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方法、装置及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38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2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56498.2
申请日:2014-09-0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红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张联芳
国际分类号: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6498.2,名称为“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方法、装置及热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9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JP昭61-190243A,公开日为1986年8月23日)和对比文件2(CN103836801A,公开日为2014年6月4日)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热水器的水箱容量;
接收流量传感器的反馈的热水流量使用信息,并根据所述热水流量使用信息计算出已用热水流量;
根据所述已用热水流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剩余热水量;
将所述剩余热水量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
根据所述已用热水流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剩余热水量;
将所述剩余热水量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
根据用户设定的加热温度进行智能运算得到预设温度;
判断热水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
若是,则判定所述剩余热水量为0;
若否,则不作任何处理;
检测并接收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
当接收到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后,判定所述剩余热水量为水箱容量;
其中,所述预设温度根据用户设定的加热温度进行智能运算得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已用热水流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剩余热水量的步骤之后,还包括根据所述剩余热水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热水量百分比的步骤,及
将所述热水量百分比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的步骤。
3. 一种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水箱容量检测模块、已用水计算模块、剩余水计算模块、温度判断模块、第一热水量判定模块还包括停止信号检测模块、第二热水量判定模块以及热水量信息发送模块,其中:
所述水箱容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热水器的水箱容量;
所述已用水计算模块,用于接收流量传感器的反馈的热水流量使用信息,并根据所述热水流量使用信息计算出已用热水流量;
所述剩余水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已用热水流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剩 余热水量;
所述热水量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剩余热水量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
所述温度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热水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
所述第一热水量判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温度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当所述感温包的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判定所述剩余热水量为0;
所述停止信号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并接收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
所述第二热水量判定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后,判定所述剩余热水量为水箱容量;其中,所述预设温度根据用户设定的加热温度进行智能运算得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剩余水百分比计算模块和百分比发送模块,其中:
所述剩余水百分比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剩余热水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热水量百分比;
所述百分比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热水量百分比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
5. 一种热水器,包括水箱和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微控制单元、水箱拨码或者跳线帽、流量传感器、水箱温度传感器及显示单元,且所述微控制单元中包括权利要求3至4任一项所述的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装置,其中:
所述流量传感器、所述水箱温度传感器、所述显示单元及所述水箱拨码或者所述跳线帽均与所述微控制单元电连接;
所述水箱拨码或者所述跳线帽中包含所述水箱的容量信息;
所述流量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水箱的进水口或者出水口,用于检测水箱输出热水的量;
所述水箱温度传感器包括安装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和安装在水箱下部的感 温包,且两个感温包都安装在水箱的内部;
所述显示单元安装在水箱的箱体上,用于接收并显示为控制单元的传输的信息;
所述微控制单元,用于计算剩余热水量,并发送给所述显示单元进行显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到所述水箱顶部距离小于水箱高的1/5;
所述下部的感温包到所述水箱底部的距离小于所述水箱高的1/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判断热水机开机的条件为根据温度判断,但本申请判定水箱内热水量为0还需要考虑热水流量使用信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检测的热水流量使用信息结合判断检测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来判定剩余热水量的方法并进行显示构成一个整体的方案;(2)对比文件未公开“检测并接收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判定剩余热水量为水箱容量”,该技术特征可以使用户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热水器停止加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在确定水箱内热水量时,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确定:一是确定剩余热水量的体积并显示,当剩余热水量的体积为0时,判断剩余热水量为0;二是确定剩余热水量的温度,由于剩余热水的温度可能低于预设温度,因而需要确定剩余热水量在温度上是否满足用户要求,当检测到的热水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判断剩余热水量为0。因而,当判断剩余热水量是否为0时,可以单独依据体积进行判断,也可以单独依据剩余热水量的温度进行判断,二者可以独立进行判断,剩余热水量的体积和温度并不直接相关联,将剩余热水量的体积和温度组合判断剩余热水量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其在功能上没有相互的协同作用关系。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剩余热水量的体积并显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检测温度T上是否小于目标温度T设-预设开机温差ΔT之差,确定水箱内胆中有无符合温度要求的热水。为了同时检测剩余热水量的体积和温度,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实现既能检测剩余热水量的体积,又能检测剩余热水量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本申请中并未记载“检测并接收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判定剩余热水量为水箱容量”这一特征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户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热水器停止加热。本申请说明书记载这一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接收到所述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后,即说明热水器已经完成制热水,可认为水箱中充满了热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2]段)。对比文件1中也明确记载了:当沸点检出传感器11检测出水箱2内的热水达到规定温度,发热体5停止通电,剩余热水量用最大容量表示(参见说明书第5栏倒数第1段)。因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这一特征,并且可以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在加热完成后,将水箱容量作为剩余热水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①删除原权利要求1-4;②在权利要求9中增加权利要求5、7、8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得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③将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10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包括水箱和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微控制单元、水箱拨码或者跳线帽、流量传感器、水箱温度传感器及显示单元,且所述微控制单元中包括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装置,其中:
所述流量传感器、所述水箱温度传感器、所述显示单元及所述水箱拨码或者所述跳线帽均与所述微控制单元电连接;
所述水箱拨码或者所述跳线帽中包含所述水箱的容量信息;
所述流量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水箱的进水口或者出水口,用于检测水箱输出热水的量;
所述水箱温度传感器包括安装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和安装在水箱下部的感温包,且两个感温包都安装在水箱的内部;
所述显示单元安装在水箱的箱体上,用于接收并显示为微控制单元的传输的信息;
所述微控制单元的所述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装置包括水箱容量检测模块、已用水计算模块、剩余水计算模块、温度判断模块、第一热水量判定模块、停止信号检测模块和第二热水量判定模块以及热水量信息发送模块,其中:
所述水箱容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热水器的水箱容量;
所述已用水计算模块,用于接收流量传感器的反馈的热水流量使用信息,并根据所述热水流量使用信息计算出已用热水流量;
所述剩余水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已用热水流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剩余热水量;
所述温度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热水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其中,所述预设温度根据用户设定的加热温度进行智能运算得到;
所述第一热水量判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温度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当所述感温包的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判定所述剩余热水量为0;
所述停止信号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并接收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其中,在水箱下部的感温包的温度达到用户设定的温度时,生成所述制热停止信号;
所述第二热水量判定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后,判定所述剩余热水量为水箱容量;
所述热水量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剩余热水量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装置还包括剩余水百分比计算模块和百分比发送模块,其中:
所述剩余水百分比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剩余热水量及所述水箱容量计算热水量百分比;
所述百分比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热水量百分比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到所述水箱顶部距离小于水箱高的1/5;
所述下部的感温包到所述水箱底部的距离小于所述水箱高的1/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3):供水口3安装流量传感器12,发热体法兰部安装沸点检测传感器11。当沸点检出传感器11检测出水箱2内的热水达到规定温度,发热体5停止通电,剩余热水量用最大容量表示(相当于本申请的检测并接受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当接收到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后,判定剩余热水量为水箱容量)。出热水时,水箱2开始供水,设置在供水口3的流量传感器12检测热水使用量。控制单元10计算剩余热水量,剩余热水量=最大容量-使用量,显示器显示该剩余热水量。深夜电力完成再次加热,指示器11上重新用最大容量表示热水量,指示器11同样显示热水使用量和剩余热水量。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电热水器包括水箱容量检测模块、已用水模块、剩余水计算模块、温度判断模块、停止信号检测模块和热水量信息发送模块。从附图3可以看出,流量传感器12、沸点温度检出传感器11与控制单元10电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包括:(1)热水器还包括水箱拨码或跳线帽,水箱拨码或跳线帽中包含水箱的容量信息,水箱拨码或者跳线帽均与微控制单元电连接;显示单元安装在水箱的箱体上,控制单元采用微控制单元;(2)水箱温度传感器包括安装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和安装在水箱下部的感温包,且两个感温包都安装在水箱的内部;微控制显示单元的热水器热水量显示控制的装置还包括第一热水量判定模块和第二热水量判定模块;温度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热水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其中,预设温度是根据用户设定的加热温度进行智能运算得到;第一热水量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温度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当所述感温包的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判定剩余热水量为0;停止信号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并接收热水器的制热停止信号,在水箱下部的感温包的温度达到用户设定的温度时,生成制热停止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热水器水箱的热水量及如何判断热水器中的热水是否满足用户需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沸点检出传感器11检测出水箱2内的热水达到规定温度,发热体5停止通电,剩余热水量用最大容量表示。而水箱拨码或跳线帽是本领域常用的开关形式,因而采用拨码或跳线帽的信息获得水箱的容量信息以及将拨码或跳线帽与微控制单元电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显示单元来显示剩余热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安装显示单元的位置,而将显示单元设置在水箱的箱体上,用于接收并显示控制单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水机及其控制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36]-[0049]段):将获取到的检测温度与预先设定的热水机的目标制热温度(以下称目标温度)和预设设定的加热启动温度(以下称开机温度)(相当于本申请的预设温度)进行比较,若获取到的检测温度低于开机温度时,则控制热水机启动加热。其中,开机温度也可以为目标温度与预设的开机温差之间的温度差值。第一检测单元可以包括多个感温包,第一检测单元设置在内胆的上部,第二检测单元设置在内胆的中部,第三检测单元设置在内胆的下部(相当于本申请中“水箱温度传感器包括安装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和安装在水箱下部的感温包,且两个敢为包都安装在水箱的内部”)。当用户下发选择指令选择节能模式时,则根据来自第一检测单元的检测温度来控制热水机开启加热。具体控制方式为:判断第一检测单元的检测温度T上是否小于目标温度T设与预设开机温差ΔT之差(相当于本申请中“用于判断热水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其中,预设温度根据用户设定的加热温度进行智能运算得到”,目标温度T设与预设开机温差ΔT之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预设温度),在判断出T上<><>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流量传感器安装在水箱的出水口”这一并列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水箱供水口处安装流量传感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安装流量传感器的作用相同,都是检测已用热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水箱供水口的水流量与水箱出水口的水流量相同,都等于已用热水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装流量传感器的位置,将流量传感器安装的水箱出水口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水箱剩余热水量通过显示单元显示出来(参见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及附图1-2),而为了便于用户更加直观的知晓剩余热水量的相对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计算剩余热水量占水箱容量的百分比,并将该百分比发送到显示单元进行显示(即具有剩余水百分比计算模块和百分比发送模块的功能),这种设置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带来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36-49段):第一检测单元可以为感温包,第一检测单元(相当于本申请中安装在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可以设置在水箱高度的六分之五处(相当于公开了水箱上部的感温包到水箱顶部的距离小于水箱高的五分之一),第三检测单元(相当于本申请中安装在水箱下部的感温包)设置在水箱高度的六分之一处(相当于公开了水箱下部的感温包到水箱底部的距离小于水箱高的五分之一)。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2根据温度判断热水机是否开启,但本申请修改的方案不仅仅是为了根据温度控制热水机启停,还将此作为用户无足够热水可用的临界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让用户直观地确定热水机中是否包含足够的热水的问题。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得到的方案是使用热水流量信息反映剩余热水量,使用温度控制热水机启停,二者是独立的可以实施的方案,仅使用热水流量信息并不能客观地向用户直观的反映热水箱中是否有足够的热水可用,本申请的热水剩余量的计算过程综合了热水流量使用信息与温度两个因素来为用户直观展示热水机水箱中是否包含足够热水,二者并不是简单的叠加,其存在数据处理与计算过程,例如,热水箱中包含3L热水才会满足用户需求,但是现在水箱内仅有2.5L热水,此时就是没有足够的热水,本申请为用户展示的为剩余热水量0L。因此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能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2中,在水胆上部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时,判定为此时水箱全为冷水,控制热水机启动,因而对比文件2中也将水胆上部的水温作为判断有无可用热水的临界点。本申请中明确记载“当所述感温包的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判定剩余热水量为0”,因而,本申请中判断有无可用热水的依据是温度,而不是综合体积与温度进行的综合判断,并且这一判断方法在对比文件2中已被明确公开。
本申请说明书第[0041]段记载的有益效果是,根据安装在进水口或者出水口的流量传感器检测已用的热水量,并结合热水器的水箱容量计算出具体的剩余的热水的量,并将剩余热水量发送到热水器的显示单元进行显示,从而可以让用户准确评估水箱内部剩余热水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先通过剩余水计算模块计算剩余热水量,即水箱容量-已用水计算模块=剩余水计算模块;再通过温度判断模块来判断剩余热水的温度是否满足要求。因此,剩余热水量是否满足用户需求是从体积,即剩余热水量和温度两方面来分别考虑的,即剩余热水量是否够用,温度是否满足用户要求是从两方面来分别考虑的。本申请并未记载综合考虑热水流量使用信息与温度信息来计算可用热水量的技术方案。在剩余热水的温度高于用户的预设温度后,本申请也未记载剩余热水的温度高低对剩余热水量的显示会产生影响,而在剩余热水的温度低于预设温度后判定剩余热水量为0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而本申请不存在综合考虑这两个因素后再向用户直观地确定热水机中是否包含足够的热水的技术效果。
在使用了一定量的热水之后,检测剩余热水量和检测剩余热水的温度是否满足用户的预设温度均属于热水器领域的常规需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实现既能检测剩余热水量的体积,又能检测剩余热水温度的目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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