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高的玻璃-聚合物中间层粘附的层叠玻璃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94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8024
优先权日:2013-04-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969.7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素燕
合议组组长:余仲儒
参审员:任怡
国际分类号:B32B17/10,H01L31/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969.7,名称为“具有高的玻璃-聚合物中间层粘附的层叠玻璃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日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国际申请于2015年10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2018年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层叠结构,其包括:
两块厚度小于2mm的玻璃片;以及
位于所述两块玻璃片之间的聚合物中间层,所述聚合物中间层与所述两块玻璃片的粘附具有至少7的捶打值,
其中,所述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的并且厚度不超过1.5mm,以及
其中,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层与所述两块玻璃片的粘附具有至少8的捶打值。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层与所述两块玻璃片的粘附具有至少9的捶打值。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的厚度不超过1m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块玻璃片都是化学强化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的厚度不超过1mm。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块玻璃片的厚度都不超过1.5mm。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层由离聚物形成。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层由聚碳酸酯形成。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层由选自离聚物和聚乙烯醇缩丁醛的材料形成。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玻璃层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层叠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
12. 一种形成玻璃层叠结构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第一玻璃片、第二玻璃片以及聚乙烯醇缩丁醛中间层,其中,所述第一玻璃片和第二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的并且厚度不超过1.5mm;
将所述中间层堆叠到所述第一玻璃片的顶部;
将所述第二玻璃片堆叠到所述中间层上,以形成装配堆叠;以及
将所述装配堆叠加热至所述中间层的软化温度或者加热至高于该软化温度的温度,以堆叠所述中间层与所述第一玻璃片和所述第二玻璃片;
其中,在所述中间层与所述第一玻璃片和所述第二玻璃片之间不采用粘附抑制剂,使得所述中间层与两块玻璃片粘结,所述粘结具有至少为7的捶打值,以及
其中,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
13. 一种形成玻璃层叠结构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第一玻璃片、第二玻璃片以及离聚物中间层,其中,所述第一玻璃片和第二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的并且厚度不超过1.5mm;
将所述中间层堆叠到所述第一玻璃片的顶部;
将所述第二玻璃片堆叠到所述中间层上,以形成装配堆叠;以及
将所述装配堆叠加热至所述中间层的软化温度或者加热至高于该软化 温度的温度,以堆叠所述中间层与所述第一玻璃片和所述第二玻璃片;
其中,在所述中间层与所述第一玻璃片和所述第二玻璃片之间不采用粘附促进剂,使得所述中间层与两块玻璃片粘结,所述粘结具有至少为7的捶打值,以及
其中,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6432522B1,公开日为2002年8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的并且厚度不超过1.5mm,以及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然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的厚度不超过1.5mm;且所述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简明材料词典》,郑昌琼主编,科学出版社,2002年4月30日,第169页左栏第9-16行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2:《汽车用轻量化材料》,羊秋林等编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30日,第201页第七章倒数第4-5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高粘附与高耐穿透性的组合。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均未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化学强化玻璃片以实现高粘附与高耐穿透性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当采用2.27 kg落球时,对比文件1的样品L25/F7无法实现20英尺的MBH。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3:《非金属材料学》(上册),张光玉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1994年7月,第10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使用化学强化的玻璃片,也没有公开实现了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基于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高粘附和高耐穿透性的组合,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化学强化的玻璃片,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并未公开或提示使用化学强化的玻璃片的原因,因而并未提供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使用化学强化的玻璃片,公知常识性证据3仅仅公开了化学强化的玻璃的高抗冲击性,没有公开或提示本申请所需的高捶打值,更不用说高捶打值与高耐穿透性的组合。综上所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PCT国际申请于2015年10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2018年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玻璃层叠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透明的玻璃 (参见实施例2,表5,说明书第9栏最后一段) :玻璃层叠样品(L25/F7挤出)的两侧是厚度为1.1mm的玻璃片,中间是厚度为0.2-1-0.2(mm)的树脂薄膜EVA/8140树脂/EVA。该玻璃层叠样品的捶打值为6-8,226克重的冲击试验测定落球高度为12米,所述玻璃片是钠钙硅酸盐玻璃。由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知,其公开的玻璃层叠样品具有较高的粘附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玻璃层叠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玻璃层叠样品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玻璃,且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层叠玻璃的高耐穿透性。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化学强化玻璃相对于普通玻璃具有更高的抗冲击强度,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而抗冲击强度高,耐穿透性就高。因此,为了提高层叠玻璃的耐穿透性,使用化学强化玻璃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钠钙硅酸盐玻璃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是“由玻璃层叠结构”带来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选择抗冲击强度较高的化学强化玻璃,来达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 的效果是能够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1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中间层与两块玻璃片的粘附的捶打值。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玻璃层叠样品的捶打值为6-8(参见表5),这是玻璃层叠结构性能的具体测试结果,是由玻璃层叠结构带来的。而本申请的中间层与两块玻璃片的粘附具有至少9的捶打值,也是具体玻璃层叠结构具有的性能测试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达到的。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玻璃片中的至少一片的厚度不超过1mm,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膜层的比在4.2/0.8mm和1.0/2.8mm之间(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63-67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玻璃片可选取1.0mm。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两块玻璃片都是化学强化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较好的技术效果,容易想到选取将两片玻璃都替换成化学强化的玻璃片。
权利要求6-7分别限定了玻璃片的厚度,如前所述,该限定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8-10分别限定了中间层的物质种类。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用于制备中间层的聚合物质,如离聚物种类、聚碳酸酯、聚乙烯醇缩丁醛(参见表1和表2)。
权利要求11限定了层叠的耐穿透性,根据前面的评述,通过选择抗冲击强度较高的化学强化玻璃,可以达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的技术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2和13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形成玻璃层叠结构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2,表5)也公开了一种光学透明玻璃的制备方法,使用厚度为1.1mm的钠钙硅酸盐玻璃片并清洁好,将准备好的玻璃片和薄膜片切割成样品尺寸,膜样品放在两片玻璃片之间并粘好。将样品放在尼龙袋中,密封排空。下述循环用于层叠玻璃:从室温加热到140℃,保持在140℃的温度和5巴的压力下30分钟,随后降温。在玻璃叠化工艺中活化交联剂和硅烷添加剂以提高软化点、减少混浊性并将聚合物膜粘附到玻璃表面上。所得玻璃层叠样品(L25/F7挤出)的捶打值为6-8,226克重的冲击试验测定落球高度为12米。由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知,其公开的玻璃层叠样品具有较高的粘附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玻璃,且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2)中间树脂层是聚乙烯醇缩丁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层叠玻璃的高耐穿透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具体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制备中间层的聚合物质可以使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参见表2),在此基础上选择聚乙烯醇缩丁醛作为中间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也请求保护一种形成玻璃层叠结构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前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块玻璃片中的至少一块是化学强化玻璃,且所述玻璃层叠结构的耐穿透性至少为20英尺的中位破裂高度(MBH)。参考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玻璃层叠样品的捶打值为6-8,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至少为7的捶打值”这一范围有交叠,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采用了相同聚合物中间层,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玻璃层叠样品同样具有高粘附性和重叠的捶打值,要想达到更高的耐穿透性,只需玻璃层叠样品采用耐穿透性的强化玻璃即可。而由公知常识性证据3可知,化学强化玻璃相对于普通玻璃具有更高的抗冲击强度,通常来说,玻璃的抗冲击强度高,耐穿透性就高,因此化学强化玻璃相对于普通玻璃具有较高的抗冲击性和耐穿透性。由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知,普通玻璃与化学强化玻璃均可用于制作夹层玻璃,公知常识性证据2则表明,化学强化玻璃相对于普通玻璃具有更好的机械性能和耐热、安全性能。再者,玻璃层叠样品的粘附性主要与聚合物中间层有关,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相同的聚合物中间层,因此当对比文件1使用普通玻璃形成的玻璃层叠样品具有较高粘附性能时,使用化学强化玻璃形成的玻璃层叠样品也应该同样具有较高粘附性能。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使用化学强化玻璃制备玻璃层叠样品,从而实现高粘附和高耐穿透性的组合。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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