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04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62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7591.6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德华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马雪松
国际分类号:B22F1/02(2006.01),C23C18/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75916、名称为“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其特征在于:主要成分为银和氧化锡,其中银的质量比为10-50%,所述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还掺杂有SnO?:Sb和SnO?:F,所述的氧化锡为导电氧化锡。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称取一定量的氧化锡粉末进行敏化活化处理,之后洗涤、离心、烘干;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氧化锡粉体加入去离子水中,再加入一定量的分散剂、水合肼、氨水,然后边超声、搅拌分散边加热至60℃,所述的分散剂为SDS,加入量为最终产物质量的0.1—1%;
c)、根据设定的银∶氧化锡的质量比配置合适浓度的银氨溶液;
d)、将步骤c)中得到的银氨溶液慢慢滴入步骤b)得到的溶液中,反应期间一直维持超声波震荡和机械搅拌,超声波震荡频率为40-50kHz,搅拌速率为400-500rpm,直至反应完成;
e)、将步骤d)中得到的产物洗涤至中性并烘干,即可得到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的洗涤过程为通过乙醇:丙酮体积比为2:1的混合液清洗,并经40kHz-50kHz超声震荡,同时以300-400rpm速率搅拌10-15min。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b)中水合肼量过量10-20%。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b)中加入氨水后溶液的PH为10-11。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通过称取一定量的硝酸银加入去离子水中,并逐步滴加氨水的方式来配置银氨溶液。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银氨溶液的pH为10-11,浓度10-200g/L,加入银氨溶液的方式为滴加或慢速流加。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e)中的烘干方式为真空干燥,烘干温度为90℃。”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889416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151047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9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还掺杂有SnO2:Sb和SnO2:F。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步骤a中在活化敏化后除了洗涤干燥还具有离心处理操作,步骤e中洗涤至中性;B.反应物的加入顺序与对比文件不同,采用的还原剂不同,银氨加入方式为慢慢滴入,具体为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氧化锡粉体加入去离子水中,再加入一定量的分散剂、水合肼、氨水,然后边超声、搅拌分散边加热至60℃,所述的分散剂为SDS,加入量为最终产物质量的0.1-1%;d)、将步骤c)中得到的银氨溶液慢慢滴入步骤b)得到的溶液中,此外,除了超声震荡还具有机械搅拌,搅拌速率为400-500rpm,直至反应完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B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其余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基于本申请的记载,不能证明氧化锡粒径的选择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优势;在包覆粉体中掺杂SnO2:Sb和SnO2:F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选择SDS作为分散剂、水合肼作为还原剂,洗涤、离心、干燥的步骤、PH值的确定、超声震荡的选择、银氨的用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银氨与还原剂、氧化锡三者形成的反应体系中,滴加银氨与滴加还原剂都是为了控制反应速度,至于还原剂的量是否过量,是可以通过滴加控制的,这两种不同的滴加方式没有显著区别。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采用粒径为40-200nm的氧化锡,而对比文件1的颗粒粒径为1~3μm,粒径差别大,相较对比文件1中的银包覆二氧化锡颗粒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的产物在烘干后还进行煅烧,而煅烧将带来两个后果:一是银二氧化锡中间体会结块;二是高温煅烧时溶液中存在的有机物挥发,产生的气流施加在二氧化锡表面使得银颗粒不易包覆。(3)本申请针对目前银包覆氧化锡材料大多数是将氧化锡与银氨直接混合施镀,这使得反应进程很难控制,所制备的粉体粒径分布不均,同时所包覆银含量也难以精确控制,容易造成包覆不均或银浪费的缺陷,提供一种银含量精确可控、颗粒分散性好、包覆完整的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材料,在包覆粉体中掺杂SnO2:Sb和SnO2:F的目的是可应用于电磁屏蔽领域,这是本申请首次提出。(4)本申请的反应条件、使用的其他成分,滴加银氨溶液的时机、顺序与对比文件1和2不同,最终得到的成分与对比文件1和2均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记载,40nm和1000nm的氧化锡未见实质性区别,氧化锡粒径更小并没有使本申请的粉体与对比文件1的粉体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对比文件1所制备的粉体致密均匀且银的包覆量可控,解决了反应过程难以控制的问题,对比文件1不存在因煅烧而产生的不利情况;氧化锡掺杂锑、氟等提高粉末的导电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是通过控制反应物之一的滴加速度来实现控制反应过程,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效果是类同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还掺杂有SnO2:Sb和SnO2:F。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2)银氨溶液和还原剂的加入顺序不同:对比文件1先加入银氨溶液,然后再滴加还原剂;而本申请先加入水合肼(还原剂),然后再慢慢滴加银氨溶液;(3)具体反应条件有差异:对比文件1未公开还原剂为水合肼,所述的分散剂为SDS,加入量为最终产物质量的0.1-1%;在步骤b中还加入氨水,然后边超声、搅拌分散边加热至60℃,步骤d反应期间一直维持超声波震荡和机械搅拌,超声波震荡频率为40-50kHz,搅拌速率为400-500rpm;(4)步骤e中将得到的产物洗涤至中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控制反应进程的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 (1)本申请的实施例未记载氧化锡的直径对最终的银包覆氧化锡粉体的性能有什么影响,且本申请的实施例3也采用了平均粒径为1000nm(与对比文件1的1~3μm有相同的端点值)的氧化锡,达到了与粒径为40nm和200nm(参见本申请的实施例1、2)的氧化锡相同的技术效果。可见,氧化锡粒径并没有对最终产品的性能产生明显影响,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相较对比文件1中的大颗粒银包覆二氧化锡颗粒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的论断,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2)对比文件1的煅烧温度最高为350℃,远低于银和氧化锡的熔点,不会发生颗粒的结块;在反应充分的情况下,不会残留硝酸银,也就不会有硝酸银附着在颗粒表面;对比文件1在煅烧之前已经进行了烘干,大量的有机物已经在烘干时挥发,煅烧时极少量的有机物挥发不会对包覆产生影响,且对比文件1记载了最终产品“包覆层均匀、致密”,可见,请求人陈述的对比文件1煅烧的后果,没有事实根据。(3)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反应进程也是可控的,其银含量也是可控的、最终产品也是颗粒分散性好、包覆完整的银包覆氧化锡粉体,也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而在氧化锡中掺杂SnO2:Sb和SnO2:F以提高其导电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上述粉体应用于电磁屏蔽领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是先加入氧化锡粉末,然后在搅拌的条件下,由银氨溶液和还原剂进行反应生成银并包覆在氧化锡上,其反应机理相同。至于具体的反应条件、使用的其他成分,滴加银氨溶液的时机、顺序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申请最终得到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并无实质性差异。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又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1、3-5和8的内容补入原权利要求2,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提出:(1)本申请中采用粒径为40-200nm的氧化锡,而对比文件1的颗粒粒径为1~3μm,粒径差别大,氧化锡的直径对最终的银包覆氧化锡粉体的性能带来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如北京交通大学陈媚媚的硕士学位论文《一维二氧化锡纳米材料的合成、表征及其物性研究》(20071201)(https://www.docin.com/p-1390421707.html),以及网文“纳米氧化锡的特性及应用”(http://www.360powder.com/technology_details/index/1455.html)对此进行了论述。对比文件1中的银包覆二氧化锡颗粒既不均匀,也不致密,不能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的产物在烘干后还进行煅烧,而煅烧将带来两个后果:一是银二氧化锡中间体会结块(还会产生硝酸银附着在表面);二是高温煅烧时溶液中存在的有机物挥发,产生的气流施加在二氧化锡表面使得银颗粒不易包覆。(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银二氧化锡中间体复合粉体的制备方法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制备的导电粉体是主要成分为银和导电氧化锡,其中银的质量比为10-50%,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还掺杂有SnO?:Sb和SnO?:F,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2)本申请是对氧化锡粉末进行敏化活化处理之后洗涤、离心、烘干,其中洗涤过程为通过乙醇:丙酮体积比为2:1的混合液清洗,并经40kHz-50kHz超声震荡,同时以300-400rpm速率搅拌10-15min;3)本申请是将得到的氧化锡粉体加入去离子水中,再加入0.1-1%的SDS、水合肼、氨水,加入氨水后溶液的PH为10-11,然后边超声、搅拌分散边加热至60℃,所述的水合肼量过量10-20%;4)再次加入银∶氧化锡配置的银氨溶液中,反应期间一直维持超声波震荡和机械搅拌,超声波震荡频率为40-50kHz,搅拌速率为400-500rpm;5)得到的产物洗涤至中性并90℃真空干燥,即可得到银的质量比为10-50%,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的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相较对比文件1具有反应进程容易控制,制备的粉体粒径分布均匀,所包覆银含量也可精确控制,避免包覆不均或银浪费,得到掺杂有SnO?:Sb和SnO?:F的纳米级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末,导电性能良好,可用作电磁屏蔽材料的导电填料,这都不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4)本申请探索了掺杂工艺,在包覆粉体中掺杂SnO2:Sb和SnO2:F的目的是可应用于电磁屏蔽领域,这是本申请首次提出。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用于制备主要成分为银和导电氧化锡,而且还掺杂有SnO?:Sb和SnO?:F的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称取一定量的氧化锡粉末进行敏化活化处理,之后洗涤、离心、烘干,其中洗涤过程为通过乙醇:丙酮体积比为2:1的混合液清洗,并经40kHz-50kHz超声震荡,同时以300-400rpm速率搅拌10-15min;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氧化锡粉体加入去离子水中,再加入一定量的分散剂、水合肼、氨水,加入氨水后溶液的PH为10-11,然后边超声、搅拌分散边加热至60℃,所述的水合肼量过量10-20%,所述的分散剂为SDS,加入量为最终产物质量的0.1-1%;
c)、根据设定的银∶氧化锡的质量比配置合适浓度的银氨溶液;
d)、将步骤c)中得到的银氨溶液慢慢滴入步骤b)得到的溶液中,反应期间一直维持超声波震荡和机械搅拌,超声波震荡频率为40-50kHz,搅拌速率为400-500rpm,直至反应完成;
e)、将步骤d)中得到的产物洗涤至中性并90℃真空干燥,即可得到银的质量比为10-50%,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的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通过称取一定量的硝酸银加入去离子水中,并逐步滴加氨水的方式来配置银氨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银氨溶液的pH为10-11,浓度10-200g/L,加入银氨溶液的方式为滴加或慢速流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银二氧化锡中间复合粉体(属于一种银包覆氧化锡导电粉体)以及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20段):银包覆二氧化锡复合粉体的主要成分为银和二氧化锡,其中氧化锡颗粒粒径为1-3um,包覆层银的厚度为50-500nm,且粉体高度分散,流动性好。根据计算,可以得出银的质量比在10-50%范围内。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制得实心球状结构的SnO2颗粒;(2)将步骤(1)所得SnO2颗粒溶解于无水乙醇的去离子水溶液中,并向混合溶液中加3-脲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溶剂(KH592), 在20~80℃的水浴中搅拌2~6h,经离心或过滤后洗涤、烘干,得到粉体(公开了步骤a的部分内容);(3)在充分搅拌条件下,将步骤(2)中的粉体再次溶解于无水乙醇的去离子水溶液中,加入聚乙烯吡咯烷酮(PVP)(属于一种分散剂)后,再以70~120滴/分钟速度滴入银氨溶液(隐含公开了根据设定的银∶氧化锡的质量比配置合适浓度的银氨溶液,并公开了将银氨溶液慢慢滴入溶液中);(4)室温下,向步骤(3)的最终溶液中以40~60滴/分钟速度滴加还原剂溶液, 经2~6h搅拌后静置,去上清液后洗涤、烘干,置于升温炉中150~350℃煅烧1~6h,随炉冷却后获得银二氧化锡中间体复合粉体(此时,实心球二氧化锡颗粒表面包覆了一层银颗粒)。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还掺杂有SnO2:Sb和SnO2:F;(2)银氨溶液和还原剂的加入顺序不同:对比文件1先加入银氨溶液,然后再滴加还原剂;而本申请先加入水合肼(还原剂),然后再慢慢滴加银氨溶液;(3)具体反应条件有差异:对比文件1未公开还原剂为水合肼,所述的水合肼量过量10-20%,所述的分散剂为SDS,加入量为最终产物质量的0.1-1%;步骤a中的洗涤过程为通过乙醇:丙酮体积比为2:1的混合液清洗,并经40kHz-50kHz超声震荡,同时以300-400rpm速率搅拌10-15min;在步骤b中还加入氨水,加入氨水后溶液的PH为10-11,然后边超声、搅拌分散边加热至60℃,步骤d反应期间一直维持超声波震荡和机械搅拌,超声波震荡频率为40-50kHz,搅拌速率为400-500rpm;(4)步骤e中将得到的产物洗涤至中性并90℃真空干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氧化锡颗粒粒径为1-3um,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氧化锡的粒径为40-200纳米,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提高SnO2的导电性,在SnO2导电材料中掺杂SnO2:Sb和SnO2:F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金属基层状复合功能材料的研制与性能》,周生刚、竺培显 著,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5年5月,第212页6.1.2.5部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银是由银氨溶液和还原剂进行反应生成的,先加入其中一种物质,然后通过慢慢滴加另一物质来控制反应的进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即不论是像对比文件1那样先加入银氨溶液,然后慢慢滴加还原剂溶液,还是本申请的先加入还原剂再慢慢滴加银氨溶液,都能够控制反应进程,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水合肼是本领域常用的还原剂,为保证银离子被充分还原,加入过量的还原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地,水合肼过量10-2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SDS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分散剂,分散剂的加入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物、产物的质量等实际情况容易确定的;对氧化锡粉末采用乙醇、丙酮、超声及搅拌洗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乙醇:丙酮体积比为2:1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配比;为增强清洗效果,结合40kHz-50kHz超声震荡及300-400rpm搅拌10-15min进行清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确定的清洗参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反应体系中加入氨水调节pH值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本领域公知的是碱性环境是该反应适宜进行的环境,滴加氨水后使pH值达到10-1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而关于超声震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制备银包覆二氧化锡粉末时使用40kHz(公开了本申请超声波震荡频率40-50kHz的端点值)的超声波震荡10min(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步骤(2)”),且采用超声波震荡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提高反应速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反应是在在充分搅拌条件下进行,在此基础上边超声、搅拌分散边加热至60℃,步骤d反应期间一直维持超声波震荡和机械搅拌均是本领域为加快反应速度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搅拌速率选择为400-500rpm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确定的参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将得到的产物洗涤至中性是本领域中为保证产物的纯度而采用的常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真空干燥是本领域常规的干燥方法,干燥温度(如选择为9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容易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步骤c)中银氨的配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银氨的配置(参见说明书第14段):在缓慢搅拌的条件下,将氨水滴加至硝酸银溶液(隐含公开了是通过称取一定量的硝酸银加入去离子水中配置)中直至棕褐色絮状物完全消失为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步骤c)中银氨的pH及浓度和加入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加入银氨溶液的方式为滴加,而慢速流加也是本领域为控制反应速度而常用的加入方式。而银氨溶液的pH为10-11,浓度10-200g/L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确定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两个证据不涉及银包覆氧化锡粉体,不能证明氧化锡的粒径大小对银包覆氧化锡粉体性能的影响。本申请的实施例未记载氧化锡的直径对最终的银包覆氧化锡粉体的性能有什么影响,且本申请的实施例3也采用了平均粒径为1000nm(与对比文件1的1~3μm有相同的端点值)的氧化锡,达到了与粒径为40nm和200nm(参见本申请的实施例1、2)的氧化锡相同的技术效果。可见,氧化锡粒径并没有对最终产品的性能产生明显影响。(2)对比文件1的煅烧温度最高为350℃,远低于银和氧化锡的熔点,不会发生颗粒的结块;在反应充分的情况下,不会残留硝酸银,也就不会有硝酸银附着在颗粒表面;对比文件1在煅烧之前已经进行了烘干,大量的有机物已经在烘干时挥发,煅烧时极少量的有机物挥发不会对包覆产生影响,且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最终产品“包覆层均匀、致密”,可见,请求人陈述的对比文件1煅烧的后果,没有事实根据。(3)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这些区别特征涉及具体制备参数和制备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要么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的反应进程也是可控的,其银含量也是可控的、最终也得到颗粒分散性好、包覆完整的银包覆氧化锡粉体,也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4)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氧化锡中掺杂SnO2:Sb和SnO2:F以提高其导电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上述粉体应用于电磁屏蔽领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探索了不同的掺杂工艺,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没有记载,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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