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用户简档之间进行日历安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56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70342
优先权日:2012-11-26
申请(专利)号:201380061627.1
申请日:2013-11-21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隽
合议组组长:赵小宁
参审员:尹剑峰
国际分类号: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1627.1,名称为“在用户简档之间进行日历安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CN 1744488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08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第一用户简档发送日历共享请求的对象还包括用户简档组或者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和用户简档组的组合;(2)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第一用户简档日历的选项包括在所述共享请求中。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可以指定即时消息传送会话参加者使其包括在日程表共享会话中,即用户可以自定义其发送日历共享请求的接收对象,而用户简档组是常见的用户对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用户发送日历共享请求的接收对象还包括用户简档组或者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和用户简档组的组合,而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送共享请求后,在共享页面中包括与所述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第一用户简档日历的选项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所述第一用户简档日历的选项包括在所述共享请求中,在发送共享请求之前设定与所述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所述第一用户简档日历,而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7,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在用户简档之间进行日历安排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用加入的用户简档组来安排日历项,所述用户简档组通过包括在组定义中来加入,并且安排日历项包括,对于所述日历项中的每一个,向所述用户简档组中的每一个用户简档发送日历项请求;
与所述用户简档组共享组日历信息;
通过将新用户简档加入到所述组定义,将所述新用户简档加入所述用户简档组;
过滤向所述用户简档组安排的所述日历项以产生经过滤的一个或多个日历项的集合;以及
响应于将所述新用户简档加入所述用户简档组,
向所述新用户简档自动发送针对在经过滤的日历项集合中的一个或多个日历项中的每一个的日历项请求;
自动向所述新用户简档发送共享邀请,所述共享邀请提供能够由用户输入进行选择以共享与所述新用户简档相关联的个人日历的控件,其中,所述共享邀请提供用于将所述个人日历与所述共享邀请的发送方进行共享的选项,以及用于将所述个人日历与所述用户简档组进行共享的选项;并且
自动地向所述新用户简档提供对所述组日历信息的访问;
从所述用户简档组移除用户简档;
响应于移除被移除的用户简档,在与所述被移除的用户简档相关联的日历中自动标识向所述用户简档组安排的日历项;并且从与所述被移除的用户简档相关联的日历中移除所识别的日历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对于针对向所述用户简档组安排的一个或多个日历项中的日历项的每个日历项请求,自动接受所述日历项请求并将所述日历项添加到所述新用户简档的日历。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显示每个日历项请求的表示,所述表示包括可通过用户输入来选择以接受所述日历项请求并将所述日历项添加到所述新用户简档的日历的接受用户界面控件,其中所述表示还包括可通过用户输入来选择以拒绝所述日历项请求并避免将所述日历项添加到所述新用户简档的日历的拒绝用户界面控件。
4、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包括存储于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以下动作,包括:
第一用户简档向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或者向用户简档组或者向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和用户简档组的组合发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共享数字日历的请求,所述共享请求具有与所述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所述第一用户简档日历的选项;
针对每一个接收方,显示所述共享请求的表示,所述表示包括能够被选择来将所述日历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的控件;
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的用户输入;以及
响应于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的用户输入,发起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
5、一种或多种其上包含有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在由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以下动作,包括:
向加入的用户简档组安排日历项,所述用户简档组通过包括在组定义中来加入,并且安排日历项包括,对于所述日历项的每一个,向所述用户简档组中的每一个用户简档发送日历项请求;
与所述用户简档组共享组日历信息;
通过将新用户简档添加到组定义来将所述新用户简档加入所述用户简档组;
过滤向所述用户简档组安排的所述日历项以产生经过滤的一个或多个日历项的集合;
响应于将所述新用户简档加入所述用户简档组,
自动向所述新用户简档发送针对经过滤的日历项集合中的每一个的日历项请求;
自动向所述新用户简档发送共享邀请,所述共享邀请提供能够由用户输入进行选择以共享与所述新用户简档相关联的个人日历的控件,其中,所述共享邀请提供用于将所述个人日历与所述共享邀请的发送方进行共享的选项,以及用于将所述个人日历与所述用户简档组进行共享的选项;并且自动向所述新用户简档提供对所述组日历信息的访问;
从所述用户简档组移除用户简档;
响应于移除被移除的用户简档,在与所述被移除的用户简档相关联的日历中自动标识向所述用户简档组安排的日历项;以及
响应于移除被移除的用户简档,从与所述被移除的用户简档相关联的日历中移除所标识的日历项。
6、一种用于在用户简档之间进行日历安排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用于用加入的用户简档组安排日历项的装置,所述用户简档组通过包括在组定义中来加入,并且安排日历项包括,对于所述日历项的每一个,向所述用户简档组中的每一个用户简档发送日历项请求;
用于与所述用户简档组共享组日历信息的装置;
用于通过将新用户简档添加到组定义来将所述新用户简档加入所述用户简档组的装置;
用于过滤向所述用户简档组安排的所述日历项以产生经过滤的一个或多个日历项的集合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将所述新用户简档加入所述用户简档组,执行下列动作的装置:自动向所述新用户简档发送针对经过滤的日历项集合中的每一个的日历项请求;自动向所述新用户简档发送共享邀请,所述共享邀请提供能够由用户输入进行选择以共享与所述新用户简档相关联的个人日历的控件,其中,所述共享邀请提供用于将所述个人日历与所述共享邀请的发送方进行共享的选项,以及用于将所述个人日历与所述用户简档组进行共享的选项;并且自动向所述新用户简档提供对所述组日历信息的访问;用于从所述用户简档组移除用户简档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移除被移除的用户简档,在与所述被移除的用户简档相关联的日历中自动标识向所述用户简档组安排的日历项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移除被移除的用户简档,从与所述被移除的用户简档相关联的日历中移除所标识的日历项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不同在于: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日程表数据可以在三个或者更多的人之间共享,但对比文件2并没有明确公开或暗示要提供这样的控件,其中可以简单地选择该控件以将日程表与以下两者共享:(1)对共享进行请求的请求发送者;(2)同样作为请求的接收方的其他用户简档。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及如何将日程表与消息传送会话的所有参与者进行共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通过即时消息传送会话来共享与三个或者更多的人相关的日程表数据,那么共享日程表区域412显示与所有其他用户相关的集体的日程表数据,如果三个或者更多的用户参与到即时消息传送会话中,那么数据访问密钥可以在所有的参与者之间交换”,可见,对比文件2中当三个或更多人参与到日历共享会话中时,每一个接收方的日历能够共享给发送方和其他接收方,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鲍勃104能够分别通过选择接受(Accept)链接308或通过选择拒绝(Decline)链接310来接受或者拒绝邀请”可知,对比文件2中接收方通过选择接受链接来将其日历与其他用户共享,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三个或更多人参与到日历共享会话中时,每一个接收方通过选择接受链接来将其日历共享给发送方和其他接收方(相当于针对每一个接收方,显示所述共享请求的表示,所述表示包括能够被选择来将所述日历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的控件;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的用户输入);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图4和图5说明示意性即时消息传送用户接口界面,通过该界面能够查看共享日程表信息(相当于响应于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的用户输入,发起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原权利要求4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进一步强调了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中提到的控件使得能够不仅仅将日历与请求的发送方(即第一用户简档)进行共享,还能够在不需要来自请求的所有其他接收方的额外请求的情况下,将日历与所有其他接收方共享。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日程表数据可以在三个或者更多的人之间共享,但对比文件2并没有明确公开或暗示要提供这样的控件,其中可以简单地选择该控件以将日程表与以下两者共享:(1)对共享进行请求的请求发送者;(2)同样作为请求的接收方的其他用户简档。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及如何简单地通过选择一个控件而将日程数据与消息会话所有参与方共享。实际上,在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需要向每个特定接收方发送日历共享请求,以便使得所有接收方与邀请的发送方共享他们各自的日历。也就是说,根据对比文件2的方案,为了向除了日历共享邀请的发送方之外的即时消息会话的所有另外的其他接收方共享某一方的日历,该即时消息会话的所有其他接收方中的每一个都需要发送他们各自的日历共享邀请。由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4如下:
“4、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包括存储于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以下动作,包括:
第一用户简档向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或者向用户简档组或者向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和用户简档组的组合发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共享数字日历的请求,所述共享请求具有与所述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所述第一用户简档日历的选项;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用户简档的所述请求,针对每一个接收方,显示所述共享请求的表示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中的任何一个接收方的额外的请求,所述表示包括能够被选择来将所述日历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的控件;
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的用户输入;以及
响应于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的用户输入,发起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所述日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7,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 1744488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08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系统,其用于在用户简档之间进行日历安排。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即时消息传送会话内共享数据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5页第6行至第7页第12行、第9页第17行至第20行、第14页第5行至第7行,说明书附图2、4、5、12、18):图12说明了一个示意性环境1200,在其中可以实现即时消息传送会话内的日程表共享,所述环境1200包括即时消息传送服务器1202和日程表服务器1204,可通过客户机设备1206和1208(即时消息传送服务器1202、日程表服务器1204和客户机设备1206、1208构成计算机系统)经由因特网1210被访问;客户机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和存储器组件,操作系统和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存储在存储器中并在处理器上执行(相当于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包括存储于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指令可由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如图2所示,说明了一个即时消息传送用户接口界面,通过该界面可以启动日程表共享,亚当102(相当于第一用户简档)选择一个“安排会面日程”菜单项206,以便将日程表共享邀请从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08发送到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12,如果即时消息传送会话包括三个或者更多的人,那么日程表共享邀请可以被发送到每一个用户(相当于第一用户简档向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发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共享数字日历的请求以及响应于接收到来自第一用户简档的请求,针对每一个接收方显示共享请求的表示而不需要来自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中的任何一个接收方的额外的请求);菜单项406包括共享项424,所述共享项424的选择使得用户能够选择一个与显示给其他用户的日程表相关的细节的级别,例如,亚当可从菜单项406中选择共享菜单项424,如果选择“所有细节”选项,那么该选项使得与亚当的日程表相关的、显示给亚当的同样细节,也显示给鲍勃(相当于具有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所述第一用户简档日历的选项);如图3所示,当日程表共享邀请302被发送到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12时,鲍勃104(相当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能够分别通过选择接受链接308(相当于所述表示包括能够被选择来将日历与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的控件)或通过选择拒绝链接310来接受或者拒绝所述日程表共享邀请302;图4说明通过即时消息传送用户接口界面108的共享日程表数据显示,其是显示被亚当102的,图5说明通过即时消息传送用户接口界面112的共享日程表数据显示,其是显示给鲍勃的;当鲍勃选择接受链接308时(相当于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第一用户简档和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日历的用户输入),亚当的即时消息传送用户接口108的尺寸会增大以显示安排会面日程区域402,另外还显示一个表示鲍勃104已经接受了共享日程表邀请的确认404,鲍勃的即时消息传送用户接口112的尺寸增大以显示安排会面日程区域502;如图4所示,在显示给亚当的界面中,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410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412中,类似的,如图5所示,在显示给鲍勃的界面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510中,并且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512中,如果通过即时消息传送会话来共享与三个或更多人相关的日程表数据,那么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410显示与当前用户相关的日程表数据,而共享日程表区域412显示与所有其他用户(相当于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相关的集体的日程表数据(相当于响应于接收选择所述控件并指示要与第一用户简档和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日历的用户输入,发起与第一用户简档和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日历)。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用户简档发送日历共享请求的对象还包括用户简档组或者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和用户简档组的组合;(2)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第一用户简档的日历的选项包括在共享请求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日历共享请求具有什么样的接收方以及在何处设定将日历共享请求方的日历共享给接收方。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5页第14行至第15行)用户可以指定即时消息传送会话参加者使其包括在日程表共享会话中,也就是说,用户可以自定义其发送日历共享请求的接收对象;而在本技术领域中,用户简档组是常见的用户对象。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用户发送日历共享请求的接收对象还包括用户简档组或者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和用户简档组的组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3-5)日程表共享邀请302被发送到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12时,所述用户界面112中包括链接308,鲍勃(相当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通过选择接受所述链接308,在用户界面112中的区域510显示鲍勃的日程且同时在区域512中显示亚当的日程。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共享第一用户简档日历的选项包括在所述共享请求中,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及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亚当102(相当于第一用户简档)选择一个“安排会面日程”菜单项206,以便将日程表共享邀请从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08发送到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12,如果即时消息传送会话包括三个或者更多的人,那么日程表共享邀请可以被发送到每一个用户;菜单项406包括共享项424,所述共享项424的选择使得用户能够选择一个与显示给其他用户的日程表相关的细节的级别,例如,亚当可从菜单项406中选择共享菜单项424,如果选择“所有细节”选项,那么该选项使得与亚当的日程表相关的、显示给亚当的同样细节,也显示给鲍勃;如图3所示,当日程表共享邀请302被发送到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12时,鲍勃104(相当于共享请求的接收方)能够分别通过选择接受链接308(相当于所述表示包括能够被选择来将日历与第一用户简档和所述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共享的控件)或通过选择拒绝链接310来接受或者拒绝所述日程表共享邀请302;当鲍勃选择接受链接308时,如图4所示,在显示给亚当的界面中,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410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412中,类似的,如图5所示,在显示给鲍勃的界面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510中,并且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512中。由此可见,当鲍勃104(即共享请求接收方)选择接受链接308(即控件)后,日程表可以在亚当102(即对共享进行请求的请求发送者)和鲍勃104(即作为请求的接收方的其他用户简档)之间进行共享。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简单地通过选择一个控件(即链接308)而将日程数据与消息会话所有参与方(即亚当102和鲍勃104)共享。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当日程表共享邀请302被发送到即时消息传送用户界面112时,鲍勃104能够分别通过选择接受链接308或通过选择拒绝链接310来接受或者拒绝所述日程表共享邀请302;当鲍勃选择接受链接308时,如图4所示,在显示给亚当的界面中,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410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412中,类似的,如图5所示,在显示给鲍勃的界面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510中,并且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512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在实现日程表在亚当102和鲍勃104之间进行共享时,只需鲍勃104选择接受链接308即可实现日程表在亚当和鲍勃之间的共享,也就是说,只需接收到日程表共享邀请的接收方选择接受链接308即可在日程表共享邀请的发送方与接收方之间实现日程数据共享,而无需即时消息会话的所有其他接收方中的每一个都发送他们各自的日历共享邀请,即不需要来自共享请求的所有接收方中的任何一个接收方的额外的请求。
最后,本申请权利要求4明确限定了“第一用户简档向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或者向用户简档组或者向一个或多个用户简档和用户简档组的组合发送与所述第一用户简档共享数字日历的请求”,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采用通过日程数据共享请求的发送方向接收方发送共享请求这一手段,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亚当102(即日程数据共享请求的发送方)向鲍勃104(即日程数据共享请求的接收方)发送日程表共享邀请,当鲍勃选择接受链接308时,如图4所示,在显示给亚当的界面中,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410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412中,类似的,如图5所示,在显示给鲍勃的界面中,鲍勃的日程表显示在当前用户日程表区域510中,并且亚当的日程表显示在共享日程表区域512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都需要向每个特定接收方发送日程数据共享请求,以使所有接收方与邀请的发送方共享各自的日程数据。基于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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