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跨屏续播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09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791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1525.4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燕浓
合议组组长:范晓寒
参审员:丁玲
国际分类号:H04N21/436,H04N21/4363,H04N21/41,H04N21/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1525.4,名称为“一种跨屏续播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81178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对比文件2,CN1O2143199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跨屏续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设备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生成跨屏续播请求;
所述第一设备连接到云服务器,并开启局域网;
第二设备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通过所述局域网与第一设备连接,并通过所述局域网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
所述第二设备连接到所述云服务器;
所述第二设备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本地、所述云服务器及所述第一设备上搜索待续播的内容;
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其中,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从本地调取相关的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搜索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并从云服务器下载到本地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及所述云服务器上均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将所述跨屏续播请求发送至所述云服务器,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第一设备获取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进行播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跨屏续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生成跨屏续播请求,进一步包括:
所述跨屏续播请求至少包括:当前播放内容标识及当前播放内容的播放进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跨屏续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所述第一设备每次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进行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即时更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跨屏续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设备连接到云服务器,并开启局域网,进一步包括:
所述第一设备连接到云服务器,并开启蓝牙个人局域网。
5. 一种跨屏续播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设备、云服务器及第二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设备,用于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生成跨屏续播请求;
开启局域网;
所述云服务器,用于连接所述第一设备及所述第二设备;
所述第二设备,用于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通过所述局域网与第一设备连接,并通过所述局域网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
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本地、所述云服务器及所述第一设备上搜索待续播的内容;
接收所述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其中,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从本地调取相关的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搜索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并从云服务器下载到本地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及所述云服务器上均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将所述跨屏续播请求发送至所述云服务器,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第一设备获取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进行播放。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跨屏续播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设备,进一步用于:
连接到云服务器,并开启蓝牙个人局域网;
每次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进行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即时更新,其中,
所述跨屏续播请求至少包括:当前播放内容标识及当前播放内容的播放进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5中的“局域网”修改为“蓝牙个人局域网”,在权利要求1、5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登录到所述云服务器的统一账户”,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特征“连接到云服务器”,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中的部分特征“连接到云服务器,并开启蓝牙个人局域网”,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云服务器,更不涉及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利用蓝牙个人局域网进行连接的情况下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连接到统一账户的云服务器。并且本申请中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需要优先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连接再自动触发连接到云服务器。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设备获取视频的服务器与第一设备获取视频的服务器并非同一服务器,而本申请中服务器必须为具有统一账户的云服务器。(2)本申请中第一设备无需对播放内容进行任何操作,无论播放内容的来源如何,均采用一套流程获取播放内容,而在对比文件1中,在获取播放内容前,第一电子设备需要对播放内容进行确定,确定是在线播放还是已下载播放,并根据确定结果按照不同的路径获取播放内容。(3)对比文件2属于内容分发领域,而本申请属于视频播放领域,领域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可通过层层递进式地方式从本地、云服务器、第一设备上获取待续播的内容。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跨屏续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设备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生成跨屏续播请求;
所述第一设备连接到云服务器,并开启蓝牙个人局域网;
第二设备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通过所述蓝牙个人局域网与第一设备连接,并通过所述蓝牙个人局域网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
所述第二设备连接到所述云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设备与所述第二设备登录到所述云服务器的统一账户;
所述第二设备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本地、所述云服务器及所述第一设备上搜索待续播的内容;
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其中,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从本地调取相关的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搜索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并从云服务器下载到本地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及所述云服务器上均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将所述跨屏续播请求发送至所述云服务器,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第一设备获取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进行播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跨屏续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生成跨屏续播请求,进一步包括:
所述跨屏续播请求至少包括:当前播放内容标识及当前播放内容的播放进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跨屏续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所述第一设备每次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进行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即时更新。
4. 一种跨屏续播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设备、云服务器及第二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设备,用于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生成跨屏续播请求;
连接到云服务器,并开启蓝牙个人局域网;
所述云服务器,用于连接所述第一设备及所述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登录到所述云服务器的统一账户;
所述第二设备,用于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通过所述蓝牙个人局域网与第一设备连接,并通过所述蓝牙个人局域网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
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本地、所述云服务器及所述第一设备上搜索待续播的内容;
接收所述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其中,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从本地调取相关的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搜索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并从云服务器下载到本地进行播放;
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及所述云服务器上均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将所述跨屏续播请求发送至所述云服务器,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第一设备获取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进行播放。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跨屏续播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设备,进一步用于:
每次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进行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即时更新,其中,
所述跨屏续播请求至少包括:当前播放内容标识及当前播放内容的播放进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第一电子设备的浏览器在线播放的视频实质上是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浏览器从服务器获取的视频、第二电子设备从网络中获取视频实质上也是从上述服务器获取视频,因此,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第一电子设备、第二电子设备均连接到服务器,并且对比文件1中第一电子设备发送视频播放信息给第二电子设备,因此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也在进行连接的情况下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连接到服务器。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可知:第一设备是在还未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连接第二设备时已经连接到了云服务器,仅第二设备是在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连接第一设备时再连接到云服务器,因此本申请中并不是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优先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连接再自动触发连接到云服务器。最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把服务器设置为云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第一设备、第二设备采用蓝牙个人局域网连接是惯用手段,对于同一个用户的两个不同设备,登录到云服务器的统一账户以节约视频获取的费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因为对比文件1中第二电子设备是根据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给它的视频网络标识进行视频获取的,也就是说,他们获取的是同一个视频网站中的视频,因此,获取视频的服务器为同一服务器。(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对比文件1中跨屏续播在线播放的视频这种情况,合议组在评述过程中也只使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跨屏续播在线播放视频的技术方案。(3)虽然具体获取的内容不同,但是他们都属于通信领域的内容获取领域,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先从本地节点获取内容,在获取不到的情况下再从其他节点获取该内容,所起作用也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获得本申请层层递进的内容获取方式。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本申请中第一设备与云服务器以及第二设备的连接方式是不同的,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描述两者之间如何连接以及是否采用特定的连接方式;其次,本申请中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采用蓝牙个人局域网传输跨屏续播请求,而对比文件1中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连接的目的在于传输需要显示的播放内容,不涉及跨屏续播指令与续播内容之间的先后顺序;最后,本申请中第二设备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第一设备与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的第二设备进行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如何确定的第二电子设备。(2)申请人为了实现不同APP之间的跨屏续播,将同一账号的云存储器应用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此情况下与个人蓝牙局域网共同形成了跨屏续播的系统,因此,区别特征2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在对比文件1为代表的现有技术可在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已经连接到服务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看到已经解决了技术问题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对其进行进一步改进。(4)首先,对比文件2属于内容分发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应对网络适应内容的快速增长,在内容分发领域,同一内容可被分发到不同的节点,而这些节点均是分布式连接的服务器,这与本申请不同,在本申请中,获取内容的装置包括第一设备、 第二设备以及云服务器,由于第二设备是第一设备的续播设备,因此,可在第二设备上不存在续播内容后,利用云服务器获取该内容,并且在云服务器上不存在该内容后,利用所述云服务器从所述第一设备获取所述内容,这是由于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可能从属于不同的app,因此,仅第一设备可获取到所述内容,而并非为了提高速度通过云服务器进行中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81178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O2143199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跨屏续播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跨屏播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6-0083段,图1-2):第一电子设备(相当于第一设备)接收用户发出的用于指示视频跨屏播放的跨屏指令,其中,上述第一电子设备中播放的视频可以为:通过第一电子设备的浏览器在线播放的视频(因为通过第一电子设备的浏览器在线播放的视频实质上是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浏览器从服务器获取的视频,所以上述内容隐含公开了第一设备连接到服务器);依据该跨屏指令,确定视频的播放信息(相当于第一设备检测到跨屏播放指令后生成跨屏播放请求),其中,如果视频为通过浏览器在线播放的视频,该跨屏指令携带的播放信息包括视频的网络标识和播放进度;将视频的播放信息以预定数据格式传输给该第二电子设备(相当于第二设备);第二电子设备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视频的播放信息(相当于第二设备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所述跨屏播放请求,隐含公开了第二设备检测到跨屏播放指令后与第一设备连接);根据该视频的播放信息获得该视频的数据信息;依据该视频的播放信息以及该视频的数据信息,在该第二电子设备中播放该视频,例如:当该播放信息包括视频的网络标识和播放进度时,该第二电子设备可以依据该视频的网络标识,从网络中获取视频,进而依据该播放进度,播放所获取的视频(相当于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根据“依据该播放进度,播放所获取的视频”可知:对比文件1前述公开的跨屏播放为跨屏续播;因为第二电子设备从网络中获取视频实质上也是从上述服务器获取视频,所以上述内容隐含公开了第二设备连接到服务器,所述第二设备根据跨屏续播请求从服务器搜索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并从服务器下载到本地进行播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设备开启蓝牙个人局域网,第二设备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与第一设备连接,并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接收跨屏续播请求;(2)服务器为云服务器,所述第一设备与所述第二设备登录到所述云服务器的统一账户;(3)权利要求1中是第一设备在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再连接到服务器,对比文件1中是第一设备在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已经连接到服务器;(4)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从本地调取相关的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才从云服务器搜索;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及所述云服务器上均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将所述跨屏续播请求发送至所述云服务器,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第一设备获取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进行播放。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大应用场景,如何提高续播内容的获取效率及获取成功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设备与第一设备连接,并从第一设备接收跨屏续播请求,仅仅没有公开具体的连接方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通过蓝牙连接是电子设备之间常用的连接方式,因此,第一设备开启蓝牙个人局域网,第二设备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与第一设备连接,并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接收跨屏续播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云服务器是目前视频网站常用的服务器,因此,把服务器设置为云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于同一个用户的不同设备,登录到云服务器的统一账户以节约视频获取的费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第一设备在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已经连接到服务器,其只能续播目前正在在线看的视频内容,而不能续播之前在线看但是没看完的视频内容,面对该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让第一设备在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再连接到服务器以获取需要续播的视频播放信息,使得可以续播之前在线看但没看完的视频内容,以扩大应用场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获取内容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1段,图2):接收内容请求,该内容请求至少包括所要请求内容的标识;判断该标识对应的内容是否能够从本地获取,如果是,则从本地获取该标识对应的内容,流程结束,否则,根据该标识查找名字解析系统得到存放该标识对应的内容的目标节点,从目标节点中获取该标识对应的内容,流程结束。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先从本地节点获取内容,在获取不到的情况下再从其他节点获取该内容,并且上述公开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提高内容的获取效率及获取成功率。在此启示下,当第二设备获取播放内容时,可以想到先让第二设备从本地进行搜索,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从本地调取相关的待续播的内容进行播放,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才从云服务器搜索,若所述第二设备从本地及所述云服务器上均未搜索到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则从第一设备进行搜索;而将所述跨屏续播请求发送至所述云服务器,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跨屏续播请求从所述第一设备获取的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所述第二设备接收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进行播放仅仅是在从第一设备进行搜索时,通过云服务器进行了中转,因为第一设备、第二设备与云服务器的通信速度相对较快,因此,为了提高获取速度通过云服务器进行中转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如果视频为通过浏览器在线播放的视频,该跨屏指令携带的播放信息包括视频的网络标识(相当于当前播放内容标识)和播放进度(相当于当前播放内容的播放进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得第二设备获得最新的跨屏续播请求,第一设备每次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进行所述跨屏续播请求的即时更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采用了跨屏续播系统完成跨屏续播方法,而采用系统完成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中仅仅限定了第一设备
与第二设备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连接,而没有限定第一设备与云服务器通过何种方式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限定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通过何种方式连接,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通过蓝牙连接是电子设备之间常用的连接方式,因此,设置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通过蓝牙个人局域网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中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连接的目的与本申请中一样,都是为了传输跨屏续播请求,在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到传输跨屏续播请求后才能从网络服务器下载续播内容进行播放(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最后,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第二电子设备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视频的播放信息”,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道,第二电子设备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信息的前提是第二设备检测到跨屏播放指令后与第一设备连接,这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器,区别仅在于并没有限定该服务器是云服务器,而云服务器是常用的服务器,因此,把服务器设置为云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于同一个用户的不同设备,登录到云服务器的统一账户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1中是第一设备在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时已经连接到服务器,其只能续播目前正在在线看的视频内容,而不能续播之前在线看但是没看完的视频内容,面对该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让第一设备在检测到跨屏续播指令后再连接到服务器以获取需要续播的视频播放信息,使得可以续播之前在线看但是没看完的视频内容。(4)虽然领域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先从本地节点获取内容,在获取不到的情况下再从其他节点获取该内容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可以想到当第二设备获取播放内容时,先让第二设备从本地进行搜索,再从云服务器搜索,最后从第一设备进行搜索。另外,在对区别特征4进行评述的过程中,明确说明的是第一设备不直接发送跨屏续播请求给第二设备,第二设备不直接发送跨屏续播请求的内容给第一设备,而是均通过云服务器进行中转的作用是为了提高获取速度。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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