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前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98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1609
优先权日:2013-03-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5213.8
申请日:2014-03-13
复审请求人:艾斯曲尔医疗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涛
合议组组长:李丽娜
参审员:王玥
国际分类号:A61M5/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计,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5213.8、名称为“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前帽”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卡贝欧洲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艾斯曲尔医疗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2/101629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具有近端(101)和远端(102),所述前帽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到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并包括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和屏蔽件抓取件(115),以将所述前帽(104)连接到定位在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内的喷射器(107)的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由金属制成,并联接到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使得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能够相对于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轴向移动;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能够在远端位置和近端位置之间轴向移动;以及其中,所述远端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处的突出元件(126)和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处的止动表面限定,在所述远端位置,所述突出元件(126)抵靠所述止动表面;以及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具有外套(125),所述外套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布置成装配在中空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内;以及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的内部具有钩元件,所述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针屏蔽件(114)的周向侧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近端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内侧的抵靠表面(127)限定,在所述近端位置,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的端表面抵靠所述抵靠表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其中,所述抵靠表面(127)以圆形表面的形式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的内表面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钩元件包括从所述外套(125)割开并向内弯折的突起(130)。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突出元件(126)包括从所述外套(125)割开并向外弯折的突起。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中包括孔(124),其中,所述孔(124)的远侧边缘限定出所述远侧止动表面,在所述远端位置,所述屏蔽件 抓取件(115)的突出元件(126)抵靠所述远侧止动表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包括以大致圆形方式布置的多个舌部成型元件(122),其中,所述孔(124)设置在所述舌部成型元件(122)中的至少一个中。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构造成能够相对于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轴向移动一定距离。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在近端位置和远端位置之间移动的所述距离为0.5至4mm。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在近端位置和远端位置之间移动的距离为1至2mm。
11. 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布置成通过卡扣配合插入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中并固定在其中。
12. 一种药物输送装置(100),包括具有药物容器、针(131)和针屏蔽件(114)的喷射器(107),其中,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还包括驱动机构,所述驱动机构布置成作用在所述药物容器中的柱塞(106)上,以排出药物,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还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前帽(104)。”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前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前帽,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屏蔽件抓取件由金属制成,钩元件布置成钩到针屏蔽件的周向侧表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合适的材料来制造屏蔽件抓取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屏蔽件抓取件用于将针屏蔽件1045从药物输送装置1000上移除且所述针屏蔽件1045的外部部分为刚性,可见,屏蔽件抓取件必然由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构成以便于在抓取时提供足够的力,而金属材料就是本领域公知的一种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因此,将屏蔽件抓取件设置为由金属制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齿1120布置成钩到针屏蔽件1045的后表面的基础上,将钩元件布置成钩到针屏蔽件的周向侧表面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输送装置,其引用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前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输送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2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艾斯曲尔医疗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地:1、对技术特征的顺序作了调整;2、将“针屏蔽件”修改为“柔性针屏蔽件”;3、将“所述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针屏蔽件(114)的周向侧表面”修改为“所述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装置具有刚性针盖1045,其包括柔软的内部1048和刚硬的外部1047,对比文件1的装置不能与单独的柔性针屏蔽件协同操作,由于柔性针屏蔽件的特性,不可能如对比文件1所教导的那样通过推压其边缘而将其拉出或者挤压其侧部而将其拉出,对比文件1不涉及如何牢靠地去除柔性针屏蔽件的问题,而采用本申请的设计,去除时仅需克服软的屏蔽件与针的摩擦力,实现了良好的技术效果;2、由金属制成的抓取件的技术效果是屏蔽件可以设置有尖锐的边缘,更容易结合柔性屏蔽件,现有技术中,注射器整个由塑料制成,用金属替换塑料材料并非显而易见。
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具有近端(101)和远端(102),所述前帽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到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并包括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和屏蔽件抓取件(115);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能够在远端位置和近端位置之间轴向移动;以及其中,所述远端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处的突出元件(126)和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处的止动表面限定,在所述远端位置,所述突出元件(126)抵靠所述止动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用以将所述前帽(104)连接到定位在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内的喷射器(107)的柔性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由金属制成,并联接到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使得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能够相对于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轴向移动,以及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具有外套(125),所述外套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布置成装配在中空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内;以及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的内部具有钩元件,所述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近端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内侧的抵靠表面(127)限定,在所述近端位置,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的端表面抵靠所述抵靠表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其中,所述抵靠表面(127)以圆形表面的形式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的内表面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钩元件包括从所述外套(125)割开并向内弯折的突起(130)。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突出元件(126)包括从所述外套(125)割开并向外弯折的突起。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中包括孔(124),其中,所述孔(124)的远侧边缘限定出所述远侧止动表面,在所述远端位置,所述屏蔽件 抓取件(115)的突出元件(126)抵靠所述远侧止动表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包括以大致圆形方式布置的多个舌部成型元件(122),其中,所述孔(124)设置在所述舌部成型元件(122)中的至少一个中。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构造成能够相对于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轴向移动一定距离。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在近端位置和远端位置之间移动的所述距离为0.5至4mm。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在近端位置和远端位置之间移动的距离为1至2mm。
11. 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布置成通过卡扣配合插入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中并固定在其中。
12. 一种药物输送装置(100),包括具有药物容器、针(131)和针屏蔽件(114)的喷射器(107),其中,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还包括驱动机构,所述驱动机构布置成作用在所述药物容器中的柱塞(106)上,以排出药物,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还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前帽(10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6月12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前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注射器的盖罩移除组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针屏蔽件为柔性;(2)屏蔽件抓取件由金属制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柔性针屏蔽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可移除针盖罩1045的外部部分1047为刚性,用于抓取的内部部分1040必然是由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构成以便于在抓取时提供足够的力,而金属材料就是本领域常见的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屏蔽件抓取件由金属制成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输送装置,其引用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前帽,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射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之处在于:1、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前帽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到所述药物输送装置”修改为“所述前帽(104)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到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所述远端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处的突出元件(126)和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处的止动表面限定”修改为“所述远端(102)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处的突出元件(126)和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处的止动表面限定”、“用以将所述前帽(104)连接到定位在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内的喷射器(107)的柔性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修改为“用以将所述前帽(104)连接到定位在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内的喷射器(107)的柔性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联接到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修改为“联接到所述前帽(104)的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所述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修改为“所述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柔性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2、将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的缺点是,盖移除组件的内部的构造限制其与刚性针屏蔽件(RNS)的组合使用”修改为“现有技术的缺点是,盖移除组件的内部的构造将其限制为将与刚性针屏蔽件(RNS)的组合使用”。
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所述药物输送装置具有近端(101)和远端(102),所述前帽(104)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到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并包括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和屏蔽件抓取件(115);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能够在远端位置和近端位置之间轴向移动;以及其中,所述远端(102)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处的突出元件(126)和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处的止动表面限定,在所述远端位置,所述突出元件(126)抵靠所述止动表面;
其特征在于,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
-用以将所述前帽(104)连接到定位在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内的喷射器(107)的柔性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
-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由金属制成,并
-联接到所述前帽(104)的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使得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能够相对于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轴向移动,以及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具有外套(125),所述外套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布置成装配在中空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内;以及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的内部具有钩元件,所述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柔性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近端位置由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内侧的抵靠表面(127)限定,在所述近端位置,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的端表面抵靠所述抵靠表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其中,所述抵靠表面(127)以圆形表面的形式设置在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的内表面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钩元件包括从所述外套(125)割开并向内弯折的突起(130)。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突出元件(126)包括从所述外套(125)割开并向外弯折的突起。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中包括孔(124),其中,所述孔(124)的远 侧边缘限定出所述远侧止动表面,在所述远端位置,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的突出元件(126)抵靠所述远侧止动表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包括以大致圆形方式布置的多个舌部成型元件(122),其中,所述孔(124)设置在所述舌部成型元件(122)中的至少一个中。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构造成能够相对于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轴向移动一定距离。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在近端位置和远端位置之间移动的所述距离为0.5至4mm。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在近端位置和远端位置之间移动的距离为1至2mm。
11. 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00)的前帽(104),其中,所述屏蔽件抓取件(115)布置成通过卡扣配合插入所述屏蔽件抓取支撑件(108)中并固定在其中。
12. 一种药物输送装置(100),包括具有药物容器、针(131)和针屏蔽件(114)的喷射器(107),其中,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还包括驱动机构,所述驱动机构布置成作用在所述药物容器中的柱塞(106)上,以排出药物,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00)还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前帽(104)。”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再次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发明内容部分的最后一段中“药物输送装置还包括驱动机构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的前帽”修改为“药物输送装置还包括驱动机构和前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于2019年07月16日再次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计,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前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注射器1000(相当于药物输送装置)的盖罩移除组件1038(相当于前帽,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行-第8页第2行,第14页第16-26行,第15页第17-25行,第16页第1-9行、附图1,3A-4E,6A,7B,7D,8B,8D),注射器1000具有近端和远端,盖罩移除组件1038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到注射器1000,并包括外部部分1039(相当于屏蔽件抓取支撑件)和内部部分1040(相当于屏蔽件抓取件),内部部分1040能够在远端位置和近端位置之间轴向移动,远端位置由设置在内部部分1040处的一对面向内的齿件1132(相当于突出元件)和设置在外部部分1039处的圆周表面1221(相当于止动表面)限定,在远端位置,齿件1132抵靠圆周表面1221;内部部分1040用以将盖罩移除组件1038连接到定位在注射器1000内的喷射器1041的可移除针盖罩1045(相当于针屏蔽件)的外表面,内部部分1040联接到盖罩移除组件1038的外部部分1039,使得内部部分1040能够相对于外部部分1039轴向移动;内部部分1040具有外套,外套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布置成装配在中空的外部部分1039内;内部部分1040的内部具有齿件1120(相当于钩元件),齿件1120布置成钩到可移除针盖罩1045的外表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针屏蔽件为柔性;(2)屏蔽件抓取件由金属制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柔性针屏蔽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可移除针盖罩1045的外部部分1047为刚性,用于抓取的内部部分1040必然是由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构成以便于在抓取时提供足够的力,而金属材料则是本领域常见的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屏蔽件抓取件由金属制成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6-26行,第15页第17-25行、附图3A,3B,6A,7A-8D),近端位置由设置在外部部分1039内侧的抵靠表面限定,在近端位置,内部部分1040的端表面1134/1138抵靠所述抵靠表面。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附图1,3A,3B,4A-4E,6A),外部部分1039具有大致中空柱形横截面,其中,抵靠表面以圆形表面的形式设置在外部部分1039的内表面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2-26行、附图3A,3B,6A),齿件1120包括从外套割开并向内弯折的突起。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7-25行、附图6A),齿件1132(相当于突出元件) 包括从外套向外弯折的突起,所述突起用于抵靠凹槽1220,在此基础上,将所述突起设置为从外套割开并向外弯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6-22行),外部部分1039的突起1218与内部部分1040 的相应轴向狭槽1130处于轴向可滑动接合,内部部分1040的齿件1132 与外部部分1039的相应凹槽1220处于轴向可滑动接合,凹槽1220的面向前的圆周表面1221限定出止动表面;在此基础上,将屏蔽件抓取支撑件的凹槽替换为孔,或者将孔设置在屏蔽件抓取支撑件的大致圆形方式布置的多个舌部成型元件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6-22行),外部部分1039的突起1218与内部部分1040 的相应轴向狭槽1130处于轴向可滑动接合,内部部分1040的齿件1132 与外部部分件1039的相应凹槽1220处于轴向可滑动接合,即公开了所述屏蔽件抓取件构造成能够相对于屏蔽件抓取支撑件轴向移动一定距离。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和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近端位置和远端位置之间移动的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6-22行),公开了内部部分1040通过齿状突起和凹槽配合插入外部部分1039中并固定在其中;将屏蔽件抓取件布置成通过卡扣配合插入屏蔽件抓取支撑件中并固定在其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输送装置,其引用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前帽,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射器1000(相当于药物输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行-第8页第2行,说明书第14页第16-26行,第15页第17-25行,第16页第1-9行、附图1,3A-4E,6A,7B,7D,8B,8D),注射器1000包括具有药物容器、针1044和可移除针盖罩1045(相当于针屏蔽件)的喷射器1041, 注射器1000还包括驱动机构1057,驱动机构1057布置成作用在所述药物容器中的柱塞1046上以排出药物,注射器1000还包括盖罩移除组件1038(相当于前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指出:参考文献1(CN1446110A)不具有防护帽,也没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屏蔽件抓取件连接到柔性屏蔽件,而是连接到管状体3上,其使用的是另一种结合方式,而不是如在本申请所述的“突起130切入针屏蔽件114的外表面中”;参考文献2(WO2013/006119A1)涉及的是向内弯曲以挤压护套的柔性臂,其使用另一种原理(挤压而不是切入)以去除柔性护套,是与本申请无关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复审通知书中,参考文献1、参考文献2的引入在于说明现有技术中,柔性针屏蔽件已为本领域常见的针屏蔽装置,而并非是将参考文献1、参考文献2中去除柔性针屏蔽件的具体方式与本申请中的去除方式进行类比;另外,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突起切入针屏蔽件的外表面中”,而限定的是“钩元件布置成钩到所述柔性针屏蔽件的外表面”,“切入针屏蔽件的外表面中”与“钩到针屏蔽件的外表面”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的技术特征“切入针屏蔽件的外表面中”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不予考虑。
(2)复审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缺失的附图标记,明确了四个特征,即:1)将前帽104连接到柔性护罩114上,具有“以时刻保证针131的无菌性”的技术效果,仅需要克服软屏蔽件对针的小摩擦力;2)将权利要求1的柔性针护罩114与对比文件1的可去除的刚性针护罩1045区分开;对比文件1仅限于刚性针护罩(可以通过推动其远端边缘而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单独使用柔性针护罩,其柔韧性会危及护罩的移除,对比文件1中的移除方式会增加针和护罩的摩擦力,使得移除困难;3)屏蔽件抓取件由金属制成,材料的选择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公知常识教导只使用塑料,因此背离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抓取件,采用金属抓取件具备轻量和充分刚性;4)抓取件相对于屏蔽件抓取支撑件轴向移动,该技术效果保证了无菌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内部部分1040用以将盖罩移除组件1038连接到定位在注射器1000内的喷射器1041的可移除针盖罩1045的外表面,其同样可以保证针的无菌性,另外,对于采用软屏蔽件时,其与针之间相应具有小摩擦力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2)对比文件1中,内部部分1040与可移除针盖罩1045(相当于针屏蔽件)在整个纵向上紧贴,当内部部分1040的齿件1120抓取可移除针盖罩1045的外部部分1047的后边缘1049向外拖拽时,如果可移除针盖罩1045整体为柔性,可移除针盖罩1045的任何变形/挠曲都会被紧贴的内部部分1040所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内部部分1040能够将可移除针盖罩1045抓出,至于是否会使得移除困难,这与可移除针盖罩所采用的柔性材料的种类有关。(3)关于屏蔽件抓取件材料的选择,复审请求人提供的网页内容仅能说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完全采用塑料制备的注射器,而不能由此得出注射器的某个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制备时,就一定会使得整个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果采用金属材料作为注射器的某个部件是合乎逻辑的,并且实现起来并不具有技术障碍,且其技术效果也可预期,那么这种替换就是容易想到的;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中,内部部分1040用于将可移除针盖罩1045从注射器1000上移除,操作中,内部部分1040必然会由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构成以便于在抓取时提供足够的力,而金属材料是本领域常见的不易变形的坚硬材料,将屏蔽件抓取件设置为金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因此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轻量、充分刚性也属于金属材料的公知特性,将屏蔽件抓取件设置为金属材料无法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4页16-21行),外部部分1039的突起1218与内部部分1040的相应轴向狭槽1130处于轴向可滑动接合,内部部分1040的齿件1132与外部部分1039的相应凹槽1220处于轴向可滑动接合,即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内部部分1040相对于外部部分1039能够轴向移动,其同样具备保证无菌性的技术效果。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