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气流磨分选轮及用该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33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0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4502.2
申请日:2014-11-26
复审请求人:宁波宏垒磁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翠平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王四珍
国际分类号:B07B7/083(2006.01),H01F41/02(2006.01),H01F1/057(2006.01),B22F9/04(2006.01),B22F3/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获得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4502.2,名称为“一种气流磨分选轮及用该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宏垒磁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552134U, 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3:CN103956244A, 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4(公知证据):《中国材料工程大典 第12卷 信息功能材料工程(中)》,王占国等,第619-62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6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5(公知证据):“粉体工程与设备”,陶珍东,郑少华,第14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0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6(公知证据):“非金属矿加工工艺与设备”,郑水林,第42-4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9年09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称取钕铁硼原料并真空熔炼制成甩片带;所述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为按重量百分比计:(PrNd) 28.4Gd3.6Al0.8Cu0.1Co1.0B0.98Fe65.12;所述钕铁硼配制料的熔炼在真空度为0.3-0.8Pa的真空速凝炉中进行,熔炼温度为1450-1550℃;
S2、将钕铁硼甩片进行氢碎得到钕铁硼粗粉;
S3、将钕铁硼粗粉采用气流磨分选轮进行气流磨制粉,制成平均粒度为2.0μm-4.0μm的钕铁硼细粉,制粉时粒度分布X90/X10为4.0-5.5,出料速度为100-400kg/h;
S4、将上述制得的钕铁硼细粉在惰性气体的保护下压制成型制成生坯,将生坯放入等静压机加压,保压得坯件;等静压处理的压力为180-200MPa,保压20-40s;
S5、将上述坯件置于真空烧结炉中先脱氢,抽真空至不大于0.2Pa进行烧结,烧结完成后再进行时效处理,制得钕铁硼磁体;
步骤S3中所述气流磨分选轮包括转轴、叶片以及分选轮外壳,分选轮外壳的直径为140-200mm,两个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为60-100mm,所述叶片为120-160片,叶片的厚度为5-20mm,叶片的形状为直片式,均匀地连接到转轴上;
步骤S5中所述烧结包括放气段和烧结段,所述烧结段先以5-9℃/min的速度加热至500-600℃,保温2-3h,然后以5-9℃/min的速度加热至800-900℃,保温2-4h,然后以3-5℃/min的速度加热至1000-1080℃,保温4-6h;
步骤S5中所述时效处理为:将烧结完成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600-700℃,停止冷却,抽真空至小于1Pa,然后升温至800-900℃进行第一次时效处理,保温2-4h;第一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200-300℃,停止冷却,抽真空至小于1Pa,然后升温至400-500℃进行第二次时效处理,保温4-6h,第二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室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氢碎时脱氢温度为530-550℃,脱氢时间为4-5h。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4中所述惰性气体包括氩气、氮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5中所述脱氢温度为530-550℃,脱氢时间为3-5h。”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1)步骤S1中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为按重量百分比计:(PrNd) 28.4Gd3.6Al0.8Cu0.1Co1.0B0.98Fe65.12;且熔炼时真空速凝炉的真空度为0.3-0.8Pa温度为1450-1550℃;不存在添加Nd稀土纳米添加剂并让钕铁硼充分吸收混合上述纳米添加剂的步骤;步骤S4为压制成型,等静压处理的压力为180-200MPa,保压20-40s;步骤S5中将坯件置于真空烧结炉中先脱氢,抽真空至不大于0.2Pa进行烧结,且烧结时加热速度为5-9℃/min;(2)采用气流磨分选轮,包括转轴、叶片以及分选轮外壳,分选轮外壳的直径为140-200mm,两个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为60-100mm,所述叶片为120-160片,叶片的厚度为5-20mm,叶片的形状为直片式,均匀地连接到转轴上,用该气流磨分选轮制粉时粒度分布X90/X10为4.0-5.5,出料速度为100-400kg/h;(3)时效处理是采取惰性气体快冷至600-700℃,停止冷却抽真空小于1pa然后升温的措施达到第一次时效处理的温度、以及第一次时效处理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200-300℃抽真空小于1pa,然后升温至第二次时效处理的温度。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特征可基于现有技术获得,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进行的适应性设置;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发明目的相同,本申请的原料成分及配比可以基于现有技术经过有限试验获得,对比文件1的分级机叶轮与本申请的气流磨本质结构相同,具体参数的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情况做出的适应性设置,现有技术也给出了通过增加分选轮直径改善粒度分布的技术启示,申请人所强调的“本申请采用特定的气流磨分选轮对特定的磁体进行加工,才提高了制粉效率,提高了烧结方法的效率,还提高了磁体的磁性能”的技术效果属于现有技术范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主要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4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材料组成不同;(2)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中不包括加入纳米稀土添加剂和防氧化剂;本申请采用特定的气流磨分选轮对特定的磁体进行气流磨加工,才提高了制粉效率,提高了烧结方法的效率,还提高了磁体的磁性能;(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脱氢时间不同。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称取钕铁硼原料并真空熔炼制成甩片带;所述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为按重量百分比计:(PrNd) 28.4Gd3.6Al0.8Cu0.1Co1.0B0.98Fe65.12;所述钕铁硼配制料的熔炼在真空度为0.3-0.8Pa的真空速凝炉中进行,熔炼温度为1450-1550℃;
S2、将钕铁硼甩片进行氢碎得到钕铁硼粗粉;
S3、将钕铁硼粗粉采用气流磨分选轮进行气流磨制粉,制成平均粒度为2.0μm-4.0μm的钕铁硼细粉,制粉时粒度分布X90/X10为4.0-5.5,出料速度为100-400kg/h;
S4、将上述制得的钕铁硼细粉在惰性气体的保护下压制成型制成生坯,将生坯放入等静压机加压,保压得坯件;等静压处理的压力为180-200MPa,保压20-40s;
S5、将上述坯件置于真空烧结炉中先脱氢,抽真空至不大于0.2Pa进行烧结,烧结完成后再进行时效处理,制得钕铁硼磁体;
步骤S2氢碎时脱氢温度为530-550℃,脱氢时间为4-5h;
步骤S3中所述气流磨分选轮包括转轴、叶片以及分选轮外壳,分选轮外壳的直径为140-200mm,两个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为60-100mm,所述叶片为120-160片,叶片的厚度为5-20mm,叶片的形状为直片式,均匀地连接到转轴上;
步骤S4中所述惰性气体包括氩气、氮气;
步骤S5中所述烧结包括放气段和烧结段,所述烧结段先以5-9℃/min的速度加热至500-600℃,保温2-3h,然后以5-9℃/min的速度加热至800-900℃,保温2-4h,然后以3-5℃/min的速度加热至1000-1080℃,保温4-6h;
步骤S5中所述时效处理为:将烧结完成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600-700℃,停止冷却,抽真空至小于1Pa,然后升温至800-900℃进行第一次时效处理,保温2-4h;第一次时效处理结束后, 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200-300℃,停止冷却,抽真空至小于1Pa,然后升温至400-500℃进行第二次时效处理,保温4-6h,第二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室温;
步骤S5中所述脱氢温度为530-550℃,脱氢时间为3-5h。”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脱氢时间为6-7小时的基础上,本申请选择4-5小时的脱氢时间是基于实际磁体等级不同而做出的适应性设置,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对复审请求人的其他意见陈述,与驳回决定中的理由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1)本申请步骤S1中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为按重量百分比计:(PrNd) 28.4Gd3.6Al0.8Cu0.1Co1.0B0.98Fe65.12;且熔炼时真空速凝炉的真空度为0.3-0.8Pa,温度为1450-1550℃;步骤S2氢碎时脱氢时间为4-5h;没有对比文件3中添加稀土纳米添加剂得到纳米添加剂均匀吸附于钕铁硼主相周围的混合粉料的步骤;步骤S4为压制成型,等静压处理的压力为180-200MPa,保压20-40s;步骤S5中将坯件置于真空烧结炉中先脱氢,脱氢温度为530-550℃,脱氢时间为3-5h,抽真空至不大于0.2Pa进行烧结,且烧结时前两次加热速度为5-9℃/min,第三次加热速度为3-5℃/min,保温4-6h。(2)本申请采用气流磨分选轮,步骤S3中气流磨分选轮包括转轴、叶片以及分选轮外壳,分选轮外壳的直径为140-200mm,两个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为60-100mm,所述叶片为120-160片,叶片的厚度为5-20mm,叶片的形状为直片式,均匀地连接到转轴上,用该气流磨分选轮制粉时粒度分布X90/X10为4.0-5.5,出料速度为100-400kg/h。(3)本申请时效处理是采取惰性气体快冷至600-700℃,停止冷却抽真空小于1pa,第一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200-300℃,停止冷却,抽真空小于1pa,第二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室温。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各配方成分的质量百分比可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配置,其余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材料组成可基于公知常识通过有限试验进行调整获得;(2)本申请对分选轮参数的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情况做出的适应性设置,现有技术也给出了通过增加分选轮直径改善粒度分布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分选轮外壳的直径、外壳轴向的长度以及叶片的厚度和数量以达到需要的粒度分布;(3)本申请选择4-5小时的脱氢时间是基于实际磁体等级不同而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增大气流磨分选轮的直径,并减小气流磨分选轮轴向的长度,不但改善了粒度分布,又保持了较快的出料速度,提高了制粉效率;同时通过特定的烧结时效处理工艺,有效提高了钕铁硼磁体的制备效率,降低了制备能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1-61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气流磨分选轮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对比文件3(CN103956244 A)公开了一种高矫顽力烧结钕铁硼的制备方法,其实质是一种用气流磨制粉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段):
a)、将原材料PrNd(Nd)xFe(100%-x-y-z-w-y1-z1-w1)AlyCuzNbwCoy1Gaz1Bw1比例进行配料(将原材料按比例配料则必然会称取钕铁硼原料),采用中频真空速凝甩带炉(相当于真空速凝炉)制备厚度为0.25~0.35mm的合金薄片(相当于真空熔炼制成甩片带);
b)、将合金薄片在氢碎炉的反应釜内常温吸氢2~4小时后加热至550~650℃脱氢6~7小时,制备出粒度为60~80目的粗粉(相当于将钕铁硼甩片进行氢碎得到钕铁硼粗粉),后加入1~5‰的聚环氧乙烷烷基醚、聚环氧乙烷单脂肪酸酯或聚环氧乙烷烯丙基醚防氧化剂均匀混合10~30分钟后,该粗粉料备用;
c)、将b)步骤混合后的粗粉料(相当于钕铁硼粗粉)由QLMR-260G型气流磨在0.8MPa工作压力下磨至平均粒度为2.0~4.0μm的细粉料(相当于钕铁硼细粉);
d)、在氩气保护氛围中,采用喷气式法向经c)步骤的细粉料中添加稀土纳米添加剂,其占c)步骤细粉料的比重为2-18%;
e)、将混后的粉料在混料机中均匀混合2~4小时,而得到纳米添加剂均匀吸附于钕铁硼主相周围的混合粉料;
f)、将经e)步骤制成的粉料在氮气保护下(相当于在惰性气体的保护下)经1.8~3.0T磁场取向成型(相当于成型制成生坯)、等静压(相当于将生坯放入等静压机加压,保压得到坯件);
g)、在充满氮气的封闭手套箱内将钕铁硼生坯装入真空烧结炉中进行烧结,烧结完后再进行时效处理,制得钕铁硼磁体。g)中烧结必然包括放气段和烧结段,烧结段先加热至在550~650℃(与“500-600℃”部分重合),保温1-3h(与2-3h具有一个相同的端点,相当于公开了2-3h),然后加热至850~950℃(与“800-900℃”部分重合),保温2-4h,然后加热至1040-1080℃(与“1000-1080℃”部分重合),保温1-3h;进行三次连续烧结后快冷,进行两次时效处理:第一次为880-920℃(与“800-900℃”部分重合),保温1-3h(与“2-4h”部分重合),第二次时效为480-550℃(与“400-500℃”部分重合),保温3-5h(落入了“4-6h”范围内)。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步骤S1中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为按重量百分比计:(PrNd) 28.4Gd3.6Al0.8Cu0.1Co1.0B0.98Fe65.12;且熔炼时真空速凝炉的真空度为0.3-0.8Pa,温度为1450-1550℃;步骤S2氢碎时脱氢时间为4-5h;本申请没有对比文件3中的步骤d)和e),即没有添加稀土纳米添加剂得到纳米添加剂均匀吸附于钕铁硼主相周围的混合粉料的步骤;本申请步骤S4为压制成型,等静压处理的压力为180-200MPa,保压20-40s;步骤S5中将坯件置于真空烧结炉中先脱氢,脱氢温度为530-550℃,脱氢时间为3-5h,抽真空至不大于0.2Pa进行烧结,且烧结时前两次加热速度为5-9℃/min,第三次加热速度为3-5℃/min,保温4-6h。
(2)本申请采用气流磨分选轮,步骤S3中气流磨分选轮包括转轴、叶片以及分选轮外壳,分选轮外壳的直径为140-200mm,两个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为60-100mm,所述叶片为120-160片,叶片的厚度为5-20mm,叶片的形状为直片式,均匀地连接到转轴上,用该气流磨分选轮制粉时粒度分布X90/X10为4.0-5.5,出料速度为100-400kg/h。
(3)本申请时效处理是采取惰性气体快冷至600-700℃,停止冷却抽真空小于1pa,第一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200-300℃,停止冷却,抽真空小于1pa,第二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室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钕铁硼原料及部分工艺参数并选用何种设备有效磨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作为公知证据的对比文件4(《中国材料工程大典 第12卷 信息功能材料工程(中)》)公开了“在商用烧结Nd-Fe-B永磁体中,最为常用的合金元素有用于取代部分Nd的Pr、Dy,用于取代部分Fe的AL、Cu(或CU Co),Gd”(见第621页第3段),当选用Pr取代部分Nd,选用AL、CU Co、Gd取代部分Fe时,所构成的永磁体包含Pr、Nd、AL、CU、Co、Gd、Fe、B八种元素,其与本申请的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相同,各配方成分的质量百分比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也就是步骤S1中钕铁硼原料的配方成分各配比可基于现有技术获得,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进行熔炼时,必然会选择适宜的真空度、温度,将熔炼时真空速凝炉的真空度设为0.3-0.8Pa,温度设为1450-1550℃,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3公开了步骤S2氢碎时脱氢时间为6-7h,而本申请将其限定为4-5h,这仅是根据实际的需要对脱氢时间的简单调整;对比文件3中步骤S4、S5添加的稀土纳米剂只是从微观上影响了钕铁硼的磁性矫顽力,因而基于实际成本考虑或磁体等级需求,不添加稀土纳米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步骤S4具体限定为压制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基于实际产品的不同,会选择不同的等静压力和保压时间,将等静压处理的压力设为180-200MPa,保压20-40s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磁体等级产品不同做出的适应性设置;本领域公知的是,氢的存在会对磁体性能产生影响,本申请步骤S5中将坯件置于真空烧结炉中先脱氢,脱氢温度为530-550℃,脱氢时间为3-5h,抽真空至不大于0.2Pa进行烧结,且烧结时前两次加热速度为5-9℃/min,第三次加热速度为3-5℃/min,保温4-6h均属于本领域基于实际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CN201552134U)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球形石墨的球化分级机叶轮,其实质是一种气流磨分选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段、附图1-3):分级机叶轮(相当于分选轮)包括电机的转轴、叶片4以及由固定板2和固定圈3组成的分选轮外壳,固定圈的外圆直径为300mm,叶片为156片(落在120-160片的数值范围内),叶片厚度为1.5mm,结合附图1可知叶片的形状为直片式,均匀地连接在固定板2和固定圈3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为能有效磨粉。也就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将该分级机叶轮应用于钕铁硼的分选,将分选轮外壳的直径设为140-200mm,两个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设为60-100mm,叶片的厚度设为5-20mm,以及叶片连接在转轴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制粉时粒度分布X90/X10为4.0-5.5,出料速度为100-400kg/h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分选轮进行分选时所能获得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在充满氮气的封闭手套箱内将钕铁硼生坯装入真空烧结炉中,进行三次连续烧结后快冷,最后进行两次时效处理:第一次为880-920℃,保温1-3h,第二次为480-550℃,保温3-5h。在此基础上,具体采用惰性气体快冷至600-700℃,停止冷却抽真空小于1pa,第一次时效处理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200-300℃抽真空小于1pa,第二次时效处理结束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室温,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达到上述时效处理温度的常规方法,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1)对比文件3采用QLMR-260G型气流磨进行细粉的制备,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磨粉功能的球化分级机叶轮,但对比文件1的球化分级机叶轮在应用领域和结构上均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采用特定的气流磨分选轮进行细粉的制备,且具体限定了分选轮的结构、制得细粉的粒度以及出料速度,改善了钕铁硼细粉的粒度分布,同时又保持了较快的出料速度,提高了制粉效率,改善了磁性能;(2)本申请在烧结前还具有在530-550℃脱氢3-5小时的步骤,在烧结结束后未完全冷却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时效处理,通过这种特定的烧结时效处理工艺,有效提高了钕铁硼磁体的制备效率。
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1)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QLMR-260G型气流磨将混合后的粗粉料磨至平均粒度为2.0~4.0μm的细粉料,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级机叶轮与本申请的气流磨分选轮本质结构相同,不同的是本申请限定了分选轮外壳的直径设为140-200mm、两个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设为60-100mm、叶片的厚度设为5-20mm,以及叶片连接在转轴上。本领域公知的是,分选轮的轴向长度越长,由于轴向方向的气旋存在差异,粒度分布会变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5给出了通过增加分选轮直径改善粒度分布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分选轮外壳轴向的长度、外壳的直径以及叶片的厚度和数量以达到需要的粒度分布;本申请对分选轮上述参数的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分级机叶轮应用于钕铁硼的分选时基于实际应用情况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且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6也表明了现有技术的气流磨同样可以获得较好的粒度分布以及较好的产量(即出料速度)。因此,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采用特定的气流磨分选轮才提高了制粉效率,改善了磁性能并不具备说服力。
(2)氢的存在对磁性能有影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在烧结之前还具有在温度为530-550℃脱氢3-5小时的步骤,属于本领域基于实际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进行三次连续烧结后快冷,最后进行两次时效处理,其目的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为了改变组织均匀性,释放内应力,本申请限定了在烧结完成后充入惰性气体快速冷却至600-700℃,即不进行完全冷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产效率和节约成本的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其对磁体所带来的性能的影响也是可预期的。此外,本申请对烧结过程中升温速率的限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烧结工艺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同样可预期。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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