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后置式油烟净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41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96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5489.X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广东顺德村田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玥
合议组组长:孙晓明
参审员:许静
国际分类号:B03C3/04,B03C3/43,B03C3/47,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5489.X,发明名称为“一种后置式油烟净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顺德村田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0271457B1,公开日为1991年1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包括设有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的箱体(1),其特征在于,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分别位于箱体(1)的底部及顶部并且相对前后设置,箱体(1)内设有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15),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分别连通该通道的两端;该通道内设有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箱体(1)上设有与该装置电连接的正极接线板(13)和负极接线板(14);烟气从进风口(11)进入油烟处理通道(15),烟气受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所产生的高压静电场而净化,经过净化的烟气从出风口(12)排出;
所述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包括布满在油烟处理通道(15)内的若干正极单元(2)和负极单元(3),若干正极单元(2)和负极单元(3)依次间隔设置;负极单元(3)均与负极接线板(13)电连接,正极单元(2)均与正极接线板(14)电连接;
所述正极单元(2)包括呈空心状的导电框架(21)和均布在导电框架(21)空心部位上的电极丝(22),电极丝(22)的两端固定在导电框架(21)内并电连接;
所述电极丝(22)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内设有若干隔板(16),隔板(16)使箱体(1)内形成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1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16)与箱体(1)分体连接;或者,隔板(16)与箱体(1)一体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烟处理通道(15)呈连续S形的迂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丝(22)的直径为0.8-1.5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负极单元(3)为实心的导电板。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口(11)上盖接有导油盘(4),出风口(12)上盖接有出风盖(5)。”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后置式油烟净化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箱体上设有与该装置电连接的正极接线板和负极接线板,负极单元均与负极接线板电连接,正极单元均与正极接线板电连接,电源为高频高压电源;2)电极丝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针对区别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道内设置有高压静电空气净化器1,其包括正负电极,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根据实际需要在箱体上设有与该装置电连接的正极接线板和负极接线板并让负极单元均与负极接线板电连接,正极单元均与正极接线板电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高压电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高压电源为高频高压电源同样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针对区别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电极丝10作为放电极,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顺德村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吸油烟机的排风口上”,删除权利要求2,以及适应性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并于2018年09月13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正文的补正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箱体内设置有若干隔板,隔板使进风口和出风口之间形成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通道不但可以将原本速度较快的油烟挡住,降低了油烟的速度,还延长了油烟处理通道的长度,油烟能够在油烟处理通道中停留更长的时间,从而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可以更彻底的处理油颗粒,达到使油烟的净化效果增强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迂回通道仅仅为空气通道,净化效果显然不如本申请。本申请设置在吸油烟的排风口处,对净化效果要求非常高,对比文件1公开的静电空气净化器主要应用在厨房空气净化中,对净化要求没有本申请要求高,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设置连续迂回空气处理通道的启示。本申请中正电极单元中电极丝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在放电尖刺的强电场作用下,更多的正、负离子与油烟中的油颗粒接触,对含大粒径的油颗粒和含数量较多的油颗粒的油烟净化效果明显增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后置式油烟净化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箱体内设有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进风口和出风口分别连通该通道的两端,箱体内设有若干隔板,隔板使箱体内形成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箱体上设有与装置电连接的正极接线板和负极接线板,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包括若干负极单元,负极单元均与负极接线板电连接,正极单元均与正极接线板电连接,净化装置外接高频电源;(2)电极丝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3)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吸油烟机的排风口上。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为了在有限的净化器空间中增强净化效果,提高油烟处理通道的长度,并且合理布设油烟处理通道,节约占用空间,使结构更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延长对比文件1中静电空气净化器的长度,增加油烟在净化器中的过滤时间,增长油烟在净化器中的通过路径。出于合理利用空间的考虑,在进风口和出风口之间设计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路径是常规的设计,而通过隔板形成迂回通道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导向油烟方向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厨房强制吸气罩静电空气净化器,对厨房空气中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静电空气净化器设置于强制吸气罩中,而厨房吸气罩出风口连接排风口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为了减小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吸油烟机的排风口上,这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最后,在静电净化器中,电极丝上布满放电尖刺会增强放电性能,增强电场作用,进而提高吸附油烟颗粒能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3,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做出适应性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包括设有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的箱体(1),其特征在于,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分别位于箱体(1)的底部及顶部并且相对前后设置,箱体(1)内设有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15),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分别连通该通道的两端;该通道内设有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箱体(1)上设有与该装置电连接的正极接线板(13)和负极接线板(14);烟气从进风口(11)进入油烟处理通道(15),烟气受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所产生的高压静电场而净化,经过净化的烟气从出风口(12)排出;所述箱体(1)内设有若干隔板(16),隔板(16)使箱体(1)内形成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15);所述油烟处理通道(15)呈连续S形的迂回;
所述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包括布满在油烟处理通道(15)内的若干正极单元(2)和负极单元(3),若干正极单元(2)和负极单元(3)依次间隔设置;负极单元(3)均与负极接线板(13)电连接,正极单元(2)均与正极接线板(14)电连接;
所述正极单元(2)包括呈空心状的导电框架(21)和均布在导电框架(21)空心部位上的电极丝(22),电极丝(22)的两端固定在导电框架(21)内并电连接;
所述电极丝(22)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
所述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吸油烟机的排风口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16)与箱体(1)分体连接;或者,隔板(16)与箱体(1)一体成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丝(22)的直径为0.8-1.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负极单元(3)为实心的导电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口(11)上盖接有导油盘(4),出风口(12)上盖接有出风盖(5)。”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分别位于箱体(1)的底部及顶部并且相对前后设置,箱体(1)内设有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15),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分别连通该通道的两端,所述箱体(1)内设有若干隔板(16),隔板(16)使箱体(1)内形成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15);所述油烟处理通道(15)呈连续S形的迂回。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油烟净化效率高的后置式油烟净化器。由于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吸油烟机的排风口处,油烟速度较快,若油烟处理通道为出风口和进风口相对的直通道,油烟会迅速通过通道,经出风口排出,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没有充分时间对油烟进行充分净化,难以实现减小环境污染的目的,本申请通过在箱体内设置有若干隔板,隔板使进风口和出风口之间形成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通道不但可以将原本速度较快的油烟挡住,降低了油烟的速度,还延长了油烟处理通道的长度,油烟能够在油烟处理通道中停留更长的时间,从而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经过一次净化就能够更彻底的处理油颗粒,达到对油烟的净化效果增强的目的,减小了对环境的污染。对比文件1中静电空气净化器的支撑罩的两侧分别相对设置有进气口和出气口,根据说明书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静电空气净化器的入口和出口相对设置,净化器内部并没有设置使箱体内部形成迂回烟道的隔板,从而其净化空气一次的效果必然要低于本申请。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在箱体内设置隔板,将箱体内部形成迂回烟道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申请人对此并不认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净化器净化效率的方法容易想到的是,附加其他净化手段,如活性炭、紫外光或者其他催化剂,或者增加板状电极和线缆的数量,但无论哪种设置,都会增加其装置的复杂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处理通道设置为连续迂回的通道。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是:可以增加油烟在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中的净化时间,并且正电极中电极丝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可以增强空气的电离效果,使油烟净化效果明显提高,能有效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厨房强制吸气罩静电空气净化器,包括设有进风口18和出风口21的烟气罩箱体13(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2-22行),进风口18和出风口21分别位于烟气罩箱体13的底部和顶部并且相对前后设置,烟气罩箱体13内设有静电空气净化器1,其中支撑罩2内部形成了烟气净化通道(相当于油烟处理通道),烟气从进风口18进入烟气净化通道,烟气受静电空气净化器1所产生的高压静电场而净化(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2-56行),经过净化的烟气从出风口21排出;静电空气净化器1包括布满在烟气净化通道内的若干线缆和板状电极(相当于若干正极单元和一个负极单元),线缆分为两束,置于板状电极的两侧(相当于正极单元和负极单元依次间隔设置),板状电极与电压源负极电连接,线缆与电压源正极电连接;线缆包括呈空心状的束状结构11,12(相当于导电框架)和均布在束状结构11,12空心部位上的线缆10(相当于电极丝),线缆两端固定在束状结构11,12内并电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箱体内设有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进风口和出风口分别连通该通道的两端,箱体内设有若干隔板,隔板使箱体内形成连续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油烟处理通道呈连续S形的迂回;箱体上设有与装置电连接的正极接线板和负极接线板,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包括若干负极单元,负极单元均与负极接线板电连接,正极单元均与正极接线板电连接,净化装置外接高频电源;(2)电极丝外表面布满放电尖刺;(3)后置式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吸油烟机的排风口上。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有限空间内增加油烟处理通道长度,增强净化效果;(2)增强电极丝电场作用,增强油颗粒净化效果;(3)使气体经净化排放到排风口上,减小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静电空气净化器采用高压静电场对烟气进行净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有限空间内提高油烟处理通道处理能力,容易想到增加油烟处理通道的长度,并使油烟处理通道在进风口和出风口之间设置为迂回的路径,形成连续S形的迂回,以节约占用空间,而通过隔板形成迂回通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为了进一步增强净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内布满静电净化装置,使对比文件1中的板状电极和线缆依次间隔重复设置于油烟处理通道内,并相应设置若干负极单元,增强油烟处理通道对油烟的吸附能力,增强净化能力,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板状电极连接电源负极,线缆连接电源正极,为了便于电极连接,在箱体上设有与装置电连接的正极接线板和负极接线板,使净化器中的电极单元与相应极性的电极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采用高频电压作为电压源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静电净化器中,电极丝上布满放电尖刺会增强放电性能,进而提高吸附油烟颗粒能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厨房强制吸气罩静电空气净化器,对厨房空气中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而为了减小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吸油烟机的排风口上,这属于常规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设置隔板使过滤通道形成迂回的油烟处理通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隔板与箱体分体连接或一体成型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电极丝直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形成更强的静电场,使负极单元设置为实心的导电板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油烟净化需要在进风口上盖接有导油盘防止油滴渗漏,出风口上盖接有出风盖来引导风向,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置于厨房强制吸气罩中的静电空气净化器。为了增强空气净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静电空气净化器的净化通道长度,以增加油烟在净化器中的过滤时间,增长油烟在净化器中的通过路径。另一方面,由于应用于厨房的净化器普遍对装置的尺寸有一定限制,为了在有限的净化器空间中设置更长的静电空气净化器的净化通道长度,增强净化效果,并节约占用空间,使结构更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常识,容易想到使静电空气净化器的净化通道迂回设置。而通过隔板形成呈连续S形的迂回通道是本领域中常规设计。例如,对比文件1中进入厨房强制吸气罩的气体由进气口进入,经由静电空气净化器净化,气体净化通道在抽吸风扇上下设置的隔板的阻拦和引导下,形成连续S形的迂回通道,气体在抽吸风扇的吸气作用下流经该净化通道并最终由出气口排出。可见,在本领域中,根据需求合理布置气体流经通道形成迂回路径,以减低油烟速度、节约占用空间属于本领域人员的常规设置。本申请将布满高频高压静电净化装置的油烟处理通道设置成连续S形的迂回通道,是为提高油烟净化效果,并在有限空间下合理设计净化通道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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