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拍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36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81188
优先权日:2015-08-12
申请(专利)号:201510601137.7
申请日:2015-09-18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苏青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1137.7,名称为“拍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CN10302425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对比文件1:CN10403869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为在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的条件下,而本申请是处于息屏状态下,本申请的息屏状态与对比文件1中的正常工作条件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对比文件3中电子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下(息屏状态下)进行后台拍照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时完全相悖的,两者根本不能相互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只是记载了拍摄参数可以包括画面亮度、快门时间、光圈大小、是否开闪光灯等参数;拍摄方式是图像拍摄时,拍摄参数为图像拍摄参数,当拍摄参数是视频拍摄时,拍摄参数为视频拍摄参数,或者当拍摄方式是白天拍摄模式时,拍摄参数为白天拍摄参数,当拍摄方式是夜间拍摄模式时,拍摄参数为夜间拍摄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同的拍摄方式对应不同的拍摄参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也没有在其技术方案中记载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在。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后台拍摄方法有拍摄照片和拍摄视频,给出了不占用拍摄装置当前显示界面的情形下后台可以进行选择拍摄照片或拍摄视频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息屏状态下进行拍照的技术内容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种拍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并将拍摄参数和拍摄方式相对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5、9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包括: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图像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图像拍摄参数;当所述拍摄方式是视频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视频拍摄参数;当所述拍摄方式是白天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白天拍摄参数;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夜间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夜间拍摄参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拍摄方法,用于包含摄像头的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启动所述摄像头;
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包括:读取拍摄参数;根据所述拍摄参数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所述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
其中,所述启动所述摄像头,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预定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
根据所述启动操作启动所述摄像头,并保持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预定状态;
其中,所述预定状态为息屏状态,所述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预定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息屏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
所述读取拍摄参数,包括:
接收方式选择操作,所述方式选择操作用于指示拍摄方式;
读取所述拍摄方式所对应的拍摄参数;
其中,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包括: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图像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图像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视频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视频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白天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白天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夜间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夜间拍摄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摄像头进行拍摄后,执行提醒操作,所述提醒操作用于提示用户拍摄成功。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关闭操作,根据所述关闭操作关闭所述摄像头;或,
检测所述摄像头是否在预定时长的时段内未进行过拍摄,当所述摄像头在所述时段内未进行过拍摄时,关闭所述摄像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包括:
控制所述摄像头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息屏状态时,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
5. 一种拍摄装置,用于包含摄像头的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启动模块,被配置为启动所述摄像头;
拍摄模块,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启动模块启动的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
其中,所述启动模块,包括: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预定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
启动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接收子模块接收的所述启动操作启动所述摄像头,并保持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预定状态;
其中,所述预定状态为息屏状态,所述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息屏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
所述拍摄模块,包括:
读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读取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
拍摄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读取子模块读取的所述拍摄参数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所述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
所述读取子模块,还被配置为:
接收方式选择操作,所述方式选择操作用于指示拍摄方式;
读取所述拍摄方式所对应的拍摄参数;
其中,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包括: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图像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图像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视频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视频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白天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白天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夜间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夜间拍摄参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提醒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摄像头进行拍摄后,执行提醒操作,所述提醒操作用于提示用户拍摄成功。
7. 根据权利要求5至6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关闭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关闭操作,根据所述关闭操作关闭所述摄像头;或,
第二关闭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摄像头是否在预定时长的时段内未进行过拍摄,当所述摄像头在所述时段内未进行过拍摄时,关闭所述摄像头。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模块,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摄像头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息屏状态时,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
9. 一种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摄像头;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启动所述摄像头;
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包括:读取拍摄参数;根据所述拍摄参数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所述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
其中,所述启动所述摄像头,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预定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
根据所述启动操作启动所述摄像头,并保持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预定状态;
其中,所述预定状态为息屏状态,所述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预定状态时, 接收启动操作,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息屏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
所述读取拍摄参数,包括:
接收方式选择操作,所述方式选择操作用于指示拍摄方式;
读取所述拍摄方式所对应的拍摄参数;
其中,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包括: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图像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图像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视频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视频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白天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白天拍摄参数;
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夜间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夜间拍摄参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上述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302425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1:CN10403869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拍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快速拍摄方法及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7]段,图1):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提供一种快速拍照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图像采集单元(公开了一种拍摄方法,用于包含摄像头的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正常工作状态和非正常工作状态;所述方法包括:步骤11,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获得第二拍摄指令(公开了在电子设备处于预定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步骤12,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非正常工作状态下根据所述第二拍摄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工作状态(公开了根据所述启动操作启动所述摄像头,并保持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预定状态);并根据所述第二拍摄指令调用所述拍摄单元,并由所述拍摄单元直接驱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并保存至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中。该第一实施例中,在该电子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获得该第二拍摄指令,其中,该非正常工作状态如可以是电子设备的待机状态或者休眠状态;即电子设备在待机状态或者休眠状态下,也可以获得第二拍摄指令;在获得该第二拍摄指令后,该电子设备根据该第二拍摄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工作状态,即在待机状态下即可启动图像采集单元,并同时根据该第二拍摄指令调用电子设备的拍摄单元,由该拍摄单元直接驱动该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公开了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并保存在该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中;其中,在保存该图像时,可以即时保存,也可以获得该图像后,再保存,供用户查看;该实施例中,在电子设备的非工作状态下,使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工作状态以及调用拍摄单元驱动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以及保存采集到的图像的步骤是根据一个指令(即上述第二拍摄指令)同时进行的,因此,能够实现在非正常工作状态下实现对景物的快速拍摄,实现快速盲拍,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在本发明的第二实施例中,在包括上述第一实施例所述方法的全部步骤的基础上,其中,步骤11中,获得第二拍摄指令的步骤包括:步骤111,获得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一触发按键的操作信息;步骤112,根据所述操作信息产生所述第二拍摄指令。该实施例中,对于电子设备来讲,具有一触发按键,用户在按下该触发按键后,会产生一启动可以在电子设备非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拍摄功能的操作信息,电子设备的获得单元会根据该操作信息获得上述第二拍摄指令;具体来讲,如所述操作信息是对所述触发按键长按一预设时间段后产生的操作信息;如在手机黑屏待机状态下(公开了所述预定状态为息屏状态,所述在电子设备处于预定状态时,接收启动操作),长按拍照硬件部分(触发按键)1.5s,开始启动拍照应用,此时电子设备不需要点亮屏幕,不需要取景预览,相机对焦模式为一预设模式,测光完成(闪光灯可以默认设置为关),直接抓取当时的瞬间(拍照声响)并存储;其中,这里的相机对焦模式如可以是无穷远对焦方式或者以所述电子设备上次拍摄时设置的对焦方式或者以自动对焦方式;也就是说,上述拍摄单元直接驱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的步骤包括:所述拍摄单元直接驱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以无穷远对焦方式或者以所述电子设备上次拍摄时设置的对焦方式或者以自动对焦方式采集图像(公开了读取拍摄参数;根据所述拍摄参数控制所述摄像头在不显示所述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这种拍照方式和现有的拍摄方式相比,省去了点亮屏幕,取景,对焦,和再次按拍照键的时间,直接从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键至听到拍摄音,即第一张照片抓拍成功,连续按拍照键可以继续快速拍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为:接收方式选择操作,所述方式选择操作用于指示拍摄方式,读取所述拍摄方式对应的拍摄参数。其中,所述拍摄参数与拍摄方式相对应,包括: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图像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图像拍摄参数;当所述拍摄方式是视频拍摄时,所述拍摄参数为视频拍摄参数;当所述拍摄方式是白天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白天拍摄参数;当所述拍摄方式是夜间拍摄模式时,所述拍摄参数为夜间拍摄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拍摄方式调整拍摄参数进行拍摄,以提高拍摄的灵活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后台拍摄方法和拍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9]-[0082]段):本发明的后台拍摄方法,由于整个拍摄过程在后台进行,不占用拍摄装置的当前显示界面;……控制相机模块在后台启动并运行……相机模块启动后,根据拍摄指令进行拍摄,如进行摄像或照相(参见第[0050]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占用拍摄装置当前显示界面的情形下后台可以进行选择拍摄照片或拍摄视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种拍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进行操作方式的选择操作。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预设相机对焦模式,这里的相机对焦模式可以是无穷远对焦方式或者以所述电子设备上次拍摄时设置的对焦方式或者以自动对焦方式,而焦距也属于拍摄参数之一,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预设可选择的拍摄参数。而拍摄方式是照片或视频时,选择对应于不同拍摄方式的拍摄参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白天拍摄模式和夜间拍摄模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拍摄方式,不同拍摄方式对应不同拍摄参数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预设的拍摄参数和拍摄方式相对应。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完全相悖的,两者不能结合;其次,对比文件3的目的是实现快速盲拍,没有拍摄视频的目的,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去寻求拍摄视频;最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预先设定拍摄参数,直接根据拍摄参数进行拍摄,没有给出根据选择的拍摄方式确定拍摄参数的技术启示,不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是在电子设备息屏状态下,不用开启拍摄界面,进行快捷操作启动摄像头进行拍摄,对比文件3是手机处于待机状态或休眠状态时触发相机应用进而拍摄,对比文件1是当相机模块关闭,当前界面不再显示拍摄界面时可以后台拍摄照片或视频,因此,三者都是在不开启拍摄界面时可以触发拍摄功能,因此三者不存在完全不同的工作状态,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之间有结合的启示。其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后台拍摄方法有拍摄照片和拍摄视频,给出了不占用拍摄装置当前显示界面的情形下后台可以进行选择拍摄照片或拍摄视频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息屏状态下进行拍照的技术内容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种拍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最后,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电子设备的拍摄模块当中已经有拍照、视频、白天、夜间的模式,开启该模式时必然已经存储有对应其的拍摄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同的拍摄方式对应不同的拍摄参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未说明其技术方案中的拍照模式以及对应其的拍照参数与现有技术有何不同,而将预先存储的拍摄方式和拍摄参数调用出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仅仅提出不同拍摄方式对应不同拍摄参数不能使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具体来讲,如在手机黑屏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硬件部分1.5s,开始启动拍照应用,此时电子设备不需要点亮屏幕,不需要取景预览,相机对焦模式为一预设模式,测光完成,直接抓取当时的瞬间(拍照声响)并存储,这种拍照方式直接从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键至听到拍摄音,即第一张照片抓拍成功,即公开了在摄像头进行拍摄后,执行提醒操作,所述提醒操作用于提示用户拍摄成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7]段):本发明的上述方法中,一具体应用场景如下,长按硬件拍照键,图像采集单元启动并开始测光;拍照存储,拍照提示音;第一张拍摄完毕之后超过一分钟,拍照键检测到按键,图像采集单元退出工作(公开了接收关闭操作,根据所述关闭操作关闭所述摄像头)。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5]-[0067]段):步骤S205,判断是否在预设时间内未接受到拍摄指令,当相机模块启动后,超过预设时间没有接收到拍摄指令,或者相机模块启动后进行拍摄,拍摄完成后,超过预设时间没有再接收到拍摄指令,则进入本步骤S206,关闭相机模块(公开了检测摄像头在预定时长的时段内未进行过拍摄,关闭摄像头)。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预定时间没有工作时,关闭摄像头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4]段):步骤12,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非正常工作状态下根据所述第二拍摄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工作状态,并根据所述第二拍摄指令调用所述拍摄单元,并由所述拍摄单元直接驱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并保存至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中,具体来讲,如在手机黑屏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硬件部分1.5s,开始启动拍照应用,此时电子设备不需要点亮屏幕,不需要取景预览,相机对焦模式为一预设模式,测光完成,直接抓取当时的瞬间并存储,公开了控制摄像头在电子设备处于息屏状态时,不显示预览画面时进行拍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是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4的模块装置权利要求,在装置中设置多个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5-8不具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设置处理器以及存储器执行相应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不具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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