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第二活性成分和表面活性剂的三嗪类化合物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72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3486
优先权日:2012-12-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034.0
申请日:2013-12-06
复审请求人:法国诗华动物保健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轶
合议组组长:雷耀龙
参审员:李晓林
国际分类号:A61K45/06,A61K47/14,A61K47/24,A61K47/34,A61K9/10,;A61P33/02,A61K31/53,A61K8/49,A61Q17/00,A61K8/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有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034.0,名称为“具有第二活性成分和表面活性剂的三嗪类化合物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法国诗华动物保健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25-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0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52段(第1-2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678031 A,公开日期为2010年03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至少一种三嗪类化合物和其他活性成分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含有一种或多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的水性混悬液,其中所述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大豆卵磷脂、山梨聚糖酯、多元醇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丙二醇单月桂酸酯、丙二醇单辛酸酯、单油酸甘油酯、磷脂、月桂酰基聚氧甘油酯、亚油酰基聚氧甘油酯、油酰基聚氧甘油酯,和聚氧乙烯烷基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丙二醇单月桂酸酯和西甲硅油乳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他活性成分选自抗生素、抗炎剂、驱肠虫剂、杀内外寄生虫剂、矿物质或维生素。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他活性成分是铁复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复合物是β-氢氧化铁和葡聚糖葡萄庚糖酸的水胶体溶液。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复合物是β-氢氧化铁和葡聚糖葡萄庚糖酸与非血红素铁吸收促进剂的水胶体溶液。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亲水溶剂和/或至少一种盐和/或至少一种高HLB表面活性剂和/或至少一种增稠剂和/或至少一种防腐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所述组合物包含:
- 1重量%至10重量%的三嗪类化合物,
- 10重量%至25重量%的铁复合物,
- 0.01重量%至5重量%的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
- 0%至3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亲水溶剂,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盐,
- 0%至5重量%的一种或几种高HLB表面活性剂,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增稠剂,和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防腐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三嗪类化合物是三嗪三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三嗪类化合物是托曲珠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是西甲硅油乳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西甲硅油乳剂包含约25-35%的西甲硅油USP。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西甲硅油乳剂包含聚二甲基硅氧烷、八甲基环四硅氧烷、甲基纤维素、十甲基环五硅氧烷、甲基化的二氧化硅和山梨酸。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或赋形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制备或储存在玻璃或塑料容器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是瓶子或烧瓶。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单个容器包含组合物的所有成分,所述成分是混合的或在隔开的隔室中,或其中所述成分被包含在单独的容器中,它们在施用前混合。
18. 权利要求1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非人动物中的传染性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治疗猪中的球虫病。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治疗小猪中的球虫病。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含1-60mg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且通过肌肉内注射来施用。
22. 一种试剂盒,其包含容器和说明书,所述容器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可注射的组合物。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容器是瓶子或烧瓶。
24. 一种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提供三嗪类化合物、其他活性成分和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和在适当的容器中混合所述成分,其中所述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大豆卵磷脂、山梨聚糖酯、多元醇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丙二醇单月桂酸酯、丙二醇单辛酸酯、单油酸甘油酯、磷脂、月桂酰基聚氧甘油酯、亚油酰基聚氧甘油酯、油酰基聚氧甘油酯,和聚氧乙烯烷基醚。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丙二醇单月桂酸酯和西甲硅油乳剂。
26. 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用于防止在三嗪类化合物和另一种活性成分的水性混悬液中起泡的用途,其中所述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大豆卵磷脂、山梨聚糖酯、多元醇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丙二醇单月桂酸酯、丙二醇单辛酸酯、单油酸甘油酯、磷脂、月桂酰基聚氧甘油酯、亚油酰基聚氧甘油酯、油酰基聚氧甘油酯,和聚氧乙烯烷基醚。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丙二醇单月桂酸酯和西甲硅油乳剂。”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含有一种或多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的水性混悬液,并限定了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的具体种类,组合物是可注射的。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添加其它助剂,例如表面活性剂卵磷脂(即磷脂)、单硬脂酸甘油酯(即多元醇酯)、消泡剂等,磷脂、多元醇酯等属于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大豆卵磷脂也是常见的卵磷脂种类,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二甲硅油,而有机硅、西甲硅油和二甲硅油同样也属于常见的消泡剂,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有机硅、西甲硅油及其乳剂是容易的,显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添加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到组合物中的启示,限定的具体的表面活性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见种类;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悬浮液,而混悬液和悬浮液一样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制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其制成悬浮液也是容易想到的,注射给药是本领域的常见给药方式。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8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9-20请求保护其用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关用途,权利要求21所限定的托曲珠利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肌肉注射属于常见给药方式;权利要求22-23请求保护的试剂盒是试剂盒的常见组合形式,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是常规制备方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3和25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6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用了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来进行消泡,并限定了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的具体种类。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相关教导,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法国诗华动物保健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3项权利要求)。其所作修改为:删除了权利要求3-4和9-10,并将原权利要求1、8和24中的“三嗪类化合物”修改为“托曲珠利”,将“其他活性成分”修改为“铁复合物”,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6、20如下:
“1. 包含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含有一种或多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的水性混悬液,其中所述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大豆卵磷脂、山梨聚糖酯、多元醇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丙二醇单月桂酸酯、丙二醇单辛酸酯、单油酸甘油酯、磷脂、月桂酰基聚氧甘油酯、亚油酰基聚氧甘油酯、油酰基聚氧甘油酯,和聚氧乙烯烷基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所述组合物包含:
- 1重量%至10重量%的托曲珠利,
- 10重量%至25重量%的铁复合物,
- 0.01重量%至5重量%的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
- 0%至3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亲水溶剂,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盐,
- 0%至5重量%的一种或几种高HLB表面活性剂,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增稠剂,和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防腐剂。
20. 一种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提供托曲珠利、铁复合物和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和在适当的容器中混合所述成分,其中所述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大豆卵磷脂、山梨聚糖酯、多元醇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丙二醇单月桂酸酯、丙二醇单辛酸酯、单油酸甘油酯、磷脂、月桂酰基聚氧甘油酯、亚油酰基聚氧甘油酯、油酰基聚氧甘油酯,和聚氧乙烯烷基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制备可注射组合物的启示;(2)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解决起泡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本申请得到的技术效果是预想不到的,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将口服制剂改成注射剂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消泡剂如二甲硅油或水合硅石二甲聚硅氧烷,消泡剂的作用必然是用来消泡,可见减少三嗪类化合物的水性混悬液中的泡沫形成这一技术问题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均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有机硅、西甲硅油和二甲硅油都属于常见的消泡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有机硅、西甲硅油乳剂制成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来进行消泡是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添加其它助剂,包括一些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限定的其它的表面活性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见种类,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或给出了添加这些物质的启示下,其必然也具有消泡作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i) 组合物为可注射组合物;(ii)组合物还含有特定种类的表面活性剂,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消泡效果的可注射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猪仔,托曲珠利通常口服给药,铁复合物由于口服的缺陷通常注射给药,但是注射给药本身也有缺点,虽然对比文件1将两种药物结合在一起时选择了口服给药的制剂形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有动机将两种药物制备为可注射的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i),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添加其它助剂,包括一些表面活性剂的启示,并在客观上获得消泡的技术效果;由于注射制剂需要消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教导了在组合物中加入消泡剂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组合物中加入二甲硅油或水合硅石二甲聚硅氧烷等消泡剂,或其他本领域常用的消泡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被教导,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3)由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组合物用于治疗哺乳期仔猪的球虫病,因此权利要求14-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具有限定作用,所以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的可注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将其放入特定容器,和说明书组成试剂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备创造性。(5)在权利要求1的可注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0限定的制备工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6)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预见到权利要求22中的有机硅乳剂或西甲硅油乳剂在用于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的水性混悬液时可起到防止起泡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21和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和23也不具备创造性。(8)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i) 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将两种药物制备为可注射的组合物,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不能制备为可注射组合物的反向教导。(ii) 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仅能证明山梨聚糖单油酸酯、丙二醇单月桂酸酯和西甲硅油乳剂具有消泡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消泡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20项权利要求),其中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和20中具有在1-8之间的HBL的表面活性剂限定为“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和丙二醇单月桂酸酯”,删除了权利要求2、21-23。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含有一种或多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的水性混悬液,其中所述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和丙二醇单月桂酸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复合物是β-氢氧化铁和葡聚糖葡萄庚糖酸的水胶体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复合物是β-氢氧化铁和葡聚糖葡萄庚糖酸与非血红素铁吸收促进剂的水胶体溶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亲水溶剂和/或至少一种盐和/或至少一种高HLB表面活性剂和/或至少一种增稠剂和/或至少一种防腐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所述组合物包含:
- 1重量%至10重量%的托曲珠利,
- 10重量%至25重量%的铁复合物,
- 0.01重量%至5重量%的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并且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和丙二醇单月桂酸酯的表面活性剂,
- 0%至3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亲水溶剂,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盐,
- 0%至5重量%的一种或几种高HLB表面活性剂,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增稠剂,和
- 0%至10重量%的一种或几种防腐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是西甲硅油乳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西甲硅油乳剂包含约25-35%的西甲硅油USP。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西甲硅油乳剂包含聚二甲基硅氧烷、八甲基环四硅氧烷、甲基纤维素、十甲基环五硅氧烷、甲基化的二氧化硅和山梨酸。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或赋形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制备或储存在玻璃或塑料容器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是瓶子或烧瓶。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单个容器包含组合物的所有成分,所述成分是混合的或在隔开的隔室中,或其中所述成分被包含在单独的容器中,它们在施用前混合。
13. 权利要求1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非人动物中的传染性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治疗猪中的球虫病。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治疗小猪中的球虫病。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含1-60mg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且通过肌肉内注射来施用。
17. 一种试剂盒,其包含容器和说明书,所述容器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可注射的组合物。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容器是瓶子或烧瓶。
19. 一种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注射的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提供托曲珠利、铁复合物和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和在适当的容器中混合所述成分,其中所述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和丙二醇单月桂酸酯。
20. 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用于防止在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的水性混悬液中起泡的用途,其中所述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和丙二醇单月桂酸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教导了铁复合物注射给药的缺点,并没有教导托曲珠利和铁化合物在可注射组合物中获得了任何有益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制备本申请的可注射组合物的启示。(2)注射剂的消泡需求比口服制剂严格的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对比文件1中列出的消泡剂可以满足注射剂的消泡需求。而本申请的实施例具有显著的消泡功能,属于预料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2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6月0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2段(第1-2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及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有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包含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的可注射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含有一种或多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的水性混悬液,其中所述一种或几种具有在1-8之间的HLB的表面活性剂选自山梨聚糖单油酸酯、有机硅乳剂、西甲硅油乳剂和丙二醇单月桂酸酯。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在哺乳期仔猪中口服应用的包含右旋糖酐铁/托曲珠利的分散体组合物,其为悬浮液,包含如下成分:为托曲珠利悬浮液(浓度30%)、右旋糖酐铁粉末(38.4% m/m)(即铁复合物)、丙酸钠(防腐剂)、苯甲酸钠(防腐剂)、丙二醇(亲水溶剂)、无水柠檬酸、水(参见实施例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组合物为可注射组合物;(2)组合物还含有特定种类的表面活性剂。基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消泡效果的可注射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中提到托曲珠利是抵抗球虫病的药物,在现有技术中一般通过口服给药,其对仔猪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压力(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段);用于防止缺铁性贫血的铁制剂,Fe(3 )化合物不适于口服施用,更常规的是利用注射给药多核铁(III)配合物,当然注射给药也具有一定的缺点(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9页第3段)。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托曲珠利通常口服给药,铁复合物由于口服的缺陷通常注射给药,但是注射给药本身也有缺点。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在将两种药物结合在一起时选择了口服给药的制剂形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有动机将两种药物制备为可注射的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中可以添加其它助剂,包括消泡剂例如二甲硅油或水合硅石二甲聚硅氧烷等(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6段至倒数第5段)。有机硅化合物和脂肪酸酯都属于可以用作消泡剂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参见段世铎 王万兴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56-259页),如前所述,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在组合物中可加入消泡剂例如二甲硅油或水合硅石二甲聚硅氧烷等,此外,在注射制剂中加入消泡剂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例如山梨聚糖单油酸酯、丙二醇单月桂酸酯和含有多种有机硅化合物的西甲硅油乳剂、有机硅乳剂,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显示选择上述表面活性剂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限定了铁复合物的具体种类,然而其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补铁用铁复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用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右旋糖酐铁是显而易见的,且本申请也没有数据显示对铁复合物的选择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9限定了组合物中的其他成分,以及各组分的含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合物中含有亲水溶剂、盐、防腐剂等载体或赋形剂,且高HLB表面活性剂、增稠剂等成分也是注射制剂中的常用添加剂,确定各组分的含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本申请也没有数据显示特定的成分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5、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8限定了表面活性剂为具体的西甲硅油乳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西甲硅油乳剂作为消泡剂,得到权利要求6-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显示选择上述表面活性剂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12限定了可注射组合物的储存方式,然而将可注射组合物保存在单独的玻璃或塑料瓶子或烧瓶,所述成分混合或单独位于隔室中,在施用前混合,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5要求保护可注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特定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如前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组合物是应用于治疗哺乳期仔猪的球虫病(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5段),因此权利要求13-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活性成分的含量和施用方式,施用方式属于医生处方,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组合物中活性成分的含量属于制剂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要求保护一种试剂盒,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的可注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将其放入特定容器,和说明书组成试剂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可注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的可注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所述的具体制备工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特定的表面活性剂用于防止在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的水性混悬液中起泡的用途。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右旋糖酐铁和托曲珠利的水性分散体组合物,还公开了组合物中可以添加消泡剂例如二甲硅油或水合硅石二甲聚硅氧烷等(参见实施例1,说明书第16页第6段至倒数第5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作为消泡剂,例如山梨聚糖单油酸酯、丙二醇单月桂酸酯和含有多种有机硅化合物的西甲硅油乳剂、有机硅乳剂,并且预见到这些消泡剂在用于托曲珠利和铁复合物的水性混悬液时可起到防止起泡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教导将托曲珠利和铁化合物制备为可注射组合物,但是当两种需要联用的药物,常规制剂中一个为注射给药,另一个为口服给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他们联合使用时采用注射或口服的给药方式,现有技术教导了两种给药方式各自的缺点,并选择了其中一种,但没有明确指出不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给药方式,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另外一种给药方式并不存在技术障碍,这不是仅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也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做出的选择,在本申请也没有数据证明注射给药方式相对于口服给药方式具有任何超出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前提下,这样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虽然注射剂的消泡要求比口服制剂严格的多,但是注射剂需要达到的消泡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消泡剂的种类和用量进行选择、调整来使其符合注射剂的消泡要求,本申请的实施例仅对比了加入特定消泡剂和未加入消泡剂的制剂的起泡情况,并不能证明上述特定的消泡剂相比较于其他的消泡剂具有预料不到的消泡效果,因此无法证明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审查意见,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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