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及冰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及冰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84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766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48300.2
申请日:2016-07-12
复审请求人: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奋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李艳琴
国际分类号:F25D21/14,F25D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本发明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48300.2,名称为“一种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及冰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954887U,公告日为2011年8月31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204027150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7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 (CN1128342A,公开日为1996年8月7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7月12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8及从属权利要求7如下:
“1. 一种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由弹性密封材料制成的接头本体,所述接头本体内部开设有贯通所述接头本体上、下端面的过水孔,所述接头本体的上端设有用于与冰箱内胆的排水口卡接的卡接部,所述接头本体的下端设有用于套设排水管的套接部;
所述卡接部包括形成于所述接头本体的上端的凸缘和限位凸起,所述凸缘和限位凸起间隔设置,所述凸缘与所述限位凸起分别用于与所述排水口边沿处内胆的上、下表面配合,以阻止所述排水接头沿轴向移动,所述凸缘与所述限位凸起之间的接头本体的外壁用于与所述排水口内壁配合,以阻止所述排水接头沿径向移动。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的下表面形成有环形凸起,所述冰箱内胆对应所述环形凸起形成有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凸起配合设置于所述环形凹槽内。
8. 一种冰箱,包括冰箱内胆,所述冰箱内胆上开设有用于排出化霜水的排水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水接头,所述排水接头通过接头本体上端的卡接部卡接于所述排水口处,所述接头本体下端的套接部套设有排水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7的引用关系由引用权利要求2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一种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2)所述接头本体的下端设有用于套设排水管的套接部;3)所述卡接部包括形成于所述接头本体的上端的凸缘和限位凸起,所述凸缘和限位凸起间隔设置,所述凸缘与所述限位凸起分别用于与所述排水口边沿处内胆的上、下表面配合,以阻止所述排水接头沿轴向移动,所述凸缘与所述限位凸起之间的接头本体的外壁用于与所述排水口内壁配合,以阻止所述排水接头沿径向移动。其中,区别特征1和2并非常规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且产生了积极效果,具备创造性。从而从属权利要求2-7及包含了权利要求1-7的排水接头的权利要求8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7如下: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的下表面形成有环形凸起,所述冰箱内胆对应所述环形凸起形成有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凸起配合设置于所述环形凹槽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和2),将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的下部设置成可以套接在与底钢板连接的刚性排水管内的套接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也是本领域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变化是对于结构的简单变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本,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以下文本作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本发明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决定引用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箱的排水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7段及图1):排水管1由弹性材料制成(相当于接头本体由弹性密封材料制成),排水管1的一端的外管壁上具有沿排水管1的径向延伸的第一环形凸起2(相对于街头本体的上端设有用于与冰箱内胆的排水口卡接的卡接部,也相当于卡接部中的凸缘),用于将排水管1固定在内胆3上(相当于凸缘与排水口边沿处内胆的上表面配合);由图1中可以看到排水管1内部开设有贯通上下端的孔(相当于过水孔);排水管1的外管壁上,还具有沿排水管1径向延伸的第二环形凸起5,第二环形凸起5和弹性扣件6分别抵压贯通管7的上下两个端面,也就是说,第二环形凸起5和弹性扣件6间隔设置,形成夹持贯通管7的凹槽,以阻止排水管1沿轴向移动。如图1所示,第一环形凸起的形状与冰箱的内胆配合,以阻止排水管沿径向移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其保护的是一种接头本体下端设有用于套设排水管的套接部;卡接部还包括限位凸起,凸缘和限位凸起间隔设置,限位凸起用于与排水口边沿处内胆的下表面配合,以阻止排水接头沿轴向移动;凸缘与限位凸起之间的接头本体的外壁用于与排水口内壁配合,以阻止排水接头沿径向移动。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箱的排水管,且排水管的下端没有设置套接部,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排水接头。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的材料、结构特征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排水接头的材料、结构特征。例如: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由弹性材料制成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接头本体由弹性密封材料制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所有技术特征都构成了区别特征。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上端带有卡接部且下端延伸到底钢板外部的排水管整体结构,同样实现了不使用胶粘等方式来密封内胆和底钢板连接处的技术效果。在冰箱领域中,根据管道长度的不同需求,排水管之间以及接头、阀等与排水管之间通过套接相连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将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的下端设置成可以套接在与底钢板连接的排水管内的套接结构,以方便更换接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排水管外壁上设置有第二环形凸起5和弹性扣件6用于夹持贯通孔7以阻止排水管沿轴向移动的基础上,类似地在第一环形凸起2的下面也间隔设置一个与内胆下表面配合的限位凸起,使第一环形凸起2和限位凸起共同夹持内胆3以阻止排水管沿轴向移动,使第一环形凸起2和限位凸起之间的排水管外壁与内胆上排水口的内壁相配合,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保护了一种排水管,而并非排水接头,排水管和排水接头属于不同部件,排水接头用于连接排水管,需要和排水管一起使用才能排水,两者的作用和安装位置都是有差别的。对比文件1中的排水管为整体结构且长度较长,需要上下两端分别与冰箱内胆和冰箱底钢板进行轴向固定,才能保证可靠运行,否则整个弹性材料制成的排水管整体结构无法进行支撑。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排水接头与冰箱内胆固定连接且保持密封,排水管的上端套接在管接头的套接部,下端至需要穿出底钢板即可。对比文件1中即使排水管的下端被设置成了套接结构,也只是简单的两个排水管相接的方案,与排水接头无关。对比文件1的方案需要进行多次复杂的变化或改进才能得到本申请的具体方案,且没有证据证明可以进行这些多次复杂变化的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权利要求1的排水接头通用型好,节省成本,装配方便且可以避免发泡时排水接头位移,解决了实际问题,产生了积极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见,认为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化霜水排水接头,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冰箱的排水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段公开了:排水管为由弹性材料制成并从冰箱的内胆贯通至底钢板外侧的一体结构,排水管的外管壁上的环形凸起和弹性扣件直接抵压在冰箱的内胆和底钢板上,实现排水管与其他部件之间的密封,使得冰箱排水管与冰箱的内胆和底钢板之间的接触部位不再需要以其它的材料进行密封。藉此,一则简化了密封结构和密封操作程序且保证了密封效果,二则降低了成本,三则保证了密封效果。基于上述内容,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就是采用一体化结构的排水管从而简化密封结构及保证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上设置具有一定结构和弹性材料的接头本体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中与底钢板连接的排水管的下端既没有设置接头,也不存在设置接头的动机和启示,驳回决定中认为的“将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的下端设置成可以套接在与底钢板连接的排水管内的套接结构,以方便更换接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能成立。并且,虽然现有技术中冰箱除霜水的常用排水结构包括排水接头下接排水管的方式,例如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用胶带将排水管接头与冰箱内胆密封固定的方式。但是,采用由弹性密封材料制成的,本体卡接部包括分别与冰箱内胆上、下表面配合的凸缘和限位凸起的排水接头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冷冰箱盛排水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冷冻箱,二者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综上,基于当前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引用了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3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当前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则留待后续程序在补充检索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1 月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7月12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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