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04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9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0560.1
申请日:2015-12-15
复审请求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磊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高立虎
国际分类号:B27D1/08(2006.01),B27K3/38(2006.01),B27K3/02(2006.01),B27K5/04(2006.01),B32B37/12(2006.01),B32B37/06(2006.01),B32B3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且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0560.1,名称为“一种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5月07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07418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364378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加工步骤包括: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35cm~45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0~15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5r/min~30r/min,线压力15N/mm~20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65∶35~45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0~20,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0~35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0~60℃下烘至含水率为3~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0~45%;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90~120s,沥干、晾干、陈放2~3天,再进行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50~170℃,热压压力3~5MPa,热压时间1~3分钟/cm;
所述的组胚为分层组胚,所述的分层组胚是将木束平行、两两交叉放置,共6层,分别进行组胚,交叉叠加后热压成型。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分层组胚的每层的厚度为7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35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0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5r/min,线压力20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60∶40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0,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0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0℃下烘至含水率为3%,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0%;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90s,沥干、晾干、陈放2天,再平行、相互交叉共六层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50℃,热压压力5MPa,热压时间1分钟/c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40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2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8r/min,线压力15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45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5,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5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50℃下烘至含水率为4%,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5%;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100s,沥干、晾干、陈放3天,再平行、相互交叉共六层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60℃,热压压力4MPa,热压时间2分钟/c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40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4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30r/min,线压力20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65∶35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8,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 常压浸渍32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55℃下烘至含水率为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2%;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120s,沥干、晾干、陈放2.5天,再平行、相互交叉共六层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70℃,热压压力3MPa,热压时间2分钟/c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45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5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5r/min,线压力20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60∶40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20,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4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60℃下烘至含水率为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4%;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110s,沥干、晾干、陈放3天,再平行、相互交叉共六层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60℃,热压压力4MPa,热压时间3分钟/cm。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38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1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6r/min,线压力17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60∶40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2,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1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7℃下烘至含水率为3%,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3%;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90s,沥干、晾干、陈放2天,再平行、相互交叉共六层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55℃,热压压力5MPa,热压时间2分钟/cm。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42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4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8r/min,线压力15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45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8,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3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54℃下烘至含水率为4%,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2%;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110s,沥干、晾干、陈放3天,再平行、相互交叉共六层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68℃,热压压力4MPa,热压时间2分钟/cm。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44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4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6r/min,线压力18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65∶35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4,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 常压浸渍32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60℃下烘至含水率为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2%;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105s,沥干、晾干、陈放2.5天,再平行、相互交叉共六层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65℃,热压压力3MPa,热压时间2分钟/cm。”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本申请具体为一种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最后热压后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b、步骤(1)中的黄荆秆具体为直径4CM以下且新鲜;截成每段35cm~45cm,碾压次数为三次,在105℃下干燥10~15h,碾压机转速25r/min~30r/min,线压力15N/mm~20N/mm;c、步骤(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65∶35~45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10~20,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0~35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0~60℃下烘至含水率为3~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0~45%;步骤(3)中施胶对象具体为塑化黄荆木束,施胶浸泡90~120s,沥干、晾干、陈放2~3天;d、热压温度150~170℃,热压压力3~5MPa,热压时间1~3分钟/cm;e、所述的组胚为分层组胚,所述的分层组胚是将木束平行、两两交叉放置,共6层,分别进行组胚,交叉叠加后热压成型。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重组竹和重组木在处理工艺和设备上均有很强的通用性,在对比文件2公开二次浸胶以增强重组竹板材的启示下,将二次浸胶的处理方式应用于黄荆秆为原料的重组木板材的制备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三聚氰胺改性脲醛树脂与酚醛树脂是板材加工领域最常规的两种胶黏剂,其各自的优缺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次浸胶采用三聚氰胺改性脲醛胶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好的粘合性能、适应产品需求,将第一次浸胶的胶黏剂替换为稀释后的酚醛树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浸胶时胶黏剂的选择究竟为脲醛胶还是酚醛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以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为修改基础,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10,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黄荆木束:增强液=1:10~20”修改为“黄荆木束:增强液=1:20”。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加工步骤包括:
(1)、将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35cm~45cm,经碾压三次,去除树皮,在105℃下干燥10~15h,得到黄荆木束,其中碾压机转速25r/min~30r/min,线压力15N/mm~20N/mm;
(2)、将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65∶35~45进行稀释,等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20,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0~35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0~60℃下烘至含水率为3~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其中酚醛树脂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0~45%;
(3)、将塑化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90~120s,沥干、晾干、陈放2~3天,再进行组坯,热压成型,制备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其中热压温度150~170℃,热压压力3~5MPa,热压时间1~3分钟/c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组胚为分层组胚,所述的分层组胚是将木束平行、两两交叉放置,共6层,分别进行组胚,交叉叠加后热压成型。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分层组胚的每层的厚度为7mm。”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第一次浸胶在于使木束塑化,第二次浸胶在于使塑化的木束活化,以有利于组胚成型。在浸胶期间控制第一次浸胶和第二次浸胶的时间对于以上目的的实现是重要的。而对比文件2除了公开第一次浸渍三聚氰胺改性脲醛胶以及第二次浸渍酚醛胶外,并没有给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启示。即,对比文件2中既未公开第一次浸胶使用增强液,且黄荆木束:增强液=1:10~20,浸渍30~35h,也没有公开第二次浸胶仅浸泡90~120s,而这些参数对于获得本申请的家具材是重要的。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内结合强度增加了 70.36%,且克服小径黄荆木自身一些缺陷,达到提高其胶合性能的目标。本申请易于产业化,制造出的板材具有防霉防腐特性,适合户外家具材用,应用前景较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第一次浸胶的胶液比例、浸胶时间以及第二次浸胶的时间,但公开了采用对重组材原料进行二次浸胶,给出了提高重组材强度并获得户外用重组材的技术启示;浸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浸胶时的各工艺参数也有常规的参数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出适宜特定产品需求的工艺参数,且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文件及意见陈述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或结果能证明该浸胶的参数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黄荆原料生产木塑板材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二次浸胶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进而获得高强度、高胶合性能、易于产业化、防腐防霉、适用户外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中原料为小径木,热压成型后制备出的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步骤(1)中的黄荆秆具体为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截成每段35cm~45cm,碾压次数为三次,在105℃下干燥10~15h,碾压机转速25r/min~30r/min,线压力15N/mm~20N/mm;2)得到黄荆木束后,还进行步骤(2)将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0~45%的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65:35~45进行稀释,得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20,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0~35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0~60℃下烘至含水率为3~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步骤(3)中施胶对象为塑化黄荆木束,施胶浸泡90~120s,沥干、晾干、陈放2~3天;热压温度150~170℃,热压压力3~5MPa,热压时间1~3分钟/cm。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两次浸胶提高重组材的强度并获得户外用重组材的技术启示。虽然其未分别记载两次浸胶的目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得出疏解后的竹材经第一次浸胶并干燥所得到的必然是塑化的竹束,而针对该塑化的竹束进行的第二次浸胶必然是使其活化以便于后续的组胚成型。浸胶作为重组材制造工艺中常用的施胶工艺之一,浸胶时胶的种类、稀释程度、木材原料的渗透性、木束与胶的比例以及浸胶时间等参数对浸胶量及最终的重组材性能存在影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产品的实际性能需求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对浸胶的各工艺参数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事实上,本申请的申请文件并没有记载过任何能够证明上述具体的浸胶参数对提升重组木产品的性能存在直接影响的内容。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荆条生产户外木塑板材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提升重组材强度的二次浸胶的工艺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获得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具有更高的强度及胶合性能、易于产业化、防腐防霉、适用户外的技术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传统重组木针对的是用6~10厘米的小径速生间伐材和制材、造材剩余物、劣质小径木、枝丫等,对于直径更小(直径4cm以下)的灌木作为重组木的原料,目前还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采用单次浸渍塑化工艺,板材可能会有吸水膨胀率超标问题。对比文件2未公开两次浸胶过程的工艺参数。在本申请中,第一次浸胶在于使木束塑化,第二次浸胶在于使塑化的木束活化,以有利于组胚成型。在本申请的浸胶期间,控制第一次浸胶和第二次浸胶的时间对于以上目的的实现是重要的。对比文件2中既未公开第一次浸胶使用增强液,且黄荆木束:增强液=1:10~20,浸渍30~35h,也没有公开第二次浸胶仅浸泡90~120s。而这些参数对于获得本申请的家具材是重要的。这些技术特征并不能从目前的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中得到或推测得到,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制造出密度为0.8g/cm3、0.9g/cm3的小径木重组材的MOR(静曲强度)为104.78~131.03MPa,MOE(弹性模量)为11900~12752MPa,IB(内结合强度)为0.85~1.21MPa,TS24h(24h吸水厚度膨胀率)为7.7%~9.1%。符合LYT1580-2010《定向刨花板》OSB/2型板材(厚度小于1Omm)规定干燥状态承载板材MOR≥22.OMPa, MOE≥3.SGPa, IB≥0.34MPa, TS24h≤20%的要求。本申请制造出的板材强度较高,具有防霉防腐特性,且应用范围广,易于产业化,内结合强度增加了 70.36%,且克服小径黄荆木自身一些缺陷,达到提高其胶合性能的目标,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木塑、竹塑复合强化板材及其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6页第1段至第9页第3段):木塑、竹塑复合强化板材的生产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原料的采集与处理:采集较通直的、易去皮的乔木枝条,如杉木、柳木、杨木、毛桐木、松木的枝条;较通直易去皮的灌木茎杆,如荆条等(荆条为黄荆种的变种之一,因此荆条的茎秆公开了本申请中的黄荆秆);收集竹、木加工边条料;去皮、去叶、去小枝叉,成条状的再碾辊成束状或切成片丝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经碾压,去除树皮,得到黄荆木束);
(2)水分控制(即本申请中的干燥后得到黄荆木束):对不同层用料、不同原料形状、不同施胶方式采用不同的含水率指标,当采用浸树脂的方式进行树脂施加时;表层与底层的原料要求含水率低些,芯层的含水率高些;当采用喷树脂的方式进行树脂施加时,芯层原料的含水率要求更低些;因此含水率控制分四种档次:喷树脂的芯层原料含水率<8%,表层与底层原料含水率为4%-12%,浸树脂的表层与底层原料含水率为10%-20%,芯层原料含水率为10%-30%;
(3)树脂施加与干燥:关键是树脂种类的选择,制作室内用的板材可选耐水性较低、成本低、强度高的热固性树脂,如脲醛树脂,制作户外用材(相当于本申请中制备重组木户外家具材),选耐水性好、强度高的热固化树脂,如酚醛树脂,树脂施加主要采用喷与浸的方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3)将黄荆木束浸入酚醛树脂溶液浸泡),然后干燥,可自然干燥、窑干、真空干燥至含水率6%—14%,喷树脂的将干燥改为陈放至树脂液内渗入纤维或流平即可;可采用通过式或笼式方式进行树脂浸渍,树脂施加量(固体含量)为绝干原料用量的4-30%;
(4)组坯(即本申请步骤(3)中的再进行组坯):按压机垫板面积、竹木材料性质、产品规格要求定出压制产品的尺寸,进行称重和定向铺装,将含树脂量高的铺在表层与底层,含树脂量低的铺在芯层;原料含水率较高的铺装在表层和底层,原料含水率较低的铺装在芯层,原料细长的铺装在表层,原料短小、较粗的铺装在芯层;将铺好的连同垫板一起置于多层的热压机或成型压机中;
(5)热固化与成型(相当于本申请步骤(3)中组胚后的热压成型):用普通的多层热压机压出平板体,用成型热压机压成曲板体;关键是控制好压缩比,压软材的压缩比(β)控制在β=0.5—3,中等材β=0.35—2,硬材β=0.25—1.5,温度控制在100—190℃,因不同树脂种类有不同温度要求,只能以温度范围表示;加压时间按厚度的每1mm需0.4~3分钟计;
(6)后处理:对板材进行后续的裁边、砂光、纵割、检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中原料为小径木,热压成型后制备出的为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步骤(1)中的黄荆秆具体为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杆,截成每段35cm~45cm,碾压次数为三次,在105℃下干燥10~15h,碾压机转速25r/min~30r/min,线压力15N/mm~20N/mm;
2)得到黄荆木束后,还进行步骤(2)、将质量百分比浓度为40~45%的酚醛树脂溶液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65:35~45进行稀释,得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20,将黄荆木束在增强液中常温常压浸渍30~35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0~60℃下烘至含水率为3~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步骤(3)中施胶对象为塑化黄荆木束,施胶浸泡90~120s,沥干、晾干、陈放2~3天;热压温度150~170℃,热压压力3~5MPa,热压时间1~3分钟/c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小径黄荆秆为原料制备户外性能优良的重组户外家具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以荆条为原料制备重组木的基础上,出于充分利用小径材这一本领域普遍追求的目的,进一步选择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作为原料制备重组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重组木制造工艺中,通常需要将木材原料经适当的分段、碾压工艺解离成适于施胶的木束,再通过适当的干燥工艺控制木束的含水率以保证后续施胶环节的施胶效果,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对荆条进行碾压解离和水分控制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直径4CM以下的新鲜黄荆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相应的解离、干燥工艺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即,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确定黄荆秆截断成每段35cm~45cm、碾压次数为三次、在105℃下干燥10~15h、碾压机转速25r/min~30r/min、线压力15N/mm~20N/mm的解离和干燥工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户外用重组竹地板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19-25段):一种户外用重组竹地板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01:取竹材进行破片处理;将经过破片处理的竹材进行疏解,疏解后进行干燥;S102:将经过处理的材料进行浸胶处理,采用浸渍三聚氰胺改性脲醛胶,浸胶量达到10%以上;浸胶后90℃以下干燥至含水率14%以下(相当于本申请中在增强液中浸渍,然后取出、晾干、烘干);S103:进行第二次浸胶,二次浸渍高固体含量低粘度的酚醛胶,浸胶后陈放(相当于本申请的步骤(3)中的施胶浸泡,陈放),组坯,高温高压成型,温度130℃~145℃,压力4.0MPa~6.0MPa,高温高压时间以板坯厚度确定,每1mm厚度热压1.2min~1.5min;S104:然后强制冷却至70℃以下出板。对比文件2采用二次浸胶方案,降低生产成本、解决吸水膨胀率超标问题。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解决如何提高户外用重组材性能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户外重组材是以竹材为原料,但重组竹与重组木在制造工艺方面具有通用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将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二次浸胶工艺应用于重组木的制作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黄荆木束进行浸胶、取出、晾干、烘干控制含水率以得到塑化的黄荆木束并在对其第二次施胶后进行陈放。根据其所掌握的重组材加工中的常规工艺参数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确定浸胶和干燥过程中的具体工艺参数,即将按照体积比酚醛树脂溶液:水=55~65:35~45进行稀释得到增强液,再按照体积比黄荆木束:增强液=1:20对黄荆木束常温常压浸渍30~35h,然后取出、晾干,再在40~60℃下烘至含水率为3~5%,得到塑化黄荆木束后进行再次浸胶,以及将再次浸胶的时间设置为90~120s,并在浸胶后沥干、晾干、陈放2~3天后组胚。这并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其技术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至于设置热压温度150~170℃,热压压力3~5MPa,热压时间1~3分钟/cm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进行的热压工艺参数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组胚方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重组木组胚为将多层纤维进行复合重组成板材坯,且通常采用纤维方向相互平行或垂直交叉的方式,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需要合理选择组胚层数,因而在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中采用分层组胚,且是将木束平行、两两交叉放置,共6层,分别进行组胚,交叉叠加后热压成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施的常规组胚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分层组胚的每层的厚度进行了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重组材加工可以根据产品需要合理选择组胚层数和胚层厚度,因而在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的制备中设置每层的厚度为7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中可能存在因单次浸渍塑化工艺而产生的板材吸水膨胀率超标的问题,但对比文件2已经针对采用两次浸胶提高重组材的强度,解决吸水膨胀率超标问题并获得户外用重组材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未分别记载两次浸胶的目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得出疏解后的竹材经第一次浸胶并干燥所得到的必然是塑化的竹束,而针对该塑化的竹束进行的第二次浸胶必然是使其活化以便于后续的组胚成型。浸胶作为重组材制造工艺中常用的施胶工艺之一,浸胶时胶的种类、稀释程度、木材原料的渗透性、木束与胶的比例以及浸胶时间等参数对浸胶量及最终的重组材性能存在影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产品性能的实际需求,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对浸胶的各工艺参数进行选择,例如在第一次浸胶使用增强液,且黄荆木束:增强液=1:20,浸渍30~35h,在第二次浸胶时浸泡90~120s,这并不会超出其能力范围,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而事实上,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也并没有记载过能够证明上述具体的浸胶参数对重组木产品性能的显著提升存在直接影响的任何内容,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小径重组材的密度、MOR、MOE、IB、TS24h等具体指标在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指标的显著提升是由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黄荆木束与增强液的比例以及浸胶时间所导致的。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荆条生产户外木塑板材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提升重组材强度的二次浸胶的工艺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采用二次浸胶处理所获得的小径木重组户外家具材具有更高的强度及胶合性能、易于产业化、防腐防霉、适用户外的技术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