要的诸如歌曲伴奏等之类的资源可以由该指定终端提供,也可以由其它与该指定终端具有连接关系的其它多媒体设备提供,例如,该实体直播间可以为某KTV实体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该指定终端即为该指定终端为KTV实体房间中的终端,则直播所需的资源可以由该KTV实体房间中的多媒体设备提供”,然而,本申请说明书并未具体描述KTV实体房间中指定终端如何录制直播内容并提供歌曲伴奏,也未描述录制直播内容的指定终端如何与其它多媒体设备连接而提供歌曲伴奏。最后,在赛场内即便需要歌曲伴奏,基于对比文件1的直播架构,赛场内的终端也可以提供诸如歌曲伴奏之类的网络资源,可以不需要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在录制完成后由指定服务器转发给网络直播平台。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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