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08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63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39011.4
申请日:2017-01-18
复审请求人:深圳中科康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江定国
合议组组长:于辉
参审员:余雪
国际分类号:B24B1/00(2006.01),B24B31/112(2006.01),B24B41/06(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一部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39011.4,名称为“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中科康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211295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0-107996A,公开日为2000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将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固定在磁场中;
S2:配置磁性研磨悬浮液;
S3:将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输送到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中,并在磁场的磁场力和液体推力的作用下开始研磨,所述磁场和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具有相对的360°的旋转,所述液体推力是液压泵作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产生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包括硬质磁性粒子和液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包括硬质磁性粒子、粒径小于硬质磁性粒子的非磁性粒子和液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悬浮液包括50-10000目的铁粉或含铁的合金粉、0.5-5微米的金刚石和液体,所述液体是水性液体或油性液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铁粉与金刚石的比例不小于1:1。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是一根或多根同时研磨。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S3中所述将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输送到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是单向输送或双向输送。
8.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7所述的任一方法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产生平行磁场的电磁铁或永久磁铁。
10.如权利要求8或9任一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永久磁铁是两块并分别以N-S或S-N磁极端安放,两块永久磁铁分别相对磁极端面相吸形成磁回路。”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步骤S1和步骤S2顺序相反,(2)步骤S3中所述磁场和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具有相对的360°的旋转,所述液体推力是液压泵作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产生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液压泵作用于磁性悬浮液而产生液体推力,因此补充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磁场与待研磨的金属管具有360°的旋转,泵7作用于磁性研磨悬浮液而产生液体推力,申请人所声称的本申请中的泵为高压泵并未限定于权利要求书中,另外,泵的压力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为:根据说明书新增加从属权利要求2-5,然后重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步骤S1进一步包括:S11、根据金属毛细管两端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高压软管,高压软管内径尺寸比金属毛细管外径尺寸小,插入金属毛细管两端;S12、根据插接金属毛细管的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护套,护套内径比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小,将护套安装在高压软管与金属毛细管的插接结合处,护套安装长度需大于等于金属毛细管与高压软管插接结合处长度;S13、根据插接处毛细管外径、高压软管厚度及护套厚度选取合适尺寸的端部插接锁箍,并将端部插接锁箍所致端部插接部位进行紧固;S14、将与高压软管插接装配好的金属毛细管固定在金属毛细管安装架上;(2)本申请中液压泵为高压泵,其产生的液体推力能与磁场力保持平衡,保证磁性研磨悬浮液中的磁性物质不因为重力作用而下落,从而保证了金属毛细管的研磨效果。因此,与对比文件1-2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2-14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有使用高压泵,而是使用液压泵,其次,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补入权利要求1中的关于高压软管的技术特征,高压软管即为可承受高压的柔性管道,并不能得出与其配合使用的液压泵即为高压泵。另外,关于所补入的高压软管安装过程的技术特征,仅是关于管安装的常规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因此,本申请所有权利要求相对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2-5属于新增加的权利要求,不是为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接受。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步骤S1和步骤S2顺序相反;(2)步骤S1进一步包括:S11、根据金属毛细管两端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高压软管,高压软管内径尺寸比金属毛细管外径尺寸小,插入金属毛细管两端;S12、根据插接金属毛细管的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护套,护套内径比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小,将护套安装在高压软管与金属毛细管的插接结合处,护套安装长度需大于等于金属毛细管与高压软管插接结合处长度;S13、根据插接处毛细管外径、高压软管厚度及护套厚度选取合适尺寸的端部插接锁箍,并将端部插接锁箍锁至端部插接部位进行紧固;S14、将与高压软管插接装配好的金属毛细管固定在金属毛细管安装架上;步骤S3中所述磁场和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具有相对的360°的旋转,所述液体推力是液压泵作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产生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待研磨的不锈钢管4的两端均连接有管道,不锈钢管4两端连接的管道均与泵7相连。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将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在对比文件1的毛细管两端设置连接管道,并且将毛细管两端设置的连接管道均与泵相连,未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没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高压泵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得出液压泵为高压泵,即使复审请求人将“高压泵”这一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液压泵为高压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泵类型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6-1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2019年06月24日均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2019年06月21日、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和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内容均完全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并没有对说明书进行实质修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磁性颗粒在金属毛细管内部堆积后将同时受到来自双向变量液压泵输出的流体推力及来自360度旋转变量磁场的磁力的作用,在两个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磁性颗粒对金属毛细管内壁的摩擦力”,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锁至”修改为“所致”,同时删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5。
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将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固定在磁场中;此步骤进一步包括:
S11、根据金属毛细管两端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高压软管,高压软管内径尺寸比金属毛细管外径尺寸小,插入金属毛细管两端;
S12、根据插接金属毛细管的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护套,护套内径比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小,将护套安装在高压软管与金属毛细管的插接结合处,护套安装长度需大于等于金属毛细管与高压软管插接结合处长度;
S13、根据插接处毛细管外径、高压软管厚度及护套厚度选取合适尺寸的端部插接锁箍,并将端部插接锁箍所致端部插接部位进行紧固;
S14、将与高压软管插接装配好的金属毛细管固定在金属毛细管安装架上;
S2:配置磁性研磨悬浮液;
S3:将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输送到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中,并在磁场的磁场力和液体推力的作用下开始研磨,所述磁场和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具有相对的360°的旋转,所述液体推力是液压泵作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产生的;
磁性颗粒在金属毛细管内部堆积后将同时受到来自双向变量液压泵输出的流体推力及来自360度旋转变量磁场的磁力的作用,在两个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磁性颗粒对金属毛细管内壁的摩擦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包括硬质磁性粒子和液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包括硬质磁性粒子、粒径小于硬质磁性粒子的非磁性粒子和液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悬浮液包括50-10000目的铁粉或含铁的合金粉、0.5-5微米的金刚石和液体,所述液体是水性液体或油性液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铁粉与金刚石的比例不小于1:1。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是一根或多根同时研磨。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其特征在于,S3中所述将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输送到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是单向输送或双向输送。
8.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7所述的任一方法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产生平行磁场的电磁铁或永久磁铁。
10.如权利要求8或9任一所述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永久磁铁是两块并分别以N-S或S-N磁极端安放,两块永久磁铁分别相对磁极端面相吸形成磁回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对金属毛细管内壁进行抛光的技术原理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原理存在根本性不同,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所用抛光物质是铁、钴、镍等磁性物质,而本申请中磁性悬浮液的配置材料中含有0.5-5微米的金刚石(非磁性物质),而金刚石材料对金属的研磨切屑能力远高于铁、钴、镍等材料,本申请中增加金刚石的目的是为了能更高效高质量的对金属毛细管内壁进行抛光。对比文件1中磁流变液是处于一个不能循环流动的密闭空间中,而本申请的磁性悬浮液是循环流动的。对比文件1的抛光装置的工作步骤只能是在毛细管内完全充满磁流变液后才可以启动调节磁场控制器的部件,而本申请的抛光装置中可以在磁性悬浮液进入金属毛细管之前就开启磁场控制开关也可在磁性悬浮液注入金属毛细管后开启磁场控制开关。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其抛光装置中磁场的作用为使磁流变液变粘而形成柱状抛光膜而非利用磁场力进行切削抛光,而本申请中的磁场作用为使磁性悬浮液中的磁性离子受到磁场力后移动至待抛光工件内壁的一侧,进而随着偏移至该侧的磁性离子逐渐增多形成离子堆,从而离子堆在磁场力的作用下对待抛光工件内壁的堆积侧产生径向推力。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其抛光膜是未受磁力作用的其他物质的流动产生的冲力及振动装置在毛细管外壁的振动的共同作用下进行转动的,从而对毛细管内壁进行抛光,由此可知,其抛光膜进行抛光所用的外力与磁场力无关,与本申请的抛光所用的外力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之抛光原理与本申请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对本申请没有启示作用。对比文件2抛光的原理与方案与本申请也是根本不同的,这是因为:对比文件2由于利用的是磁各向异性工具进行抛光的,由此决定了该抛光方案不应用于金属毛细管的内壁抛光,对比文件2中泵的作用为使抛光浆液进行循环流动,在其抛光过程中并未用到泵的推力进行做功,与本申请中使用的高压泵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8和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019年06月21日和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1日和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完全相同,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7月18日、2019年06月21日和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2-5属于新增加的权利要求,不是为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因而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7月18日、2019年06月21日和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接受;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5页),2017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43段-0050段,图1-5):包括如下步骤:
S1:选择粒径为0.7-1.5微米的铁粉配置磁流变液;
S2:将待研磨的毛细管6固定在磁场中;
S3:将所述磁流变液输送到所述待研磨的毛细管6中,并在磁场的磁场力和液体推力的作用下开始研磨,所述磁场和所述待研磨的毛细管6具有相对90°的旋转。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步骤S1和步骤S2顺序相反;(2)步骤S1进一步包括:S11、根据金属毛细管两端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高压软管,高压软管内径尺寸比金属毛细管外径尺寸小,插入金属毛细管两端;S12、根据插接金属毛细管的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护套,护套内径比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小,将护套安装在高压软管与金属毛细管的插接结合处,护套安装长度需大于等于金属毛细管与高压软管插接结合处长度;S13、根据插接处毛细管外径、高压软管厚度及护套厚度选取合适尺寸的端部插接锁箍,并将端部插接锁箍所致端部插接部位进行紧固;S14、将与高压软管插接装配好的金属毛细管固定在金属毛细管安装架上;步骤S3中所述磁场和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具有相对的360°的旋转,所述液体推力是液压泵作用于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产生的;磁性颗粒在金属毛细管内部堆积后将同时受到来自双向变量液压泵输出的流体推力及来自360度旋转变量磁场的磁力的作用,在两个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磁性颗粒对金属毛细管内壁的摩擦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磁场与金属毛细管的相对转动位置以及如何驱动待研磨金属毛细管中的磁性研磨悬浮液。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而金属毛细管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毛细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应用于金属毛细管的抛光,从而得到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先将“待研磨金属毛细管固定”然后再“配置磁性研磨悬浮液”,也可以先“配置磁性研磨悬浮液”再将“待研磨金属毛细管固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不锈钢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图1-8):待研磨的不锈钢管4的两端均连接有管道(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记载该技术特征,但是根据说明书附图2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到该技术特征),不锈钢管4两端连接的管道均与泵7相连,液体推力是泵7作用于磁性研磨悬浮液产生的,从而实现磁性研磨悬浮液的循环,磁场和待研磨的不锈钢管4具有相对360°的旋转,磁性研磨悬浮液包括轻油、磁性磨料5和磁性颗粒6等,磁性磨料5和磁性颗粒6在磁场作用下在不锈钢管4内部堆积后将同时受到来自泵7输出的流体推力及来自360度旋转磁场的磁力的作用,在两个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磁性磨料和磁性颗粒对不锈钢管4内壁的摩擦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泵驱动金属管中的磁性研磨悬浮液实现磁性研磨悬浮液的循环以及使得磁场和待研磨的金属管具有相对360度的旋转,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将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在对比文件1的毛细管6两端设置连接管道,并且将毛细管6两端设置的连接管道均与泵相连,实现磁流变液的循环,以及将磁场和待研磨的毛细管6具有相对360度的旋转。另外,技术特征“S11、根据金属毛细管两端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高压软管,高压软管内径尺寸比金属毛细管外径尺寸小,插入金属毛细管两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金属毛细管两端设置管道类型和该管道尺寸的常规设置。技术特征“S12、根据插接金属毛细管的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选取合适尺寸的护套,护套内径比高压软管的外径尺寸小,将护套安装在高压软管与金属毛细管的插接结合处,护套安装长度需大于等于金属毛细管与高压软管插接结合处长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为确保高压软管与金属毛细管之间密封连接而进行的常规设置。技术特征“S13、根据插接处毛细管外径、高压软管厚度及护套厚度选取合适尺寸的端部插接锁箍,并将端部插接锁箍锁至端部插接部位进行紧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技术特征“S14、将与高压软管插接装配好的金属毛细管固定在金属毛细管安装架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为固定金属毛细管而进行的常规设置。技术特征“泵为双向变量液压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泵类型的常规选择。技术特征“磁场为变量磁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磁场类型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43段-0050段,图1-5):所述磁流变液包括铁粉(属于硬质磁性粒子的下位概念)和液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43段-0050段,图1-5):所述磁流变液包括铁粉(属于硬质磁性粒子的下位概念)和液体。为达到更好的抛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磁性研磨悬浮液还设置粒径小于硬质磁性粒子的非磁性粒子,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磁性悬浮液中组成成分类型和组成成分粒径大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铁粉和金刚石比例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43段-0050段,图1-5):待研磨的毛细管是一根。为进一步提高研磨抛光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多根金属毛细管同时进行研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43段-0050段,图1-5):将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输送到所述待研磨的毛细管是从上往下单向输送。另外,为使加工过程更灵活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所述磁性研磨悬浮液输送到所述待研磨的金属毛细管实现双向输送,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7所述的任一方法的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另外,权利要求1-7所述的任一方法不具有创造性(具体请参见权利要求1-7的评述)。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适用于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应用于金属毛细管的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金属毛细管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毛细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应用于金属毛细管的抛光,从而得到一种金属毛细管内表面磁力研磨抛光装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43段-0050段,图1-5):所述装置包括产生平行磁场的电磁铁51。另外,技术特征“包括产生平行磁场的永久磁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磁铁类型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或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永久磁铁中磁块数量和摆放方式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磁性悬浮液中通常包括:磁性粒子(如铁、钴、镍等)、非磁性粒子和液体,因此,技术特征“本申请中磁性悬浮液的配置材料中含有0.5-5微米的金刚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磁性悬浮液中组成成分类型的常规选择。虽然对比文件1中磁流变液是处于一个不能循环流动的密闭空间中,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待研磨的不锈钢管4的两端均连接有管道,不锈钢管4两端连接的管道均与泵7相连,泵7提供的液体推力作用实现了不锈钢管4内的磁性研磨悬浮液的循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泵驱动金属管中的磁性研磨悬浮液实现磁性研磨悬浮液的循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将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在对比文件1的毛细管两端设置连接管道,并且将毛细管两端设置的连接管道均与泵相连,从而实现对比文件1中毛细管内的磁流变液的循环。至于“对比文件1的抛光装置的工作步骤只能是在毛细管内完全充满磁流变液后才可以启动调节磁场控制器的部件”和本申请中“抛光装置中可以在磁性悬浮液进入金属毛细管之前就开启磁场控制开关也可在磁性悬浮液注入金属毛细管后开启磁场控制开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磁场和待研磨的不锈钢管4具有相对360°的旋转”,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使磁性悬浮液中的磁性粒子受到磁场力作用后移动至待抛光工件内壁的一侧,这些磁性粒子随着磁场的旋转而旋转,从而对待抛光工件内壁产生径向研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将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得对比文件1中磁场和待研磨的毛细管6具有相对360°的旋转,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磁流变液在待研磨的毛细管6内壁产生径向研磨。另外,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没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高压泵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得出液压泵为高压泵。即使复审请求人将“高压泵”这一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液压泵为高压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泵类型的常规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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