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内装模块化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30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4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1511.5
申请日:2015-07-07
复审请求人:南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泽竑
合议组组长:于春晖
参审员:刘渊
国际分类号: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1511.5,发明名称为“内装模块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以权利要求第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Autodesk Revit Architecture实例详解》,黄亚斌等,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04月30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虚拟建造是实物建造过程在计算机上的本质实现,它采用计算机仿真与虚拟现实、建模技术,利用工作站为代表的高性能计算机或计算机群组,进行建造过程的仿真再现,以发现问题和采取补救、预防措施,避免实物建造过程的损失;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设计采用参数化手段,平、立、剖面图和三维模型互相关联、同步生成;在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内装设计时,平、立、剖面图绘制过程也是内装三维模型的建模过程;由于该三维模型是矢量的,所有内装模块族的大小尺寸、位置关系通过精确的数值控制,使得三位模型的相关数值与实物建造时的数值一致,且内装模块族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与实物建造时一致;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虚拟建造分为静态的虚拟建造和动态的虚拟建造两种形式;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静态虚拟建造,可以对内装模块的数量、规格、安装方法等进行检验和优化;内装模块化动态虚拟建造是对内装建造和施工过程的模拟,对内装模块化施工、内装模块化管理和内装模块化拆除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通过实物试验手段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 对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化住宅内装产品,在设计初步完成,并进行虚拟建造以后,进一步的检验手段是内装模块试制和试装配,即内装模块的实物试验;实物试验向用户展示内装设计方案,一方面可以听取用户的意见以便优化设计方案,另一方面,为用户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的内装产品,以供用户选择,满足个性化的内装需求;(3)在内装模块化实施过程进行方案检验与优化 虚拟建造和实物试验属于内装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手段,也是内装模块化方案检验与优化的主要途径;内装模块形体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内装模块划分的精细程度会影响其生产的速度和效率,内装模块在工厂生产的过程能够检验内装模块划分的合理性;内装模块化施工过程是设计方案完成后最容易发现设计问题的阶段,内装模块的装配便捷性、安装的顺序等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内装完成以后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体验,可以对设计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尽可能提高可重复利用部件的比例,并在保证牢固连接的前提下,用合理的连接方式降低装配和拆除的难度。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7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装模块化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方法,其特征是:检验与优化的途经主要有三个:
(1)通过虚拟建造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
虚拟建造是实物建造过程在计算机上的本质实现,它采用计算机仿真与虚拟现实、建模技术,利用工作站为代表的高性能计算机或计算机群组,进行建造过程的仿真再现,以发现问题和采取补救、预防措施,避免实物建造过程的损失;
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设计采用参数化手段,平、立、剖面图和三维模型互相关联、同步生成;在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内装设计时,平、立、剖面图绘制过程也是内装三维模型的建模过程;由于该三维模型是矢量的,所有内装模块族的大小尺寸、位置关系通过精确的数值控制,使得三位模型的相关数值与实物建造时的数值一致,且内装模块族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与实物建造时一致;
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虚拟建造分为静态的虚拟建造和动态的虚拟建造两种形式;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静态虚拟建造,可以对内装模块的数量、规格、安装方法等进行检验和优化;
内装模块化动态虚拟建造是对内装建造和施工过程的模拟,对内装模块化施工、内装模块化管理和内装模块化拆除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安装NavisWorks以后,Revit项目文件可以导出为NWC格式文件,再把此文件用NavisWorks打开,对相关的内装部件进行施工模拟设置,使得内装部件能按照所设置时间的先后顺序展示,从而实现动态虚拟建造的目标;
(2)通过实物试验手段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
对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化住宅内装产品,在设计初步完成,并进行虚拟建造以后,进一步的检验手段是内装模块试制和试装配,即内装模块的实物试验;实物试验向用户展示内装设计方案,一方面可以听取用户的意见以便优化设计方案,另一方面,为用户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的内装产品,以供用户选择,满足个性化的内装需求;
(3)在内装模块化实施过程进行方案检验与优化
虚拟建造和实物试验属于内装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手段,也是内装模块化方案检验与优化的主要途径;
内装模块形体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内装模块划分的精细程度会影响其生产的速度和效率,内装模块在工厂生产的过程能够检验内装模块划分的合理性;内装模块化施工过程是设计方案完成后最容易发现设计问题的阶段,内装模块的装配便捷性、安装的顺序等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内装完成以后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体验,可以对设计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尽可能提高可重复利用部件的比例,并在保证牢固连接的前提下,用合理的连接方式降低装配和拆除的难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有:(1)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静态虚拟建造;(2)通过实物试验手段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个性化的内装需求,以保证内装模块设计方案的可靠实施。首先,权利要求1采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内装设计主要是为了进行静态虚拟建造,而对比文件1主要是为了实现动态虚拟建造的目标,可见两者进行的虚拟建造的目的不同。其次,权利要求1通过实物试验手段对虚拟建造所形成的设计方案进行检验和优化,既可以听取用户意见便于优化设计方案,也可以为用户提供多样化、菜单化的内装产品,以满足用户个性化的内装需求。对比文件1第3章总体内容公开了如何采用NavisWorks进行钢筋混凝土结构柱的设计,采用NavisWorks对建筑实体进行动态模拟绘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NavisWorks对内装设计进行动态模拟绘制,而不会想到采用实物试验手段进行内装方案的检验和优化。且本领域采用实物进行展示,如样板间,是为了用户了解各内部部件的空间配置以及向用户展示内装风格,并不具有对内装方案进行检验和优化的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利用Revit Architecture软件进行静态虚拟建造,对内装模块的数量、规格、安装方法等进行检验和优化,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软件进行虚拟建造分析、检验时常用的一种方法;(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利用软件设计出来的虚拟产品,需要利用实物试验验证其方案的可行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虚拟建造和实物试验属于内装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手段,也是内装模块化方案检验与优化的主要途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4月17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利用工作站为代表的高性能计算机或计算机群组,以发现问题和采取补救、预防措施,避免实物建造过程的损失;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设计采用参数化手段,平、立、剖面图和三维模型互相关联、同步生成;在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内装设计时,平、立、剖面图绘制过程也是内装三维模型的建模过程;由于该三维模型是矢量的,所有内装模块族的大小尺寸、位置关系通过精确的数值控制,使得三维模型的相关数值与实物建造时的数值一致,且内装模块族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与实物建造时一致;静态虚拟建造可以对内装模块的数量、规格、安装方法等进行检验和优化,内装模块化动态虚拟建造对内装模块化施工、内装模块化管理和内装模块化拆除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通过实物试验手段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对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化住宅内装产品,在设计初步完成,并进行虚拟建造以后,进一步的检验手段是内装模块试制和试装配,即内装模块的实物试验;实物试验向用户展示内装设计方案,一方面可以听取用户的意见以便优化设计方案,另一方面,为用户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的内装产品,以供用户选择,满足个性化的内装需求;(3)在内装模块化实施过程进行方案检验与优化虚拟建造和实物试验属于内装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手段,也是内装模块化方案检验与优化的主要途径;内装模块形体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内装模块划分的精细程度会影响其生产的速度和效率,内装模块在工厂生产的过程能够检验内装模块划分的合理性;内装模块化施工过程是设计方案完成后最容易发现设计问题的阶段,内装模块的装配便捷性、安装的顺序等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内装完成以后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体验,可以对设计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尽可能提高可重复利用部件的比例,并在保证牢固连接的前提下,用合理的连接方式降低装配和拆除的难度。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是通过Revit Architecture进行静态虚拟建造,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NavisWorks来进行动态虚拟建造,二者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通过实物试验手段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个性化的内装需求,以保证内装模块设计方案的可靠实施。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实现动态虚拟建造的目标。两者解决的问题没有任何联系,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应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通过实施静态和动态两种建造模拟手段,更不容易想到采用实物试验手段对静态和动态虚拟建造所形成的设计方案进行检验和优化。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7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Autodesk Revit Architecture实例详解》,黄亚斌等,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04月30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装模块化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26-29页): Navisworks 2012支持更新的工作流程。在Revit屮创建模型,可以导出二维的DWF (x)图纸也可以导出三维的NWC模别和DWF (x)模型,接着在Navisworks中导入图纸和模型在项口浏览器屮进行管理,如图3-10所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当安装NavisWorks以后,Revit项目文件可以导出为NWC格式文件)。使用Navisworks 可以将现有的三维模型与现有的施工明细表链接在一起以添加新值。使用Navisworks 可以创建思维模拟,从而在施工过程开始之前先行体验。在“名称”列中的“新建链接”上右击,然后选择“通过链接重建任务层次”转到“任务”选项卡。现在它将显示从MPX文件导入的所有数据。注意每个任务都有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任务名称再一次对应于之前添加的常规搜索集,转到“规则”选项卡,选中选项“使用相同的名称(区分大小写)将TimeLiner任务从列名称映射到选择集”,然后单击“应用”按钮。转到“模拟”选项卡,有一个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结束的时间轴,从而可以随时查看此项目(相当于检验与优化的途径(1)通过虚拟建造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中,把此文件用NavisWorks打开,对相关的内装部件进行施工模拟设置,使得内装部件能按照所设置时间的先后顺序展示,从而实现动态虚拟建造的目标,内装模块化动态虚拟建造是对内装建造和施工过程的模拟)。还可以单击“播放”按钮播放整个模拟。离开TimeLiner时单击“任务”选项卡。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内容可知,要实现对内装部件进行动态虚拟建造的过程,其前提是必须完成对内装部件的静态虚拟建造,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虚拟建造分为静态的虚拟建造和动态的虚拟建造两种形式;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静态虚拟建造。而进行虚拟建造必须依赖计算机来实现,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虚拟建造是实物建造过程在计算机上的本质实现,它采用计算机仿真与虚拟现实、建模技术,利用高性能计算机,进行建造过程的仿真再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利用工作站为代表的高性能计算机或计算机群组,以发现问题和采取补救、预防措施,避免实物建造过程的损失;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设计采用参数化手段,平、立、剖面图和三维模型互相关联、同步生成;在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内装设计时,平、立、剖面图绘制过程也是内装三维模型的建模过程;由于该三维模型是矢量的,所有内装模块族的大小尺寸、位置关系通过精确的数值控制,使得三维模型的相关数值与实物建造时的数值一致,且内装模块族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与实物建造时一致;静态虚拟建造可以对内装模块的数量、规格、安装方法等进行检验和优化,内装模块化动态虚拟建造对内装模块化施工、内装模块化管理和内装模块化拆除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通过实物试验手段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对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化住宅内装产品,在设计初步完成,并进行虚拟建造以后,进一步的检验手段是内装模块试制和试装配,即内装模块的实物试验;实物试验向用户展示内装设计方案,一方面可以听取用户的意见以便优化设计方案,另一方面,为用户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的内装产品,以供用户选择,满足个性化的内装需求;(3)在内装模块化实施过程进行方案检验与优化虚拟建造和实物试验属于内装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手段,也是内装模块化方案检验与优化的主要途径;内装模块形体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内装模块划分的精细程度会影响其生产的速度和效率,内装模块在工厂生产的过程能够检验内装模块划分的合理性;内装模块化施工过程是设计方案完成后最容易发现设计问题的阶段,内装模块的装配便捷性、安装的顺序等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内装完成以后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体验,可以对设计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尽可能提高可重复利用部件的比例,并在保证牢固连接的前提下,用合理的连接方式降低装配和拆除的难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虚拟建造的检验与验证;如何进行实物检验与优化;如何进行实施检验与优化。
对于区别特征(1),利用工作站为代表的高性能计算机或计算机群组,以发现问题和采取补救、预防措施,避免实物建造过程的损失,这是本领域利用计算进行虚拟建造仿真和检验的特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工业化住宅内装模块化设计采用参数化手段,平、立、剖面图和三维模型互相关联、同步生成;在使用Revit Architecture进行内装设计时,平、立、剖面图绘制过程也是内装三维模型的建模过程;由于该三维模型是矢量的,所有内装模块族的大小尺寸、位置关系通过精确的数值控制,使得三位模型的相关数值与实物建造时的数值一致,且内装模块族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与实物建造时一致,这是在Revit Architecture 软件结合工业化模块设计时所展现出来的优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行静态虚拟建造可以对内装模块的数量、规格、安装方法等进行检验和优化,内装模块化动态虚拟建造对内装模块化施工、内装模块化管理和内装模块化拆除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是本领域结合Revit Architecture 和NavisWork这两个软件时,常用的两种分析、检验和优化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利用实物试验手段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这是本领域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检验与优化常用的一种方法,具体的对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化住宅内装产品,在设计初步完成,并进行虚拟建造以后,进一步的检验手段是内装模块试制和试装配,即内装模块的实物试验;实物试验向用户展示内装设计方案,一方面可以听取用户的意见以便优化设计方案,另一方面,为用户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的内装产品,以供用户选择,满足个性化的内装需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实际设计方案结合虚拟建造方案,进行检验与优化常用的一种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虚拟建造和实物试验属于内装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手段,也是内装模块化方案检验与优化的主要途径,这是本领域所知道的一种现实情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利用实施过程进行设计方案的检验与优化,这是本领域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检验与优化常用的一种方法,具体的内装模块形体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内装模块划分的精细程度会影响其生产的速度和效率,内装模块在工厂生产的过程能够检验内装模块划分的合理性;内装模块化施工过程是设计方案完成后最容易发现设计问题的阶段,内装模块的装配便捷性、安装的顺序等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内装完成以后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体验,可以对设计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尽可能提高可重复利用部件的比例,并在保证牢固连接的前提下,用合理的连接方式降低装配和拆除的难度,这是本领域在实际设计方案实施建造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案检验与优化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名为《Autodesk Revit Architecture实例详解》,其涉及的不仅仅是动态虚拟建造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也不会仅仅在于:如何快速实现动态虚拟建造的目标。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明了的是,要实现对内装部件进行动态虚拟建造,其前提是必须完成对内装部件的静态虚拟建造,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内装部件进行静态虚拟建造。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实物试验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检验和优化,但设计方案最终是要落实到实物上的,为了对设计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和优化,提前通过实物试验的方式来将设计方案实物化以查验其可行性、合理性、客户反馈意见等以便进行设计方案的后续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设计方案进行检验和优化的方式。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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