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滑油组合物及使用它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润滑油组合物及使用它的驱动力传递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95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46212
优先权日:2004-11-26
申请(专利)号:201410506168.X
申请日:2005-11-24
复审请求人:新日本石油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捷太格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翻珍
合议组组长:余仲儒
参审员:任怡
国际分类号:C10M141/10,C10M169/04,F16D27/02,C10N30/06,C10N4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6168.X,发明名称为“润滑油组合物及使用它的驱动力传递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200580040423.5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新日本石油株式会社,共同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捷太格特,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3日以权利要求1-13项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7年1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156段,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157-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含有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和选自碱土类金属磺酸盐、碱土类金属酚盐和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中的至少1种有机酸盐,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
上述润滑油基础油含有以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80质量%以上的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有机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1质量%≤W(P)≤0.2质量% (1)
0.01质量%≤W(M)≤0.2质量% (2)
0.1≤W(P)/W(M)≤10 (3)
式(1)~(3)中,W(P)表示以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有机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以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90质量%以上。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有机酸盐的碱值为20~500mgKOH/g。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有 机酸盐的碱值为50~450mgKOH/g。
5.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油组合物的100℃的运动粘度为2~20mm2/s,-40℃的BF粘度为20000mPa·s以下。
6. 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在基材的表面施有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构件和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间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含有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和选自碱土类金属磺酸盐、碱土类金属酚盐和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中的至少1种有机酸盐,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
上述润滑油基础油含有以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80质量%以上的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有机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1质量%≤W(P)≤0.2质量% (1)
0.01质量%≤W(M)≤0.2质量% (2)
0.1≤W(P)/W(M)≤10 (3)
式(1)~(3)中,W(P)表示以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有机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7. 权利要求6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以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90质量%以上。
8. 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有机酸盐的碱值为20~500mgKOH/g。
9. 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有机酸盐的碱值为50~450mgKOH/g。
10. 权利要求6~9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油组合物的100℃的运动粘度为2~20mm2/s,-40℃的BF粘度为20000mPa·s以下。
11. 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无定形硬质碳膜含有硅1~80质量%。
12. 权利要求6~11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面一侧的表面光洁度为0.3~10μmRz。
13. 权利要求6~11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面一侧的表面光洁度为2~6μmRz。”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使用碱土金属水杨酸盐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2003/0217904A1,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7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润滑油组合物的具体组成。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WO2004/013265A1,公开日为2004年2月12日)公开了一种不仅抗磨性能优良且具有优良的低摩擦性能、长换性能和高温清净性,可用于驱动系统的润滑油组合物,其还公开了磷化物、磷、金属含量以及磷与金属的比值,粘度指数改进剂可根据目的添加,以及合成基础油的特定实例包括聚丁烯和其氢化物。基于对比文件2实施例给出的氢化矿物油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实验可确定润滑油基础油为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合物合适的总量用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他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金属清净剂的实例包括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磺酸盐、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碳酸盐。在此基础上,选择相应金属清净剂的混合物是常规技术手段。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3或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US2004/0192562A1,公开日为2004年9月30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的“选自碱土类金属磺酸盐、碱土类金属酚盐和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中的至少1种有机酸盐”修改为“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相应地将权利要求1、3、4、6、8、9中的“有机酸盐”修改为“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在权利要求1、2、6、7中的润滑油基础油总量前增加“上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含有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和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
上述润滑油基础油含有以上述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80质量%以上的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1质量%≤W(P)≤0.2质量% (1)
0.01质量%≤W(M)≤0.2质量% (2)
0.1≤W(P)/W(M)≤10 (3)
式(1)~(3)中,W(P)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2.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以上述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90质量%以上。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碱值为20~500mgKOH/g。
4.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碱值为50~450mgKOH/g。
5.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油组合物的100℃的运动粘度为2~20mm2/s,-40℃的BF粘度为20000mPa·s以下。
6.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在基材的表面施有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构件和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间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含有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和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
上述润滑油基础油含有以上述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80质量%以上的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1质量%≤W(P)≤0.2质量% (1)
0.01质量%≤W(M)≤0.2质量% (2)
0.1≤W(P)/W(M)≤10 (3)
式(1)~(3)中,W(P)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7.权利要求6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以上述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90质量%以上。
8. 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碱值为20~500mgKOH/g。
9.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碱值为50~450mgKOH/g。
10.权利要求6~9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油组合物的100℃的运动粘度为2~20mm2/s,-40℃的BF粘度为20000mPa·s以下。
11.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无定形硬质碳膜含有硅1~80质量%。
12.权利要求6~11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面一侧的表面光洁度为0.3~10μmRz。
13.权利要求6~11任一项所述的驱动力传递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面一侧的表面光洁度为2~6μmRz。”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含有具有80质量%以上的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的润滑油基础油;②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本申请通过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同时含有特定含量的特定润滑油组合物,得到了低温时的打滑扭矩的降低效果。对比文件3只是在说明书第12段泛泛地并列描述了矿物油和合成油,而说明书第15段记载了“为了提高疲劳寿命,混合(A-2)运动粘度高的重质基础油”,说明书第125段记载了“由实施例7和8来看可知,在基础油中混合显示出高运动粘度的重质基础油的情况下,抗纵摇寿命进一步延长”。对比文件3中,将疲劳寿命试验结果表示为“抗纵摇寿命”(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21段)。由对比文件3实施例7和8比较可知,无论是采用矿物油还是聚α烯烃,对比文件3的疲劳寿命效果没有差异。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暗示低温时的打滑扭矩效果,因而也不存在通过使用聚α烯烃并将其含量设定在80质量%以上来降低低温时的打滑扭矩的动机。
(2)本申请通过具有上述区别特征取得了能长期充分地防止爬行现象的产生,而且进一步降低低温时的打滑扭矩的技术效果,得到了说明书实施例与比较例比较的证实。实施例4、6与实施例2相比,在滑动扭矩方面显著优异。本申请说明书将实施例1-6与比较例1-4相比,显示防爬行性方面均优异。实施例6与实施例5相比,只是有机酸盐的种类不同,实施例6的防爬行性更优异。实施例2和3的爬行性比实施例5优异是因为使用了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缘故,不能因为实施例5的防爬行性差于实施例2和3就认为本申请润滑油组合物的整体性能不优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作出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和6中的“润滑基础油含有以上述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80质量%以上的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的限定删除,将“0.01质量%≤W(P)≤0.2质量”、“0.01质量%≤W(M)≤0.2质量%”和“0.1质量%≤W(P)/ W(M)≤10”分别进一步限定为“0.03质量%≤W(P)≤0.08质量”、“0.01质量%≤W(M)≤0.1质量%”和0.2≤W(P)/ W(M)≤5”。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以及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3质量%≤W(P)≤0.08质量% (1)
0.01质量%≤W(M)≤0.10质量% (2)
0.2≤W(P)/W(M)≤5 (3)
式(1)~(3)中,W(P)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6.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在基材的表面施有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构件和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间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以及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3质量%≤W(P)≤0.08质量% (1)
0.01质量%≤W(M)≤0.10质量% (2)
0.2≤W(P)/W(M)≤5 (3)
式(1)~(3)中,W(P)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防爬行性”和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能”在技术意义上是不同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两者不仅实验方法不同,而且评价基准和评价结果也不同(参见本申请的第24页最后1行至第25页第1段、以及对比文件3的[0077]段)。评价结果的差异可以由对比文件3的试验结果(表1)看出。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能在W(M)为0.007(本申请的范围外)的实施例1中也非常优异。而本申请中,W(M)小于0.01质量%时,防爬行性变得不充分。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3同样具有防爬性能”的认定不恰当,对比文件3不存在为了解决“充分提高防爬行性”这样的课题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驱动力传递装置中使用对比文件3的润滑油组合物的启示。本申请通过“含有磷化合物和特定的有机酸盐,且使得上述磷化合物中含有的磷元素的含量和有机酸盐中含有的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式(1)-(3)表示的条件”,起到了“充分提高耐磨损性及防爬行性”的效果,该效果记载在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中,并且得到了说明书实施例1-4和6的充分证实。
(2)合议组基于本申请实施例2、3、6与实施例5的比较,认为“由碱土金属类金属水杨酸盐带来的爬行性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的结论不恰当。本申请的效果是否可以预期应该由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比较来判断。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相比较时,本申请的防爬行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来说,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本次修改的文本不予接受,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并对若复审请求人仍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W(P)、W(M)、W(P)/ W(M)分别修改为“0.03质量%≤W(P)≤0.08质量”、“0.01质量%≤W(M)≤0.1质量%”和0.2≤W(P)/ W(M)≤5”的技术方案进行假设性评述,指出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13仍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6中恢复了技术特征“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并将原先删除的技术特征“润滑油基础油含有上述润滑油基础油总量为基准为80质量%以上的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进一步限定为“上述润滑油基础油仅由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构成”。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以及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
上述润滑油基础油仅由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构成,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3质量%≤W(P)≤0.08质量% (1)
0.01质量%≤W(M)≤0.10质量% (2)
0.2≤W(P)/W(M)≤5 (3)
式(1)~(3)中,W(P)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6.驱动力传递装置,其通过在基材的表面施有无定形硬质碳膜的滑动构件和以铁为主要成分的滑动构件的滑动来传递动力,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滑动构件间的滑动面上设置有润滑油组合物,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含有润滑油基础油、选自亚磷酸、亚磷酸一酯类、亚磷酸二酯类、亚磷酸三酯类、硫代亚磷酸一酯类、硫代亚磷酸二酯类、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二硫代亚磷酸三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一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二酯类、三硫代亚磷酸三酯类和亚磷酸酯类的盐中的至少1种的磷化合物、以及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不含粘度指数改进剂,
上述润滑油基础油仅由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构成,
上述磷化合物和上述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的含量分别满足下述式(1)、(2)、及(3)表示的条件,
0.03质量%≤W(P)≤0.08质量% (1)
0.01质量%≤W(M)≤0.10质量% (2)
0.2≤W(P)/W(M)≤5 (3)
式(1)~(3)中,W(P)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磷化合物含量的磷元素换算值,W(M)表示以上述润滑油组合物总量为基准的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盐含量的碱土类金属元素换算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①仅以PAO为基础油、②设定特定的W(P)、W(M)或W(P)/ W(M)、③使用碱土金属水杨酸盐,起到了防爬行性特别优异的效果。PAO起到进一步提高防爬行性的效果,特别是从基础油仅使用PAO的实施例6和使用80质量%的PAO的实施例4的比较可知,防爬行性进一步提高。与此相比,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为了提高疲劳寿命,优选使用两种基础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5段和权利要求3),尤其是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7和8 比较可知,在对比文件3中看不到PAO对防抖性和疲劳寿命的影响。因此,对比文件3不但不存在仅使用PAO作为基础油的动机,且对比文件3的教导与本申请是不同的。
(2)本申请的防爬行性和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是不同的。二者的定义不同,没有必然联系。本申请实施例1-3与追加比较例A证实了,如果W(M)不在本申请范围内,如对比文件3实施例1那样即使W(M)=0.007,与本申请的范围(0.01)接近,其防抖性非常优异,其防爬行性也是很差的(如表B所示),并将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与比较例1实验数据汇总于表C,与 W(Ca)=0.09%(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的比较例1相比,实施例1的防抖性特别优异,因而防抖性和防爬行性是不同的性质。本申请的防爬行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7年1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156段,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157-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驱动力传递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擦离合器及耦合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1所示,主离合器装置30c包括多个铁制内离合片32a和铁制外离合片32b(参见说明书第31段和图1)。相邻的离合器片32a和32b摩擦接合,处于接合状态时,主离合器装置从前壳体31a至内轴30b进行扭矩传动(参见说明书第48段)。壳体腔K内填充用于润滑离合器片32a、32b、34a和34b的润滑油(参见说明书第45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驱动力传递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摩擦离合器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润滑油组合物的具体组成。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驱动力传递装置的磨损并防止爬行现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润滑油组合物,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实施例8,表1-2):以质量百分含量计,其组成如下:基于基础油总量,75%聚α烯烃,25%精制矿物油;基于润滑油组合物总量计,水杨酸钙0.03%(以Ca含量计,BN=170mgKOH/g),三硫代亚磷酸三月桂酯0.02%(以P含量计),二(2-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酯0.01%(以P含量计)(经换算,W(P)/W(Ca)=1),琥珀酰亚胺A2%,无硼无灰分散剂2%,含硼无灰分散剂0.005%,其它添加剂8%。所述润滑油组合物具有防纵倾特性以使自动变速器或连续变速器的传动具有长的抗疲劳寿命、长效防抖特性(参见说明书第7段)。防抖特性是对如离合器的锁定和启动的滑行控制(参见说明书第4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适用于提高变速器抗疲劳寿命、长效防抖的包括聚α烯烃基础油、磷化合物、碱土金属水杨酸盐的润滑油组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驱动力传递装置中使用上述润滑油组合物。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为了进一步提高润滑油组合物的性能,可以根据目的将其与任何已知添加剂混合,如粘度指数改进剂等(参见说明书第75段)。可见,粘度指数改进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目的可以确定是否添加的。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润滑基础油可使用矿物和/或合成基础油,合成基础油包括聚α烯烃和其氢化物(参见说明书第12和14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润滑基础油使用包括聚α烯烃和其氢化物的合成基础油,且聚α烯烃合成油兼具高温和低温性能,具有高粘度指数、热安定性好,尤其在极低温度下具有独特的低粘度等特性。基于此,根据对润滑油具体性能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实验可以选择仅使用聚α烯烃和其氢化物做为基础油,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占润滑油基础油中的比例做了进一步限定。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润滑油具体性能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实验可以调整确定聚α烯烃和其氢化物的具体使用量。
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的碱值做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实施例8)。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润滑油组合物100℃的运动粘度和-40℃的BF粘度做了进一步限定。润滑油组合物100℃的运动粘度和-40℃的BF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润滑油组合物的基础上,结合对驱动力传递装置用润滑油性能的具体需求通过常规实验可以调整确定的。
综上所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驱动力传递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擦离合器及耦合装置,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内离合器片34a两侧具有两滑动面S1,每一滑动面S1与一外离合器片34b相对。每个外离合器片34b具有一与内离合器片34a相对的滑动面S2(参见说明书第51段)。滑动面S2具有一氮化层,氮化层上形成有(DLC-Si膜)D,D为无定形硬质碳膜(参见说明书第54和56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驱动力传递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摩擦离合器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了润滑油组合物的具体组成。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驱动力传递装置的磨损并防止爬行现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13
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聚α烯烃和/或其氢化物占润滑油基础油中的比例、碱土类金属水杨酸的碱值、润滑油组合物100℃的运动粘度和-40℃的BF粘度做了进一步限定。参考对权利要求2-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无定形硬质碳膜的硅含量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DLC-Si膜含有硅1wt%-80wt%(参见说明书第58段)。
权利要求12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无定形硬质碳膜滑动面一侧的表面光洁度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对滑动构件耐磨性能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确定无定形硬质碳膜滑动面一侧的表面光洁度。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3存在仅使用PAO作为基础油的启示,且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
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②设定特定的W(P)、W(M)或W(P)/ W(M)和③使用碱土金属水杨酸盐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①仅以PAO为基础油,对比文件3公开润滑基础油可以是任何矿物基油和/或合成基油,合成基油的例子包括聚-α-烯烃及其氢化物。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润滑基础油可以包括聚-α-烯烃及其氢化物的合成基油,且根据聚-α-烯烃合成油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仅用聚-α-烯烃及其氢化物。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5段记载了“为了提高疲劳寿命,优选使用两种类型的具有不同运动粘度的基础油的混合物”,最终目的是使基础油具有合适的运动粘度,而混合(A-2)运动粘度高的重质基础油是其中的一种技术方案,并不代表提高疲劳寿命一定需要混合运动粘度高的重质基础油。实施例7和8虽然混入了相同量的运动粘度高的重质基础油,但另外75质量%的基础油并不相同,因而无法由此得出PAO对防抖性和疲劳寿命的影响,进而不能由此得出对比文件3不存在仅使用PAO作为基础油的动机,且对比文件3的教导与本申请是不同的结论。
再次,与矿物油相比,聚α烯烃合成油兼具高温和低温性能,具有高粘度指数、热安定性好,尤其在极低温度下具有独特的低粘度等特性。因而,本申请实施例4和6对比,仅基础油不同时,BF粘度和防爬行性均不同,润滑油整体的低温粘度变好,相应地爬行性也有改善,即PAO起到进一步提高防爬行性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2)本申请的防爬行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是可预料到的技术效果。
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3段公开了“驱动力传递装置,有时由于长时间的使用而导致润滑油的特性劣化,在摩擦滑动面上产生爬行现象,在车辆行走中产生微细的不正常振动”。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段公开了防抖特性是润滑油对离合器通过滑行和咬合从停止状态到平稳启动时的“滑行锁定”的控制,润滑油需要具有优异的、长效的防抖特性以实现对离合器的爬行控制,对比文件3是“从停止状态到平稳启动时的振动”。本申请的防抖性是“在摩擦滑动面上产生爬行现象(过度反复进行间歇运动/停止的蹒跚滑行运动),在车辆行走中产生细微的不正常振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都是包含“从停止状态到平稳启动时的振动”。此外,不论是什么状态下产生的不正常振动,均是由于黏滑现象产生的,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防抖特性与本申请的“不正常振动”(间歇运动/停止的蹒跚滑行运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适用于提高变速器抗疲劳寿命、长效防抖的包括聚α烯烃基础油、磷化合物、碱土金属水杨酸盐的润滑油组合物的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W(P)、W(M)或W(P)/W(M)值,即对比文件3同样具有由特定的磷化合物和有机酸盐决定的防爬行性能。此外,对比文件3实施例1仅W(M)不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且0.007较为接近0.01。对比文件3实施例1-8除W(P)、W(M)或W(P)/W(M)之外,还存在基础油的差异,其仅是测定了防抖性能的优异趋势,并不能说明实施例1的防抖性能非常优异。对于追加的比较例A,由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所提供的表B可知,追加比较例A中除W(P)、W(M)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相同之外,基础油及其它添加组分均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不同,因而无法由此得出对比文件3实施例1的防爬行性差的结论。表C中对比文件3实施例1和比较例1的对比,仅能说明碱土金属水杨酸盐对防抖性的影响,虽然比较例1的W(Ca)=0.09%(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但基础油与本申请的不同,即对比文件3比较例1不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无法证明本申请的防爬行性与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不同。因而,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申请的防爬行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防抖性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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