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29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700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5724.9
申请日:2016-06-27
复审请求人:南京特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朝丽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H01M8/06,H01M8/0612,H01M8/0668,H01M8/10,C01B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5724.9,名称为“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京特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CN203967185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提供水分的管道提供的是液态水;进料管中水的流量为0.63m3/h甲烷的流量为224m3/h;(2)热交换室与SOFC电堆子系统之间设有混合器,出风管一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与出风管二通过混合器相连接,出风管一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上设有调节阀;冷空气和从热交换室出来的换热后空气的过量比为6-12,及通过鼓风机提供空气;(3)烟管先经过天然气重整器,再与热交换器相连通;氧气源为空气;燃料源为天然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空气温度;优化热量回收。对比文件2(CN101499534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5日)公开了一种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产系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热交换室与SOFC电堆子系统之间设有混合器,出风管一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与出风管二通过混合器相连接,出风管一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上设有调节阀;烟管先经过天然气重整器,再与热交换器相连通;”,且作用与上述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燃料供应子系统(1)、空气供应子系统(2)、SOFC电堆子系统(3)、尾气回收子系统(4)和电能利用子系统(5),所述燃料供应子系统(1)与SOFC电堆子系统(3)相连接,所述尾气回收子系统(4)与SOFC电堆子系统(3)和空气供应子系统(2)分别连接,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与电能利用子系统(5)相连接,所述燃料供应子系统(1)包括天然气重整器(11),所述天然气重整器(11)与SOFC电堆子系统(3)相连接,所述尾气回收子系统(4)包括蒸发器(41)、热交换室(42)和燃烧室(43),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与所述燃烧室(43)相连接,所述燃烧室(43)依次与热交换室(42)和蒸发器(41)相连接,并且燃烧室(43)的出烟管(44)穿过天然气重整器(11),所述燃料供应子系统(1)的进料管(12)经过所述蒸发器(41),所述进料管(12)分别与进水管(13)和燃料管(14)相连通,且进料管(12)中水的流量为0.63 m3/h、甲烷的流量为224 m3/h,所述燃料管(14)还与燃烧室(43)相连通,所述空气供应子系统(2)包括鼓风机(21),所述鼓风机(21)通过出风管一(22)和出风管二(23)分别与燃烧室(43)和SOFC电堆子系统(3)相连接,所述出风管二(23)经过热交换室(42),所述热交换室(42)与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之间设有混合器(24),所述出风管一(22)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与出风管二(23)通过混合器(24)相连接,冷空气和从热交换室出来的换热后空气的过量比为6~12,所述出风管一(22)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上设有调节阀(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室(42)与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之间设有混合器(24),所述出风管一(22)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与出风管二(23)通过混合器(24)相连接,所述出风管一(22)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上设有调节阀(2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6),所述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6)与所述蒸发器(41)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6)包括换热器(61)和热水存储水箱(62),所述蒸发器(41)依次连接换热器(61)和热水存储水箱(6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能利用子系统(5)包括功率变换器(51)和储能单元(5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3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3,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本申请的“进料管经过蒸发器,同时进料管又分别与进水管和燃料管相连通”,有利于水蒸汽和甲烷的混合气体保持稳定的气相状态流向下游系统被使用,同时也容易控制进入到重整器中的水蒸气和甲烷的量。而对比文件1容易造成燃料反应不完全的问题,以及增大管道的负载和安全隐患;而若采用足够坚固的管道又会增加管道的生产成本。对比文件2的汽水混合室并没有对混合气体进行加热处理,因而,水蒸气液化的概率更大,且进入到重整器中的水的总量更容易存在问题。(2)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对各自的热量回收率进行记载,在没有技术问题或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调整水与甲烷的比例。(3)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调整冷热空气比例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主动想到将其调整为6~12的,而且,本申请所用的燃料是甲烷,对比文件1所用的燃料是十二烷,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想到将冷热空气的比例调整至与本申请相同的情况。(4)本申请的“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与蒸发器相连接”能够进一步提高热能的回收利用,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且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燃料供应子系统(1)、空气供应子系统(2)、SOFC电堆子系统(3)、尾气回收子系统(4)和电能利用子系统(5),所述燃料供应子系统(1)与SOFC电堆子系统(3)相连接,所述尾气回收子系统(4)与SOFC电堆子系统(3)和空气供应子系统(2)分别连接,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与电能利用子系统(5)相连接,所述燃料供应子系统(1)包括天然气重整器(11),所述天然气重整器(11)与SOFC电堆子系统(3)相连接,所述尾气回收子系统(4)包括蒸发器(41)、热交换室(42)和燃烧室(43),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与所述燃烧室(43)相连接,所述燃烧室(43)依次与热交换室(42)和蒸发器(41)相连接,并且燃烧室(43)的出烟管(44)穿过天然气重整器(11),所述燃料供应子系统(1)的进料管(12)经过所述蒸发器(41),所述进料管(12)分别与进水管(13)和燃料管(14)相连通,且进料管(12)中水的流量为0.63 m3/h、甲烷的流量为224 m3/h,所述燃料管(14)还与燃烧室(43)相连通,所述空气供应子系统(2)包括鼓风机(21),所述鼓风机(21)通过出风管一(22)和出风管二(23)分别与燃烧室(43)和SOFC电堆子系统(3)相连接,所述出风管二(23)经过热交换室(42),所述热交换室(42)与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之间设有混合器(24),所述出风管一(22)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与出风管二(23)通过混合器(24)相连接,冷空气和从热交换室出来的换热后空气的过量比为6~12,所述热交换室(42)与所述SOFC电堆子系统(3)之间设有混合器(24),所述出风管一(22)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与出风管二(23)通过混合器(24)相连接,所述出风管一(22)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上设有调节阀(25),还包括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6),所述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6)与所述蒸发器(41)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6)包括换热器(61)和热水存储水箱(62),所述蒸发器(41)依次连接换热器(61)和热水存储水箱(6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能利用子系统(5)包括功率变换器(51)和储能单元(5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水和燃料在流速上的差异和变化,仅会影响刚开始进入蒸发器时两者的比例。一段时间后,水和燃料进入蒸发器的比例会和输入的水和燃料的比例相同。因此,水蒸气遇到燃料时液化的问题并不会影响到进入蒸发器中的水和燃料的比例,进而不会影响到进入重整器的水和燃料的比例。(2)对于选用坚固的管道带来的成本的提升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效益和成本来选择。(3)为了有良好的热回收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合适的水与甲烷的比例。(4)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调节冷热空气的比例来调节空气的温度的情况下,冷热空气具体比例,是基于实际需要容易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燃料与进水管中水混合,还是与水蒸气混合是两种常规的混合方式,其在管路中的混合状态和流动状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对比文件1的水蒸气与燃料混合是否发生液化在于水蒸气的温度,水蒸气遇到燃料时液化的问题并不一定影响进入蒸发器以及重整器中的水和燃料的比例。本申请的进料管中是常温液态水和气态燃料,在经过蒸发器时,其管路中的压力也会突然增加,增大管路的负载和安全隐患;并且燃料本身就是气态,而水是液态,经过蒸发器时需要变为气态的转换过程,因此两者的比例也会发生一定的波动。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入重整器的原料比例更稳定和燃料反应更完全,本申请并没有任何数据能够证明。(2)对于燃料和水的比例是重整器的原料比例,能够基于具体的重整反应和燃料种类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2中冷热空气的比例是能够调整的,至于具体的比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SOFC电堆所需原料温度和电堆性能进行合理选择,而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能回收利用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本申请的“进料管经过蒸发器,同时进料管又分别与进水管和燃料管相连通”,在进入蒸发器之前,液态水和甲烷会先进行混合,再经过蒸发器被同步加热,经过蒸发器处理后的水蒸汽和甲烷的温度相同,两者不会热量传递,这样有利于水蒸汽和甲烷的混合气体保持稳定的气相状态流向下游系统被使用,容易控制进入到重整器中的水蒸气和甲烷的量。而对比文件1是先将液态水加热成水蒸气,再由水蒸气和常温或低温的燃料进行混合的,水蒸气和常温或低温的燃料进行接触的时候,其容易发生液化,容易造成进入到重组器中的原料比例发生拨动的问题,进而也就容易造成燃料反应不完全的问题。常规情况下当甲烷与高温的水蒸气接触混合的时候,甲烷会吸收水蒸气中的热量,从而使得自身热量在短时间内提升,进而甲烷自身的压力会短时间内增大,增大管道的负载和安全隐患;而若采用足够坚固的管道又会增加管道的生产成本。对比文件2的汽水混合室并没有对混合气体进行加热处理,因而,水蒸气液化的概率更大,且进入到重整器中的水的总量更容易存在问题。(2)本申请的“进料管中水的流量为0.63 m3/h、甲烷的流量为224 m3/h”,和本申请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结合时,热量回收率能够达到95%。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调整水与甲烷的比例。(3)冷空气和从热交换室出来的换热后空气的过量比为6~12是基于电堆能够充分反应所设定的。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调整冷热空气比例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主动想到将其调整为6~12的,而且,本申请所用的燃料是甲烷,对比文件1所用的燃料是十二烷,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想到将冷热空气的比例调整至与本申请相同的情况。(4)本申请的“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与蒸发器相连接”能够进一步提高热能的回收利用,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且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同复审通知书的文本,即为: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本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203967185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1499534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天然气重整制氢系统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供电设备(即SOFC发电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31、34-35段,图1):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供电设备主要由一级换热器、二级换热器、重整器(即天然气重整器)、热平衡装置、SOFC电堆、燃烧室、电能管理单元(即电能利用系统)以及输送管路等构成,参见图1所示。燃料从燃料罐6中输出后分为两路,第一路燃料和水蒸汽混合,经过重整器重整后被输送至SOFC电堆(即天然气重整器与SOFC电堆子系统相连接),第二路燃料输送至燃烧室;氧气从氧气罐1(相当于氧气供应系统)中输出后也分为两路,第一路氧气被输送至SOFC电堆,第二路氧气被输送至燃烧室;SOFC电堆产生的电能传输到电能管理单元,由电能管理单元为负载供电(相当于公开了SOFC电堆子系统与电能利用子系统相连接);SOFC电堆产生的阴阳极尾气被输送至燃烧室,燃烧室产生的尾气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供电设备提供热能。燃料从燃料罐6中输出后分为两路,第一路燃料和水蒸汽混合,经过重整器重整后被输送至SOFC电堆。在本实施例中,还包括用于产生水蒸汽的蒸汽发生装置,蒸汽发生装置主要由水泵13、第一过滤器14和热交换器等构成,水泵13抽取的水经第一过滤器14过滤后输送到热交换器,热交换器将水汽化生成水蒸汽,并将水蒸汽输送到输送燃料到一级换热器的输送管路中,即第一路燃料经过第三流量计10后与蒸汽发生装置产生的水蒸汽混合。水蒸汽与第一路燃料混合后一起被输送至一级换热器(热交换器和一级换热器相当于蒸发器)。在燃烧室中,氧气、燃料、由SOFC电堆输送的阳极尾气和阴极尾气燃烧,为整个设备提供热能。燃烧室燃烧产生的尾气带有大量的热能,可以为整个设备提供热能。具体来说,燃烧室排出的尾气首先输送到二级换热器(即热交换室),为二级换热器提供热能,然后输送至重整器,为重整器提供热能后,输送至热平衡装置,为热平衡装置提供热能后,输送至SOFC电堆,为SOFC电堆提供热能后,输送至一级换热器,为一级换热器提供热能后,输送至热交换器,为热交换器提供热能后,输送至尾气吸收装置。有上述可知,热交换器和一级换热器相当于蒸发器,与二级换热器和燃烧室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尾气回收子系统。其与SOFC电堆和氧气罐相连接;蒸汽发生装置、燃料罐和重整器以及相应输送管路一起构成了燃料供应子系统;SOFC电堆与所述燃烧室相连接;所述燃烧室与二级换热器、一级换热器依次相连接;燃料罐的供应燃料经过一级换热器;燃料罐就还供应燃料至燃烧室(即燃料管与燃烧室相连通)。对比文件1还公开:氧气从氧气罐1中输出经过第二过滤器2过滤后分为两路,第一路氧气经过第一减压阀3减压、第一流量计4控制流量后进入一级换热器,经过热交换后进入二级换热器,经过二级换热器的热交换后被输送到热平衡装置,并输送至SOFC电堆(相当于公开了氧气管二与SOFC电堆子系统相连接,氧气管二经过热交换室);第二路氧气经过第二流量计5控制流量后输送到燃烧室(相当于公开了氧气管一与燃烧室相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进料管分别与进水管和燃烧管相连通,且进料管中水的流量为0.63m3/h,甲烷的流量为224m3/h;(2)热交换室与SOFC电堆子系统之间设有混合器,出风管一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与出风管二通过混合器相连接,出风管一的冷空气旁路管道上设有调节阀;冷空气和从热交换室出来的换热后空气的过量比为6-12;燃烧室的出烟管穿过天然气重整器;(3)还包括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热能回收利用子系统与蒸发器相连接;(4)空气供应子系统包括鼓风机,氧气源为空气,燃料源为天然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重整反应的稳定性,优化热量回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都将水蒸汽与燃料的混合物输入到重整器进行了重整,两者的实质区别仅在于水和燃料在管路中最初混合时的状态,即本申请是将燃料与液态水先合入一个管路再一起经过蒸发器蒸发成气态混合物,对比文件1是先将液态水加热成水蒸气,再与常温燃料混合进入一级换热器变为气态混合物。也就是本申请是采用将同是常温状态的水和燃料混合输送到蒸发器;对比文件1是将同为气体状态的水和燃料混合输送到一级换热器,这是两种常规的混合方式,它们各自具有其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适当选择,并且本申请并没有因此而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水和燃料的流量,是根据具体的重整器重整反应和具体的燃料种类进行的实际选择,是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且也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至第5页第3段,图1):尾气燃烧室53中的尾气混合气由点火装置52点燃,高温废气88依次连接和通过催化重整器43,换热器26,换热器16,换热器11,用于重整器、燃料、空气的加热(相当于公开了出烟管先通过重整器,再与热交换器相连通);第二路空气73由质量流量计8控制,通过并联的电动阀10和换热器11,接温度计12,再经过空气预热器13,接温度计14,连接到通往电极堆的阴极;通过控制电动阀10(即阀门)控制通过换热器11(即热交换室)的加热空气74的流量,达到控制空气75温度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燃烧室的出烟管穿过天然气重整器;通过电动阀10的调节,控制未预热空气和预热空气的比例,从而控制进入SOFC电堆的空气温度,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设置混合器是常规技术,冷空气和从热交换室出来的换热后空气的过量比为6-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SOFC电堆所需的反应气体温度所进行的常规选择,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其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至第5页第3段,图1)还公开了:余热回收系统中,废气89最后通过热交换器58,加热水泵60从水箱62抽取的循环水,加热的热水被送往用户70,废气90被排空,热交换器58和水箱62以及相应管路一起构成了热能回收利用系统,其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区别技术特征(4)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至第5页第3段,图1)还公开了:余热回收系统中,废气89最后通过热交换器58,加热水泵60从水箱62抽取的循环水,加热的热水被送往用户70,废气90被排空,热交换器58和水箱62以及相应管路一起构成了热能回收利用系统,其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将热交换器和水箱与余热管路的末端的热交换器或蒸发器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7、31、34-35段,图1)还公开了电能管理单元(即电能利用子系统)包括功率交换器和超级电容(即储能单元)。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量回收利用率高的带重整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类似的具有能量回收利用并带有重整的SOFC独立发电系统,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进料管经过蒸发器,同时进料管又分别与进水管和燃料管相连通”,甲烷和水的流量,以及冷热空气的比例。然而,(1)热量燃料与进水管中水混合,还是与水蒸气混合是两种常规的混合方式,其在管路中的混合状态和流动状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对比文件1的水蒸气与燃料混合是否发生液化在于水蒸气的温度,水蒸气遇到燃料时液化的问题并不一定影响进入蒸发器以及重整器中的水和燃料的比例。况且对比文件1并不是水蒸气和燃料混合直接进入重整器,而是经过以及换热器加热后送入重整器,同样能够保证进入重整器的水蒸气与燃料的稳定输送。本申请的进料管中是常温液态水和气态燃料,在经过蒸发器时,其管路中的压力也会突然增加,增大管路的负载和安全隐患;并且燃料本身就是气态,而水是液态,经过蒸发器时需要变为气态的转换过程,因此两者的比例也会发生一定的波动。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入重整器的原料比例更稳定和燃料反应更完全,本申请并没有任何数据能够证明,本申请也没有记载原料输送上的不同与整个系统的热量回收率之间有什么关系。(2)对于燃料和水的比例是重整器的原料比例,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考虑和确定的,且能够基于具体的重整反应和燃料种类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本申请的目的在于对SOFC发电系统尾气的热量回收,没有记载重整反应的稳定性问题,且整个燃料电池系统的热量回收率与重整器的原料比例没有直接关联性,热量回收率的高低不能证明重整器的原料比例是否合适。(3)对比文件2中冷热空气的比例是能够调整的,至于具体的比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SOFC电堆所需原料温度和电堆性能进行合理选择,而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热交换器58和水箱62以及相应管路一起构成的热能回收利用系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