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流体动力学连锁特征和运动机能学特征的潜水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81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0165
优先权日:2012-02-29
申请(专利)号:201380005875.4
申请日:2013-02-27
复审请求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方志远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闫周
国际分类号:B63C1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经在该现有技术的其它内容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5875.4,名称为“具有流体动力学连锁特征和运动机能学特征的潜水服”的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原申请人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2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图1-22B)、说明书摘要,2015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第1-176段),2017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水中活动的潜水服,所述潜水服包括:
潜水服材料,其具有背离所述潜水服的穿着者的第一表面和面向所述穿着者的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
胸垫,其在所述潜水服的前部部分中位于所述第一表面上,所述潜水服的前部部分对应于所述潜水服的与所述穿着者的胸部区域相关联的部分,所述胸垫包括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在突出的前端处相交成顶点,所述突出的前端在布置在所述胸垫的上部部分处的尖顶处终止,其中所述突出的前端以上下定向布置,并且其中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包括两个分开的表面,并且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中的每一个配置为在横向方向上为来自所述胸部区域的水规定路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潜水服包括配置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胸垫的多个胸垫。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相对于垂直于所述第一表面的方向成角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是仿形的,以大体上对应于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弯曲。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具有横穿内侧-外侧方向的凹形的构造,所述凹形的构造配置为接纳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凸形弯曲。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具有在上下方向上的凸形的构造,所述凸形的构造配置为对应于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凹形的纵向弯曲。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具有横穿内侧-外侧方向的凸形的构造,所述凸形的构造配置为在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凸形的内侧-外侧弯曲上来回摆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后侧部是仿形的,以对应于穿着者的胸部的解剖形状。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后侧部具有凸形弯曲。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后侧部的凹形弯曲包括两个凹部,所述两个凹部配置为接纳穿着者的胸肌。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位于对应于穿着者的胸腔的下端部的区域中。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位于所述潜水服的一区域中,所述潜水服的该区域对应于穿着者的胸部的高于穿着者的胸腔的下端部的部分。”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7252625B1,公告日为2007年08月0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前端为突出的前端,且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在突出的前端处相交成顶点,所述突出的前端布置在所述的胸垫的上部部分处的尖顶处终止,并且其中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包括两个分开的表面。但是,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胸垫的形状;2)关于下述意见“物体在流体内的阻力与流体的性质及物体的形状有关,物体在流体中运动时,对水流产生阻碍作用改变了原有的流场,该部分流体的速度骤减,根据伯努利方程可知此处将形成高压区,因此胸垫的前端面积越大使得高压区面积越大,首部的高压区使得该位置水面升高,形成能量耗散,体现为阻力增加”,审查员未提供任何证据去支持其观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观点是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晓的;3)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胸垫形状,也无法得到本申请中“胸垫前端处具有顶点”的特定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阻力的成因有动机通过改变胸垫的形状来改善阻力性能,而本申请中采用前端处具有顶点的形状,是常规的减阻形状(例如前倾型首船舶即为该形状),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创造性的判断是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本申请中的胸垫和船舶均为在流体中运动的物体,二者阻力产生的原理相同,因此关于阻力的分析可参见书籍(《船舶阻力》,邵世明等,第59-62页,国防工业出版社,1995年4月)中4.1节中第一部分“船体粘压阻力产生的原因”以及第二部分第2小节“前体形状对粘压阻力的影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本申请的潜水服是供使用者在水中活动的用具,这些活动甚至包括游泳、冲浪等对速度有要求的活动,这就必然提出对潜水服及胸垫在水中运动时阻力性能的要求,众所周知形状是影响物体在流体中运动阻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有动机去优化和改进胸垫的形状,从而减小潜水服在水中运动时的阻力;2)创造性的判断是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本申请中的胸垫和船舶均为在流体中运动的物体,二者阻力产生的原理相同,因此关于阻力的分析可参见教科书(《船舶阻力》,邵世明等,第59-62页,国防工业出版社,1995年4月)中4.1节中第一部分“船体粘压阻力产生的原因”以及第二部分第2小节“前体形状对粘压阻力的影响”;3)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阻力的成因有动机通过改变胸垫的形状来改善阻力性能,而本申请中采用前端处具有顶点的形状,是常规的减阻形状,例如前倾型艏船舶即为该形状,采用该形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在2017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胸垫包括在所述尖顶处汇聚的小平面或侧面,并且其中所述胸垫的所述尖顶是可压缩的,以产生平的前表面”。复审请求人认为:1)教科书《船舶阻力》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可能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申请涉及潜水服的技术领域,而上述教科书《船舶阻力》涉及船舶的技术领域。尽管本申请和上述教科书《船舶阻力》两者都用在水上活动中,但是本申请的潜水服与船舶相比可能需要考虑更多不同的因素,比如隔热性、耐磨性、缓冲、保护、舒适性、合身性、流体动力学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将不会转向船舶的技术领域来寻求技术支持。因此,上述教科书《船舶阻力》不能够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胸垫包括在所述尖顶处汇聚的小平面或侧面,并且其中所述胸垫的所述尖顶是可压缩的,以产生平的前表面”。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潜水服中的胸垫可以提供缓冲和/或保护,并且因此当躺在冲浪板上划动时为冲浪者提供舒适性,有助于流体动力学优点,以及提供美学特性。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水中活动的潜水服,所述潜水服包括:
潜水服材料,其具有背离所述潜水服的穿着者的第一表面和面向所述穿着者的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
胸垫,其在所述潜水服的前部部分中位于所述第一表面上,所述潜水服的前部部分对应于所述潜水服的与所述穿着者的胸部区域相关联的部分,所述胸垫包括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在突出的前端处相交成顶点,所述突出的前端在布置在所述胸垫的上部部分处的尖顶处终止,其中所述突出的前端以上下定向布置,并且其中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包括两个分开的表面,并且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中的每一个配置为在横向方向上为来自所述胸部区域的水规定路线,
其中所述胸垫包括在所述尖顶处汇聚的小平面或侧面,并且其中所述胸垫的所述尖顶是可压缩的,以产生平的前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潜水服包括配置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胸垫的多个胸垫。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所述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相对于垂直于所述第一表面的方向成角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是仿形的,以大体上对应于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弯曲。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具有横穿内侧-外侧方向的凹形的构造,所述凹形的构造配置为接纳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凸形弯曲。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具有在上下方向上的凸形的构造,所述凸形的构造配置为对应于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凹形的纵向弯曲。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前表面具有横穿内侧-外侧方向的凸形的构造,所述凸形的构造配置为在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凸形的内侧-外侧弯曲上来回摆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后侧部是仿形的,以对应于穿着者的胸部的解剖形状。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后侧部具有凸形弯曲。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的后侧部的凹形弯曲包括两个凹部,所述两个凹部配置为接纳穿着者的胸肌。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位于对应于穿着者的胸腔的下端部的区域中。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服,其中所述胸垫位于所述潜水服的一区域中,所述潜水服的该区域对应于穿着者的胸部的高于穿着者的胸腔的下端部的部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1)本申请说明书第103段中指出“表面152和表面153的这种倾斜构造可以有助于胸垫150的流体动力学优点”,显然表明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已经认定胸垫前端的形状构造主要作用在于考虑流体动力学特点,这一点与船舶在水中航行时需要考虑的流体动力学完全一致;而复审请求人提出的诸多其它因素,例如“隔热性、耐磨性、缓冲、保护、舒适性、合身性”等均未体现在胸垫前端的上述形状构造中。另外,本申请说明书第115段还指出“侧面(即,诸如152、153、154的表面)可以具有适合于使水转向、减少阻力以及为冲浪者产生身体升力的目的的任何构造。……在其它构造中,表面152、153以及154可以具有凸形构造。这种构造可以类似于船体的船头流体动力学地起作用。”这也说明书本申请在做出发明时显然考虑并接受了船舶构造特征的启示。因此,教科书《船舶阻力》完全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其中图7-9、说明书第5栏38-43行公开了胸垫的形状:躯干楔202(相当于本申请的胸垫)的前部的顶部308包括主支撑件510的拱形顶点平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在尖顶处汇聚的小平面或侧面);说明书第4栏37-41行公开了胸垫使用的材质:躯干楔202优选的包括由弹性泡沫衬垫材料制成的唯一单件单元。可见,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也必然完全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潜水服与船舶相比可能需要考虑更多不同的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将不会转向船舶的技术领域来寻求技术支持;2)教科书《船舶阻力》中能够清楚知晓的是,在基于上述教导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为减小粘压阻力,将会试图将对比文件1中的胸垫修改为减小的前部短肥同时使得后部收缩缓和的细长流线型形状。上述教科书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提供给使用者最稳定的支撑件,基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胸垫的形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图1-22B)、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第1-176段),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水中活动的潜水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水上运动的躯干支撑胸垫以及配有该胸垫的潜水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1-51行、第5栏38-51行,说明书附图1-11):潜水服材料(说明书第4栏34-36行),潜水服具有的背离潜水服的穿着者的第一表面和面向穿着者的相对的第二表面(图3-7,说明书第4栏37-38行);胸垫202,其在潜水服的前部部分中位于第一表面上,潜水服的前部部分对应于潜水服的与穿着者的胸部区域相关联的部分(参见附图2),胸垫包括由前壁710形成的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参见附图9),胸垫具有一个前端(在前壁710上),该前端以上下定向布置,并且其中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710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710的每一个可实现为在横向方向上为来自胸部区域的水规定路线;胸垫202还包括在尖顶处汇聚的小平面510,胸垫202的尖顶是可压缩的(材料是可压缩材料),以产生平的前表面(参见图7-9,说明书第5栏38-43行,第4栏37-41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端为突出的前端,且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在突出的前端处相交成顶点,突出的前端布置在胸垫的上部部分处的尖顶处终止,并且其中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包括两个分开的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改变前端形状以减小其在水中的阻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阻力性能是潜水服重要性能指标之一,减小阻力是制作潜水服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物体在流体内的阻力与流体的性质及物体的形状有关,物体在流体中运动时,对水流产生阻碍作用改变了原有的流场,该部分的流体速度骤减,根据伯努利方程可知此处将形成高压区,因此胸垫的前端面积越大使得高压区面积越大,首部的高压区使得该位置水面升高,形成能量耗散,体现为阻力增加。本申请中的胸垫和船舶均为在流体中运动的物体,二者阻力产生的原理相同,因此关于阻力的分析可参见教科书(《船舶阻力》,邵世明等,第59-62页,国防工业出版社,1995年4月)中4.1节中第一部分“船体粘压阻力产生的原因”以及第二部分第2小节“前体形状对粘压阻力的影响”;同时,教科书中也明确指出:如果船的前体过于肥短,会使得粘压阻力增大。在这种认知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胸垫,减少其截流面积,形成导流形状以减少阻力,而本申请中设置“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在突出的前端处相交成顶点,突出的前端布置在的胸垫的上部部分处的尖顶处终止,并且其中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包括两个分开的表面”仅是对导流减阻形状的一种常规选择(上述形状选择可以参考军舰艏端的形状而很容易的做出),并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根据实际需要简单增加胸垫梳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710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710相对于垂直于潜水服外表面(即第一表面)方向成角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5、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胸垫202被制成贴合冲浪板102的凸形曲线(相当于胸垫的前表面是仿形的,以大体上对应于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弯曲;胸垫的前表面具有横穿内侧-外侧方向的凹形的构造,凹形的构造配置为接纳冲浪板的顶表面的凸形弯曲),(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5A,说明书第7栏15-20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胸垫与冲浪板更贴合以提高使用者舒适度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9、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胸垫202被设计成与使用者躯干相抵靠并配合的形式(相当于胸垫的后侧部是仿形的,以对应于穿着者的胸部的解剖形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52-55行)。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胸垫设计成对应穿着者胸部解剖形状以提高舒适度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人体胸部躯干的形状将胸垫的后侧部设计有凸形弯曲以及胸垫的后侧部的凹形弯曲包括两个凹部,两个凹部配置为接纳穿着者的胸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胸垫更好的发挥缓冲、减震、支撑的作用,而对胸垫位置可采用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对复审通知书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103段中指出“表面152和表面153的这种倾斜构造可以有助于胸垫150的流体动力学优点”,显然表明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已经认定胸垫前端的形状构造主要作用在于考虑流体动力学特点,这一点与船舶在水中航行时需要考虑的流体动力学完全一致;而复审请求人提出的诸多其它因素,例如“隔热性、耐磨性、缓冲、保护、舒适性、合身性”等均未体现在胸垫前端的上述形状构造中。同时,本申请说明书第115段还指出“侧面(即,诸如152、153、154的表面)可以具有适合于使水转向、减少阻力以及为冲浪者产生身体升力的目的的任何构造。……在其它构造中,表面152、153以及154可以具有凸形构造。这种构造可以类似于船体的船头流体动力学地起作用。”,上述内容本申请在做出发明时已经考虑并接受了船舶构造特征的技术启示;2)根据教科书《船舶阻力》中公开的内容,为了减小粘压阻力,需要减小前体的短肥形状,即将前体设计成瘦长形状。在上述教科书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短肥的弧形迎水面进行改进,减少其短肥程度,形成导流形状以减少阻力;而本申请中设置“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在突出的前端处相交成顶点,突出的前端布置在的胸垫的上部部分处的尖顶处终止,并且其中向左成角度的上表面和向右成角度的上表面包括两个分开的表面”仅是对导流减阻形状的一种常规选择(上述形状选择可以参考军舰艏端的形状而很容易的做出),并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3)相对于本申请而言,对比文件1属于现有技术,虽然对比文件1在设计胸垫形状时考虑了为使用者提供稳定支撑的技术问题,但同样作为潜水服,对比文件1中客观上需要考虑潜水服面临的共性技术问题,即在水中运动时的阻力性能,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认为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其支撑件的阻力性能。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反向的教导,不可能抑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支撑垫形状的动机;因此,上述对支撑垫阻力性能的改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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